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以学而思为例
2019-01-18韩婧妍姬东飞
韩婧妍 姬东飞
上海理工大学
我国教育机构人员数量在世界范围排在前列,教育机构人员数量位居全球第一。在机构教育业中,我国教育机构人员数量占比约10%,为欧美等国的3倍[1],这对于公民来说,自然是个好消息,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得到教育的机会。但这对于日夜辛劳、苦心孤诣的教育机构人员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概有206.96万人从事机构教育业相关的工作。这一可观的数字,背后却有着许多教育机构人员的辛酸。本文以教育机构学而思培优为例,发现目前教育机构人员中,超过60%的人员劳动权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2]。这一比例确实令人大跌眼镜,作为技能型知识型行业,教育机构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让人担忧。一个行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从业者的努力,因此,做好教育机构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对于我国机构教育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机构教育业发展及教育机构人员生存现状分析
(一)我国机构教育业总体情况概述
2007年我国教育机构人员数量登顶世界首位,一直保持至今。图一为我国2013年至2018年教育机构人员数量变化图。2013年我国教育机构人员数量增速达到最快,同比去年增速40%。2017年我国教育机构人员数量达到顶峰232.46万人,占全球教育机构人员数量的17.2%。近几年来,我国的教育行业稳步发展。
21世纪是经济政治全球化的时期,中国参与WTO以来,教育行业也发展为服务业中比重很大的一部分。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构教育行业被全体公民所关注。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二胎政策放开,我国机构教育业规模将不断扩大。在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教育机构人员的劳动权益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图一中国教育机构人员数量图 单位:/万人
(二)教育机构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情况概述
据不完全统计,大型连锁教育机构需要的教育机构人员数量达到千人左右,才能满足日常教育的工作量需求。本文以教育机构学而思为例,根据对部分学而思教育机构的统计调查,教育机构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令人担忧。约有54.6%的教育人员表示曾经遇到过各种侵犯劳动权益的情况[3]。超过半数的人受到侵犯,这一比例相当高。由于机构教育业有其特殊的工作特点,笔者通过研究教育机构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和薪酬分配,发现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1.劳动合同未签订
某调查采访的学而思培训机构的50名教育机构人员中,仅有12人,即24%的人拥有正经的劳动合同。虽然只是一个机构的调查,但这却是中国机构教育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缩影。教育机构人员与相关机构负责人都是通过口头约定,这也是我国教育机构人员有半数的人都会遇到权益受侵犯的原因。
2.超时加班,加课不加薪
教育机构人员的工作性质与相关机构的奖惩制度使其本身无法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不同机构之间制度不同,对教育机构人员报酬的规章制度也不尽相同。根据对学而思的问卷调查发现,约一半的教育机构人员,均面临超时加班这一问题。尤其是学而思每个月均会有“宝宝评估”这一活动,教育人员往往被无加薪强制去组织活动,这可以说是变相的霸王条款,会使教育机构人员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3.人身安全与自由受到侵犯,发生意外时难以获得赔偿
教育机构人员的基本安全与行动范围经常受到限制。法律规定教育机构人员不得体罚或辱骂学生,但通过对学而思日常上课的情况观察,发现一些学生肆意胡闹。同时一些学生的父母更为放肆,任意骚扰或殴打老师。教育机构人员一般未采取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并且,许多教育机构人员却没有一份保险保障。调查采访的50名学而思教育机构人员中,也有接近20%的人员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负责人有为自己购买保险,有10%明确表示自己是没有保险的,不过有部分表示自己为自己购买了人身意外等商业险[4]。表一为详细统计的学而思抽样调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表一:抽样调查的某学而思教育机构社保缴纳情况
二、教育机构人员劳动权益难获保障的原因
(一)部分教育机构如假期班有一定的时效性,无法签订合同
机构教育业其实是有一定的时效性,每年的机构教育周期都在放假期间。对学而思而言,还存在一定外聘人员,这部分在放假期间工作的教育机构人员,都不会与教育机构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教育机构人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对于临时雇佣的假期教育机构人员,机构更不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教育机构多为私营企业,有关部门执法难
我国大约有24.5万个教育机构,其中大多属于私人管理经营,如学而思。这些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多数是家族企业,代代相传。他们本身知识能力并不强,认为机构教育业无需签订合同,单纯为了盈利而经营。为降低成本,必然不会为教育机构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等其他福利。加上学校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独立性,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也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三)部分教育机构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机构教育业的收入在许多行业中属于中上收入水平,吸引了许多知识分子加入。但他们步入社会未深,察觉不到自身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有数据显示,超过六成的教育机构人员都对于法律了解很少,因此许多人为了赚取高一点的收入,宁愿接受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或者是薪酬待遇,也不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处理不公平的情况[5]。
三、关于教育机构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为了普及义务教育,机构教育业一方面发展迅速,一方面却又受到制约走下坡路。这种矛盾的状态在未来的许多年都将一直持续。提高教学效果是每一个教育机构追求的结果。但是,教学效率不能以牺牲教育机构人员的劳动权益为代价。针对如何保障这些教育机构人员的劳动权益,笔者有三点建议。
(一)加强教育机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
正如前文提到的,机构教育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要保障教育机构人员的利益,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指导。有关部门则要加强在教育机构负责人和教育机构人员之间对于劳务合同重要性的宣传,强制负责人要和教育机构人员签订正式劳务合同。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教育机构是否切实保障教育人员劳动相关权益。
(二)积极引导发挥教师协会的内在功能
教师协会应该充分发挥保护教育机构人员劳动权益的作用,逐渐形成良好的教育机构人员维权环境。机构教育业有自己成熟的行业协会,协会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除了组织修整工作之外,还要将更多的关注放在教育机构人员的工作和劳动权益保障上。一旦发现了教育机构负责人违法的行为,就要积极从中斡旋,协助解决违法行为[6]。尤其是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更要帮助处于弱势的教育机构人员争取赔偿,必要时指导其如何解决,协助其诉诸法律。
(三)广泛普法,提高教育机构内部管理机制
执法部门执法还需要教育机构人员的配合,对教育机构人员展开相关法律的培训,培养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让这些教育机构人员在劳动权益受侵犯的时候,都能第一时间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这对于处理违规行为,将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教育机构人员劳动权益保护是一项庞大的项目,需要中国全体公民共同去维护保护。通过网络、书面杂志等方法向社会推广相关教育机构人员老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机构人员的榜样事迹与贡献,对有损教育机构人员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批判。同时针对教育机构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有报告预测未来3年,中国的教育机构人员数量将达到450万人,接近2018年的2倍。机构教育业的发展前景和空间非常可观。这也意味着,未来将有更多的人投入到机构教育业相关的工作中去。作为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重视机构教育业的发展,而且这本身是利国利民的政策。通过学而思的例子,我们应该懂得在保障发展列车平稳高速运行的同时,更要保障为这一切默默奉献的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教育机构人员用辛勤的汗水教书育人,照顾祖国的新生力量,他们的劳动值得尊重,他们的劳动者身份及权益需要国家的重视和给予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机构教育业未来良好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