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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海禁政策变迁中的博弈:从双边分歧到多边促成*①

2019-01-10潘洪岩

关键词:海商官商朝贡

韩 毅 潘洪岩

( 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110000 )

一、引言

明代海外贸易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股势力较强的贸易主体,分别是官商集团、外商集团和国内私人海商集团。在此消彼长的海外贸易体系中,官商集团、外商集团和国内私人海商集团作为三大贸易参与集团,形成鼎足之势。官商集团在中国有着数百年的发展历史,伴随朝贡贸易的发展,遍布沿海各个城市,成为近代海外贸易中体系最为完善的贸易组织,组织严密而完备;外商集团是明代中期以后,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中国而不断发展起来的贸易集团,他们以本国政府为后盾,主要分布在中国广东、福建、浙江等东南沿海,为了追寻高额海外贸易的利润,跃跃欲试,铤而走险;国内私人海商集团是明代海禁政策下中国沿海商人在从事海外贸易走私活动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商人团体,代表着近代中国新兴的海商力量,主要集中在各个沿海贸易城市。学者晁中辰曾指出,明代海外贸易领域中的官商、私人海商以及海外商人,三种势力,鼎足而立。可以说,把官商集团、外商集团和国内私人海商作为明代海外贸易领域中形成鼎足之势的三大贸易力量,在学术界已经形成共识。官商集团、外商集团和国内私人海商集团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各自的贸易利益,成立行业组织,在海外贸易领域中形成了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竞争的三股利益集团。在明代中期,经常出现地方官员与海商和外国贡使勾结在一起进行走私贸易的情形。[注]晁中辰:《明代海禁与海外贸易》,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8页。明代中期,国内开海方官员和有识之士呼吁政府在沿海地区实现开海,改变明初海禁政策导致的海外贸易领域混乱的局面。1567年,隆庆登基,开海贸易呼声四起,浙江巡抚涂泽民上疏力陈“海禁”政策种种弊端和开海贸易的好处,请求开放私人出海贸易。[注]夏秀瑞、刘玉琴:《中国对外贸易史》,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05页。“开海”的核心是废除海禁政策,允许私人从事海外贸易,但是任何一次社会变迁都会触动不同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相关利益集团也必将用自己的行为影响社会变迁的进程。“开海制度”要废除主导明代数百年的贸易体系,从根本上触犯了官商利益集团——因为他们是朝贡贸易体系下的既得利益集团,面对变迁必然加以阻挠;但是,维持海禁政策下的混乱海外贸易现状,将会严重束缚国内海商利益集团和外商利益集团的发展,因此,废除海禁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三大利益集团和开海制度变迁有着紧密的利益联系,他们凭借着自己在海外贸易领域中的不同优势,极大地影响了开海制度的推动和实施。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利益集团理论进行了发展。诺斯认为制度是规则,利益集团是规则的玩家。制度变迁决定了人类历史社会演化方式,因而是理解社会历史变迁的关键[注][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年,第6页。。制度变迁的实质是效率更高的制度对效率偏低的制度的替代、转换的过程,也是社会公共选择的过程。利益集团在制度变迁中发挥着主体作用,制度变迁能够创造潜在的利益。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希望制度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由于利益集团在制度变迁中利益结构、偏好体系和权力结构的差异,产生了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冲突和相互制衡,最后共同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明代的海禁政策制度变迁就是在明代海外贸易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之下,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形成的公共选择过程。

对于海禁政策变迁的各方面研究,在以往的时候一直强调要基于历史学的视角,开展相关史料的分析,很少站在相关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和探讨。基于这样的情况,本文尝试运用利益集团的相关理论对明代海禁政策变迁进行系统分析,主要研究三大利益集团在海外贸易制度变迁过程中利益集团之间力量的变化,及其影响政策变迁的过程。运用利益集团的相关理论分析明代海禁政策变迁,是对原有的海禁政策历史学分析的一个新的突破和尝试。明代海禁政策的变迁作为中国在海外贸易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次变迁,留给了我们很多思考和启发。

二、明代海禁政策变迁中的利益集团分析

(一)明代海禁政策变迁的利益关系分析

海禁政策变迁的核心就是废除朝贡贸易在明代海外贸易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这种改变必然要影响海外贸易领域中官商利益集团、外商利益集团和国内私人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

1.官商利益集团与海禁政策变迁的利益关系

海禁政策变迁的核心任务是改变朝贡贸易在海外贸易中的垄断地位,允许私人从事海外贸易。明代官商利益集团建立初期的发家业务就是服务于朝贡贸易,伴随朝贡贸易不断发展变化。官方背景深厚的官商利益集团在明代海外贸易领域中发展了近百年,是明代海外贸易体系中生命力最为顽强的传统贸易组织,其业务领域从起家的中介业务,到代理税收业务,最后发展到涵盖整个海外贸易体系的“十三行”。长期以来,官商利益集团牢牢把握海外贸易中的政府赎买和贡品拍卖等环节,独得其利,成为了朝贡贸易体系中实力最为庞大的利益集团。朝贡贸易是海禁政策的一部分,海禁政策的变迁必将动摇官商利益集团的利益基础。

