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视野下豆腐乳食品中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检测方法及安全管控
2019-01-12张晓雪
张晓雪
(吉林体育学院,长春 130022)
非食用色素与食用色素颜色相似,如在食品中可使食品外观呈现出预期颜色,但其本质是化学工业合成染料,对人体危害严重[1]。从成本上来说,非食用色素价格低廉,并且其着色性能稳定,经常被一些无良商家添加到食品中。例如在豆腐乳食品中如果存在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等几种较为常见的非食用色素,则属于不可食用化学品,对人体有危害[2]。自2008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非食用色素的名单,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均在其中。2014年,我国台湾地区曝出在部分豆腐乳食品中检测出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无良商家使用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等对豆腐乳食品进行染色使其达到外表鲜黄的效果,从而使食品在外观上对消费者有一定吸引力,以此谋取非法利润[3]。之后在全国其他地区生产的豆腐乳食品中也相继检测出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等非食用色素。为促进豆腐乳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4],本研究针对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等的法律安全管控进行了研究分析。
1 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法律规制现状
1.1 法律体系分散
食品安全法在我国的基本体系已经构建完成,尤其在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已经得到较大提升,管理过程更加规范[5]。但新《食品安全法》涉及范围较广,在食品添加剂方面描述较少,导致食品添加剂立法体系较为分散,缺乏完整性[6]。从现有文件来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均对食品添加剂有一定要求,但仅仅是粗略涉及,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制,若在执法中仅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就会显得较为单薄[7]。从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的管制来看,在管理检测中缺乏明确的文件指导,并没有专门章节进行规定,因此直接导致公众查阅存在困难,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中缺少明确法律依据,不利于监督部门对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的有效监督[8]。
2015年7月16日,山东省菏泽市一名消费者阿祥(化名)从市场购买价值400多元的豆腐乳食品,该豆腐乳食品包装上明确规定不含任何工业用途的非食用添加剂,但他回家拆开包装后发现其色泽不够自然,与一般豆腐乳食品存在鲜明差异,因此他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后到相关部门投诉,经检验,发现该豆腐乳食品中含有明令禁止的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非食用添加剂,阿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商家赔偿10倍损失,法院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判定,同意诉讼请求,但在实际执法中却充满争议,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对商家的处罚力度上存在不确定性。之后该商家被命令禁止出售含有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的豆腐乳食品,并对其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停业整顿1个月后继续营业,但并未找到生产含有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豆腐乳食品的厂家[9]。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我国已经针对非食品添加剂制定相应法律规制,但法律规制较为分散,缺少可靠的法律支撑,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难以对违法者进行相应处罚,在处罚力度上缺少说服力。
1.2 法律处罚力度不大
食品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针对危害民众安全的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应该给予严厉打击,保证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0]。法律处罚的力度决定法律本身震慑力的大小。新《食品安全法》已经将相关违法行为的最低处罚力度由2000元上升至50000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处罚力度效果并不明显。调查发现,相较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罚金,该种行为在短时间内获取的利润较高,一些不法商贩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即使被查处,处罚金相较于其已经获取的利润仅仅是九牛一毛,即处罚金仍旧在不法商贩的承受范围内。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失方面进行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仅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对消费者的精神造成损失,严重者可能导致消费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缺少关于滥用非食用添加剂的精神损失赔偿规定,因此,消费者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后会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补偿[11]。
1.3 执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部门共同担当,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中需要多个部门共同监督,但该种模式也会直接导致职责不明确,同一案件在被不同部门管理后呈现不同结果。从实际情况来看,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过程需要具有一定连续性,并需具有一定弹性,涉及豆腐乳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加工、生产、销售等,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不同部门均在不同程度上涉及相应环节,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职责交叉的情况。从实际情况来看,各个监管机构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会出现执法不统一、执法标准混乱等情况,一些项目可能出现无人监管的情况,而另一些项目则会出现多人监管的情况,由此导致管理过程十分混乱。
2016年2月11日,在安徽芜湖一新工厂搬迁场地,供应商向当地施工人员提供添加有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的豆腐乳食品,2周后有工人反映身体不适,恰逢卫生部紧急检查,从未食用完的豆腐乳制品中检测出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同时场地负责人将相关情况反映到多个监管部门,各部门在执法中意见不一,不仅直接耽误施工人员的身体恢复,影响场地的施工进度,还让生产商有时间做内部处理,从而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取有效证据。
针对同一文件,不同管理部门从不同角度会理解出不同含义,例如在《关于进一歩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卫生监督”的解释存在歧义,导致不同部门理解出不同含义,其中的“卫生监督”被不同部门理解为不同意思。从实际情况来看,与之相类似的情况层出不穷,而食品安全关乎民众根本,责任不明确首先会导致不同部门对效益不高的事情互相推诿,对一些收益较高的监管过程则会互相争夺,导致监管体系出现混乱[12]。
1.4 执法中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方法落后
滥用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不仅会导致人体受到急性危害,还存在致癌风险。从实际情况来看,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的危害并不是在短期内爆发,而是需要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出来,导致人们无法及时发现食品中是否添加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人们在思想上也不够重视。针对这些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的检测技术,快速、简便地进行定性和定量策略。随着我国食品工业不断发展,豆腐乳食品中滥用添加剂的情况日益严重,因此需要提高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的检测技术。
