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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托管与农业产出
——基于皖、鲁、豫农村地区实证分析

2019-01-11马天居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规模面积农户

马天居

现阶段,农业经营规模化和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面对我国根深蒂固的小农思想,该如何推进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直到各地农业工作者探索出了一条适应新农业发展的“土地托管”道路,即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前提下,由土地托管合作社或其他相关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从种到管、从技术服务到物资供应的一种托管式的服务形态。这种经营模式既是农村基层经济组织根据当前高农民兼业化程度这一实际情况作出的适当对策,也是推进我国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的一大重要成果。而拥有着众多优势的土地托管这一新型农业模式究竟会对农业产出产生怎样的影响,在此影响机制中又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本文通过对土地托管的最新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来对其影响及结果作出解释。本文主要研究土地托管规模及托管方式对农业产出的影响。据此,文章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文献回顾与提出的假说,第二部分是统计分析与变量定义,第三部分是实证分析,即土地托管对农业产出的影响,第四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舒尔茨关于农民的理性经济人假定指出了传统农业中的农户对市场价格的变动能作出迅速而正确的反应,农民能使现有的生产要素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1]79。那么在假定农户的经济行为均以收入最大化为目标,产生在农业和非农业行业中所获取最大化利润的差异就必然会导致农户在两个行业中进行抉择,而随着经济发展进入一定阶段以后,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中的报酬小于在非农业领域的报酬,经济的发展使农业比较利益下降的同时,也就使非农就业岗位增加,从而农户为了使自身收入最大化而将一部分生产要素不断投入到非农行业中去,即农户兼业化程度提高[2-3]。实证结果表明虽然影响土地流转的决定因素并不一致,但农户兼业化程度的提高确实促进了土地流转[4-5]。

而相比于土地流转这一模式而言,在制度层面上,新兴的土地托管模式对农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着很好的保障,这样既能满足规模化经营的需要,也为兼业农户保留了退路[6]。在创新层面上,在土地托管的过程中入托方对托管服务组织的授权更加具体明晰。土地委托方和受托方一般都有明文规定的管理规则,托管组织根据农户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完成某一项或几项服务[7-8]。托管组织在这一过程中还充当了组织管理者的角色,把各种分散的资源和专业化服务有机地整合起来统一安排实施,很好地解决了专业化服务的效率问题,并降低了服务成本[9]。这一模式超越了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突破了专业合作社仅限于社员内部的局限性,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时间和空间都更为宽广[10-11]。,在实施效果层面上,由于农业规模化和引进先进生产要素的实现,使得粮食单产和质量大幅提高且成本显著下降[12],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态环境起到了保护作用[13]。

而以上这些都是通过农业规模化和科技化等方面对农业产出的机制来进行分析[14-15],并没有将猜想进行实证研究,因此本文将通过实际数据对土地托管与农业产出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与变量定义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研究数据来源于安徽大学2017年基于安徽、河南和山东的土地托管暑期调研活动。因为这三省是全国范围内托管政策实施较为普遍的省份,所以样本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行性。其中,由于数据采集一般以问卷形式开展,以户为单位,受访者为户主,且多为当地合作社成员,对土地托管政策及实施情况较为了解,所以考察托管的特点及成效作用较为显著。依据调研结果,初步分析土地托管面积、托管方式与产出的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调查范围内土地托管规模差异巨大。调查数据显示,694户样本中未进行托管的户数为463户,已进行托管的户数为231户,托管平均面积为570.48亩,低于平均托管面积的农户比例占到75.32%,平均规模约为211.77亩;高于平均托管面积的农户的比例占到24.68%,平均托管规模约为3070.85亩。可见,小户托管虽然是托管模式主要部分,但总托管亩数却远远低于大型托管的规模,这是由于各地政府和合作社组织实施托管政策的时间、深度和广度都不尽相同,且不同地区之间农户的种植习惯差异较大,从而导致了样本数据巨大差异性。但相似的托管手段和模式使得各地的农业产出都维持在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上。

其次,土地托管面积对农业产出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在托管案例中,面积低于平均值570.48亩的农户,每年的农业产出均值为1033.85公斤1亩,而高于平均值的农户每年农业产出则达到了1168.22公斤1亩;托管方式为半托的土地产出为1028.75公斤1亩,而全托的达到了1049.59公斤1亩。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托管规模和方式对于产出都有着不同程度上的正影响。此外,各阶段教育程度、不同家庭收入阶层和不同耕地面积水平对应的农业产出皆具差异性。

第三,个人特征对农户土地托管规模影响明显。年龄均值是45.32岁,与均值是570.4亩的托管面积模型呈倒U形分布;男性受访者有210名,女性受访者21名,男性托管面积均值为533.4元,女性托管面积均值为982.6元;教育程度中,未受教育的有24人,小学及以下学历的有124人,初中学历的有56人,高中或中专的有26人,大专及以上的有1人,各阶段的托管面积均值是142.05亩、386.71亩、884.58亩985.78亩和5000亩。普通农户的托管面积均值为562.08亩,而党员身份或者村两委干部的有5名,托管面积均值却有894.86亩,大大高于农户。54.97%的农户家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45.03%的农户家庭收入高于平均收入水平,这两者的托管面积分别为272.68亩和1410.14亩;可见,当农户家庭收入越高时,进行土地托管的规模就越大。