第一,废除朝贡贸易将会使官商利益集团在海外贸易中的收益减少。因为最初的官商主要是从事朝贡贸易中的中间商等行业,为外国贡使在谋取商品交易中提供最大便利并且从中获利。明代中期,官商行业已经覆盖了大部分的贸易领域,并且从中获得巨大利润。特别是明代中期实行的新的抽分税收制度,有官商参与的海外贸易,从中会节省下大量的税收,官商将本应该上缴国家的税收变成了合理的手续费用,获利肥厚。海禁政策变迁之后,朝贡贸易萎缩,来华朝贡并且进行私下贸易的商人大为减少,官商行业的收益必将减少。

第二,海禁政策变迁将动摇官商利益集团在海外贸易领域中的垄断优势地位。官商以大量隐形官员为背景,在当时大宗商品交易、海关税收以及对外贸易各项业务中处于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是在排除私人海商参与海外贸易的前提下完成的。官商利益集团在海外贸易和内地贸易中都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在于官商具有很强的特权性,海禁政策不允许私人从事海外贸易。无形中为官商垄断地位的形成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在明代中后期海禁政策变迁时期,大量私人海商从事海外贸易。凭借着更加灵活的贸易交易方式和手段,私人海商集团日益取代以前官商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展壮大,官商利益集团的在海外贸易交易体系中的优势将会不复存在。

第三,海禁政策变迁将削弱官商在海外贸易领域中的业务优势。官商利益集团形成的基础就是信息优势,在海禁政策下的朝贡体系中,官商利益集团就是信息交换的中心和枢纽,不仅仅是海外商人,国内私人海商也经常从官商中获得大量的交易信息,从而决定自己的贸易交易方式和数量。可以说,在朝贡贸易占据海外贸易主导地位的时候,离开了官商的信息供给,无论是外商还是国内私人海商,都无法开展持续的贸易交易,官商的地位可想而知。但是,海禁政策的变迁,使得私人海商得以出海,直接获取更多的交易信息,无形中官商利益集团的业务优势不复存续。

第四,海禁政策变迁将打破官商行业对海外贸易的垄断。在海禁政策下,官商利益集团借助背后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可以更彻底地实现海外贸易的垄断。明政府通过法令禁止渔民近海渔业、禁止海洋货物交易,同时严格户口管理,限制人口流动,鼓励举报私通外国。政府在漫长的海岸线上设置检查兵站,进行严格的检查,这些措施导致在海禁政策下官商几乎垄断了海外贸易。海禁政策变迁后,官商集团仍然拥有海上贸易名义上的垄断权,但由于北方战乱,财政吃紧,海防松懈,官商集团力量急剧减弱,私人海商力量快速壮大。很多大型海商集团联合起来,或通过贿赂当地政府官员公开走私,或组织武力保护走私。官商利益集团已经失去了对海外贸易的垄断权。

2.外商利益集团与海禁政策变迁的利益关系

海禁政策变迁的核心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改革朝贡贸易;二是允许私人出海贸易。从利益角度来看,改变的两个部分对外商各有利弊。有利的方面表现在:长久以来,明代的海禁制度下实行朝贡贸易,能够有资格与明政府进行贸易的对象集中在少数被“勘和”过的国家以及这些国家的朝贡使臣中。对于诸如海外贸易中的欧洲国家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家而言,这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在葡萄牙要强行与明政府进行通商的时候,发生了屯门海战和西草湾海战,先不论战争结果,仅仅发生冲突的过程就大大违背了海外商人企图通过贸易获利的初衷。因此,外商只能通过一些寻租手段,与官商利益集团私下沟通,进而获得利益。而海禁政策变迁,是明政府主动打破官商长期垄断中国海外贸易的现状,适当放开贸易对象,这对于一直以来希望与明政府进行大规模贸易交流的外商利益集团而言是有利的。不利的方面表现在:在明代海禁政策变迁之前,外商利益集团和国内私人海商集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基于共同的海外贸易利益的追求,两者在浙江、福建、广东的漫长海岸线上建立了诸多商业据点,共同致力于海外贸易。而海禁政策的变迁,带来的影响是国内沿海私人海商取得合法的出海资格,再也不用拘泥于一个或者几个沿海据点进行海外贸易,与之相替代的是,实力逐渐壮大的国内私人海商集团可以直接建立远洋船队,出海贸易,渐渐成为可以与外商集团在海上一决雌雄的竞争对手。

海禁政策变迁与外商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海禁政策变迁后外商增加了更多贸易交易的机会。官商集团长期垄断着中国海外贸易业务,海禁政策下的朝贡贸易,管理机构是市舶司等地方机构。这些地方机构的官员,将大量的海外贸易机会,赋予有官方背景的中间商人,同时也赋予他们贸易参与权力和相关许可,这些中间商人拥有大量海外贸易的交易的权力,能否讨好他们直接决定着海外商人能够获得多少贸易机会。海禁政策变迁,导致朝贡贸易的萎缩,更多的贸易机会被海外商人获得。海外商人甚至可以绕过官商,直接与地方官员进行沟通,寻求贸易机会,这对外商利益集团极为有利。

