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研究三个平面理论的欧洲溯源
2019-01-11邱雪玫李葆嘉
邱雪玫 李葆嘉
(1. 中国矿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2.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20世纪下半叶中国语法学史上的大事,是“汉语语法研究三个平面”理论的问世。关于该理论的形成背景,胡裕树(1994)归纳为六点。1. 从《马氏文通》(1898)到高名凯《汉语语法论》(1948)过分重视意义而忽视形式。2. 丁声树等《语法讲话》(《中国语文》1952年7月-1953年11月连载)过分重视形式而回避了意义。3. 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1979)提倡在静态研究基础上进行动态研究。4. 20世纪50年代初,就有人提出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相结合。5. 20世纪80年代使用的变换分析法不能解释造成歧义的原因,义征分析方法得到广泛运用。6. 无论层次分析、变换分析,还是义征分析,其对象都是静态的句法结构,而由动态的语用因素造成的句法差异无法得到解释。以上论述立足于以往汉语研究的得失利弊,未提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语义句法研究、语用研究、话题研究等对该理论形成的影响,更未提到欧洲学者的“句法研究的三个平面”理论。因此,有必要追溯欧洲“三个平面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轨迹,以提高理论自觉。
1.0 古希腊语法研究的两个平面
1.1 名物关系触发哲人的语言研究兴趣
前4 世纪,古希腊哲人就名物关系的论辩而形成“自然派”和“约定派”。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前530-前470)主张名称与事物的本质本于自然结合;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约前460-前370)认为名称来自无规可循的约定。柏拉图(Plato,前427-前347)提出词语可视为“贴在事物上的标签”;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则提出词语是“有意义的声音”。前3 世纪,斯多噶学派继承自然派的观点,主张词与物之间是“心理映象”,词义不等于事物本身。而亚历山大里亚学派遵循约定派的思路,亚里斯塔库斯(Aristarchus,约前310-前230)提出类比说,语言用相似形式指代相似范畴,不但具有系统和规则,而且受制于一定规律。名物关系的思辨触发了古希腊哲人的语言研究兴趣。
1.2 从话语行为功能到句子内部结构
古希腊公民的一项重要活动是演讲与论辩,用其话语维护利益,造就了公民思维和政府体制的理性和竞争。前5世纪,智者学派的普罗塔哥拉斯(Protagoras,约前481-前411)就措辞需要区分了动词时态、归纳了名词性范畴,并将句子分为请求、提问、回答和命令四种功能。阿尔基达玛(Archidamas, 约前476-前427)则将句子分为肯定、否定、疑问和陈述四种功能。另一些哲人则关注句子结构,德谟克里特区分了句中的“主词”和“谓词”,柏拉图辨析出句中的“名词性成分”和“动词性成分”。这些既是句子成分研究的发端,也是词类划分的萌芽。亚里士多德则明确“词”是句子的组构成分,除了名、动两大类,还有“第三类句法成分”。依据意义标准,亚里士多德又将这三类词划分为两种:一是包含意义的名词和动词,一是不包含意义的连接词。
1.3 基于逻辑的语义范畴和句法分析
