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的困惑和建议
2019-01-14江苏省苏州市田家炳实验高级中学张震霄
□江苏省苏州市田家炳实验高级中学 张震霄
“综合素质评价”指的是在每个学段结束时,各地学校组织对全体在校生全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评价测评。综合素质评价源于2006年教育部对全国初中毕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测评呈现了素质教育本质。综合素质有利于学生发展,评价方式推动了素质教育,综合素质评价对实施素质教育意义重大。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细则不明、重视不够、培训不足、难以操作、保障不力等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如果从顶层设计、统一平台、机制保障、借鉴国外等方面入手,将全面推动素质教育。本文简要分析了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开展现状,对其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惑进行了详细探究,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现状分析
(一)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复杂化
现阶段,普通高中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存在复杂化程度较高的问题。教育部门所下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高中生的六大教育目标,我国各个省市或直接沿用这六大教育目标;或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微调,但基本上符合六大教育目标的初衷及目的。尽管教育部门提出了教育目标,但在衡量教育目标方面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从而导致各个地区的评价方式、评价原则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无法使用简单的数据对一名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作出准确的评价。同时,为实现六大教育目标,我国的高中学校往往会将其进行细化处理,一个大目标下会包括多个细节分类,而一个小分类中则包含了多种等级的评价标准,而这也是导致评价体系过于复杂的根本原因。
(二)评价主体多元化
在评价主体的选择方面,高中学校普遍认为多元化的评价主体能够更加客观、更加准确地对学生综合素质水平做出评价,即评价主体不应当由教师独立完成,而是要鼓励学生家长、同学、各个教师以及学生自身共同参与到评价过程当中,且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总分的占比各不相同。例如:我国安徽地区高中学校所采取的评价方式为学生、教师、被评价对象三者结合的形式,其在评价体系中所占的分数比例为40%、40%以及20%,且这种评价方式在我国多个地区均有所应用,主要的区别在于占比分数不同而已。由此可见,同学及教师的评价在评价体系中占据了较高的比重,但教师的评价依然是评价的主体,其占据着决定性的地位。此外,我国的部分地区逐步实现了由学生家长参与到学生评价过程当中,这无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且能够强化学生家长与教育工作之间的联系性,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家校结合”。
(三)评价方式的现状
在常规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当中,主要采取分数评级的方式,即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这种评价体系当中,学生可以直观地了解到自身的不足之处,且这种方式在我国应用了多年,评价体系较为成熟。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评价方式所存在的弊端较为明显,其容易成为划分三六九等的主要依据,同时也会影响到学生的心理健康及发育情况。而在教育改革的推动下,传统的评价方式得到了弃用,新采用的评价方式为“等级+评语”的方式。这种评价方式指的是将对学生的评价指标进行细化,学生的实际情况会对应相当的分数,教师需要在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的情况下对学生做出评价,并对其做出A、B、C、D四种评价。教师所做出的每一项评价均需要加上相应的评语,评语内容一般为任课教师对该名学生的综合评价,评语中需要明确指出学生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以便学生清楚地认识自己。
(四)评价结果与高校招生相挂钩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主要用途集中在学生毕业、高校招生及办校质量评价等多个方面。这其中,高校招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方向之一。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来看,高校招生现阶段主要是以高考成绩视为主要的评估标准,评估较为单一化,若能够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校招生相挂钩则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体系,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教育公平。但是,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并非易事,两者相互挂钩的方式、程度以及诚信问题如何保障均成为了难点。正因如此,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校招生相挂钩的工作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其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社会舆论及专家学者的态度呈现出了两极分化的局面,有的人认为两者的挂钩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挂钩已经是刻不容缓的“大事”;有的人认为挂钩所牵扯、涉及的内容较多,不应当采取强硬的处理方式,而是要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成这一工作。但无论何种看法,其最终目的均以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校招生相结合为根本目的。
从整体角度来看,我国普通高中的综合素质评价已经逐步成为中级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对于教学活动的开展有着直接的影响,甚至对评估学生能力的方式造成了改变。综合素质评估体系的调整及改革是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教育改革的关键途径,同时也是实现素质教育的有效方式。
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的困惑
各省市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相继制定了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对学校的教育有引领和规范的效果。十多年里,教育行政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对素质教育的实施延伸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一线基层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惑。