第二,海禁政策变迁也减少了外商进行贸易的成本,为更大规模的海外贸易交易提供可能。外商不远万里到中国来从事海外贸易,目标是追求巨额利润。以本国政府为后盾,采用最经济化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海外贸易交易是外商得以成功的基础。减少成本,就能获得更多收益。海禁政策变迁,带来宽松的海外贸易环境,使外商可以将以前用于大规模寻租或者武力对抗的成本转化为投资,从而为更大规模的贸易交易提供可能。

3.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与海禁政策变迁的利益关系

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起步较晚,初期力量较弱,在官商利益集团占据垄断地位的海外贸易体系下,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只能偷偷发展。只有在海禁政策变迁之后,私人海商利益集团才能突破官商利益集团和外商利益集团的束缚,走向壮大。所以,私人海商利益集团是海禁政策变迁的最为坚定的支持者,也是海禁政策变迁的最大受益者。

第一,海禁政策变迁有助于国内私人海商集团摆脱官商利益集团在海外贸易领域的长期束缚。长久以来,官商利益集团凭借着对朝贡贸易的垄断,使新兴的私人海商集团在海外贸易业务上处处受制。在海禁制度下的朝贡贸易体系中,谁具有官方的许可和授权,谁就能在贸易体系中占据优势。海禁制度的变革,将改变私人海商集团被官商集团层层盘剥的局面。

第二,海禁政策变迁也有利于提升私人海商利益集团自身实力,给予国内海商一个发展机遇,增强其与外商利益集团在海外贸易业务上的竞争力。长期以来,海禁政策禁止外商出海贸易,为了获利和安全考虑,私人海商只能与外商利益集团合作,将沿海的商品运送到特定的贸易据点,交付给外商,进而获得利润。海禁政策的变革,允许私人海商出海贸易,大大便利了私人海商出海贸易。私人海商完全可以突破特定贸易据点的束缚,到更广阔的贸易市场去进行海外贸易,将中国海商的海外贸易版图大大扩大。私人海商集团不缺少资金、人力和技术,缺少的仅仅是政策上的贸易许可。当海禁政策变迁之后,私人海商利益集团从事海外贸易的热情更加高涨,形成了能够与老牌外商相互竞争的新的海外贸易格局。

(二)利益集团对海禁政策变迁的影响

海禁政策变迁与海外贸易领域中的三大利益集团有着紧密的利益关系,而三大利益集团在海外贸易领域中都拥有着强大的力量,通过自己的方式对海禁政策变迁产生巨大的影响。

1.官商利益集团

第一,官商利益集团通过经营朝贡贸易影响着海禁政策变迁的推进。海禁政策严禁下海进行贸易,使得朝贡贸易成为海禁政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明代的官商利益集团可以说是朝贡贸易催生的,反之,官商利益集团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朝贡贸易的进行和发展。朝贡贸易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被官商集团操纵和把持。官商利益集团之所以能够把持朝贡贸易,是与官商利益集团背后强大的官方背景分不开的。官商利益集团在朝贡贸易上的垄断地位,深刻影响着海外贸易的发展。海禁政策变迁要推进,就必须打破官商利益集团在海外贸易商的垄断地位,如果缺乏官商利益集团的有效合作,海禁政策变迁是难以顺利推行的。

第二,有官方背景的官商利益集团的行为影响着海禁政策变迁过程中海外贸易市场的稳定。官商利益集团作为海外贸易的内外市场的连接者,其潜在的力量和经营能力是外商和国内私人海商无法具备的。拥有强大的官方力量作为支撑,内陆广大的市场作为腹地,同时与国内外的商人都建立着紧密的联系,这种扎根于中国特殊的海外贸易环境的利益集团,对维持中国海外贸易的稳定和发展都发挥着重要影响作用。如果没有官商利益集团的配合和支持,海禁政策变迁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由此说来,官商利益集团对海禁政策变迁的推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2.外商利益集团

第一,外商利益集团通过背后的政府武装力量,屡次与明政府对抗,他们经常通过武装力量胁迫和贿赂地方官员等方式,影响着海禁政策变迁的推行。外商利益集团是以背后强大的政府力量为后盾进行海外贸易的,在外商集团与明王朝接触初期,就发生了屯门海战和西草湾海战。虽然规模不大,但是外商利益集团为了开海贸易,不惜以发动战争为代价的处事方式对传统的明代政府海禁政策产生了极大影响。同时,为了与中国进行贸易,外商也贿赂中国地方官员,以寻求为贸易提供便利条件。澳门就是在中国地方官员被贿赂之后成为外商开展贸易的一个据点。外商用自己的大棒和金钱,影响着明代海禁政策变迁的推行。