从现状来看,我国在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的检测技术上仍旧较为复杂,且对检测条件有一定要求,因此难以保证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被及时检测出来。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属于工业色素,添加到豆腐乳食品中难以从表面识别出来,因此常人难以通过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将其检测出来。如要提高执法过程中的检测效果,首先需要政府部门进行职责定位,保证豆腐乳食品市场稳定运行,实现市场内部自我监督,并在必要时出面干预[13]。
2 豆腐乳食品中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法律规制优化建议
2.1 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也在这一范畴。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律体系过于分散,导致在实际监管中存在一定空白,因此需要健全我国在食品添加剂方面的法律体系。在实际构建过程中首先需要加强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体系,分析现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对目前存在矛盾的法律规定进行整体分析,统一整合,保证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例如将新《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中关于非食用色素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避免二者出现脱节现象。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所涉及的均是一些浅显的内容,且并没有专门的章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规制,多和其他内容配合出现,由此导致法律监管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需要完善法律规制,从使用原则、使用标准、标签制度、责任承担等角度进行明确规定,明确解释各种情况,便于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市场,并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更加方便,避免出现难以定夺的情况。
2.2 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新《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机制是对有明确责任的人员进行惩处,帮助其纠正行为,同时向社会公示,便于提升法律在社会上的说服力以及公信度。从现状来看,针对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滥用到豆腐乳食品中的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法律的约束性发挥不佳,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可以从以下两点展开:
首先,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处罚金额,但相较于高昂的非法收入,这些处罚金额无法动摇犯罪分子的犯罪决心,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处罚金额,如对统计违法货值金额小于一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的处罚金额,对违法货值金额大于一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的处罚金额。
其次,将消费者的精神损失纳入精神赔偿制度中,通过该项费用可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弥补消费者心理上的伤害,同时进一步约束豆腐乳食品市场的犯罪行为,若出现大批量消费者购买添加有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的豆腐乳食品,厂商需要弥补较多人的精神损失费,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2.3 完善执法体系
当前我国针对豆腐乳制品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的监督多采用突击检查方式,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影响,当前对于豆腐乳制品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的关注度不高,多起豆腐乳制品食品添加剂滥用事件的曝光都是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后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等待关注度下去后不法商贩又会卷土重来,豆腐乳制品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又会死灰复燃。导致该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出现豆腐乳制品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后,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整改,但这种整改多是应对外界激烈的社会争论,整改措施本身持续性不强,等社会关注度下降后这些措施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豆腐乳制品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因此导致此类事件频发。且在豆腐乳制品食品添加剂滥用监管过程中,由于多头管理模式导致不同监管部门在实际管理中缺少相互沟通,并在事故发生后不可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食品市场现状,通过改革创新方式对我国食品添加剂滥用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并制定具体对策。如不同地市可以根据市场实际状况设立监督检查组,保证检查和执法过程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检查和执法的作用,从而保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被及早发现并处理,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机制。
2.4 建立分层次的执法检测体系
针对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检测效率低的现状,需要在现有科技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检测效率及效果。对传统检测方式进行整合分类,通过试验测试优化检测过程,提升检测技术科技含量,降低二甲基黄和二乙基黄检测过程的复杂度,并建立政府、中介、企业多方检测机构共存的检测体系。
首先,企业需要在食品生产中进行食品添加剂含量自检,保证可食用食品添加剂含量控制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杜绝非食用色素应用到食品生产中。其次,政府检测机构需要发挥其监督作用,一旦发现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应该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罚,并出示相应结果,保证执法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在此基础上,需要建立市场中介检验机构,中介检验机构可弥补企业检测和政府检测的不足,发挥其技术特殊性,不仅可推动相关检测技术的发展,还能推动市场动态平衡发展。政府部门可对市场中介检测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依法管理多方检测机构稳定运行,做好市场监管和相关信息公示。
3 结论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不法分子根据民众食品需求的提升,通过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获取利润的情况屡见不鲜,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对提升我国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质量有重要意义。新《食品安全法》对滥用食品添加行为作出规定,并起到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一些棘手问题需要解决。我国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制体系基础上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模式进行进一步改善,细化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从源头上进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管制。从本质上来说,要彻底解决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还需要从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管理做起,因此需要建立多元化法律监管机制,通过企业结合市场、政府部门进行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的监管,促进我国食品生产走向健康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