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发布
2019-01-11朱宁波
2018年1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先后印发了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18〕110号)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办法》)。
新修订的《方案》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取样鉴定、疫情确认、疫情报告、疫情防治和成效检查等工作程序,完善了疫情防治限期目标制度,修订了疫区和疫点拔除标准和程序,新增了防治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本次修订对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开展疫情防治,切实提高疫情防治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方案》主要做出了8个方面修订。
1. 对内容进行了整合。将原《方案》的7个部分修整为现《方案》的4个部分,增加了松材线虫病普查统计表、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汇总统计表和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编写式样等内容。
2. 规范了监测普查的范围、时间和方法。将专项普查调整为一年两次,春秋季各1次;明确了诱捕器监测使用范围,删除了打孔流脂和线虫监测管等监测方法。
3. 规范了取样鉴定标准。要求枯死松树在10株以上的小班,先抽取10株进行取样检测,如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应当继续取样检测,直至全部取样检测为止。
4. 明确了鉴定机构层级。对于首次发现疫情的省份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技术培训中心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等国家级检测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对于已发生疫情的省级行政区,其辖区内新发的县级和乡镇疫情有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省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5. 完善了疫情报告程序。疫情确认后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5个工作日内,将疫情报告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在1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疫情上报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6. 明确了防治方案制定主体。县级疫情发生区的防治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组织实施。
7. 明确了“一核心+四辅助”的疫情防治思路,即以“清理病死松树”为核心,以媒介昆虫药剂防治、诱捕器诱杀、立式诱木引诱和打孔注药为辅助的措施。提出了除治性采伐以择伐为主,原则上不采取皆伐的要求和具体操作方式。严格限定疫木采伐需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进行,采伐的疫木和枝桠应当在山场就地全部粉碎(削片)或者烧毁的作业要求。删除了套袋熏蒸处理、帐幕熏蒸等疫木流失风险较大的技术方法,严格限制四项辅助措施的适用条件。
8. 规范了防治成效检查的分级管理,制定了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国家督导的检查方法。
新的《办法》主要做出了7个方面修订。
1. 明确了相关概念。增加了除治性采伐、无疫情等概念,完善了疫木、疫木利用等概念。新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在未划定疫区前应当按照疫区管理。
2. 突出了疫情除治原则。坚持疫情防治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了乡镇、村屯等基层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科学开展除治性采伐,严禁借疫木采伐之名过度采伐。
3. 丰富了疫情防治形式。鼓励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服务,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治,推行专业化绩效承包防治。
4. 建立了疫情防治限期目标制度。明确新发疫情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争取1年内实现无疫情;已发生的孤立疫点、区域位置显要和危险性大的疫点,应当在限期目标下达后2年内实现无疫情。
5. 修订了疫区和疫点拔除的标准。疫区和疫点拔除条件由原来3个调整为2个,即:经连续2年调查,疫区或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疫区或疫点内没有可在自然条件下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科植物。
6. 规范了疫区撤销程序。需撤销的疫区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查定后提出,并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需撤销的疫点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查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7. 强化了疫木处置管理。粉碎物的最大粒径不超过1 cm,削片厚度不超过0.6 cm,疫木经粉碎、削片后只能在本地区用于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造纸、制碳等利用,严禁跨省级行政区进行疫木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