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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卖房子给自己儿子,合法吗

2019-01-12

乐活老年 2019年12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吴某大儿子

毛老先生和妻子在城区有一套房子,价值数百万。平时,老人的子女们轮流来家里照顾他们起居生活。毛老先生和大儿子去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仅以100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大儿子。得知父母的房子落到了大哥名下,其他子女不干了。

他们表示,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父亲已经90多岁高龄,且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而母亲更是病危状态,不可能同意卖房。大哥以极低的价格通过买卖方式将父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想独占父母的房产。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久,母亲去世了,大哥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其他几名子女将大哥以及父亲一同起诉至法院。毛先生可以100元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大儿子吗?

律师解答:涉案房屋是毛老先生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父子二人对此是明知的,毛老先生在未提交证据证明他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子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予的方式与大儿子订立合同,属恶意串通,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利,因此父子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男孩攀越围墙坠落身亡,物业有责任吗

父亲李某外出务工,母亲刘某陪儿子李某某读书。某日晚上,李某某因与母亲刘某发生口角离家出走一夜未归。李某某独自一人骑自行车进入某小区,后从该小区某栋顶楼17楼摔至一楼地面死亡。小孩父母李某、刘某将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在小区高楼平台上未标明禁止攀爬,对小区来往人员未进行登记管理,在小区管理上存在严重不作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物业需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小孩与母亲发生口角一夜未归后自行进入某小区,自己乘电梯至17楼楼顶平台,攀爬1.5米高围墙导致摔下死亡,属于其自身行为所致。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未对来往人员予以登记的行为,也并不会必然导致他人从17楼楼顶平台攀爬1.5米高围墙摔下死亡。因此,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与李某某之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本案事故发生时,男孩李某某已年满12周岁,且就读初中二年级,属于未成年人,原告李某、刘某是法定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故对于原告李某、刘某要求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员工擅自离岗车祸身亡算工伤吗

吴某在某公司上晚班,正常上下班时间为18时至次日早上8时,2016年7月6日凌晨4时左右,吴某在未向公司请假及打招呼的情况下离开公司,骑摩托车途经某交叉路口时与他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9月7日,吴某所在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此次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吴某之妻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擅离岗位造成车祸,算工伤吗?

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项规定中“上下班途中”应该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本案中吴某于2016年7月5日上晚班,其正常上班时间是18时,下班时间为7月6日早上8时,而吴某在未向公司请假及打招呼的情况下于7月6日凌晨4:30左右离开公司系擅自离岗行为,该行为显然不属于下班“合理时间”范畴,而是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其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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