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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庭审程序的研究与展望

2019-01-13靳栋

魅力中国 2019年15期
关键词:速裁庭审审理

靳栋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刑事速裁审理程序的立法出台

2018年10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规定速裁程序,《决定》在第三编第二章增加“第四节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本土化时代已经到来。

(二)刑事速裁审理策程序缺乏定位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司法实践表明,庭审形式化问题严重,据“中国庭审公开可查的刑事速裁庭审视频,基本上持续时间2-11分钟不等,和诸多试点研究报告相统一,从司法实践层面来说,刑事速裁庭审虚化已是常态。

(三)解决司法突出问题发挥作用

刑事速裁庭审程序的研究,致力于发现现实存在的问题、找到完善的方案,为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问题提供机制,为构建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弥议程序结构性缺憾、营造多元化的刑事诉讼格局、实现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发挥积极作用。

二、发展脉络及代表性观点

(一)美国:辩诉交易

刑事速裁的审理程序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最早期的辩诉交易制度是为了获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快速处理案件而产生的。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就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商,它是市场经济中的契约自由观念在刑诉中的体现。通过这种交易,控辩双方可避免因举行对抗式审判程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双方均可从其中得到收益。

(二)德国:刑事处罚令

德国刑事处罚令制度最大特点是书面审理。做出刑事处罚令的依据并非是庭审程序,而是检察官提交的书面文件。如果被告人不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令的处理结果,则可以要求进行审判,刑事处罚令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判决,在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制度有其弊端,托马斯·魏根特提出“这种通过信件认定刑事犯罪的简易做法还是具有危险性的:被告人会把刑事处罚令当作需要付款的账单” ,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三)法国:违警罪审理程序

贝尔纳·布洛克在其专著中对违警罪审理程序进行了描述:“治安法官可以在正规的开庭审理程序之外对属于其管辖的违警罪案件进行审理裁判,亦即一种对违警罪进行制裁的不经开庭辩论的简易制度。” 违警罪审理程序仅适用于单处罚金刑的违警罪案件,是否运用这一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在于检察机关。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只需向法官移送追诉案卷和一并提出的意见书。

(四)日本:略式程序

略式程序是指简易法院根据检察官的请求对于所管辖的轻微案件不开庭审理制度。“简易法院只进行非公开的书面审理,根据检察官提出的材料判处财产刑(但实际上也可以宣告缓刑、附加没收刑)。”检察官的请求在提起公诉时同时提出,实际上在起诉状上同时写明“提起公诉、请求略式命令”字样,起诉状同时兼作略式命令请求书。这种制度参考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刑事协商制度,目的是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日本的刑事诉讼一直以来保持着学习与自我创新的同步并举,一方面勇于探索新事物,一方面勇于改正硬性移植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五)我国:速裁程序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我国刑事速裁的审理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开庭审理;第二,当庭宣判;第三,庭审内容简化;第四,庭审期限较短。

三、我国刑事速裁审理程序的已有研究成果及评价

(一)基本定位:存在争议

学界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1.狭义的庭审简化程序

该定义主要是针对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往往是在普通审判程序基础上来简化庭审的部分环节,使得庭审想对简化,甚至是省略庭审的某些部分,例如,将事实陈述部分予以省略,去掉证据的调查程序,而直接进入量刑环节,有时候,也会出现在初步庭审阶段作出裁判,还保持扩只保留审判环节的简易程序。

2.处罚令程序

处罚令程序,是一种对轻微案件适用的书面审理程序。在该程序中,法官根据检察官的书面申请直接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开庭审理案件,处理程序十分简单,且速度极快,最大限度的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处罚令程序只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处罚令程序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行政处罚”色彩的刑事裁判程序。这种书面审理程序是庭审虚化的必然产物。

3.辩诉交易为代表的被告人认罪程序

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以降低指控等级、减少指控罪名或建议从轻判刑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的有罪答辩。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辩诉交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任何种类的案件。

总的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速裁审理程序不存在书面审理、辩诉交易,更加接近于是一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程序。据笔者查找和阅读的文献资料,国内尚未有专著或文献系统论述刑事速裁程序的定位。