第二,外国商人通过占据中国周边沿海的贸易据点,垄断国际航线,掌控着中国的进出口贸易,进而影响海禁政策的变迁。葡萄牙商人最先来到中国沿海,他们占领了印度的果阿、摩鹿加岛(印度尼西亚的马鲁古群岛)和满剌加(马六甲),西班牙商人占领了吕宋,荷兰商人占领了爪哇。外国商人凭借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航海技术,利用占领的商业基地,长期垄断着中国海外贸易的产品输出,对当时中国的国际贸易产生着巨大影响,这成为中国海禁政策变迁的一大动因。

3.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

海禁政策和朝贡贸易影响最大的还是沿海各省的私人海商。南部沿海各省地理条件原本恶劣,人们多以海为生,有从海洋中捕鱼为生的渔民,更有大量从事海商贸易的商人,海禁使得他们失去了赖以谋生的源头,不满与反抗情绪不断酝酿,与欧洲海商东方扩展的不期而遇,使得沿海商人和欧洲海商联合起来,在东南沿海和南海掀起了走私浪潮。

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从事走私可以获取更多的财富,最大化的追求海外贸易中的高额财富成为海商利益集团的最终追求。而在明代海外贸易中,公共领域的租金成为最大化的海外贸易财富。海商利益集团付出的成本是官府和海盗带来的双重人身威胁。在走私过程中轻则伤财,重则丢掉性命。最著名的海商代表就是明朝中期的王直海商集团和明朝末期的郑氏海商集团,夹杂着正当贸易和暴力抢劫,海商利益集团强烈地冲击明朝海禁政策和朝贡贸易体系。

第一,沿海商人利益集团利用寻租的方式为海禁政策变迁的推进提供支持。官商利益集团虽然希望通过垄断海外贸易获利,但是地方的官员是务实理性的,他们不会钟情于垄断贸易,而是积极参与走私并攫取公共租金或者收受贿赂,进而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大量史料都记载着明代沿海地方官员接受贿赂甚至参与走私的例子。

在实际中,中央政府的日常管理和税收等行政行为都依赖于地方官员来完成。随着寻租导致了官僚机构管理成本的上升。当然,地方官员的腐败活动,不局限于垄断的存在,还包括所有国家管理事务,比如合法贸易活动下的征税。据不完全统计,1576—1578年间,明政府从每艘商船上征收税额一般在200—400两,实际上,每船负担税额都在600两以上。地方官员所得已经接近或者超出国家税收所得。官员们无疑希望留下大量空间可以在他们自己的帐目中进行非正规的征收[注]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340页。。

第二,国内私人海商也通过投资暴力的方式,主张海禁政策变迁,推进开海的实现。明朝早期中央政府通过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垄断海外贸易。明代中期,由于战乱,中央政府无力阻止东南沿海大量海商迅速成长。明代初期,从事走私贸易者,主要是大量单独的沿海海商。有限的市场和机会,导致贸易竞争激烈,外有巡逻的官兵,内有欺凌弱者的霸王,多数海商需要结成小团体以求自保,当其实力达到一定力量后就可以公然对抗中央政府。如嘉靖三十一年四月,王直等“驾船千余,有众万余,寇温破黄岩县,流劫余姚,山阴诸处”[注]王慕民:《海禁抑商与嘉靖“倭乱”——明代浙江海外贸易的兴衰》,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年,第202页。。明天启年间,郑氏集团就在实力强大之后,逐渐兼并了其他海商集团,最后成为整个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商首领,垄断了海路,完全控制了福建沿海的海外贸易。

由于不同的海商个体对暴力供应有不同的需求,导致拥有个体暴力比较优势者,也就是大海商利用他们的暴力优势地位为比他们弱的海商提供保护,收取费用,免受其他暴力团伙抢劫等。这导致那些具有个体暴力比较优势的海商组织具有了类国家性质,形成了超级海商利益集团。如郑芝龙海商集团便基本控制了整个东南沿海的海外贸易,每年郑氏集团的收入可达千万计,他的船只最多时约三千艘,往来于日本和东南亚等地[注]晁中辰:《明代海禁与海外贸易》,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60页。,成为影响海禁政策的巨大力量。

三、海禁政策变迁从双边分歧到多边促成的博弈分析

(一)海禁政策变迁启动和阻滞阶段双边分歧的博弈

外商利益集团和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作为有共同诉求的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而采取直接和强烈的行动,共同提出开海的倡议,并通过朝廷中的利益代表官员陈诉海禁政策的种种弊端,为海禁政策变迁提出种种设想和方案。外商利益集团和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出于实际需要,更加渴望快速实现海禁政策变迁,他们是海禁政策变迁的坚定倡导者和拥护者;官商利益集团因为地位特殊、对朝贡贸易依赖程度高等原因,坚决反对海禁政策发生改变,因此,官商利益集团是海禁政策变迁的反对者和阻止者。

明中央政府作为当时统一的中国的执政主体,不但是政策制定方和颁布方,更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政策变迁的整个过程中,明政府都会以自身利益为先。首先,这里假设政府这个最大的利益集团不参与博弈,只是以中立的政策决策者的身份出现,政府的立场取决于利益集团的不同力量对比,受到利益集团的极大影响。所以,我们在这里将它视为外生变量。因为外商利益集团和国内海商利益集团在开海的利益诉求上基本是一致的,而官商利益集团一直要求禁海,所以在分析中,主要假设海禁政策变迁中的三方利益集团存在开海方和禁海方两个利益联盟。在这两个利益联盟中,开海方主要就是外商利益集团和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而禁海方就是指官商利益集团。在海禁政策变迁初始阶段,开海方和禁海方都具有鲜明的利益诉求,两者对开海通商因为有不同的立场,所以表现为直接的对立。

