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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规模、制度环境与企业税收激进

2019-01-18丁方飞乔紫薇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审计师事务所税收

丁方飞,刘 敏,乔紫薇

(湖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一、 引言

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维护管理层利益,企业普遍进行税收筹划以期获取更多的留存资源。纳税筹划通常分为节税和避税,前者具有合法性,而后者仅具有不违法性[1],实践中很难区分两者界限,因而学界通常统称为税收激进*后文不再区分税收激进与税收规避的说法,税收行为越激进表明公司采取的避税措施越多。,指公司通过税务筹划或政治游说等手段降低公司实际税负的行为[2-3]。自利的管理层过于激进的税收行为既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市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因而它一直是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已有研究将企业税收激进置于代理框架下,认为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避税更多是谋取私利,从而为股东带来效率损失,进而导致代理问题。由于股东遭受管理层代理问题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因而需要引入高质量监督机制来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的自利行为。然而,目前基于中国背景的研究大多探讨税收激进的经济后果或企业内部的影响因素,较少研究公司治理机制尤其是外部治理机制对管理层税收激进行为的影响,也很少站在管理层成本收益分析的决策角度去分析这一行为。

外部审计作为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4-5],它通过发现和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存在的缺陷,并对其进行鉴证[6],从而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为公允、真实和可靠的会计信息,缓解他们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冲突问题。而税收激进往往涉及复杂的交易安排,是一种特殊的盈余管理活动,审计师基于风险控制原则,理应予以重点关注。我国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2007年5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明确提出发展培育10家左右能够服务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跨国经营综合服务的国际化事务所。此后,国务院、财政部和中注协又相继通过并发布了多项指导意见和方针,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向做大做强、稳步发展提供了支持措施和行动指南。事实也表明,近年来我国事务所规模和业绩发展迅速,尤其是前“十大”事务所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质量效应[7-9]。中注协2013年公布的事务所综合评价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本土事务所首次跻身前“四甲”,有10家事务所收入超过10亿元,2016年达到13家。《中国财经报》分析指出中国本土事务所与“四大”的垄断差距逐年缩小,并援引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说明中国的会计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四大”在中国的垄断格局被打破,中国的会计行业也将更加具有竞争性*来源:http://www.cicpa.org.cn/Media_Fax/201307/t20130729_41824.html。

尽管企业税收激进行为被认为是代理问题的一种表现,且学界广泛认可审计可以发挥外部治理作用并解决代理问题[10],却鲜有研究从审计尤其是大所审计的风险控制角度,考察外部审计对税收激进活动的作用机理与效果。我国事务所规模的壮大是否强化了审计的监督作用和质量,进而缓解企业税收激进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但是,也有不少学者指出“规模-质量”的正效应只有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才能发挥作用[11-13]。中国作为一个转轨的新兴市场,地域辽阔,地区法制环境差异大[14],制度环境的差异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国家鼓励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政策背景为我们考察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后文简称国内十大)审计对企业税收激进的作用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场景,中国自身区域发展的差异化和不平衡性又为我们研究制度环境对事务所规模与企业税收激进关系的影响提供了天然的实验场所。基于此,本文在代理理论的框架下,从审计风险控制和事务所“规模-质量”的角度出发,试图研究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税收激进行为的关系,并进一步考察制度环境因素对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

本文可能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验证了作为国内审计市场重要参与者的“十大”能够限制企业税收激进行为,且这一作用在外部制度环境较好的情况下更有效,从而为事务所“规模-质量”正效应和在我国的适用性提供了新的证据。第二,将制度环境差异纳入国内十大与企业税收激进关系的研究体系中,更切实地反映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并从侧面反映制度环境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第三,以往国内文献大都考察企业税收激进行为的经济后果或企业内部的影响因素,本文在代理理论框架下从外部治理机制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事务所规模对企业税收激进的影响,进一步丰富了税收激进相关研究领域的文献。

二、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 文献回顾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企业税收激进活动表面看似是实现该目标的有力手段,但实际上由于管理层“抽租”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引发的股东非税收成本的增加,导致该项活动并不总是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相一致。鉴于此,已有关于企业税收激进的研究多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将其置于代理理论框架下,认为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避税更多是谋取私利[15],从而给股东带来效率损失[16],进而导致代理问题。Shackelford和Shevlin指出避税行为通过重新包装投资者的所有权来创造避税收益,由此导致效率低下的组织充满激励问题,进而可能影响企业税收决策[17]。Phillips证实企业对业务经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助长了公司税收激进行为,在其掩盖下管理层寻租现象发展迅猛[18]。

