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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社会网络的技术:区块链在著作权交易中的应用再检讨

2019-01-13臧志彭

关键词:区块节点

臧志彭, 崔 煜

(华东政法大学 传播学院, 上海 201620)

近年来,在虚拟货币发展与政府机构介入等背景下,英国、日本与中国等多国政府及国际间组织均出台了与虚拟货币及区块链等现象和技术相关的政策或研究报告,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 technology)日渐为各界瞩目。所谓区块链,指的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分布式账本(distributed ledgers),这种算法表现出显著的点对点(peer-to-peer)特征,不依赖于特定中心节点,所有节点共同维护、共同记账,单一节点无法篡改。[注]① S. Oh and S. Wallsten, “Is Blockchain Hype, Revolutionary, or Both? What We Need to Know”,https://techpolicyinstitute.org/wp-content/uploads/2018/04/Is-Blockchain-Hype-Revolutionary-or-Both_What-We-Need-to-Know.pdf, 2018-04-03.目前看来,区块链是作为比特币(bitcoin)的底层技术而出现的,在国内研究者看来,区块链仅仅是技术组合而不是新技术,但事实上,作为阿瑟(Brian Arthur)意义上技术演化的结果,[注]② 布莱恩·阿瑟:《技术的本质:技术是什么,它是如何进化的》,曹东溟、王健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这种被称为去中心化的技术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者对于数字货币固有问题解决的长久努力。[注]③ A. Back, M. Corallo, L. Dashjr, et al., “Enabling Blockchain Innovations With Pegged Sidechains”, http://www.opensciencereview. com/papers/123/enablingblockchain-innovations-with-pegged-sidechains, 2014-10-22.在现有的研究中,尽管这一技术在实际运用中仍面临效率不高、资源耗损及囚徒博弈等诸多问题,[注]④ N.T. Courtois and L. Bahack, “On Subversive Miner Strategies and Block Withholding Attack in Bitcoin Digital Currency”, Eprint Arxiv, 2014,1:1402.1718.但仍被认为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这是因为,人们认为这一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特征。基于银行等中心化机构面临的信任问题,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在首次提出的比特币构想中,尝试借助技术手段实现无须第三方信任主体支持的“点对点”(peer-to-peer)交易系统。[注]Satoshi Nakamoto,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http://bitcoin.org/bitcoin.pdf, 2008.这一机制后来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称为“去中心化”,即各节点彼此平等,交易过程的每个环节通过各节点参与共识机制实现,信息验证、存储以及维护等均无须中心化硬件或管理机构。[注]杨昊:《波动之后的全球化新进程与全球治理的新议题——区块链、人的流动与权威的跨国耦合》,载《学术界》,2018年第4期,第150-160页。而由于交易是基于协商一致并由算法确认的协议(based on cryptographic proof),因而其目的实际上是试图建立一种信任替代机制,由以往“信任人变为信任机器”,[注]王珍珍、陈婷:《区块链真的可以颠覆世界吗——内涵、应用场景、改革与挑战》,载《中国科技论坛》,2018年第2期,第112-119页。在此意义上,《经济学人》杂志称之为“建立信任的机器”。[注]“The Promise of the Blockchain: The Trust Machine”, The Economist, 2015, 31.区块链技术的这些特性引致了对去中心化合作秩序的讨论,在有关研究者的论述中被概括为区块链3.0。[注]区块链1.0为虚拟货币阶段(Currency),2.0为智能合约阶段(Contracts)。参见:Melanie Swan, Blockchain: Blueprint for a New Economy, O’Reilly Media, Inc., 2015.然而,近来的研究表明,区块链技术在实现去中心化时面临潜在技术风险。在此思路下,本文认为,区块链无法实现著作权去中心化交易模式。

