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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投资与反生态倾销关系研究

2019-01-13迟铮

财经问题研究 2019年12期
关键词:环境成本

摘 要: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以环境问题为由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生态倾销的指控已成为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的重要内容。本文以沪深A股265家重污染行业出口企业为研究对象,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实证检验企业环保投资与国外对华反生态倾销的关系,研究发现,企业环保投资与企业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显著负相关,企业环保投资力度加大,不仅对下一年的反生态倾销具有显著遏制作用,而且对当年和下两年的反生态倾销也同样具有显著遏制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中国出口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资力度来规避国外对华反生态倾销风险提供了实证依据。

关键词:环保投资;反生态倾销;环境成本;重污染行业;出口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0.591;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9)12-0058-07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反生态倾销越来越成为国外尤其是美欧等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焦点。众所周知,美欧等发达国家是绿色贸易、环境保护的倡导者和先行者,也是国际上反生态倾销的引领者,在严格环境管制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同时,也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对产品生产环节的环境管制,加大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并建立因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失的补偿机制。换言之,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发展中国家放松环境管制,其出口产品成本中未能全面反映为生产该产品所产生的环境损失,该产品势必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制裁。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过40年的高速发展,在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生态环境压力。自2006年起,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1],是全球PM2.5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毋庸讳言,中国的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以往经济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重数量而轻质量、重经济效益而轻生态环境保护的弊端,从而导致环保理念、环境标准、环境监管以及企业环保投资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无疑成为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的诱因。

在国际贸易领域,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也是产品进口国必须予以抵制的贸易活动。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加深,倾销的范围从传统的商品领域扩展到了生态环境领域,生态倾销理论(Ecological Dumping Theory)亦应运而生。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内外学者对生态倾销相关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Rauscher[3]将生态倾销定义为:出口国未将环境成本计入出口产品成本当中,或以降低环保标准的生产方式使得本国的出口产品具有比较优势,从而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Barrett[4]通过模型证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如果出口国试图使其社会福利最大化,该国政府会在制度上弱化对环境的管制,产品边际税收减少额也会低于社会边际环境损害额,从而使得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Greaker[5]认为,在生态倾销中,出口企业实质上是以损害本国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倾销的并不是商品本身,而是该国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恢复的能力。黄江泉[6]认为,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进行产品生产时,由于对自然资源消耗巨大,对环境破坏很严重,而且没有将对环境的修复和补偿成本考虑在内,故产品价格较低;发达国家在生产同类产品时因执行了较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而增加了成本,故发达国家一般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一定的生态倾销税来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但封进[7]通过对环境成本的构成进行分析发现,发达国家对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进口产品征税会削弱该进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是产品出口大国,也是全球反倾销的众矢之的。面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国外对华反倾销尤其是反生态倾销态势,国内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彭海珍和任荣明[8]认为,应追求出口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扶植绿色出口产业, 建立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出口商品结构。曲如晓[9]认为,生态倾销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环境问题,对生态倾销的指控是基于环境标准不同的两个国家进行贸易,环境标准高的国家的企业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制定合理的环境法律。霍伟东和施筱圆[10]对中国传统贸易模式中生态倾销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中国应加快环境成本内部化,积极宣传环保理念,利用反生态倾销的机会调整出口结构,采取妥善措施,达到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平衡的目标。但尹显萍和梁艳[11]则认为,根据库兹涅茨收入分配曲线,污染排放量与人均收入之间存在倒U 型关系,中国的环境标准过早地与发达国家严格的环境标准保持一致, 不一定能够推进中国环境质量的改善, 反而可能会阻碍贸易的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姚洪心和海闻[12]基于相互贸易模型,得出征收环境税来推动环境成本内部化,从而遏制反生态倾销的结论。姚洪心和吴伊婷[13]基于双寡头竞争模型研究了绿色补贴对政府和企业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为规避反生态倾销,政府的最优策略是为企业提供最优非合作绿色补贴。

从上述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无论是早期针对生态倾销的特点、影响、产生原因以及如何应对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是近年来主要从如何规避国外对华反生态倾销风险的角度所展开的研究,国内外学者结合自身学术背景对生态倾销、反生态倾销及其应对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取得了较为丰厚的研究成果。但迄今为止尚无学者基于微观层面的视角实证检验企业环保投资对反生态倾销的影響。鉴于此,为弥补已有研究的不足,进一步丰富反倾销和环境成本会计理论研究,本文以沪深A股265家重污染行业出口企业为样本,实证检验企业环保投资与反生态倾销的关系,以期为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生态倾销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生态倾销与反生态倾销的由来

