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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传播规制基础:伦理依据与伦理主体的确立〔*〕

2019-01-10许根宏

学术界 2018年12期
关键词:伦理主体人工智能

○ 许根宏

(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12)

一、引 言

人工智能是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1〕所谓人工智能传播是指由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传播,即通过数字计算机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中,实现“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的信息生产活动。具体包括人工智能传播理论、人工智能传播方法、人工智能传播技术及人工智能传播应用系统等。

较之传统意义上的新闻传播,人工智能传播的显著特征在于由经“仿人脑”的“机器”利用知识来完成信息传播行为。根据人工智能传播是否能真正实现推理、思考和解决问题,可以将人工智能传播分为弱人工智能传播和强人工智能传播。鉴于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主流研究仍然集中于弱人工智能,及“机器”表面看像是智能的,但并非真正拥有智能,也不会有自主意识,〔2〕所以当前新闻传播领域如机器人采访、机器人写作、算法新闻、数据新闻、推荐新闻等基于人工智能技术而催生的信息传播形态,可以被视为弱人工智能传播。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尤其是伴随“类人脑”(机器的思考和推理类似人的思维)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到来,人工智能传播迟早会进入强人工智能传播阶段。

在人工智能技术驱动下,人工智能传播正加速解构和重构社会。当前,面临人工智能传播场域秩序失范问题,亟待通过伦理道德、政策和法律规制来实现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治理。但鉴于目前人工智能传播理论研究尚处在探索阶段,相关规制人工智能传播实践的伦理、政策及法律仍处在建构之中,故迫切需要首先尽快在理论层面达成规制人工智能传播共识,科学建构人工智能传播伦理标准、政策体系和法规体系,从而推动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治理。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一)研究背景

人工智能概念诞生于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自2006年来,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机器学习算法,及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发展模式也从过去追求“用计算机模拟人工智能”,逐步转向以机器与人结合而成的增强型混合智能系统,用机器、人、网络结合成新的群智系统,以及用机器、人、网络和物结合成的更加复杂的智能系统。〔3〕

作为一项引领未来的战略技术,世界发达国家为能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争取掌握主导权,纷纷围绕人工智能出台规划和政策,对人工智能核心技术、顶尖人才、标准规范等进行部署。为赢得人工智能发展先机,我国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科〔2017〕315号)等政策文件。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4〕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语义识别、语音识别、人脸识别和图像识别等特定任务中的精度和效率已远超人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驱动下的人工智能传播正在兴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技术成为资讯平台核心竞争力。CNNIC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2018 年上半年,我国人工智能政策不断落地,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带来更为持久深刻的思维冲击与变革。〔5〕

(二)研究问题

路透社发布的2016年数字新闻报告表明,世界范围内的受访者对社交媒体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表示关注,其中,54%的挪威人、49%的英国人、49%的美国人均认为“影响了我的隐私”。〔6〕而现实中,人们对人工智能传播的确产生了担忧。2018年6月,英国数据监管机构“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向Facebook开出了50万英镑(约合66.4万美元)罚单,理由是针对剑桥分析公司滥用用户数据行为,这家社交媒体巨头未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提供有效隐私保护措施。无独有偶,另一巨头谷歌因向美国国防部提供人工智能技术支持来分析无人机视频的做法受到批评和争议,谷歌被迫宣布与国防部的合约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签订新的合作计划。〔7〕其实,早在2015年,土耳其政府就因社交媒体上疯传的一组恐怖组织枪杀人质照片而下令封锁包括Twitter、Facebook和YouTube在内的166个网站。〔8〕针对国内巨头今日头条等互联网企业算法新闻传播的系列问题,有学者评价“只有守住底线,相关互联网企业才能把握好科技创新的风口,站在社会发展的潮头”。〔9〕也许,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现实困境,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以色列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Yuval Noah Harari)的担忧:数字霸权使得人们多年来通过艰苦斗争和巨大教训所确立的现代理念基石“自由”和“平等”,正变得十分可疑和岌岌可危。〔10〕

为应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在政策层面,自2017年以来,韩国政府拟订了《机器人道德宪章》,美国信息技术产业委员会(ITI)于2017年颁布了人工智能的14条政策准则,欧盟出台了史上最严数据保护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旨在加强对数据的保护。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30年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三步走”目标,强调在每一个阶段,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毋庸置疑,包括算法新闻在内的人工智能传播的失范问题,正在带来新闻传播领域治理新课题。而事实上,既有的新闻伦理、政策与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更谈不上对人工智能传播的规范化治理。如何规制人工智能传播,实现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亟待我们首先要在理论层面予以科学的回答。

