曾侯乙簡札記二則
2019-01-19孫啓燦
孫啓燦
關鍵詞: 曾侯乙簡;編連;文字風格;書手
一、 196簡的位置
曾侯乙墓出土有字竹簡共214支,最初由裘錫圭、李家浩二位先生進行了整理並著有《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與考釋》,對簡文的釋讀、竹簡的編連都做了很好的研究,[注]湖北省博物館: 《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487頁。是戰國簡整理的典範之作。其中196號簡整理者認爲應當置於195號簡之後,是對193~ 195號簡所記内容的小結,[注]湖北省博物館: 《曾侯乙墓》第529頁。後蕭聖中先生對竹簡的編連進行了局部的調整,但是並未就此提出異議。[注]蕭聖中: 《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補正暨車馬制度研究》,科學出版社2011年,第13—25頁。我們認爲,196簡應當置於192簡之後,是對187~192簡所記内容的小結。[注]羅小華先生曾在文章中提到“簡196記有‘凡路車九乘’,是對簡187~192的總計”,並注明説法采自“《曾侯乙墓》第529頁注263”。然該注作“此是193號至195號三簡所記贈送的路車九乘的小結”。羅先生當誤引。此外羅先生在其博士論文中曾推測“很有可能簡195所記的‘所路車九乘’是總括後三簡的;簡196所記的‘凡路車九乘’是總括前三簡的(當爲“六”之誤)”,但是並未詳細論證。參羅小華: 《曾侯乙墓C類簡研究》,《簡帛》第12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62頁;湖北省博物館: 《曾侯乙墓》第529頁;羅小華《戰國簡册所見車馬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博士學位論文,武漢大學2011年,第196頁。
曾侯乙簡迄今爲止僅由《曾侯乙墓》公開發表過一次,但其所公布圖版僅截取了竹簡的有字部分,這給竹簡的編連帶來了很大不便。[注]湖北省博物館: 《曾侯乙墓》,圖版一六九至圖版二三一。後蕭聖中先生曾根據其親測數據,編有《曾侯乙墓竹簡形制一覽表》,[注]蕭聖中: 《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補正暨車馬制度研究》第26—32頁。對於竹簡編連的研究有着很大的幫助。據上表可知187~196號簡形制相近,因此對其編連的考察應更多地從簡文所記内容及其文例方面來進行。
187~196簡所記的内容如下: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這10支簡共記車十八乘,分爲兩組,每組九乘。由記載格式可知187~192簡爲一組,在賵贈者與車數之間均加有“”字;[注]此字何琳儀先生讀作“賻”,蕭聖中先生認爲此字从巿从爭,爲“”字異體,但均認爲是賵贈之義。參見何琳儀: 《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年,第951頁;蕭聖中: 《曾侯乙墓竹簡與江陵天星觀一號墓竹簡中的“爭”字》,“楚簡楚文化與先秦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武漢大學2011年。193~195簡爲另一組,徑作“某之(路)車”。其中195簡下部本身已有小結“凡(路)車九乘”,[注]195號簡簡文分爲上下兩部分,在“麗”字和“凡”字中間留有大段空白。其中上部分記公所賵贈之車,下部分爲小結。正合於193~195簡上部所記車之數量,故196簡當爲187至192簡的小結。
另外,若將196簡置於195簡之後,不合于曾侯乙簡整體的文例。196簡“凡”字之前有一“■”形墨丁,通檢曾侯乙簡,此種墨丁有兩種用法,一是用在一段叙述之後,表示叙述的完結,如簡4、簡57、簡95等;另一種是放在詳情與小結或小結與總計之間,前者如簡120、簡159、簡207,後者如簡121、簡140。將196簡置於192簡之後,正合於“■”的第二種用法。而若將196簡置於195簡之後,則會出現“凡(路)車九乘。■凡(路)車九乘”這樣的情况,曾侯乙簡中“■”既不曾有如此用法,而簡中又從未有過兩處小結連書之例。况且195簡下部的小結却不包括同一支簡上部所記録的内容,而另由196簡進行小結亦與情理不符。