在代理框架下,学者们试图为企业寻找有效的治理机制来约束管理层在税收决策上的自利行为,降低代理冲突。从内部治理机制出发,Desai和Dharmapala发现企业税收激进活动往往伴随着管理层寻租行为,内部公司治理较差的企业,增加薪酬激励可以降低企业的避税程度[19];Chen等研究表明家族企业在税收筹划时更关注企业所有者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所引发的非税收成本,因而相比于非家族企业,其税收激进程度更低[3]。就外部治理机制而言,研究者关注外部监管体系和监督媒介等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的影响。Desai等分析指出税收执法力度的加强限制了管理者谋私的水平,从而提升企业价值[20];Atwood等的研究发现,在强调账面税收一致性、税收执法力度强的国家,企业避税相对较少[21];范子英和田彬彬实证发现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执法不力导致了大范围的企业避税[22];陈德球等指出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税收规避的促进作用因政策不确定性的强度、税收征管的强度而存在差异[23];田高良等表明媒体关注的公司治理作用会增大管理层税收激进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降低管理层的税收激进程度[24]。

已有研究表明,无论是在成熟市场环境下还是在新兴市场条件下,审计既可以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也可以部分替代外部法律制度不健全或执行效果不佳而发挥外部治理作用[4-5]。然而,鲜有研究从审计风险控制角度,考察外部审计对税收激进活动的具体作用机理与效果[10],也很少站在管理层成本收益分析的决策视角去分析这一行为。国外有学者从事务所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的角度出发,发现为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事务所更可能成为企业税收规避决策的合谋者[25-26];Kanagaretnam等则利用31个国家的数据验证了大所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税收激进的可能性,且在投资者保护制度更完善、审计师诉讼风险更高以及审计环境更优的国家,这一关系更突出[27]。与国外实际情况不同,由于中国市场上税务咨询业务刚刚起步,事务所业务仍然集中于审计,因此在代理框架下将审计作为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研究其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的影响显得更为重要[28]。金鑫和雷光勇从审计质量角度证实审计收费与审计意见能够有效制约企业税收激进行为[10];魏春燕从审计师的个人特征角度研究发现行业专长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具有促进作用[29];曾姝和李青原则指出企业税收激进行为具有通过共同审计师传导的外溢效应,国际“四大”和较高的地区税收征管强度对该外溢效应有抑制作用[28]。

(二) 研究假设

DeAngelo指出事务所规模是审计质量的代理变量,事务所规模越大,审计师执业水平和独立性越高[30]。吴水澎等发现国际四大的审计质量显著高于国内十大,国内十大则显著高于国内非十大[31]。因此,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合谋时更倾向于选择小规模事务所[32]。从声誉理论出发,DeAngelo认为相对于小型事务所而言,大型事务所基于声誉损失的考虑,有更强的动机保持审计独立性[30]。从审计层面来看,在专业技术和能力相同的情况下,大所的审计质量相应也会更高,审计师更可能发现客户的避税手段。税收激进活动尤其是基于财务视角的节税与避税行为,涉及收益界定、成本计量、交易时间确定和资本结构调整等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项目有关的内容[10],这无疑会增加企业发生错报和重述的概率,加大审计的难度与审计失败的风险,进而危及事务所的声誉。大所的审计师尤其会将这部分金额视为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关注,并基于风险控制原则,要求客户在必要时进行账务调整,以保证报告的合法性与公允性,从而企业税收激进行为可能因面临审计师严格的监督而得到一定的制约。

除了声誉关注外,现有研究表明大所审计师为预防审计失败活动提供了更隐形的保险。“深口袋”理论认为,拥有“深口袋”的大所面临的诉讼风险会更高,发生审计失败招致诉讼的可能性也更大,因而具有“深口袋”的大所审计师有更强的动机通过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来降低诉讼的预期成本。这可能具体表现为要求公司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限制管理层扭曲报告盈余,延长审计时间或加大审计投入,出具更严格的审计意见,或者提高审计收费溢价等,从而弥补风险承担可能带来的损失。对于管理层而言,无论是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提升还是盈余操纵行为的受限,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能对其规避税收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同时,严格的审计意见可能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内部经营治理混乱的信号,审计费用溢价可能加大公司的财务负担,在权衡税收规避的收益和外部监督强度升级可能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很可能会约束自身的激进税收表现。Klassen等也发现使用自己的纳税申报表或者雇用非审计人员作为纳税申报人的公司比雇用审计师的公司税收激进程度更高,四大作为税务制表人时公司的税收激进程度更低[33]。

