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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越公其事》的“”
——兼説九店楚簡“”字

2019-01-19曹錦炎岳曉峰

简帛 2018年1期

曹錦炎 岳曉峰

關鍵詞: 穫;《越公其事》;九店楚簡;包山楚簡

清華簡《越公其事》簡30云:“五政之初,王好蓐(農)工(功)。王親自耕,又(有)厶(私)。”簡35又云:“凡王左右大臣,乃莫不耕,人又(有)厶(私)。”簡文兩處“”字,原篆構形分别作、,整理者注謂:“,與九店簡之‘’當爲一字,李家浩釋讀爲‘畦’……《説文》:‘田五十畝曰畦。’私畦,親耕之私田。古書又稱籍田。”[注]李學勤主編: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中西書局2017年,第130頁。

需要指出的是,在討論《越公其事》簡文時,王寧先生曾提出:“”字視爲“‘獲’的異體讀‘穫’似乎也通講,‘私穫’指私田之穫”。[注]簡帛網“簡帛論壇”《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第158樓王寧發言(2017年5月6日)。雖然未對字形作具體分析,但從簡文内容分析,王先生的意見可從,“”當是專門爲農事收成義的“穫”字所造的異體。

“穫”字在楚簡中已經出現:

“穫”字本義指收割莊稼,引申爲收穫、收成,《書·金滕》:“秋,大熟,未穫,天大雷田,以風,禾盡偃。”《管子·權修》:“一樹一穫者穀也,一樹十穫者木也,一樹百穫者人也。”是“穫”之詞義皆與田事有關,禾栽種于田,“禾”、“田”詞義有一定的關聯,因此在作爲形聲字的表意偏旁使用時,“田”旁當可與“禾”旁互作。所以,“穫”字寫作異體“”或省寫作“”,應該是没有問題的。

九店簡1+2+3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