语言的本质是语义性。苏格拉底(Socrates,前469-前399)首先提出,可以通过分析方法获得对意义的认识,柏拉图研究了意义的性质。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提出“十范畴”,只有实体范畴才能担任主词,其他九种: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位置、状态、行为、反映,都是只能担任谓词的次要范畴。十种范畴相当于十种语义格,可谓基于逻辑的“句子的语义结构平面”的最初研究。亚里士多德还根据形态提出“句法格”概念,在《论辩篇》中建立了“四谓词理论”,即谓词对主词的表述包括定义、属性、种属和种差四种关系,并从逻辑角度提出陈述句是句子的基本类型,可谓基于逻辑的“句子的句法结构平面”的最初研究。就方法论而言,亚里士多德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识别语言单位的多角度标准,既包括结构标准(据组成部分辨认结构)、语音标准(据语音要素辨认单位),也包括形态标准(据形态成分区分单位)、语义标准(据概念意义区分单位)和句法标准(据主从关系或词序区分单位)。
此后,斯多噶学派秉承意义和形式相结合的思路,引入一系列新范畴来概括词类的形态和特征。克利西普斯(Chrysippus,约前281-前205)提出了普通名词、专有名词、动词、连词以及成分(冠词、代词)的词类五分法,第一层据形态划分,第二层则据意义划分。一方面,指出“格”是名词的形态范畴,并界定了直接格、间接格和呼格等术语;另一方面,归纳了动词的时体范畴,并借助名词的格变以区别主动动词、被动动词和中性动词。
1.4 语言教学最终催熟古希腊语法学
亚历山大大帝(Alexander,前356-前323)的征服将古希腊文明传播到东方和北非,希腊化时期(前323-前30)的一项主要活动就是希腊语教学的扩大。希腊语教学需要教科书,从而促使古希腊语法学在亚历山大里亚学派的鼎盛时代最终建立。
前2世纪,亚里士塔尔库斯首创名词、动词、分词、冠词、代词、前置词、副词、连接词的词类八分法。其弟子特拉克斯(Dionysius Thrax,前2-前1世纪之间)将柏拉图以来的研究系统化,建构了古希腊语法学体系。在他看来,“语法”就是“有关诗人和文学家使用语言的实际知识”,其《语法技艺》(TéchnēGrámmatiké)包括:语音韵律、词语解释、熟语讲解、词源探讨、类比规则归纳和文学作品评价,其中只有“类比规则归纳”以形态为研究对象。不过,特拉克斯并非仅据形态,而是从语义、形态和功能等多角度来定义词类,而形态范畴和派生范畴只是词的“伴随属性”。
对于句法分析,狄斯科鲁斯(Apollonius Dyscolus,80-160)在《论句法》(PeriSyntakseos)中才有专门论述。首先,狄斯科鲁斯,区分了词语的形式和意义,并主张根据词汇意义进行词语分类。其次,在名词和动词的相互关系,以及其他词类与名、动关系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希腊语句法体系。虽然没有给出“主语”和“宾语”的术语,但是暗示了两者的区分。句法关系的描写依据,既包括与动词联系的名词的不同格变,也包括与名词不同格变相关的动词的变化形式,同时注重定式动词与名词、代词主格之间的数和人称的一致性,已涉及句法成分的组合关系(paralambanesthai)与替换关系(anthypagesthai)。
综上,古希腊语法学始终贯穿着意义和形式相结合的研究思路,可谓朴素的“意义和形式的两个平面理论”。
1.5 《马氏文通》分析句子的两套范畴
《马氏文通》(1898)为汉语句子分析制定了两套范畴系统:
词范畴(语义平面):起词 语词 止词 表词 司词 加词 转词
次范畴(句法平面):主次 宾次 正次 偏次 前次 同次
对“词”的界说,如:“凡以言所为语之事物者,曰起词。起者,犹云句读之缘起也。”(马建忠1983: 56)又,对“次”的界说:“次者,名、代诸字于句读中应处之位也。”(马建忠,1983:105)。通过对《马氏文通》用例的调查,陈保亚(1999)提出,“词”范畴大致相当于语义格,即施事、行为、受事、与事、工具、处所等,而“次”范畴才相当于句法格,即主语、宾语、定语、中心语等。套用现行说法,马建忠在1898年已经提出“汉语句子研究的两个平面理论”。以往学人认为“徒然多立一套名目”,而未解其深意。(李葆嘉,2008:153)
2.0 从“说话起始-说话目的”到“心理主语-心理谓语”
在句子研究中,除了静态的意义平面和形式平面,还有动态的话语平面。尽管古希腊智者曾经关注话语功能并区分类型,但后来者多专注于句法和词源研究。
2.1 维尔对话语平面的初步探索
