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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真相时代媒介审判的扩张与规制

2019-01-10屈高翔

文化与传播 2019年1期
关键词:刘鑫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屈高翔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媒体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1]信息海量化、接收碎片化的移动互联时代到来使人们失去了等待新闻真相的耐心,新闻逐渐成为“快餐式”产品,立场和情绪渐渐取代了真相,媒体迎合公众情绪的片面报道不断增多,媒介审判现象愈演愈烈。

一、扩张与问题:媒介审判现状分析

伴随媒体技术的不断革新,移动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广泛普及,使得“后真相”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媒介审判事件不断增多。公众热衷于通过公共事件来表达情绪和宣泄情感,而忽略事件的真相,或者说事件的真相已变得不再重要,公众只是将公共事件作为情绪的宣泄口和舆论场,而被新兴媒介加以引导和利用。从之前的邓玉娇案、“七十码”、“李刚门”、药家鑫案到“辱母案”、“江歌案”都是媒介参与司法进程形成媒介审判的案例。尤其是在“江歌案”中,媒介审判目标没有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陈世峰,而是唯一知晓事件真相的刘鑫。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刘鑫在案发后将近一年的时间中,没有到江歌家看望江歌的母亲,并对江歌母亲说了一些过激的话语。刘鑫的行为被江歌母亲利用社交媒体曝光之后,其违背常理和道义的做法,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口诛笔伐。在案件真相尚未明确之前,很多网友就对刘鑫的行为判了“网络死刑”。网友自发组织,对刘鑫进行人肉搜索,并将其全家的隐私信息公布在网络上,对其家人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公众利用媒介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以独立于司法程序外的姿态干预司法,企图使案件审理朝自己情绪宣泄的方向发展。

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公正的适度问题一直以来是争论的焦点,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能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但不当的监督会适得其反。对当下媒介审判产生机制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大众媒介素养,对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的互动尺度和边界进行界定,以确保媒体监督和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

二、缺位与越界:媒介审判产生的多元动因分析

媒介审判的具体表现方式是媒介凌驾于司法之上,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案件定性、案件分析、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带有倾向性的公开判断和迎合大众情绪的片面结论,引导大众形成影响司法独立的舆论压力,使司法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其公正性,做出迎合舆论的不公判决。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 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 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 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2]在“江歌案”中,因为刘鑫言论和行为违背传统的道德标准,便将其“一棒子打死”,甚至很多网友在不懂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写出“要么刘鑫死,要么法律亡”的标题,将司法和舆论人为的二元对立,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十分复杂。

1.司法缺位

司法监管缺位、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较低,都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关系案、人情案不断,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公众寄希望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来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个人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媒介所代表的舆论监督成为救济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手段。另外,依然有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对法律法规缺失正确的认识和信任,认为通过新闻媒体对法律和行政部门施加压力,有利于形成对他们有益的审判或判决。人们寄希望于媒体为其“主持正义”,把新闻媒体推到和司法对立的媒介审判的高度。

2.媒体越界

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拥有舆论监督权力,被认为是除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媒体是集体的宣传者、组织者、鼓动者,有社会监督的功能,在评判是非、解决纠纷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权力地位。这为媒体对公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促使社会进步提供了合理地位,同时也成为媒介审判形成的力量来源。如果媒体不能公正行使舆论监督,越过一定的界限,借助公众的支持构成实证上的权力对司法进行干预和对抗,把“偏驳的舆论压力”带入司法程序,打破了司法独立的壁垒,将其放置在巨大的舆论场中进行裁决和审判,形成凌驾于司法之上的处理权和裁决权,危及社会权力结构的平衡。

3.经济利益驱使

在竞争加剧的移动互联时代,吸引更多公众的关注和点击成为媒体和意见领袖追逐的目标,话题度和点击量经济利益评判的标杆和“摇钱树”。为了追求更多经济利益,这就使得个别媒体和意见领袖抛开事实真相和社会效益,靠所谓的“出位”、“热点”来吸引眼球,提高媒体的发行量和阅读量,刺激广告投放,实现内容变现,增加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社会问题,司法公正事关每一个人的利益,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兴趣和关注,媒体和一些自媒体意见领袖过分追求关注度,以求产生轰动效应,炒作“卖点”而出现的失控事件屡次发生。在药家鑫一案中,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制造噱头,利用肇事人家庭背景的不实信息大做文章,混淆视听,误导民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监督与互动:媒介审判的规避机制分析

