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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类项目管理制度演进与咨询方法探析

2019-01-09张福强

中国工程咨询 2018年10期
关键词:主体企业

文/张福强

2016年,我国蝉联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地位,连续14年对外投资保持快速增长,对外投资合作已成为我国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方式和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面临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和国内经济的新常态,我国企业只有用全球化的视野、全球化的思维整合全球化的资源,占据全球价值链的高端,才能在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结合最新施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本文主要介绍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演变和项目最新核备要求,结合不同项目案例就境外投资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为境外投资项目咨询服务提供参考。

一、境外投资发展概况

境外投资是我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股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自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规模迅速扩大,对外开放领域不断拓宽,企业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商务部公布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961.5亿美元,连续第二年实现双向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净输出,投资流量占全球比重提升至13.5%,流量规模保持世界第二位;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3573.9亿美元,占全球比重达到5.2%,存量规模提升至世界第六位;我国在境外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3.7万家,分布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资产总额5.0万亿美元。

除对外投资规模和合作地区不断扩大外,我国境外投资近年来呈现出以下新亮点: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为对外合作核心布局区域。截至2016年底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存量为1294.1亿美元,占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9.5%;二是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持续快速发展。2016年对外直接投资中流向制造业的金额达290.5亿美元,同比增长45.3%,占当年对外投资流量总额的14.8%;三是境外经贸合作区成为境外投资的有力支撑。截至2016年底国内企业共在36个国家建成初具规模的境外经贸合作区77个,累计投资241.9亿美元,入区企业1522家,为当地创造21.2万个就业岗位,境外经贸合作区已成为“抱团走出去”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四是跨国并购成为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2016年我国企业在全球74个国家(地区)实施并购765起,实际交易总额1353.3亿美元,并购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比重提升至44.1%,跨境并购持续活跃。

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战略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鼓励支持的转变,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也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政策演进历程,并逐步形成以备案制为主要管理方式、以“鼓励发展+负面清单”引导投资方向的境外投资管理模式。

1991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发布《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计外资〔1991〕1271号),对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严格审批制,履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审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及以上和需国家综合平衡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中方投资1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审批。

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履行先确认信息报告后项目核准程序,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其他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他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其他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核准类项目履行先确认信息报告后项目核准程序,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且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和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并要求政府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引导、服务和支持。

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11号令,实行以备案制为主、核准制为辅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除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外,非敏感类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并明确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的职责。

与以前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政策相比,11号令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优化监管程序、减少企业负担,并增加政府主管部门指导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即所谓“小路条”制度),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报送申请材料;三是取消国务院核准项目层级,项目核备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四是增加境外投资监管职责,解决过去“批而不管”“备而不管”等问题;五是新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职责,为投资主体提供咨询意见、宏观指导、信息服务和风险提示等;六是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备文件由交易的生效要件变成交割要件,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备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

三、境外投资项目咨询方法探析

根据境外投资法规政策,结合青岛市不同类型境外投资项目咨询服务和实施情况,着重探析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咨询服务的最新要求和咨询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最新要求

1.逐层追溯投资主体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全面了解和掌握投资主体情况,是核备机关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评价以决定是否予以核备的前提和基础。根据11号令要求,对于编制核准申请报告的境外投资项目,应详尽说明投资主体的相关信用情况,并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逐一说明投资主体最终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逐层追溯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如下:一是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的相关信息。若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则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若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则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二是向上逐层追溯投资主体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区别控制人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的不同情况,按照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的路径向上逐层追溯,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一般应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相关追溯对象的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通过管理协议、信托或其他方式实现控制的,控制方也应向上逐层追溯;最终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应标明其国籍,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国有控股实体的应标明履行相应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

2.详细列述投资路径和目的国情况

根据11号令相关要求,对于编制核准申请报告的境外投资项目,应详细列述投资目的地,包括直接目的地、最终目的地和其他有关国家地区,说明项目具体投资路径。

投资目的地说明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是明确投资直接目的地、最终目的地、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目的地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应按照直接目的地、最终目的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分类方法,逐一说明项目具体投资路径。其中,“直接目的地”是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最终目的地”是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直接目的地、最终目的地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二是详细说明投资目的地的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投资目的地与项目有关的政治和安全局势、法律法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经济金融形势、社会文化环境等情况。

3.严格把关境外投资方向

针对现阶段我国境外投资面临的新形势,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发布引导境外投资方向、规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的法规政策,引导企业合理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境外投资方向成为主管部门核备项目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把关境外投资方向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严格甄选境外投资方向。按照《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优先选择鼓励类领域,审慎选择限制类领域,严格禁入禁止类领域,合理把握境外投资方向和重点。二是认真区分境外投资敏感类项目。根据11号令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认真区分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等,敏感类项目列入核准管理范围,政府将不断强化政策引导,提示企业审慎参与敏感类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应注意的问题

1.新建类境外投资项目

新建类项目多为绿地投资,是由母国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直接投资建立新工厂、新企业或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模式。绿地投资是青岛企业对外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青岛企业相继完成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约4500万美元在越南建设人造草坪生产基地、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投资约4亿美元在泰国建设轮胎生产项目、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投资约1亿欧元建设法国婴幼儿奶粉工厂、青岛瑞昌棉业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美元设立中非棉业津巴布韦有限公司等新建类境外投资项目。以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越南项目(以下简称“青禾项目”)为例,简要分析新建类境外投资项目咨询要点如下:

(1)认真甄选产业方向和主导产品。境外绿地投资需要选准投资的产业定位和主导产品,优选我方有竞争优势而对方相对薄弱或欢迎投资的产业领域,优选我方有竞争力、产能富余而对方有消费潜力或出口基础的主导产品。

案例项目中,青禾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人造草坪生产企业之一,国内市场占有率位居第二位,80%产品出口美、欧、日、澳等国家,在技术、品牌、市场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越南政府欢迎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投资,项目属于越南“特别鼓励类投资项目”,享受进口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项目产品自越南出口享受美国、欧盟、加拿大等给予的免配额贸易优惠,能够大大加强项目主导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全面落实配套条件和运营条件。落实项目建设配套条件和运营条件是项目落地的关键环节,配套条件包括道路、铁路、港口、自来水、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条件包括用工、用地、用料以及是否满足所在地技术、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要求。

案例项目位于越南新福县龙江工业园,交通便利、物流成本较低,水、电、通信等公用设施配套齐全,但越南水、电、通信、交通等收费普遍高于东南亚其他国家;龙江工业园能够保证项目用地,项目原材料可由中东地区供应商保障,越南劳动力资源充足,但也存在技术水平不足、工资上涨较快、罢工频繁等问题;项目整体技术工艺先进,在能耗、环保、安全等方面严格按照我国和越南有关法规、政策、规范进行设计,能够满足越南政府审核检查要求。

(3)财务分析关注价格和税费体系。境外投资项目财务分析能够为投资主体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也有助于国内核备主管部门了解项目情况。境外投资项目财务分析计算原理与国内项目基本一致,但产品价格体系和税费需要参照投资目的国标准进行测算。

案例项目中,项目设备、建筑材料、水、电、工资福利等按当地市场价格计取;按照越南现行税制,100%产品出口企业免进口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4年免税、之后9年减半按5%征收。

2.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

并购类项目是投资主体收购已经存在的外国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并基于资源或优势互补目的整合目标企业实现自身战略目的,主要包括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类。跨国并购是青岛企业迅速获取技术、品牌、营销网络等资源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青岛企业相继完成海尔集团投资约1.8亿美元收购日本三洋冰箱和洗衣机业务、海尔集团投资约6.4亿美元增持控股新西兰斐雪派克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出资约1800万美元收购美国Archcom公司股权、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约3000万美元收购美国克瑞穆林油田、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约5800万美元收购加拿大平溪油田等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以海尔集团收购日本三洋冰箱和洗衣机业务(以下简称“海尔项目”)为例,简要分析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咨询要点如下:

(1)全面摸清收购标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主体了解收购标的各项情况,是投资主体最终决策、投资估值、商务谈判的重要基础和依据。股权收购类尽职调查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主要股东名称、国籍或注册地、股权比例、生产经营、资产负债、重要合同、相关资质、知识产权、环保能耗、劳动保障、诉讼处罚、收购标的行业地位等;资产收购类尽职调查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和分布、资产所有者情况、专业中介机构评估价或估值等。

案例项目中,海尔集团收购标的既包括三洋株式会社多个子公司股权,也包括三洋冰箱和洗衣机的专利、设计、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海尔集团组织了庞大的尽职调查队伍,针对收购标的基本概况、资产分布、生产运营、营销渠道、财务状况、品牌商标等进行了全面详尽调查并获取了法律凭证,为后续降低收购风险、实现顺利收购提供了重要前提和基础保障。

(2)合理确定收购标的估值定价。收购价格是境外并购项目的核心要素,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要求投资主体说明收购估值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

案例项目中,股权收购价格包括基础项和调整项两部分,以收购目标企业净资产价值扣除可以匡算和认定的资产负债表风险作为基础项,以调整坏账准备金、预提产品质保准备金、不适用产成品和零部件存货余额等作为调整项,由专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的参数为基础,以基础项和调整项共同决定收购价格。

(3)合理设计交易架构。交易架构贯穿并购类项目流程始终,与投资主体商业战略发展密切相关,对投资主体跨国并购作用和意义重大。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要求投资主体说明实施主体、交易方式等交易架构核心内容。

案例项目中,在实施主体选择上,投资主体在新加坡设立投资公司,以新加坡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与被收购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收购,以实现投资主体长期发展战略需求和打造海外投资平台的目的;在交易方式选择上,出于商业战略需要,投资主体采用股权收购对收购标的实现100%控股,从而实现对收购标的商标品牌、销售渠道、知识产权、研发资源、制造能力等的完全占用。

四、结束语

作为拓展市场、转型升级、资源整合的重要途径,“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已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的选择,但多数国内企业缺乏对外投资合作经验,对国际并购、投资程序不熟悉,面对复杂的境外投资过程与环节,极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工程咨询机构应充分发挥咨询顾问职责,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共同推动企业境外投资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项目申报等活动,在全面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基础上为企业制定合理的海外投资战略规划,通过境外投资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提高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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