直到19世纪40年代,德-法语言学家维尔(Henri Weil,1818-1909)才对话语平面加以初步探索。在《古代语言和现代语言的词序比较:普通语法学问题》(1844)中,维尔基于古今语言的词序比较和日常语感提出,想说一句话的思考过程与说出来的一句话的句法结构不同。句法结构借助形态来表现,而思考过程却通过词序来体现。维尔试图证明,人们的思考过程和话语表达的词语顺序之间存在平行性,由此提出每句话都包含 “说话起始-说话目的”(commencé à parler-parler d’objectifs)两部分。(刘润清,1995:145)
在维尔看来,尽管不同语言的句法结构可能不同,但是就表达思想的词语顺序应该基本一致,即“起始”在前而“目的”在后,人们往往用“主语”表示“说话起始”。依据现行术语,也就是维尔认为主语和话题往往重叠。他还指出表达思想的词在口语中会有变化,比如,有时为了表达特殊情感,先说“目的”而后说“起始”。维尔熟悉的语言有限,因此不可能了解到,有些语言中的话说结构就是“说明语+话题语”。美国语言学家甘德尔(K. J. Gundel. Universals of Topic-comment Structure. InStudiesinSyntacticTypology. Amsterdam: Benjamins. 1988:209-239)调查了三十多种语言,发现话说结构有两种顺序:一类是“话题语+说明语”,一类是“说明语+话题语”。
2.2 甲柏连孜的心理主语-心理谓语
第一位提出 “心理主语(psychologisches Subject)-心理谓语(psychologisches Prädicat)”及“指称-陈述” 结构的,是德国语言学家甲柏连孜(H. G. von der Gabelentz,1840-1893)。在三百年(17-19世纪)西洋汉语文法学史上,最具独创性的就是甲柏连孜的《汉文经纬》(1881)。首先,作为莱比锡大学的普通语言学教授,其理论视野远远超过来华传教士和欧洲本土汉学家。其次,他是第一个彻底摆脱了用拉丁语法框架衡量和解释各种语言的偏见,就汉语特点精细分析汉语文法的汉语文法学家。(李葆嘉,2008:135)再次,甲柏连孜不仅借鉴了马若瑟(Prémare ,1728)、洪堡特(Humboldt,1827)、艾约瑟(Edkins,1864)以及儒莲(Julien,1866)的汉语研究成果,而且借鉴了斯坦达尔(Steinthal,1855,1881)的语法学、逻辑学和心理学之间相互关系的学说。
面对不采取形态变化的汉语,甲柏连孜深感语法分析的重要视角是心理,由此提出“心理主语-心理谓语”。甲柏连孜指出,主语有语法主语(即传统主语)和心理主语(即相当于话题)之分,二者可能不一致,也可能重合。心理因素对句子的词序发生影响,句首出现的常是心理主语而不是语法主语。除了语法主语(印欧语为名词主格)之外,其他句子成分,如时间状语、地点状语、语法宾语(印欧语为宾格)、属格名词等都可担任心理主语。如:
(1)今汝曰…… (2)汝今曰……
例(1)说的是“今”之事,首先说的是心理主语“今”,然后才说语法主语“汝”。例(2)说的是“汝”之事,首先说的是“汝”,然后才是“今曰”,语法主语与心理主语都是“汝”。
甲柏连孜强调这种表达式在汉语里十分常见,但在欧洲语言中也有发现,比如法语:
(3) Votre frere||, j’ai de ses nouvelles.(您兄弟||我有关于他的消息)
不论由何种句子成分担任心理主语,其“绝对位置”总是处于句首,而在句中大都可由代词“之、其”或助词“以、与”来代替。如:
(4)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孟子》)
(5)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左传》)
例(4)“之”代替“五亩之宅”。例(5)前句 “之”代替“其所善者”;后句“之”代替“其所恶者”。
心理主语其后,也有常跟“者、也者”的。如:
(6) 古者||,民有三疾;今也,或是之亡也。(《论语》)
(7) 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中庸》)
这些论述,也就是现在常提到的话题特征:(1)话题总是出现在句首;(2)话题控制话题链中同指名词的删除或代词化;(3)话题与句子其他部分之间常有停顿,而主语不可停顿。甲柏连孜进一步提出,句子结构包括“指称-陈述”两部分。指称部分(话题语)是激发说话人思想的事物即心理主语,而陈述部分(说明语)便是心理谓语。说话人指称的部分,是首先刺激他思想的东西,应为心理主语;而说话人继续陈述的部分,便是心理谓语。
