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中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思想研究
2019-01-15蓝艳艳
蓝艳艳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广东省团校),广东 广州 510080)
一直以来,探讨产权问题,人们往往关注物质财产产权,如资本产权、土地产权等,对劳动力产权却不够重视。而在社会生产中,劳动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被人们认可与重视,只有将劳动力和物质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进行社会生产,因此对劳动力产权应该予以更多关注。《资本论》中,马克思详细阐述了工人与资本家围绕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关系,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产权呈现出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这种两权分离导致劳动力收益权的最终表现形式分离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劳动力产权思想丰富。
一、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与劳动力产权
劳动力产权,是将劳动力看作一种财产、看作产权客体,是人们围绕劳动力而形成的各种相关经济权利或权利束。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工人将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使其具有产权特征,在买卖的过程中发生产权关系。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现象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才普遍化,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①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但同时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任何实现自己劳动力价值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唯一财产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劳动力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它作为特殊商品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且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能创造出比劳动力本身价值更大的新价值,这是它的重要特点。正是劳动力商品的这一特点,货币所有者购买劳动力以后能获得剩余价值,货币也就转化为资本。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使工人能够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出卖给资本家,劳动力作为一种财产,成为一种产权客体。
劳动力产权具有其他物质产权的一般特征,是包含与财产客体相关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一系列经济权或权利束,具有可分离性和排他性,内在地体现了人们之间因财产而引起的权利关系。同时劳动力产权还存在一些不同特征。第一,转让的有限性。物质财产产权的各种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可转让和交易,而劳动力产权的某些权利则不能进行转让。劳动力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这种自然生理特征决定其必须与劳动者即劳动力的载体结合在一起,二者密不可分。劳动者可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转让使用权以及部分收益权,但所有权则不可能进行转让,也不能像其他物质产权一样传承给子孙后代,没有继承性。此外,时间转让上也具有有限性。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只能是在一定时间内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不能无限制转让,否则劳动者就由自由者变成奴隶。第二,使用的滞后性、增殖性、限定性以及能动性。劳动力作为商品在进行买卖时,劳动力的使用权并不会马上发生转移,而是在以后的生产劳动中才真正实现,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转让买卖时间是不同步的,即滞后性。这种使用价值能创造出比用于购买劳动力支付的价值更多的价值,即增殖性。并且劳动力的使用权具有一定的限定性,不能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时间,对劳动力的使用必须考虑到劳动者的生理界限以及社会道德界限。劳动力的使用,受劳动者主观能动性的影响也比较大。
二、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工人将自身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货币占有者,也就是将自身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让渡给购买者,这种变化反映在产权方面就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而在所有权方面,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与一般物质商品的买卖相较有其特殊性,即劳动力必须依附于劳动者载体,劳动力商品买卖之后仍与其载体不可分割,并且劳动力的出卖只能在一定的期限内,从而劳动力的所有权仍属于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
(一)劳动者在形式上拥有劳动力所有权
劳动力市场上,货币持有者支付工资给劳动者,购买劳动者一定时间内的劳动力,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表面上看起来双方地位和交换关系是平等的。但实际上,购买者占有了劳动力使用过程创造出来的超过工资部分的剩余价值,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②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者没有任何生产资料,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一无所有。为了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维持生存,劳动者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仅如此,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③,劳动者无论使不使用劳动力,仍然需要消费一定的生活资料维持生存、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保证其存在的连续性。虽然在法律上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拥有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地签订契约,可以自由地选择受雇于某个资本家,但是在实际上却没有自由,不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将面临生存危机。从表面上看,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和资本家是地位平等的双方,可以互相选择,但实际上劳动者仅仅拥有劳动力,资本家则拥有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居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则处于弱势,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而且在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以后,资本家在使用劳动力的劳动过程中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通过提高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方式压榨工人,在这样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工人只在形式上拥有所有权。
(二)劳动力购买者拥有劳动力的使用权
资本家拥有对劳动力的使用权,资本家才能在劳动过程中使用劳动力,让工人为其工作并创造比购买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虽然资本家拥有劳动力的使用权,但对劳动力的使用仍具有一定的限制。一是时间限制。资本家拥有对劳动力的使用权并不是在买卖双方缔结契约时就已经完全转移给买者,而是在之后按契约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工人进入工场劳动时资本家才能使用劳动力,行使其使用权。二是能动性限制。劳动力的使用,必须靠劳动者本身才能发挥出来,劳动力的发挥程度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和心理状况都紧密相关。但资本主义社会下,资本家关心的是从劳动力的使用中获取尽量多的利益,根本不关心其他。资本家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尽可能地增强工作强度、延长工作日、监督着工人劳动,采取各种方式以获取更大的增殖——剩余价值。而工人作为卖者,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有一个界限,需要每日限定一个正常量的工作时间。“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④因此,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一直在为规定利于自身利益的工作日界限而互相斗争着。
三、劳动力收益权的实现——工资与剩余价值
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属不同对象,这种情况致使劳动力产权在收益方面也有两种表现形式。劳动者凭借劳动力所有权将劳动力出卖给货币所有者获得工资,劳动力购买者凭借所取得的劳动力使用权在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占有剩余价值。劳动力收益权的实现形式也分离为工资与剩余价值。
(一)劳动力所有者收益权的实现——工资
马克思指出“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⑤。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下,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劳动力市场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下进行等价交换,劳动力价值等于工资。表面上看这种交换是平等的,但实质上工资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因为工资总是根据劳动时间或产品的数量来支付,从表象上看工资就表现为工人全部劳动的报酬,实际上模糊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界限。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交换是不可能平等的。“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⑥维持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生活必需品的范围以及满足劳动力需要的方式本身就具有历史性。
(二)劳动力购买者收益权的实现——剩余价值
劳动力商品交换之后,劳动力购买者拥有了劳动力使用权,但其目的是通过购买劳动力商品,使用劳动力创造价值,最终获得增殖——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在谈论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时论述:“购买劳动力,不是为了用它的服务或它的产品来满足买者的个人需要。买者的目的是增殖它的资本。”⑦。剩余价值成为资本家参与劳动力收益权分配的实现形式。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获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这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详细阐述了生产剩余价值的两种基本方法,也就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无论绝对剩余价值还是相对剩余价值,在本质上都是工人剩余劳动的凝结,体现出资本主义生产中剥削关系的本质。
对《资本论》马克思劳动力产权思想的研究,对于指导我国经济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虽然不断地调整利益分配关系,确保劳动力在分配中的重要地位,但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许多漠视“人”而重视物的现象,导致劳动力收益权受侵犯,劳资关系紧张。对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思想的研究,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劳动力的重要性,更加重视和尊重劳动者在劳动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劳动者产权特别是劳动者收益权的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真正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
[ 注 释 ]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7.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4.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1-202.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71-278.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19.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77.
⑦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