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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新疆和田地区水利纠纷研究

2019-01-15古力巴努尔麦合木提

山西青年 2019年1期
关键词:和田民国纠纷

古力巴努尔·麦合木提

(新疆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目前,对民国时期的水利建设的研究,学术界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其研究成果散见于研究民国时期新疆经济开发与社会发展的论著当中。但是,近几年来也有不少针对和田地区水利的研究成果。如谢丽对民国和田社会农业水利组织、水权制度及其生产效用等做了详细分析。[1]田卫疆以新披露的档案资料为中心,以“水利社会”为切入点,主要分析了民国和田地区水资源基本情况,并探讨了导致这一地区水资源利用日趋紧张的诸多因素,政府处理水利纠纷问题的方式。[2]李德政以民国时期南疆农村水权纠纷的社会学分析,探讨了社会结构对南疆农村水权纠纷的发生及其解决方式的影响。以上的研究成果都是围绕着民国时期和田的水利纠纷问题展开的讨论,为后期研究南疆农村社会的水利问题奠定了基础。

一、民国时期和田地区水利工程

新疆地区的农业发展几乎全都靠灌溉,当地气候比较干燥,降雨量特别少,蒸发量多。尤其是南疆地区,没有水源,就没有绿洲。在杨增新、金树仁、盛世才主政新疆时期,疆内各地区水利工程的发展程度不同。当时,由于“各属水利如同时并举,经费既有不济,人力亦有不周。”[3]所以杨增新比较关注北疆的水利事业,如当时的迪化、沙湾、阜康、伊犁、哈密等地水利工程建设。同时在南疆也进行了水利建设,但修建工程的数量相对较少。杨增新为了解决财政上的困难,采取了“开渠垦荒”措施,大力推行水利事业的发展。虽然在水利制度方面还是沿用的清代的均水制,但在采取的措施、水利技术、水利设备等方面有了明显变化。按照北洋政府颁布《各省水利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各省按照此条例成立水利委员会,负责各省水利建设。1915年,新疆成立了水利委员会[4],制定了水利章程,委员会专门派人去勘察荒地,策划各地水利事业,安插游民。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专门到内地招聘农业学校毕业的学生,来新疆帮助指导农业发展。同时因为财政经费不足,水利工程不仅采取官办、民办、官民合办等方式建设,而且有些小型的水利工程还由农民自筹建设。

盛世才主政时期,比较重视新疆的水利事业,南疆的水利工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盛世才支持水利工程人才的培养,派技术人员到各地去设计水利事业。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工作的效率,还制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绩竞赛实施办法。除此之外为了解决各地水利纠纷问题,民国三十三年制定了15条水利纠纷处理办法。并且与民国33年(1944年)成立了于田县水利委员会。政府一方面对旧的渠道进行疏浚,一方面积极修水渠、筑水库、挖坎儿井,这些措施成效显著。1912-1949年和田主要灌溉渠道共190条,长3784千米,灌溉面积12.6万公顷。[5]与清代相比,民国在水利工程建设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下面根据一些档案资料,对民国时期和田各县的水利工程发展进行介绍:

和田县:据1943年调查,大渠48条,小渠968条,补修渠道837条,旧渠(闸口)1016处,灌溉面积381324亩。

墨玉县:据1942年修理渠道及闸口调查表,修理旧渠13条、修筑闸口21处、修闸计划32处。

洛浦县:1940-1947年,洛浦水利示意图上所标注有大渠支流31条,灌溉面积46.2715万亩。

皮山县:跟据1945年皮山县,三十三年度推行水利工程成绩年报表,疏浚水道工程4处,灌溉亩数83900亩、修筑堤坝3处、工程亩数87亩、灌溉亩数3900亩、开辟水塘1处、工程亩数5亩、开辟水井工程1处、工程亩数350亩、灌溉亩数2000亩、掏挖水井工程1处、工程亩数350亩、灌溉亩数2000亩。

于田县:1939年完成大渠6条。

民丰县:疏浚水道工程5处,工程亩数500亩,灌溉亩数4300亩,修筑堤坝工程10处,民丰县三十四年度建修水利工程渠道工程6处,工程亩数600亩灌溉亩数4500亩,堤坝工程12处,水塘工程3处。

