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2018
2019-01-09孔祥智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
2018年弹指即过。这一年发生了几件大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影响深远。
第一件事当然是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法律在2006版法律实施11年实践的基础上,反映了广大农民合作的新需求以及合作社发展的新特点。比如在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上增加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有利于在合作的基础上扩大农村民间工艺品的开发,有利于农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尤其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全国各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正在蓬勃推进,这些长期闲置的农村民间工艺品资源甚至文化遗产以及丰富的休闲旅游资源正在得到开发利用,新修订法律的实施给广大农民在这一广阔领域的合作带来了可能性。新修订法律还增加一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合作社在更广泛的业务空间和更大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再合作,为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尽管新修订合作社法没有纳入农村信用合作的内容,不能尽如人意,但增加了互助保险业务,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互助保险是互助金融业务的重要内容,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这就为合作社开展更宽泛的信用合作业务打下了基础。
第二件事是新组建的农业农村部成立了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原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下设的专业合作处划归该司管理,并更名合作经济处。尽管目前在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上并没有实质性增加,但起码从司、处的名称上看应该包括农村所有合作经济组织,这必将有利于促进广大农民在各类要素(包括资金、劳动力)和各类资产资源上进行合作,从而必将促进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大发展。
从词意上看,农村合作经济应该包括农民组建的各类合作性质的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住宅合作社、农民互助信用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甚至包括在一些地方蓬勃发展的农村老年人协会、农村红白事协会等,只要带有合作性质的组织,无论在什么部门注册,都属于合作经济范畴。排除部门管理的因素外,都应该属于新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的管辖(指导)范围。从目前规定的职责看,农村宅基地改革结束后,近郊区农民很有可能组建住宅合作社,统一管理闲置农房,统一出租或者打造成为休息旅游、养生养老的场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本来大多就是以合作社形式出现的,如植保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总之,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前景广阔。
第三件事是2018年10月16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现场会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宣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30个县进行试点。这是2006版法律实施以来行政主管部门首次大规模开展的合作社质量提升活动,是针对当前合作社总体成员数偏少、带动成员能力偏低、对市场影响力偏小的现实而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农民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一定会产生深远影响。
据主管部门透露,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13.8万家,平均每个村3家以上,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5%。除此之外,全国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万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1年来,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数量和质量都有大幅度提升,目前已经成长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可以预料,201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将会得到实质性提升,带动能力将会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