一、 当前的讨论及其问题

经由区块链可以变革著作权交易模式的观点已为多方论述。[注]聂静:《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载《出版发行研究》,2017年第9期,第33-36页。这种观点认为,在信息网络时代,经由中心节点完成的著作权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模式)使得多数收益被中心机构获取,而不是由创作者享有,这种合作秩序在某种意义上与人们朴素的正义情感相悖(例如“多劳多得”)。[注]J. Silver, “Blockchain or the Chaingang? Challenges, Opportunities and Hype: The Music Industry and Blockchain Technologies”, https://www.create.ac.uk/blog/2016/05/12/blockchain-or-the-chaingang/, 2016-05-12.而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记账工具,在实现创作信息确认与交易的智能合约化基础上,通过点对点的运作方式可以确保创作者直接从消费者手中获取收益,取消了委托—代理环节,实现了去中心化模式。

在这些讨论中,新的应用设计均建立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征之上。 然而,正如一些研究者指出的,区块链技术正面临“中心化”问题。[注]陈一稀:《区块链技术的“不可能三角”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研究》,载《浙江金融》,2016年第2期,第17-20页。针对比特币区块链的工作量证明机制(proof of work,简称pow),近年来计算机科学中的研究表明,理性的矿工(rational miners)将倾向于加入利己主义者,这种利益团体将在规模上不断增长,直至成为多数者(超过1/2)。[注]I. Eyal and E G. Sirer, “Majority Is Not Enough: Bitcoin Mining Is Vulnerabl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inancial Cryptography and Data Security, Springer, Berlin, Heidelberg, 2014, pp. 436-454.而在目前的比特币发展中,这种中心化趋势已经显现。[注]M. Atzori,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Decentralized Governance: Is the State Still Necessary?” Journal of Governance and Regulation, 2017, 6(1), pp. 45-62.这意味着,在有关区块链解决著作权问题的讨论——如果不是完全忽视的话——显然低估了技术使用者(即著作权交易者)互动行为的复杂性。

有关去中心化的反思表明,技术的应用不能被孤立地看待,相反,技术始终是嵌入(embedded in)在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中的,而社会网络则呈现出显著的复杂性特征(complexity)。区块链技术能否实现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仍然需要关注技术使用者及其互动关系。由此,著作权交易问题实则是长久以来备受关注的合作秩序问题。在已有的研究中,尽管已经有论者对此关注,但是这些讨论严格依赖于技术利用者的高度理性与自利假设,而且技术利用者在初始时刻被视为孤立的个体,而不是已经处于网络结构并受其影响的节点(nodes)。这意味着,很大程度上,实际的互动过程在约束条件下被简化了。由此,我们需要转入复杂性视角下的社会网络分析路径。

本文旨在重新思考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确权与交易中的运用,我们试图说明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与应用是嵌入在目前我们所处的社会网络中的;节点(技术使用者)本身会随网络发生改变并反馈于网络结构,中心化的节点会出现,去中心化的合作秩序无法完全实现。此外,尽管中心化节点存在一些问题,但在信息过滤等其他层面仍然发挥着关键作用,因而是否需要经由某种装置实现去中心化应该受到更多关注。由此,研究将对社会网络理论进行介绍,尤其是引入复杂科学在社会网络方面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分析区块链技术的中心化趋势和区块链的证明机制;特别要探讨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的应用,提出有关著作权交易委托—代理模式的其他面向,借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二、 嵌入、社会网络与复杂性

“嵌入性”(embedded in)概念可追溯至斯密《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并在波兰尼《巨变》中得到重申。[注]林南、孙准模、高柏:《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经济——以网络社会网与经济为例》,安真真译,载《社会学评论》,2018年第2期,第3-18页。在此,嵌入性强调了一种统一性的观察视角(经济嵌入了社会)。而更令人瞩目的研究来自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这种观点认为“有待分析的行为与制度是受持续的社会关系制约的”。[注]马克·格兰诺维特、理查德·斯威德伯格:《经济生活中的社会学》,瞿铁鹏、姜志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6页。而在此后,有关嵌入性的论证有了更深入的发展,一方面,有关“认知的”“文化的”以及“政治的”嵌入性思考已经远远超出格兰诺维特对于社会关系嵌入性的分析范畴;另一方面,有关嵌入性程度的思考开始关注嵌入程度的差异对特定对象的影响。