马克思曾说过,自由报刊是社会舆论的产物,同样,其也制造社会舆论。[3]如何利用好媒体这一“社会公器”,进行合理的舆论监督,追求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平衡,需要从新闻维度和司法维度两个方面进行规制,构建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体系

1.媒体维度

媒体作为社会的“风向标”和“瞭望塔”,行使舆论监督是与生俱来的功能和底色。媒体要将“媒介审判”转化为积极的舆论监督,监督公共权力行使、促进司法公正,为弱势群体提供表述和话语空间,进而推动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

一是坚持舆论监督的角色定位。明确自身角色定位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基础。无论是何种样态的媒体都需要明确自身的立场和定位,对大众和自身的责任和作用有清醒的认识,依法保障舆论监督权,合理有度监督司法活动。在“江歌案”事件中,媒体应把焦点集中在对案件真相和司法进程的监督报道,而不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过分渲染刘鑫行为的不义,可以引导大众的愤怒情绪,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某种程度上也消费了大家的善意。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原则。尊重事实、客观报道是媒体报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新闻从业者以及当下意见领袖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尤其是对于公众事件的关注,更应该尊重事实,客观准确的陈述事实,排除意见、评论和情感因素的影响,更不能为了制造“卖点”,可以迎合或煽动公众情绪,造成报道事实和客观事实背道而驰。在江歌案中,媒体应该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事实的报道事件真相,对整个司法进程进行客观的记录和监督,而不是迎合大众的情绪,用自己的媒体的看法和观点去引导大众,形成舆论压力。

三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媒体职责。无论媒介形态如何改变,新闻呈现方式如何多样,其媒体都必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报道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恰当的宣传方式,适度的报道分寸,进行宣传和报道。报道的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不要掺杂感情色彩,也不能凭媒体的一己好恶进行“单向度”的炒作。“新闻报道的内容要兼顾读者需求与合法程序,记者在报道过程中要规范使用法律语言。”[4]新闻媒体要完善自我监管,建立媒介报道“预警机制”,加强对报道内容的审核。同时不断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舆论监督的运作机制,减少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作为互联网媒介平台,也要加强对内容的审核,建立第三方审查机制,对不实内容和言论进行审查和纠错,营造良好的媒介环境,改善媒介同公共权力机构及公众的关系, 为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赢得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

四是相信司法机关,做好舆论引导。媒体报道要尊重司法机关,了解司法程序,报道要与司法的程序同步,不得凌驾于司法之上进行审判和预测。要防止“话语权”的滥用,“用事实说话”,让案件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话,力求报道的平衡客观。当公共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要充分相信司法公正,报道应集中在对案件进程的报道、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还原,而对案件的审判不宜做出公开评判。案件判决之后,可以对案件本身进行基于事实的公正专业的评论,采用借言式评论,请一些权威人士和专家学者发表意见,以案释法,以案论理。

2.司法维度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媒体约束。在保护媒体舆论监督权力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媒介审判现象进行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5]但对于如何界定媒介审判的程度、以及承担的具体责任尚未明确。因此,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和承担的相应责任,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二是开放信息通道,加强自主发声。司法机关要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欢迎和鼓励媒体对司法领域的适度介入,以舆论监督为防腐剂, 有效防范和限制司法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司法机关要成立专门的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为新闻媒体提供相关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同时,利用社交媒体,设立自己的新闻发布平台,自主发声,增加和大众的沟通和交流,对新闻媒体报道中的失实情况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三是学习国外经验,建立屏蔽机制。为了应对“媒介审判”的问题,国外相关国家建立了严格的屏蔽机制,确保案件信息的保密。如美国严格严格审核陪审团人选,确保没有受到新闻报道先入为主的影响的人入选;警告证人在作证前不要看媒介的报道或者把他们隔离起来;推迟审判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变更审判地点和陪审员;把陪审团同社会隔离起来;发布“限制(言论)令”,限制案件所有当事人向新闻媒介作有倾向性的陈述和报道。[6]因此,我国司法机构需设立屏蔽机制,避免案件信息的过早公开,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交流意见,沟通信息,规避媒介对司法审判施加的影响, 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

结 语

“后真相”时代中,在尊重事实和真相的基础上,媒介引导大众积极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和治理,有利于参与社会治理、疏导民意。如果过多干预司法,形成媒介审判,则对司法和社会的发展多有不良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媒介尊重事实、尊重司法正义,合理进行报道,公众要具备辨别能力,提升媒介素养,这样才能营造新时代媒介和司法健康合理的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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