据1939年新疆水渠灌溉表记载,于田、洛浦、和田、皮山的总干渠数124条、支渠数152条、灌田亩数1150818亩。据1944年新疆水渠灌溉面积人口统计表显示,和田的小渠158条、长度3198.5千米,灌溉面积2299337亩。[6]由上述内容可知,在民国时期,和田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其中和田洛浦县的水利工程建设数目最多。洛浦县位于昆仑山北路,塔里木河西南,东邻策勒县,南靠昆仑山、西以玉龙喀什河为界。一些大的水利工程是从玉龙喀什河引水到洛浦县进行农田灌溉。洛浦县的地理位置有利于从河引水,这也可能是洛浦县水利工程最多的原因。虽然在民国时期和田计划建设了很多水利工程,但在修建过程中,一些工程由于技术落后而半途停滞,并导致了部分土地的沙化、荒漠化。由于地多水少,农业用水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在部分严重缺水的地区,由于水分配方式的不合理,还经常发生纷争,进而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民国时期和田地区水利纠纷

随着人口的增加,新开的农田逐渐增多,农民对水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在一些严重缺水的地区,农民视水如油一样珍贵。由于水资源的匮乏,水利纠纷也呈频发状态,从一些有关当地的档案资料来看,水利纠纷主要发生在村民之间,县与县,乡与乡之间,农民与地方官之间。有关水利纠纷的具体情况,在馆藏的档案资料中都有详细的记载:

1.民众之间的水利纠纷:如于田县哈拉黑庄民水利纠纷案。

2.乡与乡之间的水利纠纷:洛浦县仁义、民丰两乡水利纠纷案。

3.县与县之间的水利纠纷:策勒县达木科瓦、于田县卡勒克,阿克沙衣河水水利纠纷案。

4.民众与地方官之间的水利纠纷。例如:策勒县属沙日克村,水官买买提·肉孜·米热甫拆毁水磨,抢夺水源并压迫民众。

以上的水案反映了当时和田农业生产的状况,从中也不难看出人与自然环境的密切关系。为从“水利社会”的角度探究民国时期和田乡村社会的风貌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提供了借鉴。而这需要我们首先分析水利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水利纠纷产生的原因

绿洲农业产生与发展,水资源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它也是在生态系统中不可缺少的因素。据一些文献资料的记载,水利纠纷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和田是典型的干旱地区,水资源是十分匮乏,农业生产依赖灌溉,同时不合理的水利分配,地方贵族对水权霸占,导致了一系列的水利纠纷,社会问题凸显。

1.自然因素

新疆地区气候干燥,降雨量少,当地的农田只能依靠灌溉,水利对农业绿洲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和田地区严重缺水,水资源更成为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水资源的重要性,民众间因水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例如,策勒县康卡村与冬日列克村分村时平分水利2尺5寸,但康卡村靠近沙漠戈壁,蒸发渗漏强烈,造成村民灌溉水源不足,故康卡村屡次争水已达3尺5寸,两村的矛盾也因此日益加剧。[7]

2.社会因素

水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排斥他人用水。但民国时期水资源被地主、贵族霸占,盗卖水、偷水、堵水源、故意浪费水的事件屡屡发生。

民国时期,按照水量的充足或缺少,新疆各地水的计算单位各有不同。在和田实行“以地定水”,即农户所种的农田以时辰计算配水,轮流浇地。水权和分水方法都掌握在当地“水官”手里,有的掌握在地主手里。地主、贵族已霸占水权作为向农民出租的条件,农民每年向地主缴纳的水租约占农田总收入的29%左右。[8]在浇水的时候,经常是地主、贵族延长自家浇水的时间,而农民浇水时,时间没到就把水口堵住。甚至在缺水季节有些官员将水放入到自己的涝坝中,农民却得不到水,眼看着田里的禾苗枯死。1946年,地主帕尔提做水利员,他沟通了买斯提克,给买斯提克的28亩地上放了三点钟水,将地出租给贫农买托乎地种瓜,年租350秤包谷,帕尔提便从中分去了175秤包谷。1948年,地主阿五提将霸占农民的水卖给阿不都艾尼六点钟,得到150捆苜蓿。1947年,水利员地主帕尔提,将霸占农民的十一点钟水,卖给樵达村地主阿合买提与斯拉木二人,得到800秤子小麦;阿合买提与斯拉木二人又将这些水分别转卖给农民,从中赚得小麦一千秤。[9]