三、文献综述与研究视角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进步,人工智能传播加速到来。20年前,美国学者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就预言,下个一千年人类与机器说的话甚至比跟人类说的话还要多。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全面渗透是近年来的一个现象级的发展。〔11〕这是因为新闻业的再次崛起,必须依赖智能化等新科技与内容的融合,利用新技术建立新型的新闻与受众的联系。〔12〕在“人媒合一”中,人体上将有越来越多的“机器”,甚至某些芯片可以植入人体。〔13〕也许,未来的写作将是人的能力与人工智能的结合,机器帮助人发现新闻线索,探析事物的深层规律,拓展写作的深度或广度。〔14〕

人工智能技术对新闻传播的影响,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算法新闻(Algorithmic Journalism)。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应用,目前算法新闻主要包括“机器(人)新闻”(Robot Journalism)、“自动化新闻”(Automated News)、“数据驱动新闻”(Data-driven Journalism)、“计算新闻”(Computational Journalism)。不过,发达国家的算法新闻正从窄领域转向宽领域应用、从格式化转向个性化应用、从个案转向规模化应用、从低层次转向高质量应用、从低难度转向高难度应用、从机械传播转向交互体验应用。〔15〕

人工智能技术给新闻传播带来正功能价值的同时,同样引发担忧。有研究者认为,人体上的智能设备让隐私保护问题变得更为突出。〔16〕除涉嫌侵害隐私外,机器人算法可能面临较窄的选题空间。〔17〕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将议题设置权力让渡给社交关系和算法生成使受众陷入过往经验的狭隘境地。〔18〕此外,人工智能异化、伪知识泛滥和全民娱乐已经对人心之善和文明传承造成了深度危害,〔19〕以智能化技术为核心的泛在网将带来数据安全和“第三空间”的法律规范等问题。〔20〕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传播学院终身教授、国际中华传播学会副主席钟布称,“算法正在代替新闻媒体过滤信息,令人担忧的是算法会否取代人类做价值判断。因此,针对当前流行的算法决定论,有必要从算法审计、算法素养、算法伦理等方面展开研究。”〔21〕

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及应用“瑕疵”,决定了包括算法新闻等在内的人工智能传播的“缺陷”。这是因为,就驱动新闻传播的人工智能技术而言,人工智能的核心是算法与数据,其内在逻辑是基于机器学习形成自主决策,〔22〕其安全、伦理和隐私问题直接影响人们在与人工智能工具交互经验中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任,〔23〕所以要关注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带来的深刻伦理道德问题。〔24〕在这种背景下,为新闻传播提供驱动力的人工智能技术的治理问题,正日益引起人类关注和初步探索。〔25〕因此,有机构呼吁,在拥抱人工智能的同时,正视技术之外的挑战,呼吁政府、产业界等相关方未雨绸缪,商讨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的伦理规范和公共准则。〔26〕

面对人工智能传播治理问题,有研究者认为,在机器和算法流行的时代,人更需要坚守自己的价值,始终要把人文关照放在首位。〔27〕在机器时代,不仅需要警惕对于算法的迷信和误用,更需要警惕自身出于某种利益因素对数据、算法、机器的裹挟和滥用,所以需要一些新的法规和伦理约束,平衡个性化服务与隐私权的保护,〔28〕而最终人工智能需要法律做出相应调整。〔29〕但传统科层治理结构、方法以及范围不能应对新的变化,各国现有政策所遵循的“无需批准式监管”或“审慎监管”逻辑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却局限于“创新”与“安全”的二维选择而失于片面。〔30〕无疑,基于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人工智能传播治理问题,自然成了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传播领域必须面临的一个治理难题。