事实上,有关嵌入性的思考在更大范围内涉及“社会网络”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社会网络理论从社会网络关系或人际关系的网络结构出发来解释社会现象,“提供了一个结构主义的微观基础”,[注]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14页。但这些讨论仍然主要关注非经济现象[尽管有一些例外的研究,如怀特(White)[注]H. C. White, “Where do Markets Come From?”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1, 87(3), pp. 517-547.]。而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讨论则在此基础上探讨社会关系网络的差异是如何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的,这意味着,社会网络研究开始并且更多地关注其他社会系统(而不仅仅是非经济系统)。而自伯特(Burt)提出“结构洞”(structure holes)以来,网络节点的异质性对网络性质的影响受到关注。[注]在伯特的研究中,企业家填补了社会网络的结构洞,因而对组织网络的影响更为显著。参见:罗纳德·伯特:《结构洞:竞争的社会结构》,任敏、李璐、林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在近来的研究中,已经有论者更进一步地探讨持续社会关系的结构基础,例如,林南将其归于宏观社会结构。[注]林南、孙准模、高柏:《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经济——以网络社会网与经济为例》,载《社会学评论》,2018年第2期,第3-18页。

有关社会网络(因而也是关于嵌入性)更为一般性的研究来自复杂性科学。实际上,目前看来,尽管对于许多现象的社会网络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基于新经济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但嵌入性与社会网络已经被视为“经济行为与社会体系间的相互引导、促进和限制的复杂联系”。[注]杨玉波、李备友、李守伟:《嵌入性理论研究综述:基于普遍联系的视角》,载《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从形成具有集体智能(collective intelligent)的超生物(superorganism)的行军蚁群落到人类的经济系统以及互联网网页结构,一旦我们承认普遍存在的非线性联系,对于结构形成及其变化的思考就进入了复杂性科学视域。[注]梅拉妮·米歇尔:《复杂》,唐璐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年,第3-13页。根据哈耶克描述,复杂性在于,只要数量足够大,即便在最简单的规则下,经由微观层次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形成的宏观秩序都无法预见。据此,我们所处的社会网络即是典型的复杂现象之一。此时,对于社会网络的讨论已经是一个跨学科问题了。这些新进展至少包括:(1)个体理性(如此前研究者声称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是否完备不再重要;[注]培顿·杨:《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度的演化理论》,王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3页。(2)基于正反馈机制,社会网络成为一个结构不断得以再创造的过程;[注]布莱恩·阿瑟:《复杂经济学:经济思想的新框架》,浙江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51-53页。(3)在符合小世界模型的网络结构中,基于黏着偏好,幂律成立,因而有重尾分布(heavy-tailed),而不是泊松分布(Poisson distribution)。[注]G. Corso, L. S. Lucena and Z. D. Thomé, “The Small-world of Economy: A Speculative Proposal”, Physica A: Statistical Mechanics and Its Applications, 324(1-2), pp. 430-436.

三、 证明机制、网络嵌入与中心化

作为一种新技术,区块链的运作由多种机制共同组成,即是由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组成的系统。[注]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载《自动化学报》,2016年第4期,第481-494页。而囿于不诚实节点(dishonest nodes)的存在,为了实现去中心化,必须设计某一算法自动锁定交易节点,由此,证明机制与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激励机制设计成为关键。目前看来,尽管工作量证明机制存在资源耗损问题,但仍被视为实现不依赖第三方主体干预并自动纠偏的核心算法。中本聪在设计中通过计算指出,只要诚实节点(honest nodes)工作量大于攻击节点(attacker nodes),即工作量大于50%,系统将摒弃恶意节点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开放网络参与者则会获得相应奖励。