1.博弈假设

(1)开海方和禁海方两个参与主体符合理性人假设,假设开海方和禁海方两个参与主体都按照集团利益最大化进行决策。

(2)在对明中央政府推出开海禁政策变迁的策略上,具有支持与不支持两种策略。支持表示愿意与明政府合作,推进海禁政策变迁;不支持在这里体现在不愿或不积极实现海禁政策变迁。

(3)参与博弈的两方利益集团联盟,有自己明确的开海和禁海利益诉求。在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开海方和禁海方都积极参与博弈,均通过各种方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这样的分析中,参与博弈的禁海方和开海方对明代海禁政策变迁立场是明显和清晰的,这些假设完全符合静态博弈分析的各种条件设定。

(4)关于对开海方和禁海方收益集合的假设。开海方和禁海方都支持海禁政策变迁时,获得收益组合为(a11,b11);开海方支持,禁海方不支持时,收益组合为(a12,b12);禁海方不支持,禁海方支持时,收益组合为(a21,b21);双方都不支持时,即对双方而言维持现状,并没有实现海禁政策变迁,收益组合为(a22,b22)。因此,可得如下博弈分析的收益矩阵(见图1):

图1 完全信息下双方博弈收益矩阵

2.策略分析

根据以上的假设以及收益矩阵,可以得出开海方和禁海方的行动组合为(支持,支持)、(支持,不支持)、(不支持,支持)和(不支持,不支持)。

假设利益集团采取支持的概率为PA,且PA=θ,则采取不支持策略的概率为PA2=1-θ。假设开海方采取支持策略的概率为PB1,且PB1=γ,则采取不支持策略的概率为PB2=1-γ。进一步,可以得到双方的期望效用函数以及均衡混合策略。

(1)利益集团的均衡等混合策略。首先,开海方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8.1)

=θ[a11γ+(1-γ)a12]+(1-θ)[γa21+(1-γ)a12]

(8.2)

对上式一阶求导,得一阶条件:

(8.3)

(8.4)

(8.5)

(2)禁海方的均衡等混合策略。首先,禁海方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8.6)

=γ[b11θ+(1-θ)b12]+(1-γ)[θb21+(1-θ)b22]

(8.7)

对上式一阶求导,得一阶条件:

(8.8)

(8.9)

(8.10)

3.案例分析

根据前面对开海方与禁海方具体情况的分析,可以得出,禁海方由于把持朝贡贸易市场,拥有垄断的特殊市场地位,在不实现海禁政策变迁的情况下,拥有稳定的收益集合。如果实现海禁政策变迁,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收益集合减少。显而易见,禁海方在支持和不支持海禁政策变迁中选择不支持的策略是最好的选择。与此相反,开海方则在支持政策变迁中获得更多收益,但是在禁海方采取支持策略,而开海方采取不支持策略时,获得更多收益。根据以上的分析,对收益矩阵做出如图2的赋值分析。

图2 赋值后的博弈分析

以此例推,我们经过分析得出开海方和禁海方在选择均衡混合策略的情况下,开海方选择支持策略的概率达到50%,比禁海方选择支持策略的概率要高得多。

所以,依据这些进行完全信息下双方静态博弈分析,且使用赋值的方法,得出均衡混合策略效果,能够看到,支持概率的显著不同,体现了在对海禁政策变迁上策略选择的不相同,开海方与禁海方行动上的不一致。可以这样说,从自身利益诉求出发,开海方与禁海方相比,在政策选择上,更高概率选择支持策略;而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禁海方在政策选择上,更高概率选择不支持策略,反对海禁政策的变迁。

(二)海禁政策变迁僵局突破阶段的博弈分析

通过对开海方和禁海方的静态博弈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的双边博弈往往容易陷入对立的僵局,即双边分歧、互不合作的局面之下,难以获得令人满意的合作策略均衡解。根据博弈论理论,将一次性博弈变为重复博弈,有助于实现博弈合作解,化解彼此对立分歧。

1.从一次博弈到反复博弈的转变

明朝进入中期后,国内战争不断,财政状况急剧恶化,入不敷出成为经常性现象,沿海各地方政府都极力想从海外贸易中获利,以供地方政府和军事开支。荷兰人等外商集团都希望和明政府通商,其目的都是追求财富。传统的朝贡贸易国虽然继续与明朝继续维持朝贡关系,目标也是为了更多的贸易利益。为了平衡财政混乱状况,开海通商成为实现海外自由贸易的变迁方案。明政府朝贡贸易萎缩,严重削弱了官商对朝贡贸易的经营基础。如果官商利益集团没有意识到固步自封会导致危机来临的话,就难以从骨子里面改变其对海禁政策变迁的抵制。对开海方和禁海方来说,在不断博弈的过程中,两方都能对急剧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有更深刻的理解,依据时势采取行动,才能促使双方在推进海禁政策变迁上态度逐渐趋于一致。海禁政策变迁,如果从中央和地方政府考虑,排除政治上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经济上收益颇大。海禁政策的变迁,使得从事海外贸易的成本大大降低,更多的国内海商会从事海外贸易,仅从税收方面而言,就完全有助于明中央和地方政府摆脱财政上的窘况。对各个利益集团而言,支持海禁政策变迁的,在政策变迁后的未来收益可以预期,而反对者,后果无法确定。

