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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贷后逾期专业管理的建议

2019-01-09刘家旺

时代金融 2019年31期
关键词:仲裁

刘家旺

摘要: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渐加快的大背景下,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仲裁作为全球性跨国纠纷的争议解决和国内纠纷化解的有效手段之一,提高纠纷争议解决的时间效率,降低纠纷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和诉讼累赘,已经成为国际的广泛共识,越来越多地受到世界各国商事交易主体的重视和应用。近年来,在国内经济金融纠纷中,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调解手段也被广泛接受和运用。金融机构贷后逾期专业管理系统一文立足于当前金融纠纷案件普遍面临的困境,并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展开分析,通过比较纠纷的事前和事后处理方式,引入一种纠纷调解与仲裁联动机制,对解决当前的金融纠纷困境给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金融纠纷 仲裁 纠纷调解及仲裁联动机制 合理化建议

一、当前金融纠纷案件面临的困境

(一)金融创新形势下的金融纠纷困境

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创新和国家金融监管领域的放松,金融行业在我国得到了繁荣和发展,但在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隐忧。①大量P2P、714高炮、非法股权、虚拟币交易等“伪金融科技”“伪金融创新”的金融乱象,以及非法讨债、暴力催收等行为的存在,值得引起我们足够重视。“山东聊城于欢杀死讨债辱母者案件”的发生,以及该案15名关联讨债者的被拘捕仅仅揭示了全国非法讨债现象的冰山一角,同时触动了全国人民善良的心。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金融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金融领域的创新更值得我们重视,需要监管创新、制度创新、治理创新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去处理好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纠纷,保障金融业的合规、健康发展。

在坚定支持国家对非法金融领域存在的金融乱象进行监管、治理、取缔的同时,我们不禁思考,在创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下,面对法院系统在各类纷繁复杂案件不断剧增的情况下,对案件多、办案法官少的困境,作为金融行业主力的持牌合规金融机构,从始至终均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监管和行业自律性约束,特别是金融领域借贷纠纷,该系列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流程真实、证据充分的特定领域商事纠纷。因此急需一个新颖而又富有效率的合法专业第三方平台,来快速促进金融借贷逾期纠纷解决效率的提升。

(二)当前金融纠纷的处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

我们以我国金融行业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进行分析。发放贷款,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的资产业务,也最容易出现金融纠纷。当面对信贷逾期案件频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对方案主要是自己组织清收处置、诉讼或依赋强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这三种手段各有优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金融机构自己清收处置的缺点。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一个银行的基层支行从信贷客户的营销发展、业务考察、业务授信、发放贷款、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每个流程,都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程序,作为专业发展和培养优质的市场金融消费客户,信贷管理部门及客户经理成为与信贷客户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他们之间需要经历考察洽谈、联姻、信贷管理正常阶段的“蜜月期”,是金融机构的专业领域和专业特长。

一旦客户逾期违约,就会成为即将“分手”的冲突对象。作为又是信贷客户经理,又是催收责任人,客户无法接受一个前期关爱有加如太阳般温暖,后期嫌贫爱富的变身恶人的信贷经理。金融机构自己的人员去清收处置,无法进行专业角色的转换,效率及效益、效果及结果如何?自然可想而知。

金融消费客户(债务人)客观上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保护的金融消费对象,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教练员,再当裁判员。因为自己催收自己形成的清收流程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和公正性,难以实现清收阶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的合规风险控制。

秉承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应该交给专业的机构去做的原则,在把催收工作交给专业机构时,因为任何开源及外购的信息管理系统或工作系统均可能有后台漏洞及源代码泄密风险,为防止金融机构金融信息和债务人信息(含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泄露风险,同时为防止极少数服务机构和极少数服务人员为了品牌推广及业务领域覆盖的宣传需要,低价中标签合同,误了银行又害同行。

2.诉讼流程处置的缺点。本来银行业债权债务逾期纠纷,受银保监会监管,按照法律法规严监管要求,遵循中国几千年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古训,奉行多一分不要,少一分不行的原则,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明确、关系简单、流程真实等五大特点。

但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强制性介入,基本上债务人都会依法寻求法律顾问、或者寻求法律服务机构的帮助,但是法律服务机构极少数是法律援助性质的免费服务,大多数法律服务机构都是有偿性质的服务机构,有偿服务性质就会带来竞争的后果,就会有极个别有偿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为了体现有偿服务的复杂性及专业性,对客观、真实、合法的逾期金融债权诉讼主张,就要给被服务对象(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复杂的专业性对抗方案,形成对抗性的法律服务,延长偿债的时间空间及降低或者减少偿债金额,以达到专业性服务的效果,形成服务收益。

其最终的结果就是没有让债权人的债权资金形成有效回收、重新投入高效有息的周转运营,产生新的资金链收益。而形成的对抗性,阻断了债权人和债务方的友好联系,反而给债权人及债务人等当事人增加各种前期诉讼处置成本,形成诉讼累赘,导致诉讼周期延长,提高处置难度,给债务人带来偿债周期的延长,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资金占用财务成本和综合诉讼成本的显著增加。

3.公证强制执行流程处置的缺点。在金融机构及借款人和担保人办理贷款时,前期需要办理大量繁琐的公证验证及流程手续,承担前期公证费用,对简化信贷手续,依照银行業监督监管法规降低信贷成本要求,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章,公证执业区域指出:第十三条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③

上述有关公证的规定,可能会因为债务人及其他关联人主张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主张请求强制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无效,会导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二、对策及建议

