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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进展①
——基于《香港教育专业守则》制定与实施的考察

2019-01-11陈雄飞

中小学德育 2019年9期
关键词:守则个案实务

◎陈雄飞

我国香港地区近年来着力于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与改进。通过对香港地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和比较,可对粤港澳大湾区教师教育协同创新建设提供有效指引和借鉴。

一、教师专业伦理的制定主体和内容框架

《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在香港地区的作用和影响力,相当于内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它面向所有学校、教育团体和不同教育阶段的教师, 规定了教师对学生、同事、专业、家长和公众等的义务, 确立了教师作为教育专业工作者的权利。《守则》是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框架文件,它的出台和修订过程,反映了行政部门、教师团体、学校雇主以及家长等对教师专业操守的概念认定和权责博弈,也反映了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复杂性和受关注程度。

(一)《守则》制定主体:操守议会

香港教育署(2003年1月教育署与教育统筹局合并为教育统筹局,并于2007年7月后重组为香港教育局)于1987年6月按教育统筹委员会建议组成了“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经过广泛咨询,历时三年制订了《守则》,并于1990年10月颁布,印发给每位在职教师。1994年4月教育署成立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Council on Professional Conduct in Education,以下简称操守议会)。

操守议会是香港教师专业伦理的制定主体和监督机构,由教育界选举产生,目的是提高教师专业操守,处理教师失德问题。该组织的主要职权有以下三项[1]:一是向政府建议有关提高教育专业人员操守的意见;二是拟订一套应用准则,以界定教育工作者应有的操守,并通过咨询使这套准则得到教育界的广泛接受;三是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纠纷或指称行为失当个案,向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提供意见。目前,操守议会共有28个议席,分别来自以下四个类别:教师代表13席(包括资助中小学、官立中小学、特殊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团体代表8席(包括师资培训大学、办学团体、学校议会和校长团体等)、家长代表3席以及教育局常任秘书长4席(包括教育局代表和业外人士)。

操守议会设有一个执行委员会和三个专责委员会,负责各类不同的活动及工作。执行委员会直接向大会负责,提出议会未来工作计划的建议,跟进和执行大会的议决等。研案委员会负责研究及优化议会的《个案处理程序》,并协助其他成员进行研案工作。守则委员会审阅及优化《守则》,向有关人士收集意见,然后提交教育局常任秘书长。促进专业委员会向教育界推广《守则》,提高教育人员对专业操守的关注,并就提升专业地位及促进专业自主,了解本地其他专业团体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教师团体的状况。

(二)《守则》内容框架:教师义务与权利 [2]

《守则》对教师应遵守的专业伦理进行了明确表述,详细界定了教师的义务和权利。各个部分的内容一般是原则性的框架,包含应尽的义务和应避免行为的表述。

在对学生的义务中,明确指出教师应以教育学生为首要职责,评论学生时应具建设性,尽量避免使学生难堪或受到羞辱。在对同事的义务方面,教师应致力于建立融洽关系,不破坏学生对同事的信任及尊敬。在对专业的义务中,明确教师不应从事有损专业形象的工作,不应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作宣传。在对雇主的义务方面,教师应遵守合约和承诺。在对家长和监护人的义务方面,教师应与家长建立友善合作关系,尊重每个学生的家庭背景特殊性,以及保护学生的家庭私隐。对公众的义务方面,教师应以身作则履行公民义务,关注小区建设,参与小区活动等。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师伦理规范相比,《守则》的一大特色是规定了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权利。除了作为公民应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及基本人权外,还明确了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和雇员的权利。如作为专业人员可以对教育问题公开发表意见;拒绝与职务无关的非专业工作等;作为雇员,教师的继续受聘权、考核内容知情权等权利也得到确认。