在我国鼓励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政策背景下,国内事务所发展也出现了巨大的变化。新华网、《中国证券报》等财经媒体都曾针对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首次跻身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的“四甲”进行过集中报道*来源:http://www.cicpa.org.cn/Column/swszhpm/.,并援引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意味着“四大”在中国会计行业长期占有绝对优势的格局已经改变。这也表明我国事务所尤其是“十大”事务所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能够达到“规模-质量”的前提。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1。

H1: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够抑制企业税收激进行为。

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计的独立性和高质量,而外部制度环境会影响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供需[9,34],也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进而影响审计治理机制的发挥。制度环境就审计师而言主要是指一个区域或国家内审计师执业时所面对的市场秩序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监督制度,它包括审计师执业过程中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34]。刘斌和王雷推断一个地区政府干预程度和法制化水平是影响当地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重要制度环境因素,不同制度环境下,审计市场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特征不同,从而导致审计市场结构和审计质量也存在差别[35]。

基于声誉机制和“深口袋”理论,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法治水平高,投资者受保护的程度也高,因此大所的审计师面临的声誉资本风险、审计失败的诉讼风险和成本以及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都会增加,其通过降低审计质量帮助企业避税所带来的潜在成本也会随之上升,在权衡潜在成本和合谋收益之后,他们此时更可能被迫保持自身独立性,加强对公司的审计监督,改善其盈余质量,进而约束企业的税收激进活动。有学者认为制度环境会直接影响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供需情况[9,34]。法制环境越好的地区,“十大”事务所配置的审计师越有经验,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越高[36];制度环境较好的地区,法制水平较高,政府干预相对较少,更有利于增加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供给和需求,导致管理层面对的内外部监督压力增大,从而其自利的税收决策也可能得到约束。制度环境的改善还有助于强化大规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37],提升客户信息披露透明度[38],从而有助于审计师发现并制约企业激进的纳税决策。

以上研究表明,在制度环境更优的环境下,法制水平相对较高,大所遭受法律制裁或声誉损失的可能性增加;政府干预也相对较少,从而增加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供需。此时聘请大所的优势更为突出,这种优势体现在其更可能保持职业独立性,严加监管企业的各项活动,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审计质量,从而制约企业税收激进的机会主义行为。结合以上观点,本文提出假设H2。

H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外部制度环境越好(法制水平较高,政府干预相对较少),国内“十大”事务所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的抑制作用越有效。

三、 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避免由此可能导致的数据不可比,本文选取2008—2016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选研究对象,执行以下筛选过程:剔除金融和保险行业的企业;剔除ST和*ST的公司;剔除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企业;剔除所得税费用未知或非正的公司年度观察值;剔除税前利润小于0的样本,同时删除有效税率大于1或小于0的样本,这部分样本计算的有效税率不能反映经营业绩与实际税负的关系;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公司。最终得到13158个公司-年度数据。本文名义所得税率和上市公司海外业务收入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其他财务数据均取自CSMAR数据库,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水平上进行缩尾处理。

(二) 变量定义

1. 企业税收激进度量

本文借鉴前人做法[23,29],用账面-税收差异(LN_BTD)作为税收激进的度量指标,它等于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绝对值的自然对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名义所得税率。该指标反映了能对企业财务报表和应税收入产生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的税收规避活动,差异越大,代表企业税收越激进。

2. 解释变量

为此,本文构造虚拟变量BIG10[31],按照所审客户总资产排名,选取不包含四大合作所的当年排名处于前十的事务所定义为1,其余为0。稳健性检验中我们根据中注协每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的综合评价排名、事务所收入排名重新构造BIG10。