一是重视度不够。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态度,不仅仅只存在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甚至是部分教师。出于采集信息的要求,学生入学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存档,到期末时进行综评时,则又会集中补充一些材料,但并没有真正做到所谓的过程性评价,也没有实现在整个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呈现。平时,最多只是班主任比较关注这些内容,而任课教师,可能综合素质评价是什么都没有完全搞清楚。
二是细则不明。综合素质评价指标要求比较泛化,现实中很难操作。部分评价指标界限不明,太过模糊,评价要求不够具体。因此,要在充实评价条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二级、三级甚至是四级指标,明确重要观察点,尽量规避抽象化,要科学遴选最具有标识性、经典性的行为表现,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否则评语就会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等第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现实中评价尺度很难操作,失去了评价意义。
三是培训不足。综合素质评价操作人员需要岗位培训,或者说培训不到位。相关人员主观上不重视,认识不清实施的重要意义,同时缺乏一定的评价了解和能力。平时只有在新一届学生报到时通过年级为单位进行说明,之后很少具体提及。在期末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时,很多只是以会议的方式进行有限的解说,对于相关的教师系统培训很少。具体面对综合评价的学生和家长的培训则可能缺失。
四是动力不够。实施推广的持续动力不能延续。评价工作操作起来较为麻烦,甚至被误解为不必要的负累,需要教师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教学活动中做个有心人,积极地投身了解孩子的工作中,留心发现并记录显现学生情况的事情与材料,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工作量,教师、家长、学生等各类参与评价的对象主观上都有排斥感。更重要的是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高校招生只是象征性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几乎完全“不挂钩”,社会认可度低,学生、教师甚至学校在工作过程中的积极性不足。综合评价的开展,缺乏长期、持续的动力。
五是保障不力。综合素质评价设计的最初目的是要构建完整、系统的考试评价制度,并且在合适的时候纳入招生体系和招聘体系,但问题是在其有效性和公平性上受到怀疑。现在的评价,大多数依凭各自的自律和自觉。综合评价的保护、监管机制如果不能更进一步地实现和完善,必将会阻碍扩大应用范围。
六是侧重点不合理。一般情况下,针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主要集中在每一学年的末尾阶段开始,评价主体主要由学生及教师构成,评价目的是对学生这一学年的受教育效果做出评价。从本质来看,这种评价属于结果性评价的一种,忽视了对于过程的把握及控制,而评价结果也成为衡量学生优劣的主要依据,忽视了学生在这一学年中所获得的成长进步,更无法反映出学生的心理状态、素质水平、公民道德素养等综合信息。
七是形式问题。众所周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普通高中的开展情况存在严重的形式问题。由于受到高考压力的影响,教师并不会定期组织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而是集中在学期末尾统一进行。当综合素质评价没有成为学生生活中的一部分,没有成为日常性行为,其作用效果势必会仅仅局限在形式层面。
同时,普通高中对于教师的评估主要以其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为主,教师自身往往会将较多的精力集中在学生的学习成绩方面,缺乏对于学生的全面了解,甚至连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内容都知之甚少。
三、综合素质评价的开展建议
(一)要有国家政策方面的顶层设计,评价体系一定要与升学挂钩
2014年,国家出台了《综合素质评价意见》。其中提道:“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高中学校要将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提供给高校招生使用。高等学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高考录取政策如果还保持过往模式,普高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完善可能会事倍功半。
(二)建设省级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平台
如果要与升学挂钩,就要提升普高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性,抬升普高综合素质评价地位,达到省级要求,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评价基本框架,相应明确非成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要求,而对各类具体的表现如何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相对完整清楚的说明。
评价指标要建立在充分研讨和考证的前提下,指标的描述要形象具体,以可观察、可操作为原则,使内隐素质以外显行为来表现,增强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三)完善有效的信任保障机制
推动与保障综合素质评价的监察机制是拓展综评在招生中使用的重要要求,要通过现实实践中监察与追责机制的设立和科学技术的应用来形成诚信文化。
综合素质评价主要是由学生所在学校进行的,而结果将与学生未来发展规划挂钩,这种“硬挂钩”就需要拥有配套的政策,如学校承诺、电子材料、公示要求、事故责任无时限的倒逼政策等,提高综评的公信力。
(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在美国,学生通过一系列的方式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证明综合评价对象的在校各方面的表现。高校将学力因素与非学力因素结合、考试成绩与活动能力结合、数据要求与相关信息结合的要求来选拔录取。
在韩国,高校录取以学生的学业等级为依据,关注学生的多方面能力,并对各种陈述评价文字内容材料进行评判。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社交水平得到最大程度呈现,实现了个人素质表现的最大化。在英国,建立了依据各类资格证书为基座的选拔系统。学生的能力资格是主要评价依据,同时全面评价学生的全方面素质。
英国高校设定的分数替换系统对我国现行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具有深刻价值。我们可以考虑将综评的各指标充分量化,以分数的方式对多样的能力进行表现,得出综评的总得分,使之成为录取选拔的凭证。
四、结语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意义非凡,必须与高考升学的部分实质性的利益挂钩,否则可能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任何措施只要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支持及重视,必将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在实施综合评价的过程中,必须立足当下,着眼未来,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能顺时、应势而为,一定能把综合素质评价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