而事实上,工作量证明机制由来已久,并最早作为垃圾邮件问题的解决方案受到关注。1992年,辛西娅·德劳特(Cynthia Dwork)和莫尼·瑙尔(Moni Naor)首次提出了打击垃圾邮件的算法技术,这种技术思路后来被称为“工作量证明机制”。这一技术的原理是要求一个电子邮件发送者完成一些具有中等难度但又不难处理的信息运算(Computation)才能获得对资源的访问,借以防止用户的轻率使用行为。也因此,POW功能的关键属性是它们对于电子邮件发送者来说是非常昂贵的,但是电子邮件接收者验证比较便宜;而在目前的计算机研究中,最常用的工作量证明机制是哈希系统(hashcash system)。[注]A. Back, “Hashcash — A Denial of Service Counter-Measure”, USENIX Technical Conference, 2002.在这一系统下,哈希难题(hashcash puzzle)最重要的性质之一是,解决代价高昂而验证简单。中本聪在比特币最初的构想中即是借鉴了亚当·巴克(Adam Back)的哈希系统。

不难看出,工作量证明机制实际上是经济学一系列原理在计算机科学中的运用。这一思路假定,(1)参与者是理性个体,因而当恶意行为的成本过高时,这种行为将不会出现;(2)个体追求利益的行为同时遏制了自身的某种欲望,因而参与者情愿保持诚实的行为;(3)参与者受到经济利益激励并采取相应行动,个体各自追求利益的行动促使整个网络运转并形成某种均衡。用波茨(Jason Potts)的话说,区块链实际上运用博弈理论(game theory)维持整个网络状态的机制,经济激励和价值分配促成了结构本身。[注]J. Potts and E. Rennie, “Blockchains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https://ssrn.com/abstract=3072129, 2017-11-16.至此,对于区块链而言,可以将其视为一个经济问题而不仅仅是计算机科学问题,即试图通过一种新的机制设计(不同于真实世界的“市场”)实现个体合作秩序由中心化到去中心化——即戴维斯(Sinclair Davidson)与菲利皮(Primavera De Filippi)等学者指出的从委托—代理结构到“点对点”结构——的转变。[注]S. Davidson, P. De Filippi and J. Potts, Economics of Blockchain, http://ssrn.com/abstract=2744751, 2016-03-08.然而,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这些预设显然具有严格的约束条件并与真实世界相去甚远,特别是,区块链属于非同步网络(asynchronous networks),意味着一次交易不是即刻实现的,而是存在延迟的,也因此网络结构变化至关重要,[注]R. Pass, L. Seeman and A. Shelat, “Analysis of the Blockchain Protocol in Asynchronous Network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Theory and Applications of Cryptographic Techniques, Springer, Cham,pp.643-673.但区块链技术的预设却低估了社会网络对参与者的影响以及参与者行动及其关系对网络结构作用的复杂性。我们将在接下来的内容中说明,如果著作权交易在区块链网络中进行,中心化节点缘何会出现。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呈现出地域与人群的集聚现象。作为一种技术创新,区块链往往在更具创新性的地域得到应用,而参与到其中的群体也表现出强烈的技术性特征。从创新与技术扩散的角度来看,整体上,这一点敏感依赖于社会性质与节点性质,而首要的社会性质即是社会网络结构,首要的节点性质则是个体的认知能力。[注]S. Bhattacharyya and S. Ohlsson, “Social Creativity as a Function of Agent Cognition and Network Properties: A Computer Model”, Social Networks, 2010,32(4), pp. 263-278.这已经表明,区块链上的参与者是真实世界中嵌入社会网络中的人,而不是某种低度原子化的个体。这意味着,个体在区块链网络中的行动已经受到真实世界社会网络的影响。