如何实现人工智能传播治理?根本出路当然是规范化或法治化。但问题是,由于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快速发展和进步,目前规制新闻传播领域的伦理、政策与法规体系已明显滞后于人工智能传播事业发展的需要,导致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治理实践难免陷入“无章可循”的窘境。而在理论界,虽然学者关注到人工智能传播亟待规范化治理的重要性,但如何实现规范化治理,仍然缺少理论支撑。尤其是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相关伦理道德、安全标准往往滞后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这将会引发更多分歧和争议,所以要加强人工智能安全与伦理标准研究,重点开展人工智能安全的伦理设计、安全评估等标准研究。〔31〕因此,当前规制人工智能传播,实现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治理,首当其冲是要解决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治理的前提或基础问题,即建立规制人工智能传播的规范化标准。具体而言,该规范化标准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依据、伦理主体及伦理基本原则的确立。本文旨在对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依据和伦理主体两个维度展开探讨。

四、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确立的依据

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的确立,离不开前置条件,即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确立的依据。按照“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的哲学思考进路,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确立的依据主要涉及伦理立场来源(我是谁?)、伦理价值生成(我从哪里来?)和伦理现实诉求(我要到哪里去?)三个基本维度。

(一)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的立场来源

人工智能传播伦理,应该基于属于人的伦理范畴来确立。即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的确立,是依据人的需要而规范人的行为这一基本立场来设定的。换言之,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的基本立场,应该是基于从具有生命体的人及以人类世界为出发点和归宿。抑或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作用的对象应是具有生命体的传播者,而非无生命体的机器或“机器人”。因为,从标准智能模型的构造和生命的进化看,人工智能虽然分担了人类的部分知识和智慧功能,但它还不能被看作是与人类同权的生命体。即使人工智能技术进阶到强人工智能阶段,但人工智能在最重要的创造性和评审创造性价值方面还无法替代有生命体和正常思维的人。普遍的看法,也是最为重要的观点是,人工智能无法确定自己的进化方向和进化目标,也没有正确进化的自然动力,它的进化动力来源于人类,依然是人类的工具。〔32〕即人工智能自始至终是为有生命体的人而存在的,是依附于人的。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们确要反思人类本身存在的意义了。正如有学者从实验伦理的角度认为,人们将道德责任转向其他不在场的人而非人工智能。〔33〕因此,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的确立始终以人的立场出发,坚持以服务于人为根本遵循。

(二)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的价值生成

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的价值生成,是基于调节社会关系的需要。马克思主义伦理观认为,建构伦理原则应该把社会关系放在首位,抑或伦理道德原则生成的前提是为了解决社会生产与交往中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上的矛盾或冲突,这也预示伦理原则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社会关系将随着人工智能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而发生变化。面对新的冲突和矛盾,既有的伦理规范必然要面临调整。事实上,在信息社会,智能机器的语义规则与现实世界中的物理边界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在人工智能传播中,如果人工智能技术越能如期地执行既定规则,则规范意义上的物理限制需求越少。反之,人工智能对规则的理解与执行力越差,越需要人为设定规范意义上的物理边界。因此,我们为了给人工智能机器设定行动边界而给世界设定了边界。〔34〕也就是说,我们为了规范人工智能传播而需要设定合理的边界。在这个意义上,社会需求推动了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价值的生成。

(三)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的现实诉求

人工智能传播伦理的现实诉求,集中体现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35〕但作为全体中国人行为导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能自动被接受和实践,需要借助人工智能传播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和精神的普及,从而推动国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内化。而现实是,因人工智能时代的传播失范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临着传播方式与传播途径的亟待规范化治理。这正体现了人工智能传播伦理建构的重要性和现实诉求。

五、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主体

马克思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36〕在哲学上,主体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在伊格尔顿看来,“主体”是对个体在社会生活的不同场合下与他人打交道的一系列行为规则的命名,只有在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换言之,“主体”与我们共同生活中的社会角色相关,只要有群体性的社会生活存在,“主体”就会出现。〔37〕因此,在人工智能传播伦理实践生活中,当然离不开主体的确立,否则人工智能传播便没有存在的意义。对此,虽然安德里亚斯·格雷费(Andreas Graefe)基于“新闻—公众”和“微观—宏观”结构认为,机器人新闻对应“记者和新闻消费者”与“新闻机构和社会”四个行动者,〔38〕但这一基于机器人新闻场域社会行动结构的表象区分,并不能反映人工智能传播行动主体结构的“真面目”。面向未来,人工智能在规范上应遵循新的道德主体原则,在实践上应把责任放在首要地位,以适应新的信息现代性社会。〔39〕