(一)事后的金融纠纷解决方案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把贷后逾期的清收处置专业管理,把复杂的贷后逾期清收处置业务委托专业的服务中介机构进行处置。同时,服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应具备如下招标入围条件:

(以下所列條件仅供参考,具体由金融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

第一,有独立开发的具有软件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调解处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的信息化专业管理系统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发明专利,运营机构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有安全规范的专业调解处理工作标准及保密工作标准,使用的信息化专业管理系统,运营机构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三,使用的管理系统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当有知法守法的专业调解人员或法律服务工作团队,持合法机构核发调解员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并在册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达30人以上;

第四,使用管理系统的运营机构成立五年以上,具有五年同业工作经验及工作业绩,机构和股东保证无违法犯罪处罚记录的;

第五,经营范围包含有金融机构金融外包服务和债权调处信息系统应用,经人民银行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或执业律师在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主体合法)。

在具备上述招标入围条件,同时具有依法注册赋予职能而专业成立的商事调解委员会作为指导支持单位,有诉讼或仲裁联网处理条件的,可以优先外包进行贷后逾期的委托专业管理。

(二)事前的金融纠纷处理

面对金融纠纷,我们除了采取事后的诉讼、追偿等措施外,可以从源头进行处理,把风险隔离在纠纷事前。对此,我们可以引入仲裁机制。

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目前已步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2月31日以中办发(2018)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明确: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第四部分明确: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④第五部分明确: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力度。

2019年,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的第二部分明确: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商事争议的创新仲裁解决流程,已经正在快速地覆盖全国,是对商事争议诉讼的有益、高效补充。

在律所等金融服务中介进行贷款逾期事后金融纠纷处理的同时,如果金融机构在事前的顶层制度及合同条款设计方面,引入通过调解与仲裁联动等相应流程机制,可以从源头到结束,全流程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金融纠纷的效率。即在债权银行自行催收、委托合法追偿清收、强制执行公证、诉讼等常规手段的基础上,加上网络仲裁等创新手段的结合联动机制。在此,我们介绍一个专业、高效、合规的“网络调解+仲裁联动”金融纠纷解决专业平台。

三、金融机构贷后逾期专业管理系统介绍

(一)金融机构贷后逾期专业管理系统的发展背景

“一种债权处理系统”(授权发明专利号:201410681273)对外是“中国信用财富网”的公示公信平台,对内是云南家旺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研究发明的“互联网+专项调解法律服务+仲裁调解核实+金融信用公示公告”模式下的跨界创新服务系统。

中国信用财富网的金融机构贷后逾期专业管理系统,专业从事逾期金融债权调解处理公告及仲裁联动清收的信用法律服务平台,于2005年由律师事务所研究开发设立,2007年并入云南家旺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并改版为www.creding.com。按照现代公司化模式进行全国联网运作和进行品牌推广发展,并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作,实现由云南逐步向全国进行转化实施推广。经过长达14年的信用服务产品研究、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标准形成和品牌推广发展,已经拥有了完善的金融债权网络调解处理公告催收的专业管理系统及标准化的运行规范。

(二)金融机构贷后逾期专业管理系统的作用

该系统专门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逾期债权债务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降低各方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减少纠纷双方的对抗性,化解社会矛盾,分流和解决陈积在金融机构和法院之间的大量逾期中小额金融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累赘。

该调解处理系统是一个金融领域逾期债权债务纠纷的大调解处理系统,该系统能支撑年度调处N亿个个案的系统数据支持,能支撑N万个调解员同时单点在线按合法标准化流程调处逾期债权纠纷案件。该系统通过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和云南家旺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专利的转化实施应用。

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后逾期专业管理系统调解处理,截至2019年7月底,累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案件数502931件,通过平台专利调解系统调解履行个案112207件,履行率达22.31%。其中首次委托非诉调解结案58625件(统计数据尚未包含部分履行的部分),逾期首次委托非訴调解履行完毕结案率为30.45%,有效投诉率为零。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分行个人住房金融业务部,2017年四季度通过委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非诉调处,测试使用云南家旺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信用财富网的贷后逾期专业管理系统,建行昆明委托个人贷款调处测试情况为:委托周期20171031-20171231,委托金额309.14万,回收151.55万,调解处理清收回款率达49.03%,经过系统调解处理测试,效果好。但因为委托非诉调解处理与建设银行总行要求的逾期(债权)不良资产处置,为防止和控制建设银行内部的关联利益输送风险,只有通过法院诉讼流程发生的委托代理费用,才可以审批进入管理成本支付,故建行基层有委外的迫切需求,而内部监管无委托调解处理的允许规定,故无法支出非诉外包服务费用而终结。

伴随着该项目的推动转化至全国实施,可以带动上千的法律专业学生实现就业。期间已经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及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卡和个人贷款等逾期债权调处催收中,得到上述金融机构在云南的广泛试用,且取得了良好效果和收益。

四、结论

我国仲裁制度在国家不断的支持和完善下,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我国金融业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对越来越多的金融违约、违规、逾期金融纠纷,通过引入仲裁机制降低时间成本,高效解决纠纷,对其自身合规、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金融机构贷后逾期专业管理系统作为创新的“网络调解+仲裁联动”平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后逾期管理方面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朱广德[1],刘红梅[1].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J]. 金融纵横,2005(5).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Z].2017—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Z].2006—05—10《公证程序规则》.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Z].2019—04—16《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作者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金融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东盟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主任,云南省互联网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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