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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限行的合法性

2019-01-14董露

今日财富 2019年34期
关键词:行政命令交通管理通告

董露

目前,全国部分城市已全面进入常态化限行状态,而作为限行的依据是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可否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如果可以,依据在哪里?如果不能,限行是否违法?

2019年 3月15号,西安交警发布由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规定西安实行为期一年的限行,具体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尾号的机动车,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尾号为2和7的星期二限行,尾号为3和8的星期三限行,尾号为4和9的星期四限行,尾号为5和0星期五限行。[ 《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至此,西安市目前已经实行常态化限行。限行措施对广大群众出行带来了较大影响。影响有好有坏。好的是确实能缓解一部分早晚高峰交通拥堵的情况,坏的是“剥夺”了每位车主在一周中的一天开车的权利。而这样的“剥夺”权利,到底合不合法?

根據《通告》,实行常态化限行的原因是“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促进城市道路交通有序运转,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其中,机动车尾气排放对于空气质量究竟有多大影响?

2019年1月21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刘炳江司长介绍,以陕西、陕西、河南11城2区为主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问题非常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能源结构较为落后,燃煤污染的特征比较明显;二是因为区域产业结构偏向工业,所以污染排放量大;三是因为道路运输产生污染,重型车辆排放量大;四是因为地形特殊,气象条件使得污染物不易扩散。

试分析,这四个大气污染的原因中,只有第三个原因与机动车有关。而这一条主要是指,汾渭平原是陕、蒙、晋煤外运的重要通道,普遍以公路运输为主,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更加大了公路运输压力,此外,各城市重型车排放监管薄弱,部分城市油品质量亟待提高,运输污染问题突出。据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普通私家车对于雾霾的影响并不大。

由此可见,《通告》发布的原因,其中的一部分没有科学依据。

限行,无疑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限制。如果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侵犯公民的私权利,那就需要审查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否在宪法中有所规定,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是否符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条,从宪法层面上允许了公权力侵害私权利,同时明确了限制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条,给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行以法律上的依据。

而《通告》是由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这三个部门作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到底是什么性质?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通告》是由三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所以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种,应该属于行政命令,而行政命令是不能限制公民财产权的。

常态化限行,构成对于公民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比例原则。所以合法性的缺失是目前常态化限行的最大障碍。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使得限行有法可依,从而合法的解决交通问题。(作者单位: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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