而在人工智能传播场域,面对传播失范的社会谴责与责任承担,我们仍然习惯于遵循传统意义的“传者”主体结构来寻找“实施者”归责。但事实上,算法新闻、机器人新闻、推荐新闻等人工智能传播中产生的虚假新闻等各种不道德甚至违法传播行为,虽然直接与传统意义的“传者”有关,但其真正“实施者”往往是“一群人”或“一类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点到点”的单向传播者。即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传播主体已发生了根本性的结构变化,其由传统的线性主体结构向非线性主体结构加速演进。换言之,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传播主体已变成了开放式、多层次、动态的“全民主体”。此时,规制人工智能传播,实现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或法治化治理,亟需遵循新的道德主体原则,重新审视传统传播主体的构成,确立和建构符合人工智能传播实际情况与治理需要的主体。事实上,如果人工智能传播主体结构被清晰地界定了,人工智能传播中有关算法“黑匣子”问题或传播失范问题,便容易因主体的明确而逐渐得到“曝光”或纠正。

反观人工智能传播技术,在人工智能传播中,立足“传者”视角,“智能信息”经历着“数据—信息—知识—智慧”过程。这其中,“智能信息链”具体表现为从智能信息感知、智能信息表示与形成、智能推理、智能决策到智能执行与输出的一般过程。按照“角色—活动—功能”的层级分类体系,人工智能传播系统主要由基础设施提供者、信息提供者、信息处理者和系统协调者四类主要角色组成。〔40〕按照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治理的目的,前述四类主体的行为决定了人工智能传播的秩序,理应成为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主体。(见图1)

图1人工智能传播主体结构

(一)基础设施提供者

基于人工智能传播的技术逻辑特点,人工智能传播系统中的基础设施提供者,是指能为人工智能传播提供计算能力支持,实现与外部世界沟通,并通过基础平台实现支撑的一类主体。而这其中,人工智能传播的计算能力主要由智能芯片(CPU、GPU、ASIC、FPGA等硬件加速芯片及其它智能芯片)系统开发商提供,实现与外部世界的沟通功能设备主要通过新型传感器制造商提供,基础平台包括分布式计算框架提供商及网络提供商(包括云存储和计算、互联互通网络等)。因此,在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主体的确立中,基础设施提供者成了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主体的一个独立而又特殊的群体,他们负有避免人工智能传播“硬件”瑕疵的义务。某种意义上,在人工智能传播侵权中,该类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同程度地接近或类似于“产品责任”。较之传统传播中的传者,掌握人工智能传播技术的媒体机构采编人员完全有可能在传播工作的交叉中,而成为基础设施提供者。

(二)信息提供者

按照传统信息传播原理,信息提供者是指生成、制作、发送信息的源头和起点的主体。该主体既可以是事实、事件、人物、现象等原生信息的提供者,也可以是收集原生信息进行加工、制作、传播的个人或团体。在人工智能传播领域,信息提供者主要是指为人工智能传播行为提供“一次”或“二次”感知信息的主体。既包括原生信息提供者,也包括经加工信息的提供者。按照人工智能传播技术原理,无信息提供者,便不存在人工智能传播的知识信息来源。在人工智能传播的知识信息感知过程中,由数据提供商提供人工智能传播所需的智能感知信息。这其中,既包括原始数据资源,又包括数据集。而原始数据资源的感知涉及到图形、图像、语音、文本的识别,还涉及到传统设备的物联网数据。在这些信息提供者个体或群体中,他们的行为同样要接受伦理的规制和约束。在这一环节,如果信息提供者供给人工智能传播所需的感知信息存在失实、虚假、侵权等不道德或违法问题,则可能导致人工智能传播的不道德或违法,即在源头上成了人工智能不道德传播的“帮凶”。事实上,当前算法新闻、机器人新闻、推荐新闻等人工智能传播中发生的传播失范问题,与这一环节信息传播的质量不高或不道德紧密相关。因此,人工智能传播中信息提供者自然成了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主体框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