在《语言学的任务、方法以及迄今为止的成就》(1891)中,甲柏连孜阐述了其语言观。第一,语言结构的相对观。“不应将拉丁语法的‘普罗克鲁斯特之床’强加于异族语言” (Gabelentz, 1891:91), “每种语言都具有相对的完善性,即根据本民族标准拥有适用于所有目的之手段。” (Gabelentz,1891:393)“无论汉语的那种简单手段和清晰明了、符合推理的方式,还是其他语言以丰富形态满足表达需求的方式,都一样值得称道,很难说哪种方式更好。”(Gabelentz,1891:461) 第二,语言结构的句法观。“一种语言没有构词-形态学,而只有包括语音和句法的文法,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对孤立结构的语言来说是必然的。”(Gabelentz,1891:84)在甲柏连孜看来,汉语语法几乎等于句法(没有形态词法),研究时首要分析的就是句子。第三,语法结构的关系观。语法体现了逻辑、心理、时空三方面的关系,一种语言用以表现这三种关系的方式构成其语法结构。
作为第一位详尽研究“心理主语-心理谓语”的语言学家,作为第一位研究汉语话说结构的西洋文法学家,甲柏连孜可谓独具慧眼。其《汉文经纬》,在西方语言学界具有深远影响,然而国内语法学界罕有提及,尚未认识到甲柏连孜语法理论的重要价值。
2.3 汉语话说结构研究的基本轨迹
20世纪80年代之前,关于汉语话说结构研究的基本轨迹如下:1. 为反对模仿西方的“主-谓”框架,陈承泽(《国文法草创》,1922)提出“标语-说明语”框架。2. 洪心衡(《汉语语法问题研究》,新知识出版社,1956)提出“主语是说话的话题,谓语是对话题有所表说的”。3. 霍凯特(C. F. Hockett.ACourseinModernLinguistics. New York: Macmillan. 1958)讨论了英语和汉语中的话题现象。4. 赵元任(AGrammarofSpokenChines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8)主张汉语主语-谓语的语法意义是话题-说明。5. 李纳和汤姆森(Charles N Li & S. A. Thompson. Subject and Topic: a New Typology of Language. InSubjectandTopic. Academic Press.1976)提出汉语是话题凸显型语言。6. 基于汉语教学实践,印尼的刘宏谟(《刘氏语通》1977)提出汉语句子的“引-申”分析法。
3.0 从主语的三种类型到句法研究的三个平面
3.1 埃尔特提出主语的三种类型
1926年,捷克语言学家埃尔特(Václav Ertl, 1875-1929)在《适用于中学和教师培训机构的捷克语法》中,区分了语法主语、逻辑主语(施事)和心理主语(话题)。如:
(1)Robertisloved by all of them.(罗伯特被他们所喜爱)
(2)Robert,they a11 love him.(罗伯特,他们都喜爱他)
Robert在例(1)中是语法主语,在例(2)中是心理主语(语法宾语)。
此外,语法主语常常同时也是心理主语,但情况有别。如:
(3) What colour is your suit?(你的衣服是什么颜色?) a.Mysuitis gray.(我的衣服是灰色的) b.Iwear a gray suit.(我穿一身灰色衣服)
例a中的My suit既是语法主语,也是心理主语。例b中的I是语法主语,但不是心理主语。逻辑主语在被动结构中最为明显。如:
(4)The bridge was bulit bysomeyoungworkers. (这座桥是一些青年工人建造的)
例(4)中的some young workers是逻辑主语。而在It’s raining(正在下雨)中,it是语法主语,但并不是逻辑主语或心理主语。(刘润清,1995:147-148)
埃尔特区分了三种主语,但未建构三个平面理论。直至20世纪50年代,欧洲语言学中才出现了“语言平面”(level of language)这一术语。新布拉格学派认为,语言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由许多互相依存的次系统构成。德语这些次系统,他们通常称为“语言平面”,如音位平面、词素音位平面、词汇平面、句法平面等。(刘润清,1995:118)