由此,更值得注意的是,当著作权交易发生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中时,有关技术的认知、对著作权价值及可负担成本等均有所差异,这在网络科学中被称为社会资本不均等性。社会资本,在此被界定为社会网络中一切有利于囚徒困境合作解的因素构成的集合。[注]汪丁丁:《行为经济学讲义:演化论的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4页。由此带来的影响是,技术应用者(即产权交易者)实际上是整个网络中具有异质性的节点。(1)在个体参与网络的行动中,其选择的硬件设备可能存在差异,并由此带来计算力上的不均等,设想每个参与者机会均等也不可能成立。已有的研究表明,早在比特币兴起之前,人们便意识到,专用硬件(dedicated hardware)在产生工作量证明时要远比普通台式机或笔记本电脑更快且成本更低。[注]C. Dwork, A. Goldberg and M. Naor, “On Memory-bound Functions for Fighting Spam”, Lecture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 2003, 2729, pp. 426-444.而在当前比特币的发展过程中,这种因硬件差异而形成的计算力不均等使得挖矿集中在一些规模巨大且耗电量大的矿场。(2)对于产权交易者而言,遏制其恶意行为的成本如何考量,特别是著作权所对应的往往是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文本,而文化经济学的讨论表明对其消费的首要因素是心理认知而不是成本核算。这意味着,大量的网络用户之间如果进行著作权交易,其互动行为将难以预测。正如有论者指出的,负载于恶意行为者(bad guys)的成本究竟有多少才能约束其行为。[注]Ben Laurie, Richard Clayton, “Proof-of-work Proves Not to Work; Version 0.2”, Workshop on Economics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2004.

进一步,基于反馈系统原则,社会资本的存量分布随着参与者不断进入网络的同时也因网络结构影响而发生变化。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点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网络的可扩展性问题(scalability)。区块链技术吸引新的参与者介入,但可以经由算法程序进行运作的矿工数量在某一时间段甚至可能下降(实际上有关技术扩散的研究支持了这一说法)。由此带来的影响是,挖矿的成本将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中心化(实际上是一种规模效应)成为与可扩展性相折中的选择。[注]M. Atzori,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Decentralized Governance: Is the State Still Necessary?” Journal of Governance and Regulation, 2017, 6(1), pp. 45-62.目前看来,这一问题在比特币的发展中已经显现,澳大利亚的比特币集团(Bitcoin Group)在公开募股说明书中即声称募得资金用于购买矿机和收购规模较小的比特币矿商。二是在库托斯(Courtois)有关程序自毁理论(The Theory of Programmed Self-Destruction)的讨论中,区块链(尽管他以比特币架构为分析对象)的主要运行问题之一即是网络的中立性差,而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参与者的道德风险及其对不合理预期的数据缺乏。[注]N. T. Courtois, “On the Longest Chain Rule and Programmed Self-destruction of Crypto Currencies”, Computer Science, Arxiv Preprint Arxiv: 1405.0534.而有关参与者激励机制的分析支持了库托斯的研究结论。埃亚勒及其合作者(Ittay Eyal & Emin Gün Sirer)基于自利假设提出区块链上参与者倾向于形成串谋集团(colluding group)并发起对区块链的攻击,由网络全部矿工组成的少数集团能够控制整个系统并破坏其去中心化本质。[注]I. Eyal and E. G. Sirer, “Majority Is Not Enough: Bitcoin Mining Is Vulnerable”,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2018, 61(7), pp. 95-102.以上两个层面实际上使得产权交易过程中原本不均等的社会资本存量的分布更加失衡。而正如我们看到的,在这一过程中,不同节点之间的差异性更加凸显,网络结构本身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嵌入社会网络,特别是我们的社会结构呈现小世界网络形态,必然引致信息不对称,即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的不熟悉感。[注]D.J. Watts, “The ‘New’ Science of Networks, Annu, Rev”, Social, 2004,30, pp. 243-270.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权经济学发展的成就之一恰恰是,必须确信我们处在某种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之中,因而基于有限理性只能达成不完全契约。[注]Jean. Tirole, “Incomplete Contracts: Where do We Stand? ” Econometrica, 1999, 67(4), pp. 741-781.我们知道,一方面社会资本在网络中存在分配不均等,同时,网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这使得网络中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参与者拥有了套利空间。由此,这样的参与者将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获取新的收益,改变自身的状态。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原本掌握着大量著作权资源的组织,无论是音乐产业中的厂牌公司还是其他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已经开始在区块链著作权交易应用中进行探索。特别是,在区块链上不断出现的有关各类著作权交易应用之间已经展开竞争,在追逐更多音乐人、作家加入其平台的同时也借由各种商业模式使其依附于平台本身。这已经表明,中本聪在最初构想中所依赖的由随机网络推出的泊松分布不是对真实世界的刻画,在区块链的运作过程中,节点之间的连边概率实际上表现出重尾分布的特征。根据巴拉巴西(Barabási)和阿尔伯特(Albert)等学者的研究,在重尾分布中,将出现若干中心节点。[注]A. L. Barabási and R. Albert, “Emergence of Scaling in Random Networks”, Science,1999, 286(5439), pp. 509-512.在此意义上,区块链应当被视为“多中心体系”。[注]朱建明、付永贵:《区块链应用研究进展》,载《科技导报》,2017年第13期,第70-76页。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有关区块链的技术层面的诸多讨论均承认,区块链去中心化目标所依赖的工作量证明机制存在风险。在此基础上,针对工作量证明机制的改进方案或新的证明机制受到关注。例如,坎普及其合作者(L. Jean Camp & Debin Liu)提出将工作量证明机制与信用机制(reputation mechanism)相结合。[注]D. Liu and J. Camp, “Proof of Work Can Work”, Weis, https://www.econinfosec.org/archive/weis 2006/docs/50.pdf.然而,混合方案(hybrid schemes)很容易成为人们努力的方向,但这无疑使程序更加复杂也更为脆弱。其他研究者试图开发新的证明机制,如权益证明机制(proof of stake)、授权股份证明机制(Delegated proof of stake)等。[注]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载《自动化学报》,2016年第4期,第481-494页。但这些新机制同样存在技术风险。例如,针对权益证明机制存在的问题,有论者提出权益证明机制与可信性证明机制(proof of credibility)组成的混合机制,实际上是关注不同节点之间的互动行为。[注]D. Fu and L. Fang, “Blockchain-based Trusted Computing in Social Network”,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s, 2016, pp. 19-22.但这无疑会落入我们已经对区块链技术的社会网络分析上,中心化仍旧是可能出现的。

