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清代的任官回避制度
2019-01-13周佳
周佳
(内乡县衙博物馆,河南 内乡 474350)
我国的任官回避制度在东汉末年已经正式确立,在明清时期极为完备。任官回避制度是衙署文化及官德文化中不可不谈的内容。笔者将从内容和作用两个方面来谈任官回避制度。
一、任官回避制度的内容
(一)地域回避与亲属回避
地域回避即任职官员所在籍贯与任职地区不能相合或接邻。明清时期以地方官的权力范围和职能定位决定回避范围的大小。大体规定如下:避原籍、寄籍、商籍。明初的任官“南北更调法”,将回避范围调整为原籍。清顺治年间规定“督、抚以下,杂职以上,需回避本省”即不允许总督巡抚、知府知县等实权官员在本省任职。还有规定“在京户部司官、刑部司官,回避各本省分司”,很显然是为了防止两部官员在涉及本省的事务中徇私枉法。清代对官员地域回避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如“外任官避原籍、寄籍以及邻省接壤五百里以内。”有趣的是河南省内乡县清代的知县不少籍贯是南方省份,包括著名的章炳涛知县。可见地域回避制度直到清代末期还是执行的比较好的。
乾隆末期出现了异地为官的地方官和本地的刑名钱粮胥吏沆瀣一气祸害百姓的现象。针对此现象,雍正年间任官回避制度把佐贰杂职也囊括到五百里内回避之列,规定佐贰杂职必须在五百里外的地方任职。候补官员要回避距本籍五百里以内的职缺。
亲属回避即有直接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员,避免在有利益相关的机构任职。如同一衙门,或有直属关系或互为监察的机构任职。清代不允许在同一部门有直系关系者任职,如康熙三年规定,“凡回避,京官尚书以下笔帖式以上,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任一署,令官卑者回避,官同则后补之人回避”。把回避的具体程序都讲得清清楚楚。
(二)姻亲回避与职务回避
乾隆时期把官员的亲属回避范围扩大到外姻亲属,如官员外公和舅舅,官员的岳父和内弟,官员的女婿及亲外甥等,均在回避之列。雍正时期甚至规定,五服之内的同族之人,无论住处何方都应回避。钦派的拣选官员如与被选之人在族亲中有祖孙父子、胞伯叔兄弟、外姻亲中有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之女婿、嫡甥,不准再担任拣选官,以杜绝官员把“至亲之人” 挑选为官。规定非常详细严格。
职务回避即某些官员不能担任某些特定职务。如监察官的回避。清朝规定,父兄在京现任三品堂官以及在外任督抚之职,其子弟不得被考选为御史。如果子弟有任科道官的,要向都察院据实禀奏进行回避。如特殊职务的回避。军机处是清朝设置的中枢权力机关,地位远在六部之上。清朝明文规定不许文武高官的子弟充任军机章京。显然是为了防止内外交通,泄露朝廷机密。如户部刑部的回避。刑名钱粮事关国计民生,相关亲属须回避。清代职务回避较有有趣的是户部司官不用江浙人。因为江浙地区系国家经济命脉所在,为防止弄虚作假,故禁止江浙籍人担任户部官员,如师生关系的回避。明清时期科考舞弊案层出不穷,主考官和考生之间的请托、门生故旧的关系严重损害了科考的公平性,明清对考生与座师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清代规定“若取中之人为督抚司道,而考官适在下属,应令官小者回避”。当考生出任督抚要员时,考官恰好在其属下任职,考官须回避。此外,一律不允许乡、会试主考,同考官子弟亲属参加考试。
二、任官回避制度的作用
封建王朝的君主集权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解决皇权和官僚之间的矛盾,统治者只能在两者之间找暂时的平衡,既要官员发挥其作用,又防止官员本身的不法行为。明清两朝系封建帝制晚期,以明朝废除宰相制为标志,表明帝王与官僚集团的矛盾更加尖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清代的任官回避制度抑制了官员贪污腐败、结党营私以及地方势力膨胀,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保持封建王朝政权的稳定。
(一)抑制了官员贪污腐败和结党营私,有利于保持王朝政权的稳定
清初的几任皇帝自身能够励精图治,官员也相对地恪尽职守,吏治较为清明。雍正因继位存在合法性争议,深知党争的危害于是亲自写了《朋党篇》让官员们传阅,对官员们起到警告作用。中国古代社会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之上,重人伦、轻法律,重宗族、轻国家。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传统背景下,如果任由官员提拔亲属子弟故旧,天然的血亲关系加之官场的利益纽带容易使他们结成紧密的利益集团,党同伐异,危害朝廷。
回避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避籍、避亲,而籍贯和亲属关系在地缘和血缘上通常是重合的。回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减少了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对官员履职的牵制,有利于抑制官员结党营私、改善吏治,提高行政效率。
(二)回避制度有助于抑制地方势力膨胀,增强中央政府权威
清朝自裁撤三藩和平定准噶尔叛乱之后至王朝末期,再也没有形成大的地方割据势力。清朝国土广阔,督抚管辖的面积远超过今天普通省的面积。不少总督节制两省军政要务,严格规定督抚回避本籍,有助于防止督抚专权、强化朝廷权威。清朝的亲属回避规定基本上囊括了官员重要的亲缘关系,从而将基于亲缘建立的种种关系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官员结党营私、为害一方。
回避制体现了统治者对官员的分而治之策略,再加上对主要官员“三年一调任”的规定,使地方长官很难在短时间内聚集起可以对抗中央的资源,防止尾大不掉。藩镇割据豪强林立的局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能出现。清末的东南互保是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不能简单地用回避制度失效来分析。
(三)回避制有利于保持古代官僚体制的正常运转。
官僚体制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是官员廉洁自律、奉公守法,这在人治的封建社会尤为重要。明清时期地方深受胥吏之害,王朝统治者把胥吏、师爷、幕友等佐贰杂职列入五百里回避范围之列,意在防止上下勾结、欺压百姓。在宗法制社会如果不实行回避制,会容易造成地方官任人唯亲、中饱私囊,横行乡里,激化官民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官逼民反,严重动摇王朝统治根基;另外,由于情感利益纠葛,官员倾向于提拔自己的亲属、故旧和亲信,贤能之士被阻隔在官僚体制之外,近亲繁殖造成各部门充斥无能之辈、行政效率必然低下,影响官僚体制的正常运转。
总之,清代的官员任职回避的范围逐渐加大,回避的关系逐渐增多,回避的规定逐渐加细,回避的执行逐渐严格。任官回避制度抑制了官员贪污腐败和结党营私,有助于抑制地方势力膨胀,增强中央政府权威,有利于保持古代官僚体制的正常运转,有利于保持王朝政权的稳定。为封建王朝的续命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