(二)审理方式:众说纷纭

1.开庭vs书面

根据笔者收集到的文献资料,审理方式刑事速裁程序中存在较大的分析,“在我国刑事司法发展仍有待完善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做法并不适宜。”有学者提出:“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讲庭审的意义,开庭审理即是对被追诉人公正审判权的基本要求。”开庭审理是有其合理性的,“由法官主持的当庭审查方式,一方面将控辩双方私下进行的协商和交易过程暴露在法庭上,另一方面也给予被告人重新考虑是否接受协商结果的机会,有助于确保被告人当庭所作的选择确实是出于真实的意愿和理性的选择。”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司法现状:“案多人少、程序繁琐是司法效能整体不高的共通原因。每个案件平均用时为3.3-10分钟。法官的工作重心客观上已移至庭前准备,包括审查资料、做出判断、多方沟通等,庭审呈现出明显的形式化趋势。”速裁程序审限短暂,如果加以合理的逻辑推断,这必然要求法官的工作重点要放在庭前准备上,包括对裁判结果预先已成竹在胸。

(三)庭前活动:充分准备

庭前活动对于刑事速裁程序至关重要。陈瑞华教授指出:“独任法官在开庭前应当全面阅卷,审查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一旦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法官有权立即终止适用速裁程序。”

我国刑事审判前阶段没有设立预审法官制度。根据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经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发现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都可以将案件纳入速裁程序的轨道。但是,由于审判前阶段没有设置预审法官制度,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分流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而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各自进行操作。鉴于此,有学者提出“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梳理案件的重点与焦点,全面审查、核实事实证据,求证被告人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否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确保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保证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程序适用不存在争议。”刑事速裁审理程序的庭前准工作十分重要、必不可少,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四)庭审活动:实质/形式?

根据笔者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收集到的刑事速裁庭审视频发现,绝大多数的听庭审活动没有实际的意义,通过“中国知网”搜索到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研究以来的诸多学术文章,基本上都证实了速裁程序庭审被虚化的事实。此外,目前学界对于“庭审活动”的研究寥寥无几,散见于各学者针对刑事速裁程序论述的文章中,有学者提出“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法院没有必要对定罪问题进行实质性的法庭审理,但应对量刑问题保留法庭审理的空间。”具有一定参考性。

(五)审理期限:一味缩短是否合理

笔者纵观已阅诸多学术论文中,“简化程序”、“缩短审限”等观点诸多,例如樊崇义教授在其文章中专门提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设立的出发点就是提高司法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快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因此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该比刑事简易程序更为简化,方能体现出其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性。”其他学者也大多持此观点,不再赘述。

就这一问题,想反思下缩短审限的“限度”问题,一味缩短审限并非是明智之举,应当有一个恰当的审限规定。李本森教授就该问题曾做过问卷调查,“有的法官在问卷中给出这样的理由: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只是简化了庭审的环节,缩短了庭审的时间,但是所有的工作都压缩到了庭前,开庭之前相应的判决书必须由庭长签发,尤其是拟判缓刑的案件,必须准备好相应的审理报告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讨论通过,方能判刑。”可见,在速裁案件,审理期限并非一味缩减,需要有一定的调整空间。

(六)审级制度:上诉/终裁?

1.允许上诉

我国刑诉法并未对速裁程序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目前学界对这一点的研究较少,有学者提出,直接采用“一裁终局”的做法,究竟这种做法是否能够契合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速裁程序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2.一审终审

部分学者认为,一审终审制应当是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核心区别,如果允许被告人上诉,上诉后案件审理一般需耗费两个月的时间。如此二审的时间成本依然很高,速裁的实践意义会大打折扣;另外,从域外经验看,德国、法国实行的刑事处罚令程序是一审终审制;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制度规定除了被迫协商等情形以外,原则上被告人不享有上诉权。

四、我国刑事速裁的审理程序的展望

刑事速裁审理程序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精细化发展、优化司法资源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立足于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着眼于既有试点改革业已初步成型的制度架构,未来刑事速裁审理程序发展,必然需要在现有改革成效基础之上,重新审视取得的成绩和潜在的问题:宏观层面上,既需要将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起来,完善相应程序试点改革的法律规范、规定,通过设置系统、科学、可行的试点方案方能推动该项刑事速裁审判程序的发展,又需要强调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到位及其与国家公权力互动的协调;微观层面上,重点剖析导致前述一系列难题的多维诱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提升理念认识、推动制定立法规范、健全刑事速裁审理程序措施配套制度等举措,为刑事速裁的审理程序逐步适应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的发展需求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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