3.2 丹内斯论述句法研究的三个平面
1962年,乔姆斯基(N. Chomsky)发表《语言学理论的逻辑基础》(The Logical Basis of Linguistic Theory. InPreprintsofPapersfortheNinthIntern.CongressofLinguistics. Cambridge, Mass),其中某些术语含混不清。1964年,捷克语言学家丹内斯(F. Daneš)提出批评,发表了《句法研究的三个平面》(AThree-LevelApproachtoSyntax)。该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句法研究的三个不同平面”;第二部分是“句法中的核心概念是句子概念”。 这三个平面分别是:
1. 句子的语法结构平面(level of the grammatical structure of sentence)
2. 句子的语义结构平面(level of the semantic structure of sentence)
3. 话语表达的组构平面(level of the organization of utterance)
这一“句法研究的三个平面”,即“句子研究的三个平面”。与胡裕树、范晓(1985)的做法相反,丹内斯把“句法”(syntax,广义句法)作为上位概念,而把“句子的语法结构”(grammatical structure of sentence)作为下位概念,换而言之,丹内斯把“句子的组构法”称为“句法”,而胡裕树、范晓则把“句子的组构法”称为“语法”。
丹内斯首先考察了乔姆斯基对所谓“语法关系”(grammatical relation)的认识。乔姆斯基举例:
(1)Johnis easy toplease. (2)Johnis eager toplease. 约翰容易满意。 约翰渴望满意。
乔姆斯基认为,例(1)中的John和please这两个词之间存在语法关联(grammatically related),John是please的“直接宾语”,类似于This pleases John中John与please之间的关系。又认为,例(2)中的John和please同样存在语法关联,John是please的“逻辑主语”,类似于例John please someone中John与please之间的关系。
在这些分析中,乔姆斯基的术语,包括语法关联、直接宾语、逻辑主语都是含混的概念。尽管例(1)的分析并没错,但是乔姆斯基认为John和please的关系,与在This pleases John这句话中的关系类似。但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似乎与传统语法毫不相关。而在例(2)的分析中,乔姆斯基为何又换了一种说法,用“逻辑关系”来描述John(逻辑主语)和please之间的关系呢?与许多学者一样,乔姆斯基并未区分语义结构和语法结构平面,就把“主语”和“谓语”等术语从传统语法搬到其普遍语法中,必然导致概念不清。
为了克服此类含混不清,有必要全面阐述“句法研究的三个平面”。丹内斯首先考察语义结构平面。词汇的具体意义不能直接进入句子的语义结构,只有通过语言学意义上的概括化之后才能进入。这种概括化的形式:一是抽象词范畴(abstract word-categories),一是范畴之间的关联(relations between these categories),前者如“生物”“个体”“品质”“活动”等,后者如“活动”是“个体”的特征等。句子的语义结构建立在上述关系基础上。这些关系源于自然和社会,对人际关系很重要。例如施事和活动等,以及某一状况和活动导致的结果,或某一活动涉及的对象等,还有因果关系、推论关系等。这些语义关系与“主语”或“宾语”等传统语法范畴不可混为一谈。
其次,句子的语法结构平面具有相当的自足性,并非单方面地依赖于语义内容,因此“主语”等范畴所涉及的仅是句法。在特定语言系统中,这些语法范畴只是语言功能的承载者。各种语言的语法形式多样性反映了其自足性,而处于语法系统之外的语义成分更具普遍性。主张语法具有自足性,并不意味着把语法和语义看作两个毫无联系的平面。就句子的语法范畴和相配的语义成分而言,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固定对应,而是若即若离。处于核心地位的句法关系是依存关系,这种关系与变元和谓元的关系相对应,而这两者的关系在语义结构平面中最抽象。依存关系可以通过形态的一致性等来体现,也可采用词序等手段。此外还有并非属于组合关系的毗邻关系。从形态-句法学角度看,句法结构的描写基于词性的层级关系,句子语法平面的中心概念应是句型。
