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社会同性恋态度的影响探究*
2019-01-16徐丽丽包玉颖
徐丽丽,包玉颖
(1 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123987938@qq.com; 2 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与政治教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1 古代中国社会儒家对同性恋的态度
儒家文化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古代儒家对同性恋的态度必然影响着后世。据张在舟在《暧昧的历程:中国古代同性恋史》中记载:“在儒家经典里,与同性恋问题有某些联系的只有《论语·阳货》中‘巧言令色,鲜矣仁’,《论语·季氏》中‘损者三友: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孟子·尽心下》中‘恶佞,恐其乱义也’等泛指性教导,孔孟未曾对普通同性恋表明过彻底否定的观点。宋代程朱理学兴起后,儒家在行为规范上对社会成员的要求更加严格,而宋代以后的同性恋活动也并未因此受到多大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时期因是朱熹故乡而理学发达,有‘海滨邹鲁’之称的福建,该地男风竟一直甚盛……中国古代同性恋的境况特色是社会对同性恋持比较稳定的倾向于中立的反对态度。”[1]
此外,在我国古代历史文献中,也没有对残害同性恋者事件的记录,更没有因同性恋行为而被判刑的事情发生。由此得出,虽不能认为古代中国社会支持同性恋,但也不能认为古代中国社会歧视反对同性恋。
2 当代中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
2.1 当代中国社会对同性恋行为的态度
我国在2001年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重新定义同性恋,表明同性恋不属于疾病范畴,人们对同性恋群体的态度慢慢出现缓和。对比同时期的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同性恋行为虽然存在偏见与排斥,但总体上还是宽容的。
据有关学者研究[2]:“虽然公众对同性恋的外显态度在个别方面依然存在偏见,但是总体上还是比较宽容的,而且从时间上看,公众对同性恋的外显态度大体上呈现越来越宽容的趋势。”
然而与人们对异性恋积极正面的态度相比,人们对于同性恋歧视和排斥的消极态度更为明显。同性恋行为因其不同于异性恋的性取向而受到社会主流文化的抵制和无视。
2.2 当代中国社会对同性恋婚姻立法的态度
2001年,丹麦成为第一个立法保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而同时期的中国改变了“同性恋是病症”的观念。截至2017年,全球范围内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达29个,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婚姻法律来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使得许多同性恋者迫于社会和家庭压力,不得不选择异性结婚生子,这直接导致了婚姻生活的不幸。在婚后生活中,作为同性恋者的生活伴侣同时还要承担患上艾滋病的风险。
据近年来的研究发现,我国男男性行为人群的艾滋病病例正快速上升,并在结婚后,传染伴侣的案例也在增多,导致了婚姻生活的不幸。在2016年4月新发现的HIV感染者/AIDS患者中,男男同性传播占当月病例的27.3%,仅次于异性性传播,成为第二大传播途径[3]。
这一发现引起了整个社会的不安与恐惧,人们对同性恋者隐瞒性取向“骗婚”的行为嗤之以鼻。对于同性婚姻酿成的悲剧,尽管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同情和理解,但对同性恋群体的排斥和抵制态度也没有得到缓解。
2.3 当代中国社会对同性恋者平等就业的态度
据李银河等学者的研究表明[4]:“在平等就业机会上,有91%的人支持,只有少数人反对。在同性恋平等权利问题上,平等就业权是社会观念中接受程度最高的一项权利。因为工作权和工作机会是人维持生存的一个基本手段。再反对同性恋的人、再歧视同性恋的人也不愿意剥夺这群人的生存权。这是一个普遍的道德底线:你可以反对同性恋,但是你不能不让人活下去。”
尽管支持同性恋者平等就业的人达91%,但在中国的主流文化影响下,一个公开了身份的同性恋者却难以在工作环境中立足,也无法平等地在社会阶梯上攀登,甚至可能从现在的阶层中跌落下去。
在对于同性恋群体就业的态度上,一方面,社会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支持和关怀,外显态度呈现积极态势;另一方面,在同性恋者公开身份后,社会公众难免表现出或多或少的排斥与抗拒,造成同性恋者就业难的问题,内隐态度呈现消极态势。