实际上,作为主要的区块链平台之一的以太坊(Ethereum)的运作正是基于权益证明机制而产生的。在已有的讨论中,以太坊作为去中心化应用(Dapps)开发的底层系统受到关注。按照加文·伍德(Gavin Wood)的观点,经由以太坊更为丰富的程序语言,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s)的范畴被极大扩展。[注]Gavin Wood, “Ethereum: A Secure Decentralised Generalised Transaction Ledger”, Ethereum Project Yellow Paper, 2014, 151, pp. 1-32.此处,智能合约即是去中心化应用的运作方式,即在确保网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者在既定的算法下完成交易行为。[注]K. Delmolino, M. Arnett, A. Kosba, et al., “Step by Step Towards Creating a Safe Smart Contract: Lessons and Insights From a Cryptocurrency Lab”,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inancial Cryptography and Data Security, Springer, Berlin, Heidelberg, 2016, pp. 79-94.而相关研究表明,这一平台已经表现出中心化的挖矿过程,去中心化的非许可共识机制(permissionless consensus protocols)研究应受到更多关注。[注]A. E. Gencer, S. Basu, I. Eyal, R. V. Renesse & E. G. Sirer, “Decentralization in Bitcoin and Ethereum Networks”, https://arxiv.org/abs/1801.03998, 2018-05-29.在此意义上,有论者指出,尽管倡导者充满热情,但科学界普遍同意,作为底层技术的区块链仍然是不成熟和高度脆弱的技术。[注]Marcella ATZORI,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Decentralized Governance: Is the State Still Necessary?” Journal of Governace and Regulation, 2017, 6(1), pp. 45-62.