3. 调节变量

制度环境我们采用《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下面简称报告)的数据,分别用报告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数度量各地区政府干预程度,用“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度量各地区的法制水平,得分越高表明政府干预越少、法治水平越高*由于该报告的数据仅更新到2014年,我们借鉴刘斌等的做法推算得到2015—2016年的数据[35]:用2014年的数据作为2013和2015的平均数,然后倒推出2015年的数据,以此类推得到2016年的指数。。同时,我们将上市公司按照注册地址分布于各省,并分别按照政府干预程度和法制水平的均值将全样本分为四组——政府干预程度高/低,法制水平高/低,对这四组样本分别检验BIG10与企业税收激进的关系。

表1 变量定义与说明

(三) 模型设计

为检验H1,本文借鉴前人做法[10,26],构建以下实证模型:

TAXAVOID=α+β1BIG10+CONTROLS+INDUSTRY+YEAR+ε

(1)

我们设想国内十大能够对企业税收激进起到抑制作用,因而预期β1的系数显著为负。同时为了检验H2,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制度环境代理变量MARKET_RATE(包括政府干预程度指数Govindex、法治水平指数Lawindex)以及它们与BIG10的交乘项。

TAXAVOID=α+β1BIG10+β2MARKET_RATE+β3BIG10×MARKET_RATE+CONTROLS+INDUSTRY+YEAR+ε

(2)

交乘项考察法治水平或政府干预程度的调节作用。我们设想市场化程度的上升能够增强BIG10对企业税收激进的抑制作用,因而预期系数β3显著为负。

四、 实证检验

(一)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检验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税收激进的度量指标LN_BTD的均值(中位值)为18.2758(18.2369), 这与魏春燕的研究基本保持一致[29]。衡量制度环境的两类指数中,法治水平均值(中位值)为0.4967(0),政府干预程度均值(中位值)为0.5537(1),可见目前我国市场整体政府干预程度和法治水平适中。我国上市公司平均有61.19%聘请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田高良等得到为57.1%[24]),这表明就国内审计市场而言,“十大”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在不断扩大。

表2 描述性统计表

我们对主要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Pearson和Spearman的结果显示政府干预程度、BIG10与企业税收激进负相关,这部分符合了我们的H1。其他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不超过0.5,表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二) 单变量分析

表3列示了企业税收规避程度在十大和非“十大”组、不同法治水平、不同政府干预程度下的差异。从Panel A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十大事务所审计的公司税收规避程度显著小于非“十大”审计的公司,这初步验证了H1。从Panel C样本均值和中位值检验结果可以看到,政府干预程度低组的税收规避程度显著低于政府干预程度高的组,Panel E中政府干预低的“十大”审计组的账面-税收差异显著低于其对应组,在高政府干预组部分发现这种差异,表明政府干预程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强化十大审计师对企业税收激进的抑制作用,以上结果部分验证了H2。值得注意的是,在Panel B中法治水平高的组合税收激进程度高于法治水平低的组合,但在Panel D的混合分组中,高法治水平-十大审计组的税收激进度的均值和中位值都显著小于其对应组(T值-9.3125,Z值-7.992),而在低法治水平组下情况则相反但不显著,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H2。

(三) 多元回归分析

表4列出了模型(1)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列我们仅将账面-税收差异(LN_BTD)与BIG10回归,第(2)列加入全部控制变量。结果显示,BIG10的系数在两种情况下均显著为负,支持BIG10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具有抑制作用的假设。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结果表明,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与账面税收差异正相关,说明企业能够利用财务杠杆进行税收筹划,同时投资收益、经营现金流量的增加不仅增加了企业价值,也会由于盈利能力的增强而成为企业税收规避的一种诱因。操纵性应计与企业账面-税收差异正相关,表明企业盈余管理水平越高,进行税收规避的程度相对也会越高。海外业务收入与企业税收激进正相关,这可能与企业利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纳税筹划有关。账面市值比越高,企业避税的动机则会相应减弱,这可能与企业风险权衡的目的有关。表4的(3)—(6)列给出了按照两类制度环境变量分组回归的结果。

表3 分组单变量检验

注:均值检验结果为T值,中位值检验结果为Z值;*p< 0.10, **p< 0.05,***p< 0.01;括号中为样本数。

从表中数据可知,BIG10的系数在法治水平高、政府干预低的两组显著为负,而在它们的对应组中为负但不显著,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H2。同时按照两类指数交叉分组,在政府干预程度低且法治水平高的组合我们的结果依然成立。