3 传统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社会同性恋态度的影响
3.1 “孝”的影响
“仁”,是“至圣先师”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而“孝弟”乃“仁”之基本含义,即强调血缘关系的重要性。无论是孔子所言“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还是孟子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离娄上》)等言语,都体现了血缘纽带的特殊意义。而这种血缘伦理对后世乃至当今的社会影响都十分深远。
此外,孟子曾语:“事,孰为大?事亲为大。”“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在“孝弟”这一观念上,用“生育”来达到繁衍家族、延续血缘的目的已然成为重中之重。
这种思想观念在道德上,不免扼杀了与社会大多数人性取向不同的人的权利,如同性恋者追求爱情自由、婚姻自主的平等权利。这种道德观念和传统思想根植于人们心中,一定程度上成为思想桎梏,导致了人们对同性恋者的排斥与抗拒。
随着时代发展,尽管社会对同性恋形象的描述越来越客观化、真实化,对其性取向与传统观念不同也呈现理解态势。据研究发现[5]:“都市报对于同性恋群体的建构经历了历时性变迁,呈现出的同性恋形象越来越客观化,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同性恋人群的关怀。但同时都市报积极行使议程设置功能,建构了具有意识形态倾向性和选择性的同性恋话语以及市场性主导话语,报道依然存在刻板印象和保守化倾向。”
由此可见,在中国这种文化背景下,同性恋还不能完全得到社会认可,仍有小部分人认为这是一种“心理疾病”或“个人品质问题”,对此无法接受,对同性恋群体仍抱有歧视和反感的态度。
此外,“孝弟”之道除了强调血缘的意义,还在于扬名。《孝经》记载:“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因此,建功立业、出人头地、光耀家族的门楣,同样被认为是重要的行孝之道。
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子女完成父母的期盼,实现父母的理想,出人头地,同样被认为是实现“孝弟”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旦同性恋者公开了身份后,社会地位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面对社会上不同的声音对同性恋者的评论以及公众对其过分的关注,承受着巨大压力的他(她)们,一方面很难在工作岗位上继续攀登,另一方面还要面临家庭关系变得紧张的局面。
3.2 “礼”的影响
“礼者,政之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也。”“隆礼重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礼”强调等级秩序、尊卑上下,在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儒学家通过树立“礼”的规范让人们懂得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促使社会的和谐,而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婚姻则是一个家庭得以组成的关键因素。此外,血缘纽带也对维持家庭和谐稳定意义深远。在董仲舒提出的“三纲”中,“夫为妻纲”(《春秋繁露·基义》)的观念便是强调了一种家庭观,宋明理学使得这种思想观念更加世俗化、生活化,对今天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影响深远。
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必然对家庭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一夫一妻即阴阳相际的格局很难被改变,同性形式婚姻也很难被认可。有学者研究报道[6]:“相对于异性恋情,同性恋情没有亲朋好友的祝福,有时甚至与亲情是对立的,是完全的二人世界,缺乏社会支持,幸福感较低;在当前中国文化背景下,绝大多数同性恋者最终都不得不选择异性结婚生子。”这种“形式婚姻”在法律意义上是完整的,但其婚后的家庭生活却极为不幸,只能是一张“有名无实”的婚姻契约。同性恋者及其伴侣在婚后根本体会不到真正的幸福。
同性形式婚姻迟迟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造成不少家庭悲剧。公众会批判同性恋者“骗婚”的不道德行为,却很少思考是何原因导致了同性恋者这样做,更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言语攻击、憎恶态度给同性恋群体带来的伤害。有学者指出[7]:“中国同性恋面对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恨,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在中国的主流文化影响下,同性恋群体往往要面对来自家庭和社会的评论,而评论大多抱有消极态度,当然部分也呈现出一定的宽容和理解。