第三个平面是话语表达的组构平面。只有基于该平面才可能理解在交际活动时语义结构和语法结构如何起作用,即二者如何即时激活,话语表达如何把通过思维映射的“超语言现实”以适当方式呈现。交际活动的条件,一方面取决于说话者生成话语时所用载体的线性组织方式,以及听话者接收话语时遵循的线性感受方式;另一方面取决于超语言现实、交际背景和语境,以及说话者对信息及其接受者的态度。
因此,与另外两个平面的抽象性和静态性不同,话语表达的组构平面的内容囊括了话语表达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和方面。随着交际进程的展开,词项逐渐增多,其中的意义关系也就随之动态变化,而其他话语成分(包括语义和语法的)也都处于动态变化中。这种活力可从语义和形式的张力中涌现出来,也可产生于随交际意愿调整话语的过程中。另外,组构话语最小交际单位的所有“超语法手段”都处于话语表达的组构平面上,其中有一些可在语法结构平面上起作用。
就严格意义而言,话语的交际动态性反映的是从功能视角采取的话语组构原则,由此决定话语成分根据承载内容的交际动态性程度,从低到高相继呈现。据此,一句话通常分为两部分:承载已知信息的话题语;承载未知信息的说明语。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上下文的组构。话语的系统特征具有特定意义,以往误认为这些属于语法(句法)或文体。在话语表达的组构平面上,通过不同的组构形式对这些意义加以处理,因此应当建立一套“话语理论”(theory of utterance),以便与语法意义一起,解释所有的非语法手段、话语组构过程以及上下文。
要把话语表达的组构平面独立出来,首先要证明这种独立分析的必要性,其次在面对任何句法问题或现象时应全面分析三个平面,以寻找每个平面内部的关系以及不同平面之间的相互作用。在捷克语中,如果主语是由具有性或数范畴的几个名词组合而成的复合主语,那么在不同情况下,谓词与之(性和数的)的一致性,通常表现为三种规则:
(1)谓词与第一个名词一致;
(2)谓词与最后一个名词一致;
(3)把复合主语视为一个整体(主语的形式取决于某种语法规则),谓词与之一致。
可以发现,这些规则与谓词在话语中相对于主语的位置有关。如果谓词位于主语之前采用规则(1)。如果谓词位于主语之后采用规则(2)。规则(3)似乎适用于谓词位于话语的任何位置,但多用于谓词位于主语之后。因此要解释上述规则的分布特征,就必须跳出句子的语法结构平面,进入话语表达的组构平面,对其动态性组构过程加以分析。
3.3 丹内斯强调句子的三个基本核心概念
在第二部分,作者首先提出:“句子”这个术语出现在句法研究的所有论著中,然而其含义不清,以至于涉及性质不同的各种成分,在讨论中会带来很多困惑或误解。为避免这种情况,就句子的内涵而言,需要辨析三个基本概念:
(1)把“句子”理解为单数,并视为一次独特的讲话事件(speech-event)。
(2)把“句子”看作特定语言中,所有可能不同的最小交际单位(话语)中的一个。
(3)把“句子”看作一种抽象结构或组件,即看作区别性成分的组构模式。这一模式集合,表现为特定语言的全部语法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
上述三个概念可分别称为“表达事件”(utterance-event)、“话语表达”(utterance)和“潜在句型”(underlying sentence pattern)。话语表达中的大多数只反映了一小部分句型,这些话语表达有可能被直接称为“句子”。至于那些并不基于潜在句型的话语表达,可称为“非语法性话语”。
