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背景下沂沭泗局水行政执法工作新模式的探索与思考
2019-01-15韦东海
韦东海
历史的长河滚滚不息,治水的脚步从未停歇。在我国治水历史的长轴画布上,拦河筑坝、兴修水利占据浓墨重彩的篇幅,都江堰、郑国渠等水利工程虽逾千年,风采依旧。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治水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治水重点转变为“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作为水政监察人员,需要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强监管”的范畴,重新思考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
“强监管”应该首先从“强执法”入手。在“强监管”的链条上,水行政执法是一项无法替代的工作,是“强监管”的重要抓手,直接体现行业监管水平。我国现阶段河湖问题突出,水行政执法是解决河湖突出问题的突破口,执法工作不及时,违法行为就得不到及时制止,执法工作不规范,问题整治就存在违法风险。水行政执法工作是管好盛水的“盆”、护好“盆”中水的必然选择。2019年水利部通过“暗访”,加强对人、对事、对行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水行政执法工作,迫切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
一、“强监管”背景下沂沭泗局水行政执法工作新模式的探索
沂沭泗局作为沂沭泗流域的水利管理机构,在所辖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囿于单位性质所限,沂沭泗局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一直面临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缺乏的困境,水政监察人员虽负重前行,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强监管”工作开展以来,特别是在“采砂专项整治”“河湖执法”“清四乱”专项行动中,沂沭泗局积极转变工作思路,落实“强监管”工作要求,探索执法新模式,提升了执法效果。
(一)以“巡查—通报—整改”机制作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抓手
巡查是水政的基础性工作,在水利改革发展进入新时代的当下,需要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近年来,沂沭泗局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建立水政“巡查—通报—整改”机制,年初印发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方式、内容和计划;年中开展巡查全覆盖工作,下发巡查通报,一方面通报巡查中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另一方面,及时总结基层单位中的成功经验,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改进提高;年终开展巡查“回头看”检查,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通过“巡查—通报—整改”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以“三步曲”作为“清四乱”专项行动执法的工作指南
针对2018年水利部开展的“清四乱”的工作步骤,沂沭泗局在对“四乱”问题清单核查的基础上,确定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置的总体原则,提出了“清四乱”专项行动执法“三步曲”,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责任,即:
第一步,梳理“四乱”问题形成时间,区别认定“四乱”问题的法律性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河湖执法(2018-2020)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了按照形成时间确定“四乱”问题法律性质的工作思路。第二步,按照“清四乱”专项行动执法处置标准,分类整改 “四乱”问题。在认定“四乱”问题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在沂沭泗局“河湖执法(2018-2020)”和“清四乱”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四乱”问题处置标准情形,明确执法路径。第三步,抓住执法重点环节,依法处置重大“四乱” 问题。制定了《沂沭泗局重点“四乱”问题立案查处进度表》,关注执法重点环节,实时督促案件办理进度,按照时间要求,倒排工期,实现重点案件动态监管。通过“三步曲”,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责任。
(三)以“挂牌督办”作为提升流域管理单位水行政执法效力的有效手段
场景一:临沂沂河、祊河交汇口处,伴随着挖掘机的轰鸣声,水利部、淮委挂牌督办的涉河违法建设项目“澜公馆”彻底拆除完毕,曾经一度是临沂市高档餐饮会所的涉河违建轰然倒塌,变成废墟,经过绿化和生态修复,又恢复了一泓清水、两岸秀色的美景。
场景二:新沂境内,中运河边,附近百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看准河道取水便捷的优势,在河道滩地内修建了游泳池等娱乐设施,开展经营活动。虽然当事人赚得经济利益,但游泳池等娱乐设施不仅影响防洪,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经过挂牌督办,往日杂乱无章的娱乐设施消失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平整的滩地。
场景三:台儿庄古城外的韩庄运河滩地上,修建了一处公交站BRT 停车场地,场地内旅游厕所、超市、BRT站台、值班房等设施齐全。作为公益性设施,拆除难度很大。但是整治河道“四乱”问题,法律有规定,国家有部署,再难也要咬牙坚持。水利部挂牌督办后,通过主动联系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各项整改工作按要求整改到位。
经过挂牌督办,曾经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四)以“河(湖)长制”作为推动新执法模式逐步迈向成熟的重要平台