此外,有学者研究报道[8]:“同性恋者组成的家庭不适于养育子女是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重要理由。”但该学者也指出:“或许同性家庭中成长的孩子与正常家庭相比有某些不足,但是影响他们健康成长的不是同性父母,而是歧视同性恋的社会氛围。”由此可见,在当前这种社会环境下,同性形式婚姻组成的非常态化的家庭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3.3 “中庸”的影响
“中庸”之道强调把握事物的度,使对立的因素相互配合、协调,以达到一种和谐的境况。《中庸》曰:“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强调“中和”思想对事物发展的必要性,以此求得社会和谐,天下大同。当然,“天下大同”追求的是内在的和谐统一,而非表象上的相同,体现出“和而不同”的思想观念。君子追求“和而不同”是趋向一个高层次的和谐圆融的境界,认为同异相生,万事万物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对待事物或事情时,从和谐与统一出发,从对立的多样性出发,不应该仅仅关注“同”。如果事物都是单一的、同质化的,就不可能推动社会多样性的进步。
在对待同性恋群体时,这种思想要求人们立足于“和”,以宽容和理解的态度看待他(她)们,以平等和客观的态度对待他(她)们,承认差异和个性的存在,设身处地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据李银河等学者研究[4]:“在公众对同性态度的问题上,虽然总体接纳程度仍不高,但显示出中国文化的中庸性:完全接纳和坚决反对的人都比较少。”从中可以看出,“中庸”之道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态度上起着协调中和的作用,使得人们不再仅仅从固化的伦理层面看待同性恋者,而是用一个更客观更全面的视角看待同性恋群体。
“中庸”之道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态度。就婚姻立法上来看,据有关文献报道[9]:“中华民族五千年源远流长的文化沉淀内化成了中国人含蓄坚持而又宽容豁达的民族性格。前者是同性婚姻法迟迟没有在中国被通过的思想桎梏,后者却又为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留下了一扇可以被推开的窗。”从中可以看出,尽管社会对待同性恋者的态度,目前仍存在偏见和排斥,还未达到理想的效果,但随着社会发展,在顺势而为的儒家思想影响下,这种情况势必会得到缓和。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种中和中庸的原则随着社会多样性和个体需求差异性的发展,协调着不同事物之间的关系,也促使社会对待同性恋群体的态度更加客观、包容,不再边缘化看待同性恋者。这种思想除了作用于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上,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使得同性恋群体本身增强对权利的诉求,改变“无诉求则无权利”的现状,对自己同性恋的身份能够坦然接受,承认差异。
4 总结
4.1 消极影响
传统儒家思想中的“孝”和“礼”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态度较为消极。两者突出强调了血缘的特殊意义以及异性恋家庭对家族繁衍的重要性,这些思想遏制了同性恋者追求自身幸福的权利,迫于社会和家庭的压力,他(她)们甚至不得不选择“形式婚姻”来完成家族责任,这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社会对同性恋行为的边缘化,使得许多同性恋者隐瞒自己的性取向,在压抑、不被理解的氛围中生活,以至于引发了一些有违道德的事,如艾滋病的传播。这时社会舆论往往将其行为看成是一种“病态”的表现,指责批评的声音多于同情谅解。在传统主流文化的影响下,人们对同性恋者的行为不认可、不理解,虽然在就业态度上较为积极,但公开了身份的同性恋者社会地位也十分堪忧。更不用说对于同性形式婚姻合法化的看法,人们不支持的态度显而易见。
4.2 积极影响
传统儒家思想中的“中庸”之道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态度较为积极。“中庸”思想中的“和而不同”促使社会在对待同性恋群体的态度上表现出一定的宽容度。在社会大目标不冲突的前提下,人们求同存异,承认差异,包容差异,乃至尊重差异,将儒家思想的多样性、平衡性、包容性应用到对待同性恋者的态度上,促使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