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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事实 导向因果
——《民族音乐学概论》教学与自学辅导之六(下)

2019-01-09伍国栋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100029

关键词:事象音乐学民族

伍国栋(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 100029)

音乐解释路径及阐述方式

如果说,音乐描述是彰显音乐事象“是这样”的直观表达,那么“音乐解释”就是音乐事象“为什么是这样”的分析、举证和假说的推衍。要回答与音乐事象相关的“为什么”,就需要对音乐事实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然后指出相关证据,并展示其论述过程,最后得出与之关联的个人见解和音乐结论。这一完整的涉及设问、举证、分析、解答的阐释路径,或称为“过程”,就是本章除“音乐描述”论述之外的另一重要主题:“音乐解释”。

对于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的实践者来说,之所以要特别强调音乐解释这一主题,是因为他不仅需要通过描述来辨别和认识音乐事象的整体面貌,而且还需要进一步对已知音乐事象整体面貌进行更加深入的认知和理解,而解释就是通向音乐事象认知和理解的基本途径。民族音乐学所涉及的解释性课题,与其它音乐学分支学科同类型课题一样,都具有音乐“科学研究”的属性,而“在科学上,所谓理解就是要求得到解释,因此,科学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可靠的解释。”[1]80

就当下所见民族音乐学科研成果的基本状态而言,学者采用的音乐解释路径和阐述方式,多种多样,但常见的则可以将之归纳为“历时材料阐述”“联系比较阐述”和 “模式分析阐述”等几种模式。

1.历时材料阐述

音乐事象的历史材料阐述,是一种采用历史材料作为依据来分析和阐明当下音乐事象状态和内涵与其历史事实存在某种因果关联和基因传接的阐释方式。

在当代民族音乐学或传统音乐研究领域,为了要论证某一音乐事象的现实存在,除了需要对“现在时”状态进行周密的考察和研究之外,还需要尽力寻觅与这一音乐事象相关的历史踪影,通过其“过去时”序列传承过程的考察和发现,去追寻和探索音乐事象现状之所以能成其为“现状”的若干历史前因及遗传影响,这是一种与西方文化人类学历史学派研究方法和思路相通的一种必要考虑和设计。亦如人类学者和文化学者所言:“如果想要更好地理解我们所感情趣的能够说明文化变异的因素,就应当对历史序列进行考察。历史序列能够帮助我们确定据认为导致了各种各样现象的条件是否真的先于这些现象,这样就有可能更为确切地断定这些现象是它们所引起的。如果能对历史序列进行考察,我们就能确信自己没有本末倒置。”[1]102

历史材料阐述需要注意的要点是:

材料选取需有明确针对性,材料本身需要认真辨析,阐释过程要紧扣主题的历史状态与现实状态之间的紧密联系。这就是说,历史文献和文物遗存材料的选取范围,不能漫无边际,要优先考虑和选用与音乐研究对象有直接关联的相关材料。这样既可以为研究者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准确地获得比较有说服力的相关材料。同时,材料的使用不可牵强附会,要学会“文献目录学”和“考古学”理论与方法的相关手段,对所用材料进行辨识,准确认知和理解具体内容和与现实音乐研究对象之间的历时性联系或因果关系,从而增强音乐解释的可信力度和理论深度。

本章所举《裕固族西部民歌研究》[2]、《长鼓研究》[3]两文以及【原著选读】《跨文化研究与历史研究》),可做为这一阐述方式实例的对照和比较参考。

2.联系比较阐述

音乐事象的联系比较阐述,是一种联系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某种或多种音乐事象,通过形式、内容、意蕴的比较分析,展示和陈述彼此间的相似性和相异性以及相似中的相异和相异中的相似,从中发现某些音乐传承规律、传播规律、衍变规律和构成规律,并为之进行解释而树立某种学说或理念模式的阐释方式。