图3 考虑未来支持收益的完全信息博弈分析

图3是考虑未来支持收益的完全信息博弈矩阵,其中a,b分别代表了开海方和禁海方,支持海禁政策变迁,预期收益在当期的效益,就是包括了未来n期的支持策略的状况下,获得的收益数额,很显然都远大于a11与a12。如果两方都选择不赞同海禁政策变迁的策略,假设中央政府强行推进政策实施,在得不到现有利益集团支持的情况下,政府的行为也许会造就新的利益群体的产生;如果开海方和禁海方都不支持政府的政策,新的利益群体将从中获得大量收益,可能最终替换或者取代既得利益集团或者是潜在利益集团,这样的情况如果出现,博弈双方将同时受到损失。在博弈中,当一方对政策表示赞同另一方对政策表示反对的时候,赞同政府政策的一方明显要获得比不赞同政府政策一方更大的利益。由此,对于博弈中的有理性的博弈参与者来说,反复博弈的最终均衡解为(支持,支持),并且参与博弈的各方对政策的赞同的概率一定比一次博弈的时候要高。

在此,为充分印证史实并说明开海方和禁海方作为对立博弈双方的观点和行动,可以尝试对未来赞同收益的完全信息博弈各方进行赋值,得到图4赋值后的完全信息博弈分析。从分析的过程中明显可以得到,与图2相比,无论开海方还是禁海方,其赞同收益的贴现值总和,(支持,支持)策略情况下能够获得的收益都将增加,分别由(4,4),提高到了(8,8)。而在博弈的参与双方都采取不赞同策略的情况下,得到的收益矩阵为(0,0)。

分析表明了明中央政府如果采取强行实施海禁政策变迁后,对开海方和禁海方弃之不用,后两者蒙受损失。据此收益矩阵,从博弈策略上看,对开海方而言,如果禁海方选择赞同策略,结果也将选择赞同策略,可以从8>2中得到;如果禁海方选择不赞同策略,结果同样选择赞同策略,仍将采取支持策略,可以从5>0中得到。同样的道理,无论参与博弈的禁海方选择赞同或者不赞同,采取支持或不支持策略,开海方都会选择赞同策略。这样,我们得到的参与博弈双方的占优均衡策略结果仍旧为(支持,支持)。

图4 赋值后的博弈分析

2.官商利益集团反对态度缓和的贸易环境约束

以上从博弈论角度,对开海方与禁海方在海禁政策变迁过程中,改变互相对立导致僵局的局面进行了分析,在博弈论方法上检验了博弈参与方的禁海方从坚决不赞同到倾向于赞同政策变迁的演变情形。根据相关的历史资料可以看到,督促禁海方(官商利益集团)实现观点转变的原因有多方面,也就是说,影响因素有多方面,可是不论哪方面的原因,最终的祈求目标都是官商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明代1522年到1566年这段时间,国内外海外环境发生剧变,尤其是国内海商利益集团和官商利益集团在国内外海外贸易领域中实力和影响力的对比变化,造成了官商利益集团由原有的政策反对者向政策支持者的角色转变。可以说,利益集团实力的此消彼长是反复博弈中禁海方转变观念的重要约束因素。诚然,官商垄断利益集团在历史上垄断朝贡贸易经营,有着厚重的积淀,加上优势突出,比如地位特殊,拥有较低的经营成本,再加上明早期在沿海各个省份,都占据广阔的市场份额等。不过,成败皆来源于此。当朝贡贸易繁荣发展的时候,官商利益集团趁着东风大发其财,借助于特殊的地位,和内地中小工商业者建立了紧密的商品买卖关系,成为内地海外贸易体系的核心力量。然而,随着实力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内私人海商这些更为灵活的组织逐渐拥有了自己的市场资源。进入16世纪以后,欧洲商人逐渐垄断亚洲市场的海外贸易交易,对中国国内市场的商品需求也越来越大,仅仅依靠官商组织原有的规模已经无法满足需求量日益增加的商品需求。国内私人海商应时而起,不断增强自己的实力,不论是资本数量还是从业人数,都大大超过以往。因此,吃朝贡贸易老本的官商行业越来越难以承受朝贡贸易萎缩的压力,官商利益集团面临整体力量的逐渐弱化,急需通过政策变迁来对自己行业进行转型。于是,其对海禁政策变迁的态度主张,也逐渐从强烈抵制转变为消极抵制,甚至默许支持。

