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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问题和完善

2019-01-13吴晓佩

魅力中国 2019年13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定罪犯罪行为

吴晓佩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特点

(一)侵权主体广泛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有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且都没有其他限制条件。具体来说,包括个人、商家。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型主体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等已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积极实施者。

(二)所侵犯客体兼具人身和财产利益属性

一方面,个人信息所体现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因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人身属性。另一方面,在如今这个“信息就是金钱”的时代,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商家来说就是潜在的商业价值和利益,因为商家一旦掌握了消费这的个人信息,就知晓了消费着的偏好和需求,从而及时调整自己的营销策略来获得更大的收益。由此可见,公民个人信息也具有财产属性。

(三)侵犯行为多样化

非经个人信息所有者的允许,出售、提供、窃取、购买等行为都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现在的侵犯行为以网络手段为主。比如,从商家、商城、短信群发平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获取个人信息等。

二、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现状

多年来,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一直不太重视,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才使得我国正式确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对其进行了完善,包括对罪的合并、扩大犯罪对象、提高法定刑等方面。这些调整有利于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也说明了我国已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三、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适用中的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界定不明确

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只有对它有准确的认定才能正确定罪。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解释,这将导致定罪的模糊化,降低该罪的适用效率。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二字是否意味着,我国只对侵犯中国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刑法在这里也没有进行说明。

(二)实行行为的列举不够全面具体

目前《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行为之列举了:出售、提供、窃取和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都是一些传递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信息传递的目的就是未来让自己或他人利用它,那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同时,像窃取信息这种行为本身就违法的行为当然应该受到刑法追究,但像购买信息这种中性行为该如何界定呢?我国《刑法》目前还没对此作出规定。

(三)对“情节严重”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关司法解释目前还没对其进行解释,这也是我国《刑法》常见的问题,有一些犯罪中的情节严重也没有相应的解释。情节严重本就是一个很难拿捏的词语,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释,将会等同扩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同一类案件的判决存在很多出入。例如,在有的案件中,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十几条,被告人却被定罪;而有的案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已达上百条,被告人却无罪。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完善

(一)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基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从中可以看出,该通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是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我认为《刑法》可以借鉴上述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规定在法条中。同时,我认为还可以将“公民”二字删除,因为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可能之局限于本国公民。因此,“公民”二字在这里显得多余,还易产生误导。

(二)完善实行行为种类的缺失

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行为类型,因为物只有被利用之后才能获取其价值,公民个人信息也不例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或提供都是为了将其利用后所带来的利益,而且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比个人信息的简单传递要大得多。因此,我建议应将非法利用公民信息的行为入罪。要利用必须先获取,我认为非法利用的主体可以是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也可以是非法获取的主体。比如像购买信息这种中性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规制。因为购买信息就是为了利用它,而且行为人选择从他人而非信息所有人本人那里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一般都是要实施不利于信息所有人的行为。因此,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和其他实行行为一样侵犯了受害人的利益,其应该受到明确的刑法规制。

(三)明确“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

综合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总结出应从以下四点来认定情节严重:第一,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数量越多,说明案件波及的面越广。第二,行为人犯同类犯罪的次数。这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次数越多,恶性越大。第三,行为人从中获取的利益数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般是为了谋取利益,该利益数额也是一个重要的情节标准。第四,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这里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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