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西部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化建设性意见
2019-01-13杨武胜
杨武胜
(南宁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一、我国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化建设的现状
我国西部是民族区域经济和文化交流重要区域,其特殊的地域环境使得民族区域经济非常落后,民族法制化建设法律观念、法律认同和法律行为比较淡薄,并受到国家法律、宗教信仰、宗教教规与民族习俗为主体的法律文化多重影响。加上民族区域地带偏远,生活方式较为保守,法律知识认识程度不高,现代法律文化、习惯势力和落后的思想观念严重地制约了民族区域经济的法律进步。
(一)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化建设成效不明显
司法体制缺乏公性监管力度,司法腐败仍然存在,民族地区少数行政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的甚至执法违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近年来,民族区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有罪不究,执法不公,刑讯逼供等诉讼中的突出问题依然存在,人民反映强烈。
(二)民族区域经济市场发展迟缓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西部的开发,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等方式大力扶持民族区域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效。以市场化取向改革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但与沿海地区相比差距明显。由于民族区域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落后,市场主体缺乏活力、规模较小等因素,民族地区法制化建设意识薄弱。
二、西部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强西部民族区域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格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西部民族区域经济民主法制化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民族区域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化建设有机统一不可分割,前者与后者相互相成,目前我国正处于不断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和法制建设体系的过程中,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化建设必须适应这个进程,否则,不仅会影响民族区域经济发展工作,而且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三)加强西部民族区域经济民主法制化建设,是贯彻新时代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西部大开发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由于民族区域经济民族人口多,民族自治地方复杂,要实施民族区域经济大开发,没有良好的民族法制环境作保障是不可想象的。历史经验表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民族区域经济的民群众的利益、局部利益的现实意义。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他们的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之间,有时也是有矛盾的,需要恰当的处理和调整,有利于提高民族区域经济发展。
三、当前我国西部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存在的不足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西部民族区域经济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一些不足,笔者浅谈以下几点:
(一)西部民族立法体系不够合理。
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西部民族地区自治条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只能由民族区域自治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西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而产生,致使一些拟定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草案和法规修改草案迟迟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民族立法体系特殊民族区域经济立法进程,很不适应当前西部民族区域自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民族法规特别是民族区域经济法规的需要。
(二)自治法监督力度不够完善,本土思想严重。
法制建设从其当前新形势下来分析,建立法制政府,依法执政,区域法制权力机构不合理,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加上民族地区监督力度不够完善,难以从严管理,依法执政,阻碍民族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西部民族区域经济法制理论研究缓慢,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建设研究,跟不上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四、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性意见
当前,西部民族区域经济发展法制理论研究基础比较薄弱,对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建设面临的最大实践问题还缺乏专门研究。民族区域经济法制理论研究的缓慢与薄弱,使得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建设地方的法律质量不高,又使得民族区域经济立法体系实践缺乏理论指导性意义,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依照当前民族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和教育特点及当地风俗习惯运行的民主法制建设,笔者浅谈以下途径来完善:
(一)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建设体制
努力加大民族区域经济法制制度,实现立法工作者、实践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相联系,保障民族区域人民群众都能参与到民族区域立法活动中来。
(二)规范民族法制建设体系
对现行的民族区域法制建设中不合理、不规范的部分及时进行民族立法修改和补充,并在立法中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大融合大发展共同进步。
(三)加强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民族制约的权力体系,让民族地区的人民有权力、有能力实行监督机制,纠正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规范,抵制对合法权益的侵犯,确保区域自治权力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