这三个概念反映了概括化过程中的三个步骤。第一步,属于讲话的表达事件,反映的是可直接感受的物质世界。如果从表达事件中剥离所有偶然的、罕见的个体成分,抽象出反映其本质特征及其当时与语音相结合的内容,那得到的就是话语。这样的话语不再是具体使用中的言谈,但比语法系统中抽象而普遍的句型来说,又有其丰富性。经过第二步概括化也就进入话语分析阶段。首先在话语中有一些不属于语法结构平面,但又具有系统性的组构手段。在处理语法成分的同时,需要借助话语理论来处理与话语组构有关的非语法成分及其规则。其次还可以确认某些语法成分,尽管这些成分不属于句型的构造特点。例如大多数的形态类别,如语气、时态或话语中的语法一致性。只有在概括化的最后一步,才会出现用于组构话语的特定语法策略即句型。句型指一种句法模式,即使脱离连续的交际框架,或者把它从语境中抽离出来,仍然可以把一个词语序列转变成最小的交际单元(即一段话语)。可见句型具有充分的自足性,同时提示句型是一种特殊的交际模式和话语组配手段。非语法性的话语即无句型的话语,只有借助背景、语境、语调等才能实现交际功能。
作者最后总结,句型系统及对应规则只能解释句法领域中被称作句法聚合的部分,而不可能解释全部句法。转换关系在语法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句型系统的阐述离不开转换。此外,句子语义结构层面上的语义模式十分有用。语法句型是语义模式的表达形式,确定这些语义模式与相对应的、所有可能的语法句型之间的关系极其重要。
4.0 汉语语法研究的三个平面理论
4.1 汉语语法研究三个平面与国际语言学热点
国内学者关于三个平面的思路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汉语主、宾语讨论,岑麟祥(《讨论主语宾语问题的几个原则》,载《汉语的主语宾语问题》,中华书局,1956:32-36)指出:“讨论主、宾语的问题,要把逻辑、语法、修辞加以区别”。
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际语言学界出现语义转向。1963年,卡茨(J. Katz)和福德(J. Fodor)引进语义成分分析法(The Structure of a Semantic Theory.Language39: 170-210)。1964年,卡茨和波斯特(M. Postal)中提出,语法系统中应包括语义部分(AnIntegratedTheoryofLinguisticDescriptions. Cambridge: MIT Press)。此后,麦克莱(J. P. McCawley)、拉考夫(G. Lakoff)、罗斯(L. R. Ross)提出以语义为基础的句子生成模式,而菲尔墨(C. Fillmore)则提出格语法。而在德国,流行的是配价语法研究。70年代末以来,这些语义分析法与句法语义理论陆续进入中国。语义成分分析、语义角色分析、语义指向分析,促使汉语句子研究的语义平面逐步确立。
国际语言学界的另一热点是功能、语用和话题。1967年,韩礼德(M. A .K. Halliday)把语言的社会交际功能作为研究重点(IntonationandGrammarinBritishEnglish. Hague: Mounton)。1971年,乔姆斯基提出“预设”和“焦点”等语用因素的结构分析(Deep Structure, Surface Structure and Semantic Interpretation. InSemantics:AnInterdisciplinaryReaderinPhilosophy,LinguisticsandPsycholog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183-216)。与之同时,“话题”研究成为热点。汉语中的大量话说结构句,促使人们从语境、功能和语用入手解释,汉语句子研究的语用平面由此触发。
4.2 汉语语法研究三个平面与符号学三分模式
在“汉语语法研究的三个平面”理论形成过程中,不排除符号学三分模式的启发。1938年,莫里斯(C. W. Morris,1901-1979)提出三个分支:语义、语形(或译为语构、语法、句法)、语用。其中语义受到奥格登和瑞恰兹(C.K. Ogden & I.A. Richards)经验主义语义学(1923)的影响;语形受到卡纳普(R. Carnap,1891-1970)逻辑实证主义句法学(1935)的影响;语用受到皮尔士(C. S. Peirce,1839-1914)实用主义符号学(1905,1931-1935)的影响。莫里斯基于其师米德(G. H. Mead)的社会行为主义理论(1934,1938),将这三个分支学科整合成符号学。(张良林,2012)此外,莫里斯的三分法承袭了皮尔士的思路。皮尔士的符号三元观是:符号由表征项、指称项和解释项构成,这一“三分法”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的主课“三才”(语法、逻辑、修辞)。1. 思辨语法,研究对象是表征项的形式、功能及分类;2. 批判逻辑,研究对象是指称项的一般条件;3. 理论修辞,研究对象是解释项的条件及获得真知的方法。