这种阐释方式,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纵向的与历史状况连接的联系比较,即通过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某些历时音乐文本、曲本和实物(乐器)以及相关音乐生活历时性的相似材料或相异材料的比较阐述,逐步构拟出这些音乐文本、曲本和实物的历史形貌、历史联系和变迁过程,并进而演绎出与民族音乐学视野相关、与这些历史音乐事实相通的某些演进规律。这种比较阐述类型,其理念与文化人类学的历史学派观点契合和相近,不同点主要在于所采用的“比较研究”方法:文化变异尽管千变万化,但是“更常见的过程是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通过这种过程,一个民族从它的相邻民族那里接受一些文化元素,同时又拒斥另一些文化元素;接受或拒斥都是由这一文化本身的体系性质所决定的。从相邻民族那里采用或‘借’来的元素,一般说来要在适应现存体系的过程中经过重新加工和改良。”[4]60故其动态衍变规律的探索,应成为此种阐释方式的对象和目标。

另一种是横向的与其它共时类型连接的联系比较,即通过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若干共时音乐事象文本、曲本和实物(乐器)以及音乐生活相似或相异的横向比较陈述,进行音乐多样化类型及其一般规律(通则)的解释,继而在民族音乐学范畴设立起某种学说和理论。这种比较阐述类型,其基本特点与文化人类学及其分支学科的“类型比较法”(亦作“区域比较法”“平行比较法”)的解释相当。其中试图建立某种“音乐分类学”的解释,或对世界民族共有的某一音乐类型进行分析比较,以此建立某种“音乐分类学”理论的研究,是此种类型的典型范例。例如,中国部分学者关于中国传统音乐、器乐和民歌的分类学解释[5];德国比较音乐学家库克·萨克斯完善的关于世界乐器的分类学理论等,所采用的阐释方式就属于是此种类型。

联系比较阐述需要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民族音乐学的比较阐述题目,既需要“纵向”联系历史上各种类似材料进行比较,也需要“横向”联系同时代各地各民族相类似和相关联类型材料进行比较。二者类型的综合运用,是提高相关研究题目学术含量的有效途径。

本章所列《日本琉球音乐对中国曲调的受容、变易及其规律》[6]举例,总体上属于纵向的与历史状况连接的联系比较,但亦包含某些横向的与其它共时类型连接的联系比较内容;《中国民间音乐·城乡民间音乐形貌特征及相互渗透》[7]举例,整体上属于横向的与其它共时类型连接的联系比较,但亦包含相关的纵向与历史状况连接的联系比较认知。

3.模式分析阐述

音乐事象的模式分析阐述,是一种把整体的音乐对象分解为各个部分,把复杂的音乐对象分解为各个元素,对被分解的各个部分和各个元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理性的深化解释,继而将音乐事象整体构成规律、类型和本质予以模式化显现的阐释方式。

其阐述过程的表现:首先是分析解释音乐对象构成的各个部分,接着是分析解释这些部分的特点和性质;再进一步是分析解释这些部分在此模式构架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最后得出的是根据这些分析解释综合提炼出的关于此音乐模式的学说或理论。因此,这种模式化分析阐述,也就是一种相关音乐事象或音乐类型各种因素的有机整合阐释,一种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整体、从现象到本质的解释过程。由于模式化阐述类型,一般都具有比较突出的在理念支配下进行理论升华的特性,因此就有哲学家针对艺术类型描述和解释关系中的模式化操作,曾作如是说:“我正在制作的是关于艺术的描述性的形而上学”[8]。

模式分析阐述需要注意的要点是:最终提炼出的模式,一定是描述性分析深化基础之上产生的结果;一定是一种普现性的理论化归纳而具有相关音乐对象共性和规律性的特征总结;而那些孤独、孤立或散化的音乐构成现象,不足以成为一种概念化的“模式”而具备其理论意义和提升价值。

本章所举《试论民间曲调的可塑性》[9]和《模式分析与谱系家族梳理》[10]两篇论文,前者将民间音乐普遍存在的“可塑性”视为一种模式特征,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解释,步步深入,层层联系,揭示出了中国民间音乐普遍存在“同一个曲调能够适应不同内容歌词”这一模式化现象的因由和本质;后者则将同一谱系的若干乐目在曲体结构中所共有的型态视为“乐构模式”,通过模式分析,进行乐目的曲式态型构成规律的解释和类型梳理,从而设立了有关“乐目家族”的模式化类型学见解。

