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医疗产品分类管理现状与思考
2019-01-17母瑞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北京102629
母瑞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北京 102629)
内容提要:通过对国内外组合产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组合医疗产品分类管理建议,以期更好地服务于科学监管和产业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研发者将药品(包括生物制品)、抗菌消毒产品等与医疗器械结合在一起,开发出了新型的多功能组合产品以满足临床需要,如,以器械为主的载药导尿管(第五批公告)[1];以药品为主的肝素钠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第八批公告)[2];抗菌医用敷料类产品如以药品为主的抗菌亲水凝胶化纤维敷料、不属于药械组合按药品申报的壳聚糖功能性敷料凝胶第六批公告)[3]、组织工程医疗产品等。由于我国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上市前后监管模式不同,组合产品的管理属性确定是该类产品上市途径和科学监管的重要基础。因此,研发者在设计开发组合产品时应首要考虑安全有效性评价要求及上市的合规性。同时,如何科学监管该类产品也为监管者提出了挑战。
为满足新形势下对该类产品科学监管的需要,落实国务院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要求,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组合产品管理机构职责及相关法规文件以及我国药械组合产品的分类管理现状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组合产品的分类管理建议,以期更好地服务于药械组合产业的发展和科学监管。
1.国内外药械组合产品管理模式概述
1.1 美国对药械组合产品的管理模式
美国FDA于2002年12月24日成立了药械组合产品办公室(The Oきce of Combination Products,OCP)专门负责组合医疗产品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制定组合产品的相关分类原则及相关法规文件[4];分配存在管辖不清或存争议的组合产品给首要审查中心;监督和协调上市前审查时效性以及解决审查一致性和时效性的争议等。FDA对组合医疗产品有明确定义和类型。FDA组合产品办公室对于组合产品的申请,根据组合产品相关要求,依据产品的首要作用模式,分配至FDA的某一个审核中心(生物中心(The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BER)、药品审评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DER)、器械与放射中心(The 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CDRH))负责上市前首要审查权限开展评审[5]。评审时,首要审查中心需与组合产品组成中的另一监管部门进行咨询或协作。如,以器械作用为主的组合产品,OCP将其分配至CDRH负责审评,其中含药部分,由CDER负责确认后,将评审意见提供给CDRH。
对于无法确定那个为首要作用模式或为两个独立的作用模式且隶属不同中心的组合产品,解决该类问题,基于与其他组合产品类似安全有效性问题的一致性原则,或中心对组合产品最重要的安全有效性评价最专业的原则,并将最终分配原则在FDA规则中描述。
1.2 欧盟对药械组合产品的管理模式
欧盟1993年颁布的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规定:如果器械用于药品指令65/65/EEC中药品的给药,则该器械受93/42/EEC指令管理,但不得违反65/65/EEC指令中相关药品的要求;如果这种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器械与药品组合成不能重复使用的一个整体,则该整体产品受65/65/EEC指令管理,器械有关安全和性能的特性,93/42/EEC指令附录Ⅰ的基本要求仍适用。如果器械与某种物质结合,该物质单独使用时,根据65/65/EEC指令可视为药品,在组合产品中对人体起辅助作用,则该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进行评定和批准。
1.3 中国对药械结合产品的管理
在2004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药械结合产品的注册,发布了的“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虽规定了该类产品中由药品起主要作用按照药品申报,医疗器械器械起主要作用的时候,按照医疗器械来申报。但实际工作中,因组合产品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些产品难以区分药品、器械那个为主要作用。由于理解认识不一致,这些产品的管理属性判定存在争议。为解决此类问题,2009年出台了《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办[2009]16号)[6],给出了药械组合产品的定义,明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负责组合产品管理属性界定等。
2.我国组合产品分类界定现状分析
2.1 药械组合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中的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
实践中由于对药械组合产品中“药品”的定义理解不一致,即是具有药效作用的物质还是获得批准的药品,定义不清晰,造成对该类产品的界定存在不统一。
同样,具有多重用途的中药材(或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成分,如薄荷脑,即可作为中药,又可作为药用辅料矫味剂,如何界定该组成在产品中的作用,也是目前该类产品难点。
2.2 其他组合医疗产品
我国对消毒产品主要由医疗卫生部门管理,其中部分产品的管理与药监部门存在交叉,这就为消毒剂与医疗器械结合产品属性界定提出挑战。
2.3 药械组合分类管理现状
2009年以来药械组合分类工作机制得到了不断完善,自2017年开始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在国家局网站以公告形式公布,内容包括申请界定时间、申请单位、产品名称、界定结论,为指导同类产品的管理属性的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3]。
2017年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7],将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给予明示,如含药丙烯酸树脂骨水泥,Ⅲ(药械组合产品)。
3.建议
由于与FDA、欧盟不同在监管体制和管理体系的差异,借鉴国际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提出如下建议。
3.1 进一步完善组合产品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对于无法确定那个为首要作用模式或为两个独立的作用模式的药械组合产品,建立药械组合产品的管理协调机制,并由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部门认定管理属性。
3.2 制定组合产品分类指导原则
进一步明确药械组合产品的定义、范围,细化产品种类并制定相关产品的分类指导原则,统一判定标准尺度,规范药械组合产品分类工作。如,制定含中药材(或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成分(如薄荷脑),组合产品的分类指导原则,指导、规范该类产品管理属性界定工作、统一标准尺度。
3.3 完善药械组合产品公告形式,并建立数据库
增加药械组合产品分类结果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建立公开的数据库以方便生产、经营、使用、监管部门查询,指导组合医疗产品的判定,节约监管资源。
3.4 药械组合产品在注册信息中标示
药械组合产品在相关注册信息中给予标示,便于对该类产品的科学监管,制定针对性的防范风险控制措施,以区别于独立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