四、 基于区块链的著作权应用案例

伯克利音乐学院有关音乐产业透明度和收益分配的报告一经发布即引发了对于这一行业去中心化模式的再次讨论,根据西尔弗(Jeremy Silver)分析,这使得区块链技术很快进入人们的视野,并相信长久以来影响价值分配的中心模式可能因此发生改变。[注]J. Silver, “Blockchain or the Chaingang? Challenges, Opportunities and Hype: The Music Industry and Blockchain Technologies”, https://www.create.ac.uk/blog/2016/05/12/blockchain-or-the-chaingang/, 2016-05-12.在已有的讨论中,人们普遍认为新技术将带给音乐创作者更强的作品控制力。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音乐产业则始自伊莫金·希普(Imogen Heap)在区块链音乐平台Ujo Music发布音乐单曲“Tiny Human”。此后,其他先行者发布了其他基于区块链的音乐平台,这使得经由区块链变革的音乐产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们将在本节简要介绍基于区块链的音乐著作权交易应用案例,借以证明,经由区块链技术难以实现著作权去中心化交易模式。

目前,最为人们认可的平台之一是Ujo Music,其运作方式代表了早期区块链音乐平台的基本设计。Ujo Music平台基于以太坊区块链。在这一平台上,内容创建者及后续所有者拥有多种控制内容传播的选项,而关键在于它为每个上传的音乐作品创建了一个身份,并由此跟踪数字版权所有者,而所有权移转中的支付问题则在内容播放中经由以太坊智能合约完成。Ujo Music平台的运作可以以希普作品为例。首先,希普上传作品并由平台生成ISNI代码作为权属证明;Ujo Music连接到加密货币交换平台Kraken,以指示销售价格的转换率,以便买方可以创建电子钱包,为账户提供资金及输入订单;平台提供交易方式大体如下,以0.60美元的销售价格下载,以0.006美元的代价获取单次流媒体播放权利;而受益分配则是 91.25%给希普本人,1.25%给其他七位相关者。[注]J. Pons, “Blockchains and Smart Contracts in the Culture and Entertainment Business”, 2017,8, pp. 1-17.在希普的单曲发布之后,其他的区块链音乐平台相继出现。例如,希普发布了Mycelia平台。作为一种发展,更值得注意的是,以PeerTracks为代表的音乐平台开始在原有音乐平台单纯进行音乐交易的基础上尝试社区功能,音乐人与粉丝关系得以在此呈现。而近来新平台的发展,例如Soundeon,在满足功能日趋完善的同时使得中心化趋势开始显现。

在Soundeon平台的中文版网站首页,该平台声称自己是“一个有开创性分散管理的垂直整合音乐平台,它涵盖了音乐行业的各个方面。 包括作品创作、作品版权、现有和未来音乐资产的转售、音乐会的组织和票务销售”。在运作方式上,这一平台强调在音乐制作和版权形成的基础上开展衍生商业活动,如融资和投资行为、票务销售行为等。在这些商业活动中,平台本身已经显现出针对音乐人的优势地位。例如,在票务销售活动中,平台扮演着信息过滤的角色,显现出明显的议价权力。这实际上意味着,相比于此前的其他区块链音乐平台,Soundeon具有明显的优势。正如马尔科及其合作者(Marco Lansiti & Karim R. Lakhani)在《哈佛商业评论》撰文指出,在区块链应用发展中,经济领袖将日渐发挥企业家职能,建构着社群、使用者及其他组织间的网络。[注]Marco Iansiti and Karim R. Lakhani, “The Truth About Blockchai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2017, 95(4), pp. 118-127.而Soundeon平台的优势恰恰在于借助技术构建起了包括生产者与消费者纵向贯通以及音乐产业与其他产业横向关联的复杂网络。