(三)信息处理者

信息处理者是指人工智能传播中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商。在信息传播史中,有信息就有信息处理。其实,人类很早就开始出现了信息的记录、存储和传输,原始社会的“结绳记事”就是指以麻绳和筹码作为信息载体,用来记录和存储信息的。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信息处理大致经历了手工处理、机械处理和计算机处理三个阶段。而这其中,计算机作为信息处理工具,其信息存储、处理、传输能力是当今任何其他技术无法与之相比的。在某种意义上,没有计算机机器对信息处理的信息化,便不可能有人工智能技术的到来和进步。在人工智能传播中,信息处理者承担的信息处理活动,主要包括人工智能信息的表示与形成、人工智能推理、人工智能决策及人工智能执行与输出。这些人工智能信息处理者通常包括算法工程师及技术服务提供商,他们往往通过计算框架、模型及通用技术,要么分阶段对人工智能信息进行符号化和形式化的建模、抽取、预处理、训练数据等,要么模拟人类的智能推理方式,依据推理控制策略,利用形式化的信息进行机器思维和求解问题,提供人工智能信息分类、排序、预测等,要么对输入的输出作出运动、显示、发声、交互、合成等响应,从而实现人工智能传播。显然,在人工智能传播中,信息处理者是一个关键性的“把关人”,该主体行为的规范程度直接关系着人工智能传播场域秩序的好坏。因此,规制人工智能传播,实现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信息处理者理所当然成为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主体而成为被规制对象。

(四)系统协调者

在人工智能传播领域,系统协调者类似于“大管家”或“守夜人”的角色,旨在向人工智能传播活动提供包括政策、法律、资源、管理及各种传播业务需求在内的协调服务,从而满足人工智能传播的整体性要求,保障人工智能传播系统正常运转。鉴于人工智能传播涉及多学科交叉,实现人工智能传播顺利进行的系统协调者同样是庞大而开放的,既包括伦理、政策和法治等管理层面的协调者,也包括人工智能传播软件调配、资源管理等具体技术层面的系统协调者。所以,在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主体的建构中,人工智能传播系统协调者的“分层性”或“等级性”特征愈加明显,抑或在这一区间,起码要考虑宏观和微观两个“类群体”的伦理主体的确立问题。即既要关注与人工智能传播有关的基础设施提供、信息提供和信息处理有关的“硬件系统”协调与服务的宏观与微观主体的构成与确立,又要关注与人工智能传播有关的基础设施提供、信息提供和信息处理有关的“软件系统”协调与服务的宏观与微观主体的构成与确立,从而在规制人工智能传播中,提升人工智能规范化或法治化的精准性。

上述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主体的确立,正如马克思所言,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伦理主体经历了从群体本位发展到个体本位,最后在更高的层次上形成新的群体共同体——“类”,即“类本位”的伦理主体。〔41〕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人工智能传播中基础设施提供者、信息提供者、信息处理者和系统协调者乃“类本位”的伦理主体。较之传统“传播者”,该“类本位”的伦理主体的确立,无疑是对人工智能时代传播新生态的主体调适。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本位”的伦理主体的确立,使规制人工智能传播实现规范化或法治化有了可以依托的责任载体和治理实践的现实意义。

六、结论与思考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加速发展进步,人工智能传播正在加速成为当下及未来的一种越来越重要的传播方式与途径,其对人类传播生态及社会结构的加速解构与重构,似乎正在变得不可预测。不过,在当前人工智能传播实践中,因人工智能传播技术发展阶段及人类对其治理水平有限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包括算法新闻等在内的人工智能传播给局部社会带来的传播失范后果正在放大,尤其是人工智能传播中的各种不道德甚至违法传播,正在制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价值内化与实践。因此,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或法治化治理,日益引起全人类的高度关注。但目前规制人工智能传播的伦理、政策及法规的规范性基础,仍然是碎片化而非系统的标准化。事实上,人工智能传播理论研究和实践仍严重滞后于人工智能传播技术的发展需要,甚至尚处在理论空白的尴尬境地,这无疑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人工智能传播实践及其规范化治理。如今,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加速,法治化必然加速,人工智能传播治理须加速走上规范化或法治化轨道。而这其中,作为规制人工智能传播的基础环节,人工智能传播伦理依据与伦理主体的确立和建构,当然成了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注释:

〔1〕〔2〕〔3〕〔23〕〔31〕参见《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

〔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0页。

〔5〕《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始于1997年11月,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最权威的互联网发展数据的报告之一。

〔6〕Reuters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journalism in University of Oxford:Digital news report 2016,http://www.digitalnewsreport.org/.

