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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理救助与新时代“弱有所扶”

2019-01-18

探索 2019年3期
关键词:精神障碍救助心理

卢 俊

(江西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弱有所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民生建设目标。“弱有所扶”中的“弱”是指弱势群体,可以分为经济型弱势群体、社会型弱势群体、生理型弱势群体、心理型弱势群体和文化型弱势群体等五种类型[1]。实现“弱有所扶”,让弱势群体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既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庄严承诺,也是中国共产党对补齐民生“短板”问题的战略决断。要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就必须加强经济型弱势群体、社会型弱势群体、生理型弱势群体、心理型弱势群体和文化型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从现实状况来看,针对经济型弱势群体、社会型弱势群体、生理型弱势群体和文化型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手段已经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付诸政策实践之中,而针对心理型弱势群体的心理救助却一直被学术界所忽视,使之在认识和实践上滞留在“心理咨询服务”层面上。实际上,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心理救助具有降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精神障碍等因素引致心理型弱势群体的身心损害与社会风险的多种社会功能。心理型弱势群体是急需心理救助的特殊社会群体。因此,要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的战略目标,就必须走出传统的心理咨询服务的认识和实践局限,将心理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之中,使其走向制度化建设的道路。

1 心理救助:新时代“弱有所扶”的助推器

心理救助针对心理型弱势群体,不仅有其专门的社会服务范畴,而且具有其他救助手段所不能取代的独特专业优势。可以说,心理救助是新时代“弱有所扶”的助推器。

1.1 心理救助的专业优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生建设目标“五有”提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幼有所育”和“弱有所扶”[2]。弱势群体不仅指经济上的贫困性、社会地位的低层次性,而且包括心理承受力上的脆弱性[3]。心理脆弱性是指心理承受力低,容易因外界或者内心轻微的刺激而引发严重的社会不适应行为。心理脆弱性是心理型弱势群体的基本属性。心理型弱势群体的这一基本属性决定了其不仅需要物质援助,而且更需要心理救助。

心理救助主要是社会救助组织机构和其他社会救助力量针对心理型弱势群体,以被动接纳或者主动服务的方式采取的引导、化解和应急干预等社会心理服务措施。就理论内涵而言,心理救助是社会心理服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就社会属性而言,心理救助属于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相对于传统商业心理咨询,心理救助在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上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心理救助与商业心理咨询在共情、沟通、行为指导与训练等专业技术上有相似之处,但作为社会救助体系中有机组成部分,心理救助与商业心理咨询存在较大区别。在服务对象上,迥异于商业心理咨询服务对象具有不同心理需求层次,心理救助主要为具有心理脆弱性的心理型弱势群体进行社会心理服务;在服务实施主体上,迥异于商业心理咨询所属商业心理服务组织机构,心理救助是由政府负责或民间资助相关组织机构展开的社会救助活动;在服务费用支持上,区别于商业心理咨询的自负盈亏,心理救助由于面对特定、特殊群体,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经费支持;在服务方式上,不同于商业心理咨询的被动接访,主动介入也是心理救助的重要方式;在服务内容上,商业心理咨询除了偏差认知、异常情绪的调整外,还包括成长性心理咨询,而心理救助主要以与心理脆弱性紧密相关的消极认知、情绪和行为为救助内容。

心理救助在服务对象、服务主体、经费支持、服务主动性、服务内容等五个方面体现出不同于商业心理咨询的专业优势,这也表明了它不具有商业心理咨询的市场化属性,而是具有明显的针对心理型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属性,这决定了它必然成为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的重要制度安排。

1.2 心理救助是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的关键一环

心理救助的专业优势从根本上决定了它在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地位。它不仅是完善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力补充,而且是健全灾害救助的必要手段,更是推进精准扶贫战略的专业方式。可以说,心理救助是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的关键一环。