(二)变量定义

为进一步研究土地托管规模和方式对于农业产出的影响,本文将相关的变量具体定义如表1及表2。其中,表1主要研究所有农户中托管规模对于农业产出的影响,因变量是农业产出,属于连续变量值,核心变量是托管面积,属于连续变量;表2主要研究在托管户中托管方式对于农业产出的影响,因变量是农业产出,属于连续变量值,核心变量是托管方式,属于虚拟变量;本文依据已有文献研究、调研数据和现实情况,将控制变量分为了年龄、性别、婚姻、教育程度、农业投资和社会身份。

表1 托管规模对农业产出的影响

表2 托管方式对农业产出的影响

三、土地托管规模对农业产出的影响

(一)农业产出模型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考虑运用OLS线性回归模型对农业产出进行研究。其中,自变量是土地托管的面积,因变量是农业产出,都属定量分析。同时,由于原始性数据相对较大,故采取对农业产出取对数的方法,使用半对数模型,从而可以避免带来异方差和挤压小数据等误差问题。因此构建方程(1)如下[14]:

为了进一步考察托管方式对于农业产出的影响,构建方程(2)如下:

上式中,Yagr表示农业产出,Ared表示土地托管规模变量,C1、C2表示常数项,Ared ni表示土地托管的面积,Mode nj表示土地托管的方式,Z为控制变量,Zi、Zj表示其他变量,包括个人特征和家庭特征:年龄、性别、婚姻、教育等等,α1、α2、β1、β2为变量的系数,e和d是随机误差项,通过大样本数据可以估计相关参数。

(二)土地托管规模对农业产出影响估计结果

运用SPSS Statistics 22软件对模型回归结果的检验表明,存在显著的异方差效应。为此运用稳健回归方法,也即采用“最小二乘回归+稳健标准误”方法对模型进行估计,引入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等作为控制变量,运用前向回归法进行化简,以确保除土地托管规模变量外的其他控制变量均可以通过10%显著性检验。其结果见表3、表4。回归结果表明,土地托管规模及模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在不考虑其他控制因素的条件下,土地托管规模对农业产出确有显著影响。

模型计算结果表明,土地托管规模及模式对农业产出确有影响。具体而言,首先,托管规模在模型中的系数为0.0052,说明托管规模越大,农业产出就越大,就托管规模而言,当土地可以进行规模化种植后,托管方会通过统一改良土地、统一选种、统一种植和收割,实现系统化管理、机械化运作,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和产出的规模化。同时也避免了各个农业生产环节中产生的摩擦性成本,变相地提高了产出收益。且土地托管模式与土地流转模式相比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外界的监督更为严格,这也使得托管模式更为成熟化,为农业稳定的高产出提供了保障。

表3 回归结果(一)

表4 回归结果(二)

其次,托管模式在模型中的系数为0.0355,说明全托比半托对于农业产出增加的影响更大。就托管模式而言,全托相当于把整个农业产业链全部外包,这样减少了各个环节中可能产生的摩擦性损耗,降低了在不同农业环节中由于不同管理者可能的沟通不足、土地管理方式不同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变相地增加了农业产出。

最后,性别系数在两次回归中均表现出显著的正影响,说明当托管方为男性时,农业产出更高。因为在农村一般男性负责土地管理更为常见,更能够了解到托管模式的先进优势,而所拥有的种植经验和能力能够更为有效地体现在农业管理上,从而使产出增加;农业投资和社会身份也均表现出显著的正影响,说明对农业投资越大或社会身份为干部的农户,农业产出越高。当农业投资更高时,使得土地管理设备更为先进和齐全,所雇佣的管理人才也更为高级,为产出的增加提供了技术和人才基础;社会身份越高则代表着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新的模式和技术,为高产出提供了基础支持。年龄表现出显著的负影响,说明年龄越年轻的农户农业产出越高。而当农户年龄增加时,能够自主从事农业的能力就会降低,从而会降低托管的效率,进而对农业产出产生负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调研数据为依据,考察了土地托管规模与农业产出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土地托管规模和托管程度对于农业产出都具有正影响,性别、农业投资和社会身份对农业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影响,年龄则对农业产出表现出显著的负影响。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土地托管制度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农业发展,适应广大农户的需求;但还是存在着诸如托管模式小众化、农户需求多样化与被托管方经营管理模式之间存在着矛盾等问题。为此我国政府应该从推广和稳定两个方面实施土地托管的政策。推广方面严格加大对于土地托管模式的宣传,以尊重农户基本意愿为基础,大力推广多种托管模式以满足各种农户对于种地的需求;加大对托管合作社的人员培训力度,对被托管方实施有利的优惠政策和项目扶持。稳定方面包括积极建设托管实验点,努力寻求托管方与被托管方之间责任明确的平衡点,便于对托管流程实施严格、到位的监管;加快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以减少和弥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从这两大方面双管齐下才能保证托管行业健康、高效、持续地发展下去,为我国的农业新模式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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