2016年以来,河(湖)长制的建立和推行,给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工作开辟新的路径提供了重要平台。自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沂沭泗局各级单位积极融入地方河长制的组织建设,成为河长制工作机构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2018年以来,水利部先后开展了 “采砂专项整治”“河湖执法2018—2020”“清四乱”等行动。沂沭泗局通过积极协调地方河长办,发挥河(湖)长的作用,着力解决了大批历史遗留的重点难点问题。沂河(江苏段)、新沂河滞留多年的非法采砂船只处置完毕,存在多年的小赵庄、沙窝、白常、寨子、潘庄堆砂码头彻底清除,“澜公馆”“酔柳园”“沭河人家”“林海花田”、中运河违法建设等一大批沿岸违建“钉子户”被拆除,违法建设和违法活动得到了有效整治,多年的执法难题取得突破,河湖管理面貌明显改善,沂河、沭河、中运河又恢复了应有的绿色和宁静。
在“强监管”背景下,依托“河(湖)长制”平台,经过水行政执法实践,沂沭泗局探索形成了以“巡查—通报—整改”机制为抓手、以履行执法主体责任为重点、以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为补充、以地方河(湖)长为平台的水行政执法新模式,并在实践中取得重大成效。
二、“强监管”背景下,沂沭泗局水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在“强监管”的工作要求下,沂沭泗局依托“河(湖)长制”平台,水行政执法取得重大成效,但同样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沂沭泗局既是督查者也是被督查者,水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更严格挑战
沂沭泗局作为沂沭泗流域的水利管理机构,在“强监管”的工作背景下,代表水利部、淮委开展了例如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督查、河道防洪督查、水闸安全运行督查等多项督查工作。但是,沂沭泗局作为水利管理单位,也是水利部督查的对象。正如鄂竟平部长在2019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指出,基层单位依法监管,水利部就是坚强后盾;基层监管不力,水利部就会对其追责问责。因此,对于沂沭泗局水行政执法工作而言,“强监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二)“强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与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矛盾
“强监管”背景下,水行政执法任务不断加重,河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沂沭泗局各级单位的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却相对滞后,最为突出的是人员的编制并没有因此而增加,专职水政监察人员少,水政监察队伍专职程度低;执法手段有限,行政处罚以警告、罚款为主,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执法能力不足;执法保障水平低,缺乏必要的执法装备,解决重大问题的专门经费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行政执法工作效果。
(三)现有水行政执法依据与“强监管”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从宏观层面讲,作为沂沭泗局水行政执法主要依据的《水法》《防洪法》等规定与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其他行业立法相比,规定较为原则,法律用语较为笼统,操作性差;从微观层面讲,有关水行政处罚和水行政强制的法律规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罚款是目前水行政处罚中最主要的方式,但是目前水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模式是幅度额度模式,处罚额度一般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幅度额度的罚款模式中,罚款数额的上限和下限都是固定的,一方面对危害性较大水事违法行为无法做到“罚当其过”,另一方面,对于危害性较轻的违法行为又难以做到“罚过相当”,警示和教育作用不强。现有水行政执法依据与“强监管”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三、下一步加强“强监管”工作的思考
(一)要不断完善执法新模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在“强监管”工作中,沂沭泗局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要坚持并不断完善执法新模式,切实履行河湖管理职责。要不断完善“巡查—通报—整改”机制,切实发挥巡查作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用好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这项制度,帮助解决重点案件;要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平台,发挥河(湖)长的作用,形成整治合力,集中解决河湖管理中存在问题。
(二)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态度加强直管河湖监管
“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 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总基调,尤其是“强监管”工作,要求我们“刀刃向内、壮士断腕”。因此,要贯彻落实好这个总基调,需要各级水政监察人员转变观念,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下一番苦功夫、真功夫、硬功夫,进一步锤炼内功,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态度加强直管河湖监管,不折不扣地履职尽责。
(三)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意志打赢“强监管”这场硬仗
在“强监管”工作中,水政监察人员要本着敢于“动真碰硬”的勇气,勇于执法、大胆执法,认真履职尽责,杜绝“躲、拖、推、靠”的消极态度,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强意志,主动担当作为,齐心协力啃下河湖清理整治这块“硬骨头”,努力打赢“强监管”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