(三)海禁政策变迁多边促成阶段的博弈分析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明代海禁政策变迁,体现了参与博弈的各个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结合不同时间和不同环境约束,在衡量自身实力变化的前提下,选择赞同策略或不赞同策略变化。海禁政策的变迁,本质上也是参与博弈的利益集团自身影响力变化在一定形式上的反映。

1.海禁政策变迁中各方态度变化

明代社会在1508年之后面对现实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国内外海外贸易领域的巨大变化,不但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外商利益集团力促海禁政策变迁,而且来自社会开明人士的影响,也在不断增长。各个参与博弈的利益集团,对待海禁政策变迁,自身的态度不断变化,有的利益集团从前期的明确反对,到后期的赞同;有的利益集团从前期的赞同海禁政策变迁到进一步赞同海禁政策变迁。无论是海外贸易领域中的官商、国内私人海商还是外商利益集团,都参与到博弈中,对海禁政策变迁产生了影响,最后是多方因素促成海禁政策变迁的推进和实施。首先,最重要的推力来自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的崛起和坚决拥护,其次,其推力是明中央政府力求摆脱经济困境,进行政策变迁的决心,除此之外,官商利益集团阻力的逐步减弱,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海禁政策变迁的推行。

2.海禁政策变迁中各方力量变化

在1522—1566年间,世界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对国内旧有的传统朝贡贸易体系产生了冲击,参与海外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实力上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国内战争及朝贡贸易的萎缩,整个外贸行业不景气,大批官商倒闭、转行,官商利益集团在海外贸易领域的影响力不断衰弱;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因不断增强的自身经济实力,以及与海外商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易的便利条件,不但壮大了自身的力量,也获得了强有力的资金资助,自身实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外商利益集团,凭借各自背后国内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明显的资本、技术优势,主导了世界范围内很多地区的国际贸易业务,尤其是亚洲的白银进出口贸易。外商利益集团通过进口和出口的巨大差价赚取了无数财富,很多海商因此一夜暴富。外商利益集团在海禁政策变迁之初,资金实力远超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但到了16世纪以后,外商利益集团出现此消彼长的变化,欧洲国家特别是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外商数量增加,但由于内部的战争和竞争,总体实力在不断下降。总之,官商、外商以及国内私人海商在海禁政策上观点的变化,以及多方博弈主体自身实力对比的转变,都对明中央政府最后成功实施开海起了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

首先,明中央政府实力衰弱。明代正统十四年七月,瓦剌也先率众扰边,明英宗在太监王振怂恿下率军50万出征,兵至大同而回。八月十三日,也先追至土木堡(今河北怀来东),四面围攻,明军几乎全军覆没,英宗被俘,这就是影响深远的“土木之变”。明代积聚百年的国力遭受重创,此后宦官汪直、刘瑾等相继弄权,朝政腐败,政局不稳,土地兼并,贫富分化,人口流亡,严重破坏了原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全国各地多次爆发大规模的农民暴动和流民起义。明政府陷入内外交困的艰难时期。财政困难困扰当朝者。这个时期,明政府既要面对国内人民起义,又要防范国外入侵,国库支出巨大。明中央财政背负着沉重负担,国家力量已经无法有效对全国进行控制。实质上,国内财政趋于破产,政令不畅,地方政府承受着巨大的财政压力,不得不各行其是,需求破解良方。

其次,利益集团影响力增强。一是人数增加、规模扩大。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从明初几十人的小规模出海,到正德年间的成群结伙,数万人纵横海上,人数大增。国内私人海商出海的船队也从以前的几只小舟发展到成百上千条大船,人数增加,规模扩大,都表明了其实力和影响力在不断增强。二是舆论引导。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是海禁政策变迁的主要赞同者和积极参与者。在海禁政策变迁的整个过程中,不论从最初的开海政策的提出,到进入僵持,无法迈进,还是最终克服重重困难,成功施行,通过或明或暗的途径,国内私人海商集团同中央和地方官员关系不断密切。而且,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积极沟通、联合地方开明人士和中央支持开海的官员,从内到外,从中央到地方,在各种场合都营造了适合开海通商的社会舆论氛围。特别是嘉靖八年,开海代表新任广东巡抚林富上疏要求重开市舶,并提出通商的四大好处,宣传开海是时代所需,呼吁社会各界配合中央政府实施开海政策。随后,国内舆论要求开海通商的氛围日益浓厚。三是地方政府大力支持私人海商发展。明代中叶广东对外贸易率先实现制度转型,既与广东地方政府为了开拓财源,解决财政问题,适应国际贸易形势进行的政策调整有关,也与中央政府“关照”广东有关,广东的政策调整得到了明中央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但与此同时,浙江和福建两省长期海禁,关闭对外贸易,为此两省官员和海商都感到不平,认为宽于广而严于浙、闽。福建地方官员强烈地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希望中央政府能够像对待广东那样允许部分放开贸易,疏通沿海商民迫切要求对外通商的要求,解决民间生计。从居民生活方面而言,福建山多田少,沿海商民“以海为田”“一旦禁海,民众生计萧条”;从地方政府方面而言,开海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大笔贸易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填补因海防紧张、连年征战造成的财政缺乏。这些都在嘉靖四十三年(1584年)福建巡抚谭纶《条陈善后未尽事宜以备远略以图治安疏》中有详细的阐述。地方官员邓钟的《论海市》也注意到福建开海虽然与广东有所不同,但是都利大于弊,有利于国计民生。隆庆元年,福建巡抚涂泽民奏请内阁:解除“贩夷之律”,准贩东西二洋。得到准许,明代中央政府遂在漳州海澄县月港开设督饷馆,允许商民出海贸易,最终为福建开辟了一个对外的贸易渠道。