4.解释的支持与验证

在音乐描述基础进行的音乐解释,是音乐描述基本内容的一种“形而上学”,也是一种有关音乐事象“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理性解答和假说。凡属于这样的理性解答和假说,不管是答案还是结论,都需要有比较充分的音乐事实来加以支持和验证,其解答和假说才可能具有说服力,只有具有说服力的解答,才可能是有效的和具有学术价值的音乐解释,而“解释一种方法唯一能真正令人满意的方式就是举例说明。”[4]93

用音乐事实作为证据,通过“举例说明”来支持和验证相关解释,在操作上并非是对所见所知音乐事实不加选择和不加考量的随意列举,而需要对其中可以用为证据的音乐事实,进行论证“量度”(份量)的把握和认知。其要点就是:选择那些学术和价值含量较高的音乐事实或材料来做为必不可少的论证依据。

这里所谓音乐事实的量度把握和认知,就是解释者面对将要用为证例的若干音乐事实材料,需要对它们进行是孤立的还是系统的、是个别的还是普遍的、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量化(份量)判断。通过对其判断,去选择那些实实在在成系统的、较普遍的、有必然联系的音乐事实和材料,来做为支持和验证解释的主要证例,而不是采用那些孤立的、个别的、偶然的似是而非的传说。笔者在论述这一理念认知时,特选择江南丝竹名曲《三六》标题是“三十六板”之意而不是与《梅花三弄》相关之吴语“三落”谐音的说法,作为证据来“举例说明”:

《三六》题称是“三十六板”之意的解释,是“成系统、较普遍、有必然联系”音乐事实量度判断和把握之后才得出的结论:

(1)成系统:有署名历史文献材料“三六者,三十六板也”记述;民间也有首段“计十五板,加上‘合头’二十一板,共三十六板”的口碑;同时还有首段均为36板的多首早期曲谱与之对证。

(2)较普遍:中国传统器乐曲和戏曲说唱音乐中,以“板拍”结构和“腔格”来命名曲目、曲牌和板腔,是具有中国音乐特色的普遍现象。如《老六板》《花六板》《老八板》《三五七》《句句双》等以及“原板”“慢三眼”“急板”之类戏曲说唱板拍称呼,比比皆是。

(3)有必然联系:将“板拍”作为题称,是中国传统音乐以“母曲为体”“以应万变”之“一曲多用”特质的基因遗传,这是一种必然要发生的传统音乐文化传承现象。

不采信《三六》题称与《梅花三弄》相关之说,则是因其说法具有明显的“孤立性、个别性、偶然性”表现;同时亦有学者指出,民俗性的民间曲目被冠以“雅致”标题,多有“文人假托”之嫌。

除此之外,某些音乐解释的支持和验证,亦可以采用数据化的“抽样统计”方式来加以运行和实现,这就需要借鉴相关的“统计学”理论与方法。

本章小结

音乐描述与音乐解释,是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实现各种研究方案学术意义和运用价值的基本手段。虽然可以说,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前者以后者为目标,本章论述也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来分别论述,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在科研实践中是两个截然分离的独立内容。

在民族音乐学课题多种个案研究实施过程中,描述性与解释性的陈述,常常都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地得以呈现,任何事实的描述与陈述,最终需要揭示出其中所包含的因果缘由,故而作为一位全面的民族音乐学教学者和学习者,应当将二者视为是两种不可偏废和分离的陈述方式,来加以融汇贯能和有针对性的重点运用,从而达到“知其然,必知其所以然”的科研效果。这也就是我在本章开篇引言中提出“一位民族音乐学研究者,一生只做描述性工作,或一生只做解释性工作,都是不全面的”;“谁要是不做观察工作,不在此基础上对音乐事象进行描述,只停留在口头上议论或品评他人的描述成果,他决不是一位真正的民族音乐学家。但是,如果只做观察并为之进行描述,而不在描述基础上进行解释,他也不是一位成熟的民族音乐学家,因为他只完成了音乐事象存在的陈述,而未完成音乐事象之所以存在的解释与批判”观点的初衷。

(本次辅导内容,对应作者著《民族音乐学概论》增订版第五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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