20 世纪90 年代,发达国家出于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开始实行环境成本内部化。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过程中,环境标准的高低就成为影响产品成本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生态倾销(Ecological Dumping)的概念随之产生[9]。尽管对生态倾销的表述至今众说纷纭,但多数学者认可的定义是:生态倾销通常是指出口国通过制定宽松的环境标准,降低企业产品成本,使得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竞争优势的行为。从上述生态倾销的定义中不难看出,与传统的倾销即商品倾销相比较,生态倾销的主要特征是:(1)出口国政府制定的环境标准明显低于进口国,生态倾销的主体除了企业之外还要包括政府;(2)出口国产品成本中因未反映或未完全反映必要的环境成本,使得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低价竞争优势;(3)生态倾销的载体是产品,但倾销的内容不是产品本身,而是出口国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4)生态倾销是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利益,它不仅是贸易和会计问题,而且还是环境问题。显然,生态倾销虽然是倾销“家族”中的一份子,但它不是脱离出口产品而独立存在的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表面上看只是对出口国环境的损害,但实质上其损害范围并不限于出口国。

纵观世界各国发展史,绝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建设中都会遇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冲突问题。一般说来,在经济落后或欠发达阶段,经济建设的首要目标是满足人们丰衣足食的需要,即尽快摆脱贫困,解决温饱问题成为国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这一时期人们环保理念缺失,政府环境监管宽松,“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风气盛行,企业忽视甚至牺牲环境来谋取经济绩效也被视为情理之中。然而,环境毕竟属于公共资源,是人类的共有财富,环境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对环境的无度利用甚至损害,并且由此产生的环境损失又大多游离于产品成本之外,这有悖于国际贸易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也是对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利益的损害。有生态倾销必然就有反生态倾销,虽然WTO 相关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生态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但谁都不会否认保护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发达国家对进口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纷纷以环境问题为由发起反倾销,尽管有贸易保护主义的因素,但客观上也会倒逼发展中国家摒弃“杀鸡取卵”陋习,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探索绿色发展之路。

(二)企业环保投资对反生态倾销的影响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经济问题,解决环境问题离不开投资这把“金钥匙”。企业环保投资(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vestment),通常是指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相关方面的资金投入,它是环保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界定的企业环保投资构成内容主要结合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并借鉴唐国平等[14]的做法,将企业环保投资分为以下两类:(1)环保预防性投资。主要包括环保技术的购入与研发投资、环保设施及系统的购入与改造投资以及环保工程建设期的长期借款利息等。此类投资属于资本性环保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从而形成环保资产。(2)环保治理性投资。主要包括排污费等环保税费以及各项环保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等。此类投资属于收益性环保支出,应予以费用化,即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企业环保投资对反生态倾销的影响可通过以下两个不同维度考察:

一方面,当企业环保投资不足时,由于其环保税费的负担低,企业也就没有通过增加环保预防性投资来减少环保治理性投资的动机,因而企业一般不会把资金运用到环保预防性投资方面。此时,企业的环保投资基本上就是指环保治理性投资。环保税费率是指企业支付的环保税费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环保治理性投资水平的常用指标。如果企业环保税费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既表明企业执行的有关环境标准低,政府环境监管政策过于宽松;同時也表明,企业为生产产品所耗费的环境损失未能完全计入产品成本中,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低,环境损失补偿机制缺失,企业产品成本信息不足以信赖。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有环境问题的责难以及由此而发起的反生态倾销调查,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发展中国家企业环保投资不足无疑是主要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当企业加大环保投资力度时,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无外乎既要增加环保治理性投资,同时也要增加环保预防性投资。前者表明,在国家环境标准提高以及环境监管政策趋紧的背景下,虽然企业的环保税费负担加重了,但相应加快了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步伐,企业产品成本信息质量也会因此得到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认可。而后者则表明,企业总资产中环保资产占比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企业的环保能力会因此得到明显的提升。毕竟,环保技术的购入和研发投资可以提高企业现有环保资产的利用效率,惠及企业节能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环保设施及系统的购入与改造投资可以降低企业污染排放量、提高废物资源重复利用率,进而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显然,企业环保资产是改善环境质量的物质基础,增加环保预防性投资彰显了企业管理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战略意识和企业家风范,这种投资活动所带来的环保声誉效应、环保技术创新效应对于企业规避反生态倾销至关重要。

当然,从反生态倾销的认定过程来看,反倾销调查机构所依据的大多是企业已披露的年报信息,因而企业环保投资对反生态倾销的影响可能存在时滞效应,即企业环保投资对当年的反生态倾销不会有明显的影响,但对次年的反生态倾销的影响则会非常显著。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企业环保投资对当年的反生态倾销无显著遏制作用。

假设2:企业环保投资对下一年的反生态倾销具有显著遏制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1.变量选取