不僅如此,此十八乘車均爲賵贈之物,187~192簡已經用“”字標明了此車屬於賵贈,故196簡進行小結時候無需重複説明,徑作“凡(路)車九乘”即可。而193~195簡僅記“某之路車”,故195簡進行小結的時候需要標明車的賵贈屬性,需作“凡(路)車九乘”。
故此我們認爲196簡當置於192簡之後,是對187至192簡所記内容的小結。
二、 曾侯乙簡的字迹及書手問題
近年來學術界對楚簡字迹及書手的研究逐漸開展起來,學者們對上博簡、清華簡等均進行了很好的研究。然目前尚未見到有關曾侯乙簡字迹及書手方面的文章。我們在學習簡文的過程中,發現1~141號和142~214號兩組簡的字迹特徵差别顯著,[注]據蕭聖中先生研究,第52及77號簡分别可與210和185號簡綴合,若其説可信,則此二簡當歸入B組。參氏著《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補正暨車馬制度研究》第17、22頁。當是由兩位不同書手所書。下面我們依據李松儒先生在其《戰國簡帛字迹研究——以上博簡爲中心》中所提出的字迹判斷標準對兩組簡的字迹差别進行分析對比。[注]李松儒: 《戰國簡帛字迹研究——以上博簡爲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文中對字迹的描述及相關的術語均參考此書,下文不再一一注明。爲叙述方便,下文將兩組簡分别稱爲A組和B組。
(一) 運筆特徵
“運筆特徵是字迹分析中最爲重要的一項特徵,也是字迹特徵中穩定性較强的一項,它常常反映出書寫者的書寫習慣。”[注]李松儒: 《清華六〈鄭武夫人規孺子〉等四篇字迹研究》,“紀念于省吾先生誕辰120周年、姚孝遂先生誕辰90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2016年。A、B兩組簡的運筆特徵方面有明顯區别。
首先,A組簡的横筆多作横向水平,而B組簡横筆則向右上傾斜,如數詞一、二、三等,又如爲、朱等字的横筆:
A組B組一(2)(65)(102)(137)(162)(190)(199)(211)二(6)(20)(82)(122)(190)(191)(212)(213)三(6)(20)(102)(136)(190)(193)(195)(213)爲(1)(143)(145)(166)(175)朱①(65)(86)(115)(180)(181)(182)①本文摹本均采自張光裕、滕壬生、黄錫全所著《曾侯乙墓竹簡文字編》(臺北藝文印書館1997年),後文不再一一注明。
其次,A組字的筆畫轉折處多有明顯的折角,而B組字的轉折處多爲圓潤的弧筆,如兩、優、君、高、常、:
A組B組兩(43)(64)(66)(98)(171)(184)(206)(210)優(1)()(33)(旆)(86)()(100)()(163)()(193)()(142)(旆)(146)()君(53)(60)(67)(119)(144)(166)(176)(203)高(4)()(58)(椩a)(88)(縞)(136)()(147)(166)(167)(170)常(6)(53)(123)(13)(26)(84)
曾侯乙簡中的“工”形多加有飾筆,在A組中多作筆直一捺,而B組中則中段向右凸出,末端内收,形成了一個明顯的弧度,如左、右、攻、等字所从。此外,A組中左、右、攻所从的“又”形中豎筆多寫得很長,超越了“工”形的底部横筆,“又”形的長度約爲“工”形的兩倍;而B組則無此誇張性長筆,“又”形和“工”形大小比例基本相同。
A組B組左(22)(127)(130)(144)(155)(175)右(1)(1背)(131)(146)(164)(177)攻(120)(145)(185)(152)(174)
(二) 筆畫搭配特徵
“同一抄手所寫字迹在一定時間内,文字結構、筆畫搭配比例等情况相對穩定。”[注]李松儒: 《清華六〈鄭武夫人規孺子〉等四篇字迹研究》。A、B兩組簡之間則有顯著不同。在字部之間的配置關係方面,A組簡“柫”字之木旁位於弗旁的左部偏下的位置,而在B組簡中則是位於其正下方;A組簡“”字之邑旁與雧旁左右並列,而在B組簡中邑旁則位於“雧”的左下或正下方;A組簡“槧i”字之衣旁與童旁左右並列,在B組簡中童旁則位於衣旁之内。在字部與字部間的大小比例上,兩組簡也有不同,如A組簡“”字之宀旁皆覆蓋至中字下部二游,而在B組簡中則只覆蓋上部二游:
A組B組柫(38)(133)(167)(53)(142)(163)(173)(203)槧i(25)(127)(136)(176)(18)(126)(152)(156)(208)
(三) 用字寫法特徵
A組B組四(28)(32)(95)(120)(121)(“四十”合文)(212)(212)(212)安(48)(48)(50)(50)(164)(165)殿(13)(22)(124)(136)(149)(150)(152)(153)
A、B兩組簡的文字異寫還有另一種情况,即“在文字形體基本固定的情况下,相對細微地改變同一個字的字部結構、筆畫形態、或增减筆畫”。[注]李松儒: 《戰國簡帛字迹研究——以上博簡爲中心》第142頁。這種異寫情况“反映出書手的個人書寫習慣及特徵,在字迹特徵同一性的認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注]李松儒: 《戰國簡帛字迹研究——以上博簡爲中心》第143頁。如A組“”字凡21見,皆从熏;B組凡兩見,所从之熏上部皆加有“爪”形飾筆。“爲”字A組僅1見,左上部从口;B組凡137見,除183簡第二個“爲”字外,餘皆从爪。A組“邑”字所从卩形多爲兩筆寫下,且末筆的長度多超出字形本身;B組的“邑”字所从卩形則分三筆寫成,且末筆並無誇張性拉長。A組的“優”旁没有飾筆,[注]簡80之()字是唯一例外,然此字右上部有明顯的方折,仍和B組簡作弧筆有明顯不同。而B組的“優”旁右上部無一例外皆加有飾筆。厩字加飾筆的情况和“優”一致,不僅如此,A組的“厩”字或从土或从邑,B組則無此情况。A組的“臣”字中間豎筆分兩筆寫成,B組的“臣”字則一筆貫穿。此外“甫”字、“人”字、“八”等字在兩組中寫法的差别亦十分明顯。
A組B組(23)(32)(105)(212)(213)爲(1)(143)(169)(174)(176)邑(60)(䣓①)②(65)()(47)(樕)(70)()(37)()(173)(䣓)(201)()(165)(鄭)(147)()(157)()優(1)()(33)(旆)(86)()(100)()(142)(旆)(146)()(163)()(193)()厩(48)(4)()(130)()(143)(175)(208)(210)臣(12)(154)(155)(176)甫(1)(豧)(170)(171)(142)(莆)(143)(莆)人(1)(145)(177)(206)八(40)(84)(102)(204)①②此字或釋作“”,或釋作“酇”,此暫從整理者。卩形下部寫進下字“君”之上。
此外,有些部首在兩組之間的寫法也有不同,如臼、首、日等底部的“凵”形,A組多分作兩筆,而B組多一筆寫成:
A組B組臼(58)(齒)(63)(齒)(130)()(156)(棢e)(165)(棢e)(142)(齮)(164)(舊)
續 表
(四) 文字形態特徵
A、B兩組簡在文字形態特徵方面也有所不同,有些字形在A組多寫得比較扁平,而B組則較細長,如白、:
A組B組白(9)(46)(68)(102)(145)(174)(176)(13)(16)(176)
(五) 標識符號
從上述對A、B兩組簡字迹特徵的分析來看,我們認爲兩組簡當由不同的書手所書,這也與簡文所記載的内容相合。關於曾侯乙簡的内容,整理者分爲四類: 第一類是1~121號簡,主要記車馬和車上的兵器裝備;第二類是122~141號簡,主要記車上配備的人馬兩種甲胄;第三類是142~209號簡,主要記駕車的馬;第四類是210~214號簡,主要記馬和木俑。[注]湖北省博物館: 《曾侯乙墓》第487頁。後蕭聖中先生將210、211兩簡亦歸入第三類。[注]蕭聖中: 《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補正暨車馬制度研究》第5頁。故1~141號簡所記爲馬車及其所載的兵器和甲胄,均屬武器裝備,由簡1所謂的“胄樼執事人”所書;142~211所記爲駕車之馬,簡中多處有“宫厩”,當爲管理馬匹之機構,此部分書手或即其所屬的“執事人”;212~214簡内容簡短且字形模糊,從其字迹特徵來看,與記馬之簡相似,故亦歸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