表5列出了模型(2)的主要回归结果。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BIG10系数为负,两个交互项的系数均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法治水平高、政府干预程度低的制度环境的确能够强化BIG10对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进一步支持H2。进一步来看,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提升,BIG10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的监督作用会更有效,法制环境与外部审计监督起到了相互协调促进的作用,这也符合声誉理论和“深口袋”理论的观点。实证结果也说明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同样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注:括号中为稳健标准误下的t值;*p< 0.10, **p< 0.05,***p< 0.01;限于篇幅,控制变量结果未列示,下同。

五、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一) 内生性问题

上述研究结论可能受到事务所选择的内生性的影响,遗漏变量可能同时与BIG10的选择和企业税收激进相关。一方面,“十大”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具有抑制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具有税收激进动机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非“十大”,或者说“十大”可能更倾向于选择税收较不激进的企业。为此,我们考虑采用Heckman两阶段回归方法重新执行以上分析过程,进一步减轻这种潜在因素对结论的影响。借鉴前人的做法[31,36],本文在第一阶段利用可能影响公司选择十大事务所的因素构造Probit回归,得到逆米尔斯比率,再将该比率代入第二阶段回归,进一步考察BIG10对税收激进的影响。

BIG10=α+β1ABS_DACC+β2PPE+β3INVENT+

β4DINTANG+β5LEV+β6SIZE+β7GROWTH+β8ISSUE+

β9BH+INDUSTRY+YEAR+φ

(3)

TAXAVOID=α+β1BIG10+β2MILLS+β3MARKET_RATE+β4BIG10×MARKET_RATE+CONTROLS+INDUSTRY+

YEAR+ε

(4)

由Heckman两阶段回归第二阶段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加入MILLS修正自选择偏误后,BIG10的系数依旧为负,交互项分别在10%、5%水平上显著为负,与原结论一致。这说明在控制了样本自选择偏误之后,BIG10确实能够降低企业账面-税收差异,减缓企业税收激进。同时,法治水平提升和政府干预程度下降对于这种抑制作用能够起到很好的“润滑”作用。在法治水平高或者政府干预较少的制度环境下,国内的BIG10能够保持审计独立性,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从而抑制企业税收激进,这进一步验证了我们前文的结论。另外,MILLS系数的显著性也说明了控制事务所自选择的必要性。

注:公司发行B股或H股时BH取值为1,否则为0;公司当年存在增发配股时ISSUE取值为1,否则为0;GROWTH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他变量定义同前文。

(二) 稳健性检验

我们做了以下稳健性检验,得到的结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限于篇幅,部分资料未列示,留存备索。。(1)构造税收激进虚拟变量,当税收激进度处于均值以上时取值为1,否则为0,采用Logistic回归方法;(2)采用扣除应计利润影响之后的会计-税收差异绝对值的自然对数衡量税收激进;(3)单独考虑税收激进度大于0的样本;(4)采用事务所当年的收入排名、综合评价排名重新构造BIG10;(5)将所有上市公司按照注册省份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分别以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代替制度环境较好地区和较差地区;(6)将法治水平数值处于后25%(不含)的列为法制环境较差的区域,其他列为法治环境较好区域。

六、 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选取2008—2016年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国内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税收激进的关系,并结合我国区域发展差异化的特点,进一步考察制度环境差异对两者关系的调节影响。实证结果表明:(1)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够有效抑制企业税收激进行为;(2)法治水平高、政府干预少的制度环境能够强化国内“十大”事务所对企业税收激进的抑制作用,反映出当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3)经过一系列内生性和稳健性测试,我们的结论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从而增强了结论的可靠性。

本文研究结论的启示意义在于:其一,国内“十大”事务所能够有效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因而应该继续促进国内事务所做大做强,提升能力,从而为市场监督、改善市场环境注入更专业的力量,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其二,法治水平的提升、政府干预的减少能够促进审计师更大程度地发挥独立审计作用,强化大规模事务所对企业激进税收行为的监督效应,因而应该继续加大法治建设力度,提升整体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同时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增强市场自主配置资源的作用。

由于篇幅和数据的限制,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的补充:本文着重分析了国内十大审计与企业税收激进的关系,但对于大规模事务所外部审计对企业税收激进的具体作用机制和传导路径缺少检验,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在这方面展开。此外,本文也仅在理论上探讨了外部制度环境因素对大规模事务所与企业税收激进关系的调节影响的机理,未来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检验这种调节机制可能的作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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