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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与法律规制

2019-01-10朱振

检察风云 2019年24期
关键词:人类基因健康权生殖细胞

朱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科学技术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发展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以治疗疾病,为人类造福,另一方面如果不能妥善控制的话也可能给人类带来危害。以基因技术为例,通过基因干预的方式来治疗疾病一直都存在,只是到了现在基因技术的运用有可能危害人類基因完整性并造成不利后果的时候,才成为伦理与立法面对的难题。据有关报道揭示,CRISPR Cas-9技术的广泛运用令基因编辑更加容易,这一技术比较成熟,安全性高,而且成本比较低。科研人员运用这个技术就能够瞄准特定的DNA(脱氧核糖核酸)区域,添加、删除或移植某些特定基因,这种有用的基因编辑技术很适合治疗遗传性疾病。但是该技术如果不受限制地应用于人类,很可能就会违反伦理道德和对人的尊重原则,并侵犯基本人权。

认真对待人类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已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技术一旦进步到可实用性,就必须在伦理与法律上严肃对待,明确给出允许或禁止的界限,一味地回避或采取不适当的对策只会阻碍技术的合理运用并催生庞大的地下市场。

正如法哲学家德沃金在1998年指出的,包括宇宙学在内的其他科学部门都不能比遗传学更加令人兴奋,因为距离预先知道我们子孙后代生命属性的时刻已经不再遥远。实际上仅仅不到二十年这一预言就实现了,“三亲婴儿”“基因编辑婴儿”相继出现。2016年4月,华裔科学家张进领导的团队为一位患有莱氏综合征(Leighs Sydrome)的中东母亲实施线粒体移植疗法,其四分之一的线粒体携带有亚急性坏死性脑病的基因,导致频繁流产。这一治疗方式并不是直接操作人类胚胎,而是改造卵细胞,即把患有莱氏综合征母亲的卵子的细胞核和一个捐赠的健康卵子的细胞质融合,然后再和父亲的精子细胞结合,这样就生成一个带有三人遗传物质的受精卵。这就是“三亲婴儿”,其基因缺陷通过卵细胞的改造而被克服了。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某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据报道,这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双胞胎父亲是HIV携带者,通过修改CCR5基因,她们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病毒。这既带有治疗的目的,也有增强的效果。纯粹从技术上说,CCR5是HIV进入人体的主要通道之一,敲掉这一基因在理论上就能够有很大机会使得人体对HIV免疫。实际上有资料显示,在北欧人群中有大概10%的人天然缺失CCR5基因,因此这些人对HIV基本是天生免疫的。这一行为由于重大的技术风险并违反科研伦理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引发强烈的反对意见。2019年1月21日广东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查明,该事件系贺某蓄意逃避监管,自筹资金并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基因编辑活动。

无论怎样,基因工程的技术进步已经开启了应用于人体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一般意义上的基因编辑技术是否适用于人类生殖细胞的问题,探讨基因编辑技术可被允许的伦理与法律边界。在这一探讨中,我们尤其要注意权利问题,正是健康权和开放性未来生活的权利成了我们规制基因技术的基本准则,当然前提是基因技术本身是安全而可控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安全可控的。实际上,我们并未真正到了可以探讨基因编辑技术适用于人类生殖细胞的时候,因为现在的技术也存在一些安全性上的难题。当然为防患于未然,事先做一些理论上的探讨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健康权与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伦理与法律界限

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一般有两个基本的方向:一是用基因技术治疗疾病,二是增强性的基因修复工程。对于后者法律要严格禁止,因为增强性的基因修复工程会制造出完美的人,从而成为富人的专利,造成新的不平等。更重要的是,增强性的基因修复工程使得一个人的未来生活早早被确定下来,其生活的意义有可能事先就被规定好了,这就侵犯了一个未来的人所应享有的开放性生活的权利。从现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可能被接受的是通过基因技术来治疗某些类型的疾病,尤其是像莱氏综合征、镰状细胞性贫血等毁灭性遗传疾病,比如英国议会就通过了“三亲婴儿”合法化的议案。在这一层面上有限开放基因治疗的伦理和法律理由在于恢复潜在者的未来健康权,因为我们现在在技术上还发展不出其他的替代性治疗手段,而基因提供者的生育权和潜在者的健康权都应受到保护,尽管当我们提到潜在者健康权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它现在就构成一个利益。总之,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使用的限度在于恢复潜在者未来的健康权,因为这是追求美好人生的基本前提,也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健康权既构成了有限开放人类基因编辑的理由,同时又构成了限制某些基因治疗手段之运用的理由,不受限制的运用同样有可能侵犯未来人的健康权。比如基因编辑有可能造成脱靶效应,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成功率,而不成功所造成的可怕后果却是不可逆的;再比如,囿于现有技术的发展,我们还不能确切地知道基因编辑技术的某些运用方式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在这些限制条件之下,盲目进行人类基因编辑确实是在危害人类。权利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共同确定了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和法律边界,它们都需要相应的规范来确保。基因技术应用于人类,除了要遵守基本的技术规范并确保技术的安全性之外,更要遵守基本的伦理和法律规范;落实知情同意、伦理审查等基本的科研伦理要求,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其中总的标准是要保障潜在者的未来健康权,一种有限意义的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只能是以保障健康权为依据的。当然,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伦理和法律规范的改变也要以健康权为标准与时俱进。

健康权门槛与未来人的有尊严的生活

总结来说,开放人类基因编辑的门槛在于恢复潜在者的未来健康,基因编辑的限度在于其临床应用是治疗性的。其前提在于要认识到精、卵或受精卵等潜在者是具有潜在性的人之主体,具有可能人格和法律上的可考虑性,它们的未来利益需要法律保护。比如带有严重基因缺陷的胚胎,其未来的发展蓝图几乎是没有尊严可言的,其自我意识或自主的理性行动都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在这种情形下,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也许是在更好地维护了作为一个未来人的尊严。这样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还不是单纯的功能性残疾,而是完全无法过一种整全性的人生。在基因编辑的技术没有发明之前,我们对这一类的人生缺陷是没有办法弥补的,只能提供一些外在的条件以改善其基本生活。

上述方面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探讨,距离实际的运用还需要很多的条件。比如基因编辑的技术要相对成熟,技术的安全性应该是可控的;相应的社会伦理、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要得到充分的研讨并取得共识;临床应用要经过严格的技术、安全与伦理的评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程序性要求等。因此,即使我们可以赞同将来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而有限度地开放基因干预适用于人类生殖细胞,但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从事相关研究和临床试验。科学研究和医疗活动要遵循基本的技术规范、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维护人类生命尊严。以此为参照,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基因编辑婴儿是不应被允许的:一是这种行为并非在治疗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其治疗方式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已有成熟的技术可实现对健康权的保护,比如“母婴阻断技术”的成功率已接近百分之百;二是结果不可控,许多专家都指出,这种基因编辑行为无法完全避免出生的婴儿将来感染艾滋病,而且还可能罹患其他严重疾病,这不但侵犯了潜在者的未来健康权,还破坏了人类基因的完整性;三是这种行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并在遵守科研伦理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当然,正如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在2019年两会期间回应“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时所说的,在相关基因工程的基础性研究方面,则可以允许科学家尝试探索,否则会影响科技创新的步伐。与此相应,我们也应该在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伦理与法律规制方面进行探索,以跟得上科技创新的步伐。科技进步与相应的伦理法律规制应当是同步的,以便共同服务于“科技造福人类”。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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