有些官员为了创造贪污的机会,甚至故意破坏水利,如1948年,地主米吉提做本乡总水利员,他将水渠偷偷的破坏,每次从农民身上派收250至500个修渠工人的工资,实际每年用在修渠上的仅有一半,其余的都被他贪污了,两年中共贪污1500秤子包谷。农民既浇不到水,又要多出钱。[10]洛浦县东尔克村,全村只有一条水渠,用水的分配,虽然在习惯上是采取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轮浇方法。但该渠的水量不大,每次来水时,总是地主、乡保长们截住先浇,如果水不够时,农民们的地就“活该”浇不上。[11]

从这些例子中不难看出,地主、豪强总是霸占水源,不让农民的地浇上水,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特权,掌握了水利设施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这种不合理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加剧了当时社会矛盾,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民国时期的档案资料也记载了水利纠纷解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二)水利纠纷的解决

从档案中披露出来的资料来看,民国时期,新疆的地方政府在解决各类水利纠纷中也发挥着一些积极的作用。如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于阗哈浪沟庄民众等禀控,被和田县的艾合买提托合大、阿力木汗2人夺水3天一案。民国三十五年(1936年)洛浦县属塔瓦克乡民众禀控和阗县属司马瓦提乡户民,修坝堵水,有碍民生。民国三十二年(1943)呈报于阗县所属哈浪沟水源由达木沟溢流之山水灌用,现达木沟民众完全截流留,祈饬勿得堵塞渠道首。民国三十年九月二十五日(1941年)策勒县固拉乎麻区户民依明禀称,本庄民沙以木自马逆时以至现在,充当玉孜巴什,时长压迫民众,霸占水利,并有摊派木料,转卖水利事情。还有不同县与乡之间的水利纠纷案例。例如,和阗县和平乡与洛浦县富民、新育两乡水利纠纷,这两地的水利纠纷时常发生,双方曾多次协商,终未能得到解决。后经两县政府实地查勘,召集三乡头目及民众代表当地会议讨论研究,拟定了解决水利纠纷的办法。从以上事例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如果能妥善处理一些水利纷争问题,民众遇到事情也愿意通过官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当地政府在因水资源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如对于和田这样一个极度干旱,自然环境十分恶劣,严重缺水的地区,妥善处理诸种水利纷争,平息各种社会矛盾,协调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地方政府需要发挥重要的组织和调节作用。新疆干旱地区农田用水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新疆的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结论

在民国时期,新疆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杨增新,盛世才主政新疆时期,面临资金不足、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的情况,也采取了有效地措施,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农业规模的扩大,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不利影响,水利纠纷案件在民众间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从以上分析来看,水利纠纷不仅是水资源缺乏的问题,还与水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合理,水利管理组织不完善等因素有关。

民国时期修建的水利工程,一方面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当时民生问题的解决。但另一方面,由于只注重经济方面的利益,忽略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人与自然关系失调。虽然在发展农业经济方面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环境的恶化,水资源缺少的问题更为凸显。而且部分地区由于水利建设技术的落后,一些水利工程半途停滞,当地的土地由耕地变成了盐碱地,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变得更加贫困。

例如,策勒县曾在新达木沟上修建了一座水库,水库蓄水后,不仅附近几千亩农田盐渍化,而且新达木沟下游大片胡杨林、红柳丛因缺水枯死,加速了下游的沙化。[12]民国三十一年十月五日(1942年),洛浦县属四区黄古牙村农民买买提依等13名联名禀呈,因新垦地亩甚多,水量缺乏,以至不能耕种。民国三十三年十月六日(1944年),洛浦县属信义乡民买买尼牙孜等禀呈,有下地45亩无水黄滩不能开垦,情愿归公送节交县,仍发粮票。民国三十二年二月十五日(1943年),墨玉县属某区农民托乎大等17人呈文称,本村6000多亩地潮碱太重,水渠淤塞不能耕种。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1943年),策勒县属恰哈区依马木拉村民阿吉巴衣等禀呈,所有地亩系多一半不能耕种,应纳额粮不能负担,请查明减轻。

此外,还有一些水利纠纷导致了土地荒漠化,引起了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如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六日(1948年),洛浦县太瓦沟庄民托合大买买提等禀控,被阿布拉密拉甫等堵去水源,使耕田荒废。[13]同时,有些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由于没有科学的规划,大部分都以失败告终。如和田地区挖的坎井,越挖越没有水,只得放弃。皮山县呈报挖的坎儿井,越挖土质越硬,且多干燥,又多石头,至于水量,越挖越少。[14]

综上所述,绿洲水土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样才能有效缓解人水矛盾,减少因争水抢水发生的民众纠纷,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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