第一,心理救助是完善医疗救助不足的有力补充。多种精神障碍,例如抑郁症、强迫症、躁郁症、自闭症,尤其是称之为“心理癌症”的精神分裂症的社会心理服务,需要持续数年,消耗大量物质财富与人力资源,精神障碍患者一般难以持续获得心理咨询、治疗等形式的社会心理服务,这样很容易导致精神障碍者失去必要的心理关护,由此引致的“精神病人肇事”也一直是困扰社会各界、引发舆论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医疗救助并没有把精神障碍纳入医保范围,因此需要心理救助来弥补医疗救助的覆盖不足,并采用专业的心理救助方法化解因覆盖不足带来的社会问题。

第二,心理救助是健全灾害与重大事故救助的必要手段。严重的自然灾害和重大交通意外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社会灾害的发生,除了其本身造成的物质损失外,还容易导致幸存者产生严重的心理应激反应,出现心理闪回等负性心理症状,严重影响幸存者社会功能的发挥,需要心理关怀与疏导[4]。心理疏导是对心理的疏通和引导[5]。心理救助可以发挥专业优势从受灾群众的心理内因层面抚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对幸存者及受害者家属造成的痛苦心理体验,帮助受难民众更快恢复社会能力,减免次生社会问题。因此,心理救助是健全灾难与重大事故救助的必要手段。

第三,心理救助是推进精准扶贫战略的专业方式。长期的贫困生活不仅给贫困群众带来经济上的贫瘠,与之相伴随的还有社会地位的边缘化、人际资源的匮乏、信息上的闭塞、精神生活的单调等,这种经济、社会、生活等因素综合造成了贫困群众特殊的社会心理状况,在特定条件下还表现特别突出,诸如少数贫困群众的“等靠要”心理和旁观者心理(认为脱贫是政府的事,自己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以及严重心理障碍等[6]。因此,贫困群众消极心态的改变与内生动力的激发,并不能仅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就业救助等外界援助手段,还需要社会心理救助发挥主动上门、理解共情、善于沟通的专业优势,对贫困群众的消极心理进行引导与干预,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以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投入到脱贫过程中。

2 “契合度偏差”:当前心理救助的实践困境

要实现心理救助对新时代“弱有所扶”的助推作用,就必须让心理救助走出实践困境,迈开实践步伐,而当前心理救助的实践困境在于严重的契合度偏差[7],具体表现在心理救助实施主体的“水乳分离”、心理救助实施对象的“过度药疗”和心理救助人才“象牙塔”式培养等方面。

2.1 心理救助实施主体的“水乳分离”困境

心理救助实施主体在实践中处于一种“水乳分离”的状态,严重阻碍了心理救助的实施效果。具体表现在:(1)心理救助组织分散化。心理救助功能散布在不同的组织机构中,例如民政部门、高校心理健康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社区社会工作组织、妇联组织、关工委等。心理救助实施主体缺少统一协调,尤其在需要应急心理救助时,各主体往往各行其是。例如汶川地震期间,来自不同机构的心理救援队纷纷进入地震灾区,由于缺少统筹协调,反而频繁出现医源性心理创伤事件,给心理救助的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2)心理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形式缺乏有机衔接。现实中的心理救助是在复杂的多重社会情境因素作用下运行的,并没有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形式有机衔接去应对现实中的复杂情境,影响了心理救助功能的充分发挥,限制了心理救助助推新时代“弱有所扶”重大民生工程的效果[8]。(3)心理救助工作者与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者之间缺少交流。心理救助领域的工作者局限于自身的实务工作中,与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者之间进行工作经验交流的机会与机制并不多,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水乳分离”的离散状况。因此,心理救助实施主体在组织统筹协调、救助形式衔接、组织人员交流等方面呈现出“水乳分离”的契合度偏差困境。