二、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新进展:《守则》修订与争议

《守则》于 1990 年 10 月公布,沿用多年,随着社会和教育的发展,操守议会根据《守则》应用的实际经验,曾着手进行修订。2009 年起正式着手修订《守则》,并尝试加入具备参考事例的《实务指引》。操守议会在2016年12月就《守则》及《个案处理程序》的修订向教育界和社会公众进行意见征求。但是,因《实务指引》的例子被质疑侵犯教师权利,后来操守议会将《守则》及《实务指引》分拆成两份独立文件,并再就修订《守则》条文征求教育界和公众的意见。新修订的《个案处理程序》获得通过,并于2018年6月1日生效。修订的《守则》和《实务指引》至目前为止(2019年6月),仍未获得通过。

(一)《守则》修订情况

为使《守则》条文更清晰,便于教师进一步了解《守则》的理念原则,修订版的《守则》在编排上,加入了一些原则标题,并将原各条文根据性质归纳于相关标题下[3]。

在对学生的义务方面,加入四条原则:一是启发学习,培育全人发展;二是公平客观,照顾个别差异;三是关爱体谅,保护学生安全;四是尊重互信,建立专业关系。在对同事的义务方面,加入三条原则:一是公平公正,维护专业团结;二是互相尊重,共建互信关系;三是协作支持,提升专业发展。在对专业的义务方面,加入两条原则:一是律己以严,符合社会期待;二是实践使命,提升专业形象。在对雇主的义务中加了一条原则:严守职分,发挥专业精神。在对家长和监护人的义务方面是一条:家校同心,培育学生成长。对公众的义务加上两条原则:一是尊重法纪,维护社会公义;二是教导学生,履行公民责任。所加原则性标题概括性强,逻辑和归纳合理,便于教师熟记《守则》的内容和规范。

(二)《个案处理程序》修订情况

操守议会成立两年内共接办个案21宗(不含其它向议会投诉而未成个案的),其中确认失德个案8宗[4]。为应对投诉个案,操守议会于1994年12月制定《个案处理程序》,并曾于2002年进行修正和完善。按照原来的程序,完整结案要经历六个阶段:调查、立案、立案上诉、聆讯、结案上诉及终审,并需交由五个小组:调查小组、立案小组、聆讯小组、上诉小组及终审小组来处理。个案处理耗时冗长,有部分个案需要经过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处理。同时,投诉个案数量逐年增多,在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之间,第十届操守议会共收到个案102个[5]。因此,操守议会在2014年开始启动《个案处理程序》的优化和修订工作,希望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处理个案的效率。

2018年修订后的《个案处理程序》将个案处理划分为“立案”及“聆讯”两个主要阶段,两个阶段均设有“复审”机制,并将个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只作研究的个案,只公布案情叙述和分析,警惕和敦促教育人员。另一类是有投诉人的个案,按“投诉个案”的方式处理,程序如下:由操守议会秘书处收集资料,再由三位议会成员决定是否立案。如决定立案,立案小组可决定是否启动调解机制,或由三位议会成员主持聆讯,听取案情,判断是否违反专业操守,并作出建议;如有违反专业操守,可以向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建议惩处。如有当事人不服裁决,可申请上诉,由上诉小组跟进[6]。《个案处理程序》对投诉程序、立案工作、立案复审、结案上诉等环节进行了表述,详尽具体,有很强的操作指引性。收到操守议会的建议后,教育局会审视个案详情,综合考虑进行处罚,包括取消涉及违反专业操守教师的注册。

为了更好地总结改进个案处理工作,《个案处理程序》会接受采纳具有教育意义、或成功调解具有操作指引等类型的个案作为研究个案。研究个案的目的重点放在教育伦理层面的分析和批评,并加入道德评判,以便教师参考和警惕。