被解释变量。本文以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中有无环境问题指控作为反生态倾销(AD)的度量指标,该变量为虚拟变量,若企业遭遇反生态倾销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这是因为从中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反生态倾销案并非独立存在,但通过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所披露的信息可以获得每一起反倾销调查案的指控内容,所以,当企业遭遇反倾销中包含环境问题指控也就意味着企业遭遇反生态倾销。

解释变量。本文参考Nakamura[15]的做法,以企业环保投资额与企业营业收入之比作为企业环保投资(ENI)的度量指标。这是因为企业环保投资额为绝对数,在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所以,本文在搜集企业环保投资额数据后均除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将得到的相对数作为企业环保投资的度量指标。

控制变量。为了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本文参考唐国平等[14]、万寿义和迟铮[16]与王云等[17]的做法,选取出口比重(EXP)、控股股东类型(NAT)、公司规模(SIZE)、销售毛利率(GPM)、资产负债率(DAR)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GROW)六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其中,以出口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来表示出口比重;以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或非国有股来表示控股股东类型,该变量为虚拟变量,若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表示公司规模;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除以主营业务收入×100%来表示销售毛利率;以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100%来表示资产负债率;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差除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来表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此外,本文还控制了年份(YEAR)和行业(IND)的固定效应。

2.模型构建

(二)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0—2016 年沪深A股中有出口业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研究需要对上述样本进行了筛选,最终得到265家上市公司样本,1 855个年度观测值。重污染行业的范围是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在2008年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目录》来界定,主要包括钢铁、煤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造纸、纺织服饰、建材、矿物制品、有色金属、石油加工、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等行业。本文遵循以下原则筛选样本:不考虑上市时间短于样本期的上市公司;ST、*ST公司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不纳入研究范围;剔除资产负债率(DAR)大于1等存在异常值的样本。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主要连续性变量在1%和99%分位数上进行了缩尾处理。

变量中企业环保投资数据主要取自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里的“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项目。具体来说,是通过阅读财务报表附注,将“在建工程”中与环保相关的包括除尘抑尘、烟尘脱硫脱硝和清洁生产等支出与“管理费用”中的环保费用、排污费和绿化费等支出相加,从而得到企业的环保投资额。出口比重、控股股东类型、总资产额、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数据均取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反倾销调查的数据取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在本文中,样本区间为7年,故设置6个虚拟变量,即将2010年设定为基年,当年份(YEAR)为2011年时,令YEAR=1,否则为0,同理处置2012—2016年的年度虚拟变量。实证部分采用Excel2010和Stata13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反映本文所选取的样本特征,对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反生态倾销的均值为0.170,标准差为0.373,表明样本公司遭遇反生态倾销的情形不多;企业环保投资的最大值为0.670,最小值为0,均值为0.083,标准差为3.060,即样本企业的环保投资额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均值为8.3%,最大占比为67%,最小占比为0。这说明各企业环保投资力度差别较大,且大多数样本企业的环保投资力度较弱;出口比重的最大值为0.984,最小值为0.000,均值为0.222,标准差为0.219,这表明大部分样本企业的出口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了两成;控股股东类型的均值为0.450,标准差为0.497,也就是说,国有控股企业占样本总数的45%,非国有控股企业占样本总数的55%,这说明样本企业中非国有性質的略多;公司规模的均值22.162,标准差为1.148,说明样本企业的总资产额相差较大;销售毛利率的均值为0.232,标准差为0.154,表明出口企业普遍能从出口贸易中获利;资产负债率均值为0.436,标准差为0.201,这表明大多数样本企业的资本结构合理,长期偿债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最大值为665.540,最小值为-0.703,均值为0.799,这说明大多数样本企业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都较上年度有小幅度的增长。

(二)相关性分析

本文采用Pearson相关系数来检验任意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Pearson相关系数的绝对值越大,相关性越强。Pearson相关系数的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本文所选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均小于0.500,表明本文选取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构建的回归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据此进行回归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三)回归分析

