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初唐“八议”
——以长孙无忌佩刀入宫案为例
2019-01-15李昊成
李昊成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一、案件背景——吏部尚书急中生事
公元627年(唐贞观元年),一个大雨滂沱的夜晚,勤于政务的李世民正一筹莫展于政事,擅长纳谏的他遂急召时任吏部尚书的长孙无忌入宫议事。
接令后的长孙无忌从传话官的神情状态中,敏锐地察觉到事态紧急。故他一路长驱至宫中,监门校尉见是长孙无忌且形态匆忙,便也顾不得例行检查。可是,匆忙之下,这位吏部尚书忘记了自己的刀还佩戴在身上,长驱直入至宫内。长孙无忌在登门时觉得有所局促,但自己一时也说不上究竟是哪里出了错。至殿前,二人相论正酣,长孙无忌的手突然僵住,死死地按在自己的佩剑上,他心知佩刀入宫觐见是大过,可是假若现在取下是否为时已晚呢?既然太宗并未提及,何况刚才监门校尉也并未察觉,索性就保持沉默。
待到议事完毕,长孙无忌装作若无其事的出门时,监门校尉才发现这位朝中大员“不解佩刀入东登阁门”。依律,此行为构成“大不敬”,属于严重侵犯帝王的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行为,长孙无忌按律坐法当斩。
接下来的事情不仅牵动着这位权臣,亦是命运给监门校尉的一次“酣畅淋漓”的惊险体验。
兹事体大,加之早年与太宗一起出生入死的功臣良将逐渐离去,使得李世民更加珍惜这位吏部尚书,也即是自己的大舅子。但是介于制度的规定,他无法做到法外施恩,独断专行更是悖离了大唐基本律法的初衷。
在这样的背景下,想要得到一个完美的结局,自然需要运用到“讨论”的形式,即“八议制度”的运用。
二、制度决定乎?——“八议”之下权谋之争
“八议”,按《周礼》记载,其或源于周之“八辟丽邦”法,试行于曹魏明帝时期。“八议”制度是指的依审判程序定罪后,对于八种特殊身份者由司法官上奏,由皇帝召集大臣继续集议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犯罪者的制度。传统上,有“刑不上士大夫”之说,司法官员无法裁决的案件,须上奏君王。据《唐律疏议》,八议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种情况,此八种人在规定罪名范围内,其最终刑罚须交由皇帝亲自裁决,虽然当事人不能被豁免罪责,但一般情况下,都可获得宽大处理。“八议”制度在当时是身份等级特权的一种表现。
李世民难以决断此案,遂召集群臣议罪,当时主要出现了两种意见分歧。右仆射封德彝在议罪时看出了李世民对自己大舅子怀有保全的心思,就将主要责任归咎于监门校尉。他认为:“校尉失察,罪当死;长孙无忌带刀入内,应徒二年,罚铜二十斤。”这样就用一种合情合理的方式为长孙无忌的刑罚降低做了必要解释。
唐太宗李世民对此方案也甚是满意,然而却出现了意见分歧的另一方。时任大理寺太常少卿的戴胄认为:“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臣子之于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知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衷。”
这一提议的及时提出,也合李世民心意。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戴胄的据理力争,李世民在做出判断时是否也会缺少些许底气呢?贞观年间,广开言路的思想,自“三面镜子”提出者魏征起,便已深入人心,这也是帝皇驾驭臣子的上等之术,如果因为长孙无忌破坏辛辛苦苦积累下来的威望,权衡相较下,太宗又该如何抉择呢?此时此刻,“八议”制度的存在显得尤为重要。
唐太宗对戴胄此言论倍感欣慰,道:“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阿之?”于是便下令——再议。右仆射坚持自己的看法,太常寺少卿也毫不动摇地不断谏言。来来回回,李世民最终推翻了自己的第一判决,选择免除了监门校尉的死罪,更宽恕了长孙无忌的死罪。
也许,太宗早已心中有数:这案件争论的背后是否就是封德彝与戴胄的朝堂之争?用“八议”制在程序上翻来覆去的讨论更多的是出于对法制形式上的追求,李世民需要的只是一个合乎制度、礼仪的完美结果,好让他在不丢失挚友的同时,又可以让封戴二人的矛盾实现“软着陆”,同时还能维护这个帝国的光辉形象。
三、以史为镜——可知兴替
就案件本身而言,其中每个人物的所作所为都是他们在当时境况下的最优选择,后来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李世民通过“玄武门”政变获得皇位,长孙无忌在那场惊天动地的事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李世民登基后,长孙无忌显赫的地位毋庸置疑。攀附权贵是当时大部分人的选择,大概封德彝是这样想的,他也用行动证明了他的想法。特别是在他被揭发暗助李建成之后,这一点便被更有力地再次证明了(但是因为已经去世,便以追夺其司空职位、追削封赠食邑为惩罚),他也是“长孙无忌佩刀入宫案”留下黑色印象的唯一一人,甚至我们可以联想一下,当时发生的案件,是否因为李世民早知他与李建成暗中勾连,而借此案趁机打压他呢?这点我们不得而知。
而相比之下,此案中站在他对立面的太常寺少卿戴胄,秉公办案,直言进谏,此事后迁任尚书右丞,接着一路平步青云,扶摇直上,并最终官至宰相,更深入的原因,非后人所能妄自揣测了。
此案中对于监门校尉的判决也由开始的重罚变为轻责,从这个细节我们也可看出李世民心思之缜密,既然饶恕了长孙无忌,已经是给了封德彝很大的情面。如若不放过监门校尉,恐怕他在太常寺常规律法和戴胄的义正言辞下也会留下心结吧。更何况,出于对朝堂双方势力平衡的角度考虑,更应该免去监门校尉渎职的重刑。
由此观之,戴胄与封德彝的争论本质在于法制与皇权的斗争,在帝王专治下的法制,往往会受到君主一人情感的影响,造成皇权凌驾于法制之上的结果。《唐律疏议》中另有关于“十恶”制度的说明,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显然长孙无忌佩刀入宫应属大不敬,即“十恶”之一,这一规定不同于“八议”,实为犯罪类型的界定,而“八议”则为一种享受豁免的特权。概言之,十恶涉及实体法的内容,而八议更多是从程序法的角度加以考虑。反观此案,亦是唐朝法制走向自我完善,保持制度张力的名案。在没有相比于现在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审理诸如此类的疑难复杂案件时,难免会出现不公平与不公正的有失偏颇的局面,而模棱两可的说法往往很难赋予法律所应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正因为如此,古代法律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王朝兴替更迭的重要原因之一。封建帝制国家中,皇帝既要维护自己的威严,又要确保己方拥护者的切实利益。所以,“八议”的存在也真实地从一个角度反映了古代法律对于普通人民不公的悲哀。
撇开案件的政治因素不论,就案件对于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来讲,我们在同情古人生活于不健全的社会体制的前提下,应该明白“唐朝八议”制度的形成是基于当时法制建设不完备的阶段,其中还掺杂着儒家思想的部分融合,因而有其存在的历史性和落后性。所以,唐朝的法律“开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实则是一种法律制度不完善下的无奈之举。但是,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意识早已不似从前般淡薄,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一定程度上民意的产物,它终将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
总而言之,我们看待早已作古的“八议”之角度乃是“前车之鉴”。“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刑法》第四条的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应该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八议制度设立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森严的等级制度,如若这些制度与皇帝的切身利益相冲突,即使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皇帝仍会从维护其地主阶级的利益出发,因而对这些制度弃之不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阶级局限性。当然,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我们,在现代化法治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是相比之下最为幸福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