(三)《实务指引》编写与争议

因《守则》是原则性意见框架,为增加实操性案例,操守议会自 2009 年起着手编写《守则》实务指引的参考事例,以便于教师对原则性意见进行了解和掌握,提高专业意识。这些例子并不是《守则》的条文部分,而是旨在帮助教师进一步认识《守则》的内容。2016年,操守议会曾就《守则》提出修订建议,在《守则》内加入《实务指引》。例如,教师对专业的义务中,根据守则内“教师应注意个人言谈举止与行为操守,以身作则,作为学生的模范;并须避免从事或参与有损专业形象的工作或活动”条文,《实务指引》对应新增的事例有: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应避免在其个人和学校的互联网社交平台发表或谈论违背或损害专业形象的文字、图片或视频。又如,根据守则内就教师对学生的义务中的“应与学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关系,并应避免与学生发展不恰当的师生关系”条文,《实务指引》对应的举例有: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应避免与学生建立不当的亲密关系,应注意在社交网站及电邮的文书表达,避免使用亲昵的用词。[7]

以上第一个事例被抨击为侵犯教师的言论自由权,因《守则》规定教师拥有对教育问题公开发表意见的权利,故被质疑是过分规管。第二个事例中,虽然教育局和社会各届一致支持禁止师生发生性关系,但“亲密关系”一词语义和界定模糊,需进一步厘清。《实务指引》引起广泛批评,教育专业人员协会还专门递交了意见书反对《守则》加入《实务指引》,强烈要求在独立自主的教学专业议会或教师公会成立前,无须制订《实务指引》[8]。以上争议表明了教师职业道德或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复杂性,原则性框架容易制定,出台实操性指引则如履薄冰。

三、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反思与借鉴

操守议会为推进教师职业操守意识和素质做了大量工作,综观其各期通讯可发现,该机构每年举办大量讲座,并采用分区巡回展板展览等形式,向不同群体介绍议会的运作,并推广教育专业操守,取得了良好效果。对照内地的师德建设情况,香港地区经验既有可借鉴之处,亦有需要进行反思(香港地区习惯称“检讨”)的地方。

(一)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应观照高尚师德与操守底线

现实生活中,《守则》的实际用途是提醒教师应遵循的规范和底线,提出的是教师行业的底线伦理,是职业的集体法则。而教师专业伦理建设还应该关注作为“个体”的教师,对教师个人要有道德期盼,倡议教师注重个体德性提升和内在自觉,追求高尚师德。虽然学界对于教师专业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界定和相互关系存在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专业伦理是底线,职业道德是追求[9],也有人认为教师专业伦理对教师职业道德具有优先性[10]。但是,无论争议如何,现实中加强师德建设都须看到教师作为社会人的属性,既要遵守操守底线,更要追求高尚师德。2008年教育部修订后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很好的典范,从道德的阶段性特征出发,既作出了倡导性的要求,也作出了若干禁行性的规定。

(二)师德建设要保障教师义务与权利的对等

个体对所处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的正确认识和养成,以及良好社会秩序与道德风气的形成,都离不开学校教育和教师的价值引领。教师是民族精神的弘扬者,国家政策的维护者,是社会公民的培育者和青少年成长的引路人。教师作为特殊群体,自古以来就被赋予了教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义务。师德是高于一般社会公众道德水准的职业道德。在保障教师应有权利的同时,香港更应注重和强调教师对学生的价值引领作用,教师应承担起维护社会共识的义务。修身是对教师的个体道德要求,而价值引领则是教师作为社会角色的责任。

(三)良好师德建设需要行业机构与政府部门协同合作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行业自我监管转为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是国际趋势,其他行业也同样[11]。对于严重违反职业操守或师德败坏教师进行处罚的情况进行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政府教育部门与行业机构都没有实质权力。涉及犯罪的,均需由公安部门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置。政府教育部门对教师个体的权力主要在于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注册。对于普通教师个人来说,是否成立教师公会对个体师德修养无甚影响。行业机构的运作,亦需得到有效监管。行业机构通过征求教师意见,兼顾不同团体利益,制定业内操守,并受理投诉;政府部门根据行业意见决定是否对教师进行处罚,同时也对行业机构进行监管。政府部门、行业机构与教师个体各司其职,围绕共同目标,协同合作,才是推动良好师德建设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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