2.2 心理救助实施对象的“过度药疗”困境

精神障碍患者具有最典型心理脆弱性特征,是心理救助的主要对象。据统计,中国精神障碍终生患病率是13.7%,约有1.9亿人[9]。这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精神障碍患者需要长期消耗物质与人力资源服务。2016年,美国的精神健康消费已达2 100亿美元,高居各种医疗费用榜首[10]。而在中国,精神卫生与自杀占整个医疗负担的20%,而实际费用仅占2.4%,大量精神障碍人群的背后是高额需要自费开支的精神障碍民众[11]。因此,精神障碍患者急需心理救助为主导的社会心理服务。然而,主导其救治工作的精神卫生系统普遍存在偏重药物治疗、轻心理救助的问题,心理救助等社会心理服务功能被严重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技术手段“偏药疗”。精神卫生系统通过门诊、病房以及社区服务等渠道对精神障碍患者所施用的技术手段主要依赖精神药物治疗方式,其他有效的非药物心理救助方式被严重忽视。(2)专业人员配置“偏药疗”。从具体数据来看,截止2016年底,全国注册的精神科医生有27 000余人,但具有心理救助能力的心理治疗师只有5 000人左右[12]。北京第六医院院长陆林院士指出:在美国,心理治疗师与精神科医生配置比例超过5:1,而我国心理治疗师与精神科医生配置比例不足1:5[13]。这充分暴露出国内精神卫生系统在专业人员配置上倚重药疗人员,而严重忽视心理救助人才培养。(3)精神卫生法律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过度药疗”的现状。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4月修订),根本目标为“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但个别条款却被扭曲为保护“过度药疗”的现状。例如第二十三条实质上禁止了非医学专业人士,即使是临床心理学专业博士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也不得从事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药物方式的心理治疗工作。该条款严重阻碍了一大批具有心理救助专业能力和职业资质的专业人士从事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造成亿万中国精神障碍患者只能在医药体系内使用精神药物的困境。这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民主与法制》公开指出这是个别利益群体的“跑马圈地”[14]。该法律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以服用精神药物作为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利益现状,是造成心理救助“过度药疗”困境的制度性因素。

2.3 心理救助人才“象牙塔”式培养困境

心理救助与心理学、社会工作、精神医学三个专业紧密相关。这三大专业都直接涉及心理救助专业人才的培养。然而,它们在心理救助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从心理学专业来看,它在专业知识传授上普遍存在重书本理论知识、轻社会实践经验;重引进与翻译国外教材、轻本土理论提炼与推广;在专业问题的设立上,重学科基础问题、轻社会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效果检验上,重科学方法的形式化检验、轻社会层面的实效性反馈。这种“象牙塔”式培养状况,使得心理学专业培养的心理救助人才疏离了与国家、社会重大急需问题的关联度,对诸如“弱有所扶”等重大社会民生问题以及精准扶贫、社会治理等重大问题关注较少,心理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难以契合当前民生发展的实际需要。

相比心理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虽然被要求更重视实务经验,但与心理学重视国外理论经验类似,社会工作专业重视西方国家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缺少从本土基层社会工作问题中调研与提炼心理救助有效经验的模式,脱离了中国本土情境,以致培养出的专业人才解决实际社会心理问题的能力欠佳,难以从事心理救助等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心理救助及其服务对象扎根于本土情境,与中国独特的社会环境、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等息息相关,其实务工作经验与理论并不像自然科学知识那样具有漂洋过海的普遍性规律,不能随意从西方国家搬来套用。

精神医学专业培养的人才专门服务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类似的上述问题。主要表现为重精神药物治疗的训练、轻心理健康服务经验传授;重精神障碍的生理病理原因研究、轻心理社会原因的探究;重精神障碍患者当下的精神量表式的诊断评估、轻长期追踪的社会情境下的实效证明。上述三个方面深刻体现在精神医学生的教学内容设置、实习训练以及工作后的职称考核晋升过程中。导致精神医学专业人才局限于精神药物治疗的模式中,对症不对因,缺乏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心理救助的专业能力。

上述三个专业在心理救助人才培养上的通病在于,囿于狭隘的专业视野培养心理救助人才,缺少对本专业与国家、社会需求关系的洞察与实践,疏离了社会现实的需求,从而使心理救助人才培养陷入“高学历而低能力”的“象牙塔”困境。