经比较可见,一方面,竞争行为(表现为企业家活动)使得作为节点的音乐平台本身不再是均等的,这在整体上使得区块链音乐生态系统趋向于目前我们看到的由若干科技巨头组成的数字音乐产业形态;另一方面,区块链音乐平台本身功能的完善使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交易活动日渐由平台占据优势地位。这已经表明,尽管交易数据存储不再集中于某个中心化的数据库中,但影响交易活动的权力中心已经开始出现,著作权交易的收益分配比例开始向平台倾斜。正如有论者在2018年“去中心化网络峰会”(The Decentralized Web Summit)上指出的,越来越多机构的介入正使得区块链开始维持原有的中央控制模式。

五、 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应用的重新检视

本文旨在重新检视目前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的应用。在我们看来,以往的讨论将技术剥离了所在的社会网络,忽视了可能由此带来的应用风险。本文的分析基于复杂性视角下的社会网络理论,这意味着,技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的应用(实际上在任何领域的应用)需要关注技术使用者及其互动关系。目前看来,试图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著作权去中心化的合作秩序仍然面临潜在的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使用者的互动实际上是小世界网络的一个表现,基于黏着偏好,幂律成立(重尾分布的一种表现),因而在这一过程中会有中心节点存在。而有关区块链平台上运行的音乐著作权交易应用的案例讨论证明了我们的观点。从方法上看,我们的讨论并不依赖对个体高度理性的假设,因为一旦承认嵌入社会网络,其行动便难以从个人主义进行预测,而需要从网络结构的角度展开分析。而基于培顿·杨(Peyton Young)随机稳定均衡理论,即便行动者不是高度理性个体,经由学习策略与长期演化,社会网络演化同样可以形成并展现出变化轨迹。[注]培顿·杨:《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度的演化理论》,王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3页。

视区块链为嵌入社会网络的技术,意味着新技术的应用需要基于既有的经济制度环境。戴维斯等学者指出,我们应当关注的是,为什么交易可能发生在区块链构建的合作秩序之上,而不是公司或市场中。[注]S. Davidson, P. De Filippi and J. Potts, “Economics of Blockchain”, https://ssrn.com/abstract=2744751, 2016-03-08.这实际上意味着,要想打破当前互联网发展中已经由科技巨头构建的中心辐射(hub-and-spoke)状态,需要形成没有技术风险的去中心化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与当前商业活动性能同等或更优的商业模式。然而,目前看来,不仅在技术层面区块链面临潜在风险,在其基础上展开的著作权交易活动同样难以达到实际所需。

次之,按照莱欣(Sam Lessin)的观点,对于区块链应用的讨论,首先不是如何与现有运行系统契合并实现所谓去中心化,而是哪些情形之下需要去中心化,哪些情形之下要中心化。著作权领域同样如此。以出版行业为例,已有的讨论往往认为,出版商作为中心化机构获取了多数价值收益,据此应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的商业模式。[注]冉景刚:《区块链在数字出版业中的应用研究》,载《出版发行研究》,2018年第6期,第34-38页。但事实上,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过滤失效更值得关注,因为我们面临着如何做出选择的关键问题。在注意力有限的制约下,出版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扮演着“把关人”的角色,承担着整个行业发展的过滤器功能[注]甘琦:《出版业: 向美国学习, 还是从美国的错误中学习——记美国独立出版人安德列·西弗林》,载《读书》,2011年第6期,第108-118页。。正如西弗林(André Schiffrin)所说,出版工作是“发现新作者,使他们经典化,继续发现新作者”的持续过程。[注]钱伟、吴丹丹:《传统出版变革路径再思考》,载《中国出版》,2016年第22期,第48-51页。而在这一过程中,西蒙(Herbert A. Simon)所说的“信息超载环境下对有效分配注意力的需求”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总之,出版部门这种在著作权领域占据中心地位的机构以及由此形成的合作秩序仍然在当前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是否应当经由区块链技术实现著作权交易的去中心化仍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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