企业环保投资对反生态倾销影响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 所示。表3的列(1)和列(2)是以样本企业当年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为被解释变量,列(3)和列(4)是以样本企业下一年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为被解释变量。列(1)和列(3)是仅加入企业环保投资、年份和行业控制变量的回归,列(2)和列(4)是进一步加入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为了考察企业环保投资在更长期限对反生态倾销的影响,列(5)以样本公司在未来两年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为被解释变量,并以2010—2015 年为样本期进行回归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列(1)和列(2)显示,企业环保投资与企业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在10%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6.561和-6.585,即企业的环保投资力度越大,企业当年遭遇反生态倾销的风险越小,本文的假设1不成立。这表明,影响反生态倾销调查的信息不仅仅是企业年报,企业季报甚至月报中所显示的环保投资信息对当年的反生态倾销同样具有遏制作用。列(3)和列(4)显示,企业环保投资与企业在下一年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在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8.024和-8.053,即企业加大环保投资力度,可以大大降低企业在下一年遭遇反生态倾销的风险,本文提出的假设2得到验证。列(5)显示,企业环保投资与反生态倾销在10%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为-5.636。这表明,从长期(两年)来看,企业环保投资对反生态倾销依然具有遏制作用。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分别运用以下方法:(1)工具变量法。为降低内生性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选取企业环保投资滞后1期变量(ENIt-1)作为企业环保投资(ENI)的工具变量,并采用两阶段回归法(2SLS)重新对模型进行回归。(2)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倾向得分匹配是通过多种匹配方法找到与处理组尽可能相似的对照组进行配对分析,由此得出的控制组与处理组样本中可以排除控制变量的混淆作用,从而得出较好的效果。将样本中有环保投资的企业视为处理组,而未发生环保投资的企业视为控制组,随后再根据相应的匹配方法将两组企业进行一一匹配,使得匹配后的两组企业除了有无环保投资之外,其他特征变量均保持一致。经过倾向得分匹配处理后形成的控制组就是处理组的“反事实情形”,这样就可以排除掉其他特征变量的混淆,直接比较同一家企业的环保投资增加与否对遭到反生态倾销的影响。为了评估企业增加环保投资的效果,本文选取2010—2016年作为样本期,选择部分控制变量作为衡量企业多维度的特征变量,并以半径0.010进行半径匹配再次进行回归。通过以上两种方法的回归结果显示,各变量系数的正负关系,以及变量在模型中的显著性与之前的回归结果相一致,说明本文的实证结果稳健。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以2010—2016年沪深A股265家重污染行业出口企业数据为样本,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实证检验企业环保投资与反生态倾销的关系。研究发现,企业环保投资与企业是否遭遇反生态倾销显著负相关,即企业加大环保投资力度,不仅对下一年的反生态倾销具有显著遏制作用,而且对当年和下两年的反生态倾销也同样具有显著遏制作用。

(二)政策建议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强化企业环保投资的政府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属于公共产品,政府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生态倾销的主体之一,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制度引领作用,是规范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缩小中国与发达国家环保投资差距,以及规避国外对华反生态倾销的必由之路。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政府有关部门应强化对企业环保投资的监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全面实行与发达国家趋同的环境标准,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来引领企业加大环保投资力度,加快环境成本内部化进程;将企业负责人作为环保的责任主体,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将环保投资纳入到企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便在考核企业财务绩效的同时也要考核其环境责任履行情况;建立企业环保投资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环保投资卓有成效或不达标的企业负责人要奖罚分明,从而激发企业环保投资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第二,加大企业环保投资的政策扶持力度。数据显示,超过80%的环境污染物产生于企业,企业已然成为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18]。企业是环境污染的源头,环境保护必须从源头抓起。但由于企业环保投资难以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具有投资多、周期长等特点,这就决定企业并没有主动开展环保投资的意愿[19]。因此,对企业环保投资应予以必要的政策扶持。(1)环境作为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经济外部性特征,对企业环保投资给予政府补助,是对企业因履行环保责任而付出的经济补偿,同时也是对企业在环保方面所做贡献的奖励;(2)摒弃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做法,树立“先预防,后治理”的现代环保理念,政策扶持的重点应从事后转为事前,即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环保设备和环保技术,加大企业环保预防性投资的政策扶持力度。

第三,完善企业环保投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按照会计上的重要性要求,环保投资信息应为企业重点披露的信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环保投资信息的需求,现行企业环保投资的会计核算应作以下改进: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总分类账户下均应设置“环保用”明细分类账,用来核算企业有关环保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并为企业环保资产折旧和摊销的计算创造条件;增设“环保税费”总分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环保税费、环保固定资产折旧、环保无形资产摊销、环保部门员工薪酬以及预提环保准备金等相关业务;反倾销调查机构是出口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按照会计相关性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应在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附注中,将现行制造成本法下的产品成本信息转换为反倾销调查机构所需的完全成本信息,以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产品成本中环境成本信息的分析利用。

第四,建立环保准备金制度。环保准备金,是指为了应对环境污染突发性事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重污染企业极易发生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环境污染突发性事件,虽然这种事件有的属于非常原因所导致,有的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所引发,但实质上均为生产经营活动所累积环境损害风险的集中释放,且一旦发生,其环境修复费用高昂而集中。因此,按照企业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环保准备金,并在税前列支,既符合会计上的谨慎性要求,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对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支持,更为企业日后发生环境污染重大事件时进行环境修复提供物质保障。建立环保准备金制度,是中国企业环境损害风险管控对税收和会计制度创新的呼唤,同时也是推动企业加快实施环境成本内部化进程的战略性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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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巴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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