3 “四个着力”:心理救助助力新时代“弱有所扶”的目标取向

心理救助要走出“契合度偏差”的实践困境,就必须明确自己的行动目标取向,从公共管理和专业实施两个方面[15]构建和完善促进心理健康服务的发展策略。

3.1 着力培育心理救助专业组织

心理救助专业组织是心理救助的主导力量。要实现对心理型弱势群体的心理救助,就必须着力培育心理救助专业组织,推动心理救助实施主体从“水乳分离”走向“水乳交融”。

第一,实现心理救助组织之间的“水乳交融”。当前,心理救助组织散布在不同部门和社会力量之中,要实现心理救助组织间的“水乳交融”,就必须建立专门的协调机制对各心理救助组织进行统筹协调,可展开两个层面的协调机制建设:一是当地民政部门的工作联系交流机制,即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牵头联系同级、同地区的心理救助组织;二是上级党政小组工作会的统筹协调机制,即由上级专门的党政领导协调小组,指导社会心理救助的工作重点,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心理救助组织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机构成,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思路,在同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联系交流基础之上,应有上级党政部门的统筹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该地区所有的心理救助组织,使分散于各部门的心理救助组织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统筹联动,促进心理救助组织层面的“水乳交融”,从而形成合力,以更有效地帮扶心理型弱势群体,为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建立组织联结纽带。此外,在组织协调联系的基础上,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救助专业人士的经验交流活动,汇聚群体智慧,总结宝贵经验。在活动中,应加强多种形式的交流,要充分利用好现代社交媒介,建立有关心理救助经验交流的线上团队,并定期开展各种线下交流活动,例如案例研讨学习、心理救助督导训练等。实现各组织中心理救助团队成员间的线上线下的互动交流,为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碰撞智慧火花、积攒智慧资源。

第二,实现心理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形式之间的“水乳交融”。一方面,需要一线专业人员分享心理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形式(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衔接的成功经验,也需要发现具体实践过程中各种微观的不足,总结导致挫折的经验教训,为跨组织社会救助方案的融合提供实际经验。另一方面,需要心理救助的组织管理人员深入一线心理救助工作之中,认真听取、记录一线工作人员的经验,提炼具体微观的实践工作经验与教训,并充分利用好理论研究的工具,提升理论指导实践的水平。一线人员与组织管理人员的深度结合,能够从基层经验与管理层面推动心理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形式的“水乳交融”,从而全面推进对心理型弱势群体的帮扶,助力新时代“弱有所扶”重大民生工程建设。

3.2 着力提升心理救助专业服务水平

着力提升心理救助的专业服务水平,是心理救助顺利实施的有效保证。而要提升心理救助的专业服务水平,就必须尽快走出实施对象上的“过度药疗”困境,广泛汲取心理救助实践中的经验,积极探索心理救助的专业化道路。

第一,尽快走出实施对象上的“过度药疗”困境。提升心理救助专业水平,需要聚焦于目前精神障碍患者“过度药疗”的现状。“过度药疗”不仅使服务于精神障碍的专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与合法地位依赖于精神药物的施用,而且导致可供选择的多种技术手段变成了“精神药物”单项选择。这意味着,社会、心理与生理等因素综合引发的精神障碍,其心理救助专业技术被简化为施用“精神药物”。这回避了精神障碍的“生理-心理-社会”综合的现实原因,也使得精神障碍的专业医疗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脱离了实际,严重限制了医疗服务人员心理救助专业服务水平的发挥。因此,要提升心理救助的专业服务水平,首先要解决“过度药疗”问题,而改变“过度药疗”的局面,需要着力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完善:(1)积极推进非药物的专业心理救助方式进入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范畴,让精神障碍患者拥有更丰富的专业服务方式的选择权利。(2)要大力提高具有心理救助专业水平的心理治疗人员的比例,改善心理救助专业人员的配比结构。(3)修正《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应允许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员在心理救助工作中使用心理治疗等方法技术,让他们的专业能力得以发挥,提高心理救助的专业服务水平。