〔7〕《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的伦理规范和公共政策准则雏形》,东方网,http://mini.eastday.com/a/180713182302068.html,2018年7月13日。

〔8〕《Google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四步组合拳》,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62512202_389790,2017年8月5日。

〔9〕支振锋:《守好互联网平台的价值出口》,《人民日报》2018年4月13日,第5版。

〔10〕〔以〕尤瓦尔·赫拉利:《今日简史:人类命运大议题》,林俊宏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转引自陶林:《赫拉利:不要缺席这场有关人类未来的辩论》,《新京报》2018年8月11日,第B09版。

〔11〕喻国明、兰美娜等:《智能化:未来传播模式创新的核心逻辑——兼论“人工智能+媒体”的基本运作范式》,《新闻与写作》2017年第3期。

〔12〕陈昌凤:《人机大战时代,媒体人价值何在》,《新闻与写作》2016年第4期。

〔13〕〔14〕〔27〕彭兰:《智媒化:未来媒体浪潮 ——新媒体发展趋势报告(2016)》,《国际新闻界》2016年第11期。

〔15〕吴锋:《发达国家“算法新闻”的理论缘起、最新进展及行业影响》,《编辑之友》2018年第5期。

〔16〕彭兰:《万物皆媒——新一轮技术驱动的泛媒化趋势》,《编辑之友》2016年第3期。

〔17〕叶韦明:《机器人新闻:变革历程与社会影响》,《中国出版》2016年第10期。

〔18〕梁智勇、郑俊婷:《人工智能技术对新闻生产的影响与再造》,《中国记者》2016年第11期。

〔19〕阮朝辉:《警惕人工智能异化、伪知识泛滥和全民娱乐对人性与文明的危害》,《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8期。

〔20〕徐轶瑛、郭媛媛等:《未来媒体视阈下的传播变革》,《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21〕丁方舟、韦路:《移动互联与传播创新——2016中国新媒体传播学年会综述》,《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7期。

〔22〕〔30〕贾开、蒋余浩:《人工智能治理的三个基本问题:技术逻辑、风险挑战与公共政策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10期。

〔24〕郑南宁:《发展有助于人类的人工智能》,《人民日报》2016年6月21日,第7版。

〔25〕2017年1月,未来生命研究院(FLI)召开主题为“有益的人工智能(Beneficial AI)”的阿西洛马会议,法律、伦理、哲学、经济、机器人、人工智能等众多学科和领域的专家,共同达成了23条人工智能原则(被称为人工智能发展的“23条军规”),呼吁全世界在发展人工智能的时候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共同保障人类未来的利益和安全,包括霍金、伊隆·马斯克、德米斯·哈萨比斯等在内的近四千名各界专家签署支持这些原则。2017年3月,IEEE国际机器人与自动化协会(简称IEEE RAS)在《IEEE机器人与自动化》杂志发表了名为“旨在推进人工智能和自治系统的伦理设计的IEEE全球倡议书”,倡议建立人工智能伦理的设计原则和标准,帮助人们避免对人工智能技术产生恐惧和盲目崇拜从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此前,微软也提出了人工智能需要遵循的“六大原则”。

〔26〕2018年7月9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与微软公司发布了一份33页的研究报告,探讨了人工智能社会角色和伦理方面的思考。

〔28〕彭兰:《机器与算法的流行时代,人该怎么办》,《新闻与写作》2016年第12期。

〔29〕胡凌:《“机器人”与“法律人”的“战争”》,《文化纵横》2017年第4期。

〔32〕刘锋:《人类赋予人工智能伦理,关键在生物进化方向的明确》,《中国电信业》2018年第6期。

〔33〕2017 年 12 月 24 日,第四届全国赛博伦理学暨人工智能伦理学研讨会在湖南长沙召开,学者李杨在会上发言。参见潘宇翔:《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与人工智能伦理——第四届全国赛博伦理学暨人工智能伦理学研讨会综述》,《伦理学研究》2018年第2期。

〔34〕〔意〕卢西亚诺·弗洛里迪:《第四次革命》,王文革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66页。

〔35〕《习近平提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10/18/c_1121820800.htm,2017年10月18日。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18-119页。

〔37〕王健:《伦理性的“主体”》,《中国图书评论》2015年第9期。

〔38〕Andreas Graefe,“Guide to Automated Journalism”,January 7,2016,http://towcenter.org/research/guide-to-automated-journalism/.

〔39〕张正清、张成岗:《第四次革命:现代性的终结抑或重构——信息伦理对人工智能伦理的启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40〕本处参考了《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对人工智能技术原理的有关描述。

〔41〕许惠芬:《从“人”作为伦理主体看类伦理的时代意义》,《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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