1980年,胡壮麟在《语用学》中介绍了莫里斯的符号学三分法。
(3)在上述三个因素中,有关符号与所指关系的研究是语义学,有关符号与解释者关系的研究是语用学,有关符号与符号之间关系的研究是句法学。……(6)……形式主义者主张语言就是公理系统,经验主义者强调语言符号与所指客体关系的必然性,实用主义者把语言作为一种社会性的交际活动……。把语言分为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三个部分,其优点是能够统一上述三种不同观点。(胡壮麟,1980:1-2)
胡壮麟不但明确指出了符号学三分支与语言研究的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三部分之间的平行关系,而且介绍了狄克(Simon Dik.FunctionalGrammar. Amsterdam: North-Holland. 1978)把莫里斯的三分法运用到语言研究中,提出语言的语义功能(施动者、目的、接受者等)、句法功能(主语和宾语)、语用功能(主位和调尾,主题和中心等)。
莫里斯的三分法广为人知,因此有理由推定,汉语语法研究的三个平面可能受到影响。当然,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首先,“语法研究的三个平面”的领属语是“语法研究”,“语法结构平面”就不再定名为“语法平面”,因此符号学中相配的汉译术语“语义”“语形” “语用”,在三个平面中则称为“语义”“句法”“语用”。其次,符号学以语义研究为基点则“语义”居首;而三个平面以传统句法为出发点则“句法”居首。此外,据传统语法学的“词法”和“句法”二分,“语法研究中的三个平面”实为“句子研究的三个平面”,因为其中的“语法”并未涵盖“词法”。
5.0 余论
至此梳理出欧洲句子(句法)研究的三个平面、美国符号学科三分模式、汉语语法(句法)研究的三个平面的线索。图示(虚线表示可能有影响)如下:
1. 欧洲句法研究三个平面的形成线索
需要说明的是:(1)18世纪以前的欧洲语法学发展线索:古希腊语法学(前5世纪-后2世纪)→拉丁语法学(前2世纪-11世纪)→思辨语法(12-14世纪)→经验语法(14-16世纪)→普遍唯理语法(17世纪)。(2)马泰休斯(V. Mathesius)的功能句子观(ZurSatzperspektiveimmodernenEnglisch. 1929)及句子实际切分法(Otakzvanémaktuálnímcleněnívěty. 1939),受到维尔(1844)、甲柏连孜(1881, 1891)的影响。埃尔特的主语三分说可能受到甲柏连孜的影响,而丹内斯的三个平面理论可能受到埃尔特的影响。(3)马泰休斯把句子切分为“表述起点-表述核心”,布斯特(K. Boost.NeueUntersuchungenzumWesenundzurStrukturdesdeutschertSatzes.DerSatzalsSpannungsfeld. 1955)提出“主位-述位”,而韩礼德(1967,1985)将其解释为已知信息和新信息,并主张主语指句法主语,施事指逻辑主语,主位指心理主语。(4)莱昂斯(Lyons Lyons. SemanticsI. 1977)阐述了逻辑主语即语义平面上的施事,心理主语即语用平面上的话题,语法主语即句法平面上的主格,其主语三分法受莫里斯的影响(他认为符号学三分源于皮尔士,但第一次作出明确阐述的是莫里斯)。(4)20世纪汉语语法学的“马建忠传统”指基于普遍唯理主义的汉语语法研究,“赵元任传统”指基于美国描写主义的汉语语法研究。(李葆嘉,2008)
尽管语言研究的平面问题仍然值得继续探讨,但是以“汉语语法研究的三个平面”理论的建构为里程碑,汉语语法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终于迎来了多元共生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