第二,广泛汲取心理救助一线实践经验。要提升心理救助的专业水平,就必须善于挖掘一线心理救助专业人员的成功经验。既要鼓励心理救助工作者勇于担当、积极分享,也要鼓励心理救助组织的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深入一线、认真调研,努力提炼心理救助的成功经验,总结挫折教训,形成可供学习推广的经验模式。只有把基层一线、组织管理、科研人员的群体智慧凝聚起来,对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推广,才能全面提升心理救助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积极探索心理救助的跨学科专业化道路。心理救助不仅是专业化的实务工作,也是重要的科研工作。提升心理救助的专业化水平,除了从制度、经验入手外,还需要着力于科研水平的提升。目前,有关心理救助的研究局限在各自的学科领域与单一视角,与实际中的心理救助存在较大差距。这就需要联合心理学、社会学、精神医学以及社会工作等多个学科与专业,跨学科、多角度地探索心理救助的新理论、新模式,从科学层面与理论高度为提升心理救助的专业服务水平提供支撑。

3.3 着力转变心理救助人才培养方向

人才是心理救助运行的根本力量。当前,心理救助专业人才“象牙塔”式培养困境,本质上反映了心理学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向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契合度偏差。因此,要培养符合心理救助需求的专业人才,就必须转变人才培养方向,科学确定心理救助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心理救助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科学确定心理救助人才培养目标。心理救助人才培养目标是尽快走出“象牙塔”式培养困境的指南针,关系着培养怎样的人才、为怎样的对象服务的重大命题。我们应该在以下五个方面确立心理救助人才的培养目标:(1)培养具有较高实务能力的专业技能型人才是心理救助人才培养的首要目标。心理救助专业紧密结合社会实践,需要在复杂的社会情境下与心理型弱势群体展开沟通对话,施展专业技能,因此,心理救助人才需要较高的实务技能。(2)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结构的专业人才是心理救助人才培养的基础能力目标。心理救助专业人才的培养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精神医学以及社会工作等多个学科与专业,因此,心理救助人才需要具备跨学科知识结构。(3)培养心理救助人才的优秀心理品质是心理救助人才培养的内在目标。心理救助对象涉及心理型弱势群体,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性质和较长期的计划性,因此,心理救助人才需要具备爱心、耐心以及恒心等心理品质作为内在支撑。(4)培养具有一定研究水平的心理救助人才是心理救助人才培养的学术性目标。心理救助是新时代“弱有所扶”的关键一环,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等重大社会问题息息相关。这决定了心理救助不仅是实务工作,还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因此,心理救助人才需要一定的研究水平。(5)培养具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善于理解和运用国家社会政策的人才是心理救助人才培养的发展性目标。心理救助是在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下指导实施,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紧密相关,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心理救助人才必须善于理解和运用社会政策,才能在现实社会中更好地发展心理救助事业。

第二,科学制定心理救助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为了达成心理救助人才培养目标而实施的具体策略。要科学制定心理救助人才培养方案,就必须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充分考虑课堂教学、实践训练和社会渠道等因素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这就必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1)心理救助人才的技能培养应吸收转化现有的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小组工作等实务技能,并开拓心理救助在主动施助上新的技能训练内容;注重心理救助人才在实际社会情境中与个体、群体沟通交流的能力,尤其要加大力度培养心理救助人才的群体交流能力,善于应用小组介入方式实施心理救助。(2)心理救助人才知识培养方案。应紧扣与心理救助紧密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精神医学以及社会工作等专业学科,以心理救助的现实服务问题为中心,突破单一专业学科限制,跨学科、多角度地编写心理救助教材体系。(3)心理救助人才品质培养方案。心理救助人才优秀品质的培养,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调动和引导他们内在的积极心理力量,及时地予以发现和肯定;要注重多种渠道的培养,通过课堂、社会实践、宣传舆论以及教师的言传身教等渠道培养心理救助人才的爱心、耐心和恒心等与社会服务紧密相关的心理品质。(4)心理救助人才科研能力培养方案。紧密结合相关社会问题,采用量化研究与质化研究结合的方式培养心理救助人才在信息资料检索、科研思维逻辑、论文撰写等方面的科研能力,为创造专业知识奠定科学思维的基础。(5)心理救助人才社会政策理解与运用能力培养方案。应专门收集党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心理救助的政策文件,并对比古今中外的类似社会政策,结合心理救助的社会实际问题,编排专门的教材进行讲解。

