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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2019-01-15梁帝珍

山西青年 2019年7期
关键词:言论宪法公民

梁帝珍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一、言论自由的概述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论出版自由》作为言论出版史上代表自由主义的里程碑,并且开启言论自由的大门,是由理论先驱者约翰·弥尔顿所著。中国的学术界对言论自由的定义也有类似的看法。著名学者侯建先生是这样定义言论自由的,他认为:“言论自由是每个人都表达他们所看到的事实,他们听到的建议以及他们所思考的想法。它包括收集、理解、学习和传递意见和事实的自由。”①而许崇德先生则这样定义:“从表达自由的本义来看,广义上的言论自由还包括使用绘画、摄影、电影和电视、音乐,通过录音、戏剧、广播、电视、电脑等各种手段实现言论自由和表演自由。②宪法学者李怀德教授认为:“言论自由是多种自由的合成名称。它包括新闻自由,书籍、出版、言论等自由。公民有权以口头,视听或书面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③作者认为,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意味着公民通过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想法或建议。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宪法的保护,在没有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自由的情况下,国家、社会、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干涉。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发展。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表达自己的感受,想法,观点和知识,不受他人,其他组织或机构的非法干涉或限制。在线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属性。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现状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公民发表意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自由、有效的发表意见的方式,创造了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从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互联网言论自由的部门规则来看,这个数字很小而且不完整,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还处于起步阶段。最大的问题就是立法层级过低,缺乏统一的主管部门,难以代表广大人民的意见。

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规定应该由法律规定,但目前中国的立法水平普遍较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位阶稍高的,《决定》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个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大多数网络立法以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形式存在。有许多主体有权就互联网问题发布规范性文件,只有一小部分文件规定了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因此,除了前三条法律外,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规范基本上是各种“规定”,“临时规定”,“方法”和“工作细节”。更低还到“办法”、“工作细则”、“通知”等。许多上述低级别立法和各种规范性文件都不是通过公民协商和与公民讨论制定的。并且缺乏统一的主管部门,容易造成监督不够,管理不善,致使很多部门或地区各干各的,很难形成统一和严格的管理秩序来“治疗”符合部门利益的常见疾病。

(一)立法过于注重秩序和安全,不能有效保障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

关于中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现行立法是基于安全和秩序。例如,“国际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法”的立法目的是“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和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中国目前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立法延续了传统的思维方式,缺乏适应网络特征的监管原则,从而容易危害在线言论的多样性。许多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立法都违反了上级法律现象,例如“出版新闻服务互联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的新规定。“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的资格”处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部门规章无权对撤销行为处以罚款。有关规定往往为公民的言论自由设定了事先行政许可,这违反了保护言论自由的优越法和宪法目的。坚持宪法精神,保障互联网言论自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

(二)保障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相关制度和条件并不完善,公民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被侵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信息公开的力度已达到较高水平,但实施仍不尽如人意。许多部门保留了应严格公开保存的信息,以减少公民获取的信息量,导致其质量下降。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不规范,加上官本位观念、等级观念、特权观念的影响,公民对政府的工作人员的不作为、玩忽职守等行为敢怒不敢言。或者当一个公民对个别官员的批评和指责太大声时,他总是被指责为“诽谤”或“诽谤政府官员,危及国家稳定与安全”的罪名,而遭到违法的处理。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东西方经济差异大,贫富分化严重,城乡不同地区社会群体的信息接收能力不一致。这也影响着言论自由的平等。

三、关于中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建议

互联网影响了政府的集中权力结构,这种结构使组织结构扁平化,并防止舆论信息被逐层过滤扭曲。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直接互动,促进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政治互信④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给予足够的保护。而且,“因为表达行为往往超出了思想和良心的范畴,它是一种向外界宣传内在精神功能或结果的活动。因此,有可能与他人的自由权利或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并且必须有一定的界限。⑤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必须没有法律自由,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自由。如果没有法律,自由也只会在名义上存在,而且是无法无天的。⑥因此,对在线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也是其保护的内容之一。

由于中国尚未建立良好的宪法审查制度,人民不能以其言论自由受到侵犯为由提起宪法诉讼。只有实施下级法律的规定并实施宪法言论自由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关于立法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完善法律规制的立法程序

在我国互联网言论自由调节过程中,立法主体水平较低,政府监管部门分散,存在“多种法律方式”的局面。在立法过程中,公民缺乏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未能反映民主立法的原则。因此,必须完善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立法程序,加强对网络言论的保护。

1.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提高立法层级。言论自由是人权公约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因此,限制言论自由和惩罚滥用言论自由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言论自由形式,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也应该采用法律保留的原则。大多数是较低级别的行政和部门规章。因此,在未来的立法活动中,应提高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立法水平,突出其权威性和重要性,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主体的现状。还应当总结和梳理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或废除违反宪法、法律或者其他上级法律的行政法规。

2.坚持民主立法,增加公民的参与。公众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的积极参与,不仅是民主立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规范公正正义的重要保证。⑦网络言论自由自由的规制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提高公民参与度是对网络言论进行科学可行的法律规范的有效保障。我们应该改变目前的“闭门立法”现象。广泛听取相关机构、公民、组织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邮箱、电话、信件或通过网络平台征求民意,真正实现科学民主立法。

(二)完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在互联网上表达意见作为一种新的言论自由形式,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民主化进程。过分强调政府监管,忽视民主和在线言论自由的价值。因此,除限制外,我国应重点保护公民在立法中的在线言论自由。

1.在网络媒体独有的特点前提下,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信息传播乃至生活带来了新的景观。但不变的是,互联网的特征直接影响到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调节。中国对传统媒体的法律规制采取严格的监管模式,但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对网络言论自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盲目运用传统媒体的监管模式。使用过度限制不仅可以防止网络危害言论的出现,而且还会导致矛盾激化。⑨

因此,在制定立法时,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保护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上。作者认为,通过利用欧洲和美国的言论分级系统,可以为各级言语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规定应该清楚明确。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应该更加谨慎。当立法机关阐述网络言论的限制性规定时,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以提供清晰、明确、科学和适用的标准。

2.建立合理有效的言论自由救济程序。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务实的宪法审查制度,当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到侵犯时,不能进行宪法诉讼,公民的言论和言论自由也无法得到有效纾解。在未来的立法中,由于言论自由丧失后逐步建立救济程序,从法律角度建立和完善了保障言论自由的救济和具体措施。

总之随着人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随之相应的一些救济措施或者维权途径也需要逐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中国的法治目标。

[ 注 释 ]

①侯建.言论自由及其限度[D].北京:北大法学评论,2000.62.

②许崇德,胡锦光.《宪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③李怀德.论言论自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2.

④邱玉科,邹志勇.关于民主政治环境中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2(9).

⑤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Law Press,2001.

⑥[法]孟德斯鸠.法律精神(第1卷)[M].张燕,译.商务印刷馆,1978.

⑦李爱凝.互联网言论自由法律规定[D].重庆大学,2014-04-01.

⑧韩大元.互联网时代宪法学研究的新课题[J].

⑨李爱凝.互联网言论自由法律规定[D].重庆大学,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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