3.内外多因素对官商利益集团的重创

战争导致财政紧缩。发生在明朝南疆的十数年的抗倭战争,造成了沿海各省的财政近乎崩溃。除了经济,战争也需要大量兵员和后勤补给,这使得经济基础原本脆弱的沿海各省负担更为沉重。地方政府对官商行业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使得官商利益集团资金短缺,无以为继,普遍歇业停业转行,总体力量大减。

朝贡贸易萎缩。明代统治集团致力于建立以大明帝国为中心的“四夷来王”“万国朝宗”的贸易体系,主要依靠朝贡贸易维持。朝贡贸易事实上成为了明朝“怀柔远人”“固藩人心”的一种工具,传统的官方海外贸易在经济和政治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洪武初年,明政府先后设置太仓黄渡、浙江、福建、广东等市舶司,主管朝贡贸易。明成祖以藩王的身份篡夺皇位,在对外贸易政策上,调整了洪武时期的“守备为上”政策,主动出击,亲征漠北,出击鞑靼和瓦剌,经营东北和西南,派遣郑和等出使西洋。郑和下西洋以江苏为基地,大多从福建启航,驰向海外。郑和船队规模巨大,第一次下西洋,军士和水手多达2.7万余人,分乘宝船60余艘。[注]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上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61页。船队使用罗盘,所至以瓷器、丝绸、金银等交易海外珍物;航程远达东南亚、南海、印度洋、波斯湾、东非海岸各国,充分展示了明朝雄厚的国力。但是到了宣德二年,朝贡贸易就回落到永乐以前的水平。据统计 ,洪熙、宣德来朝贡的国家仅剩下了18个,共49次;只有占城、暹罗、苏门答腊、琉球等国比较频繁来朝进行贸易。[注]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上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66页。

四、 结论

(一)通过对官商、外商和国内私人海商三大利益集团在海禁政策变迁过程中的力量对比变化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正是因为国内私人海商力量的不断兴起,由弱小变强大,才导致三大利益集团实力对比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得有利于国内私人海商发展的政策变迁得以顺利实现。

明初繁荣的朝贡贸易到了明代中期已经开始衰弱,缺乏大量贸易国的到来,沿海各省的官商行业收入锐减。此时,当明代欧洲海商带来的冲击还未散去,官商尚未意识到自由贸易的大潮已经来临,还在顽固反对海禁政策变迁。直到大量私人海商崛起,力量强大到足以表达自己的欲望和诉求,官商利益集团才真正重视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利益要求,在真正意义上开始接受海禁政策的变迁。

(二)明代海禁政策的变迁,不单单是中央政府强制推行就能够顺利实现,而是政策利益相关方通过多方反复博弈,通过自身实力的对比变化,改变自身的观点和态度,最后达成的一种各博弈参与方都能接受的最优博弈均衡解。正是参与博弈的利益各方的不断协调和妥协,海禁政策变迁才能够被多方参与者所共同接受。在明代海禁政策变迁初期,开海方和禁海方无法得到均衡解,也就是以上双方很难在策略选择上达成一致。利用赋值的方法发现,开海方和禁海方在赞同海禁政策的策略选择上数值差距很大,其中禁海方的赞同策略选择概率为28.8%,而开海方赞同海禁政策变迁的策略选择概率为50%。通过模型分析可以看到,海禁政策变迁的策略选择是海禁政策各方更明智的选择。

(三)明代的海禁政策变迁最后能够成功实现,不仅仅是单纯两方博弈的结果,其最终实现由多方原因共同促成,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结合。明代中期,在国内外大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开海方和禁海方的博弈策略发生了微妙变化。从反复博弈过程中可以看出,禁海方在博弈策略选择上,开始向支持的方向倾斜。1522年到1566年,特别是明代中期,国内官商利益集团受到抗倭战争和朝贡贸易衰弱等因素影响,陷入了经营困难的局面;同时,外商利益集团受到内部战争和内部竞争的影响,在华贸易业务不断收缩、贸易影响力不断衰减;而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则在乱世中不断发展壮大;最终,造成官商、外商以及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实力对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共同促成了海禁政策变迁的最后实现。在明代海禁政策下,各利益方围绕着开海与否展开激烈博弈,在简单博弈到反复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参与主体自身实力发生了显著变化,从而对博弈参与主体对海禁制度变迁的观点和态度产生影响,并结合其他因素的影响,共同促成了明代海禁政策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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