3.4 着力健全心理救助运行机制

心理救助要走出一条不同于传统“心理咨询”的道路,落实对心理型弱势群体的扶助,就必须着力健全运行机制,使之步入常态化、制度化的轨道。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心理救助动态应急机制、心理救助重心下移机制和心理救助效果评估机制。

第一,要建立心理救助动态应急机制。心理救助是一个动态流程,尤其是自然灾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犯罪以及精神病人肇事等引致的社会心理问题,更具突发性。因此,必须建立心理救助的动态应急机制。首先,应根据灾害或危机的不同程度对应建立不同等级的心理救助预案,具体可以分为危机、紧急、快速等数个等级。其次,在心理救助人员储备上,应成立应对自然灾害的心理救助小分队和培养应对社会危机的哀伤心理救助人员或心理谈判人员,并需要定期对心理救助人员进行演练。最后,在行动反应上,提供必要的通讯与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快速反应、主动施助、及时应对。

第二,要建立心理救助重心下移机制。典型的心理型弱势群体,例如精神障碍患者、流浪儿童、孤寡老人、失独家庭、艾滋病丧亲儿童等,其生存与发展空间与基层生活息息相关。落实心理救助重心下移,不仅是对国家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要求的积极响应,也是从心理救助对象的“根基”入手建立心理救助的“接地气”机制。首先,需要利用好基层管理人员和居民力量,例如社区管理人员、社区治理“网格员”、热心群众等,并要求他们适当接受有关心理救助的专业培训,促进心理健康教育进社区[16]。其次,要调动心理救助对象的家庭或家族支持系统,发挥中国传统家文化在心理救助中的作用,为心理救助奠定来自亲人的情感支持。再次,应积极联系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力量,为心理救助对象提供更广泛的社会支持。最后,心理救助专业机构应安排资深专业人员定期下基层,对心理型弱势群体开展专业心理救助服务,并就当前案例对基层心理救助人员展开业务督导,提高基层心理救助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三,要建立心理救助评估机制。心理救助效果评估机制是评价心理救助效果的必备机制,对于改进心理救助、调整或加强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要建立心理救助效果评估机制,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构建有效的心理救助效果评估指标体系。首先,指标体系构建应高度重视心理救助的一线实践经验,并将其作为构建评价体系项目内容的重要来源。其次,在评估工具利用上,应综合现场行为观察、访谈询问、他人评价与评估量表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主客观兼备的多个方面信息。最后,既要把受助者心理状况指标,也要把他们工作能力与社会活动改善方面的指标纳入评估指标体系中。(2)心理救助过程的评估机制。首先,做好心理救助活动前后的评估,以利于形成前后比较,从而可以反映出心理救助的效果强弱。其次,针对严重精神障碍等具有长期计划性的心理救助,应在心理救助中期增加评估环节。最后,针对难以事先测评的应急式心理救助做好事后补测的预案。(3)心理救助最优路径的评估机制。心理救助必定会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在过程评估收集的数据基础上,采用质化研究结合路径分析的专业方法可以选出效果相对较好、消耗资源相对较少的心理救助路径,这是深度完善心理救助的必要评估机制,并为调整与强化相关政策提供了切实依据。(4)心理救助效果评估的定期调整机制。心理救助效果的评估虽有利于促进心理救助的完善改进,但因循守旧的心理救助效果评估反而可能阻碍心理救助助推“弱有所扶”工作的开展。因此,要积极吸收专家和基层一线工作者的反馈信息,定期调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优化心理救助的评估机制,以更好地推进新时代“弱有所扶”重大民生工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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