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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革命老区重要遗址遗迹的法律保护

2019-01-08刘正全

当代旅游 2019年7期
关键词:革命老区法治建设法律保护

刘正全

摘要:对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进行保护、研究、开发与利用,既是传承与传播红色文化的需要,是铸造与建构新一代人道德灵魂的基础,更是法治需要,创设的法律规则应严格适用,党出台的政策措施要严格执行,应创设对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制,必将推动我国革命老区遗址遗迹的开发和利用,走上更加规范的法治化轨道,亦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助推作用。

关键词:革命老区;重要遗址遗迹;法律保护;法治建设

2016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将革命遗址的重要地位提升到新高度。创设革命老区遗址遗址开发利用法治化的理论架构,不但对于我国革命老区遗址遗迹的保护和利用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其它领域,对于中国的法治化建设理论的推进,亦有着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对我国革命老区重要遗址遗迹实施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

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又称红色遗址遗迹,是指那些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红色革命教育意义的旧址旧迹。

(一)红色遗址遗迹的特殊性

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的特殊性,一是其位置比较特殊,位于传统的革命老区,有着很多的优秀历史人物传说和可歌可泣的革命年代的历史故事;二是其均为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我党革命年代的优秀传统以及革命军人的卓越灵魂。由于其主要分布在全国各地尤其是那些文物比较集中的革命老区、边区,故在本文中使用了革命老区遗址遗迹这样的称谓。其中不少遗址遗迹已经被列入了县、市、省乃至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或范围,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要求,它们均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二)保护、利用好革命老区遗址遗迹的现实意义

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承载着诸多的革命事迹,经久不灭,其历史使命应当对红色文化进行传承、传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无论是历史文化传承还是政治教育,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都是无可替代的最现实、最具教育意义、最富说服力的活生生的教材,是任何其它纸质或电子教材所无法比拟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这对于革命老区遗址遗迹的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提供了新的保护路径,需要在研究其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将对革命老区历史遗址遗迹的保护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三)保护、利用好革命老区遗址遗迹的必要性

(1)传承我们党红色基因的客观需要。革命老区的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均为我们党及军队生活和战斗过的地方,是我们党最原始的基因。如果被破坏掉,随着时间的推移,下几代人不但将有可能会对我党几十年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变得疏远甚至陌生,而且还将失去这些遗址遗迹所承载的红色灵魂。党和红军的先烈创立了新的中国红色政权,红色遗址遗迹作为活生生的历史教材,不但记录了当时的惨烈场景也永远承载着革命英雄儿女的壮观情怀。

(2)保护和利用好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也是推动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们当前大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让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参与到经济发展之中,开辟“红色旅游景点”,大力发展红色旅游经济,进而促进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取得旅游收入之后也就更有利于对其加以保护。延安、井岗山以及位于湖北省的革命老区红安县等地就是如此大力推进红色旅游而使其境内诸多的革命遗址遗迹得到有效保护的。因而充分保护和利用这些遗址遗迹也是我们大力发展当前经济的内在需要。

二、我国革命老区重要遗址遗迹的法律保护现状

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征途上,应该为革命老区遗址遗迹的保护与开发创制与时俱进的规则,对于遗址遗迹的保护与开发应该遵循法治化理念。然而,至今为止,遗址遗迹在保护过程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甚至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

(一)遗址遗迹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很多红色文化遗址遗迹遭到了不同程度地毁坏、损害或者自然破损。由于一些工作部门或单位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进行毁坏或损害,甚至会改作他用,致其原貌荡然无存。2016年6月,连续降雨导致湖北省红安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中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建筑本体受损,部分屋面坍塌。后经红安县七里坪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由七里坪镇政府组织施工单位,于6月23日将旧址全部拆除,仅保留部分建筑构件,并于7月初在旧址违法新建“七里坪镇便民服务中心”。后被界定为严重的政府法人违法案件,涉嫌触犯刑法,性质恶劣。国家文物局致函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议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和刑事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同时对受损文物建筑善后事宜提出工作方案。

(2)革命老区对红色历史文化的发掘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那些被国家和政府列入重点保护的红色文化文物当作使命和任务来抓,但是对于那些未被列入国家保护范围的红色遗址遗迹缺乏挖掘动力,有的甚至身在其中却往往不知——有的明知有红色文化遗存,但不愿意费用心费力发掘和研究;有的是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分布缺乏敏感性,而致当地曾经的红色文化历史被埋没而难以为社会大众所了解和知晓。

(3)革命老區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宣传缺乏力度或力度不够。在一些革命老区或边区明知有一些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但往往因资金有限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其宣传缺乏力度。有的红色景点长期被闲置,比如有的红色纪念牌多年无人光顾,有的不知如何对其加以宣传,并将其辟为旅游景点或旅游目的地。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缺少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意识不到可能牵涉的法律责任。像湖北省红安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中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中的责任人,不但涉及到行政责任,不少人还涉及到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在经济社会环境下,不少相关部门对承载着红色文化的遗址遗迹的内涵理解不够,在内心对占据着土地面积的红色文化遗址遗迹起着排斥的态度,主要是因为觉得这些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短期内带不来经济效益,故才对其不够重视、不加保护。这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在一些乡镇基层单位,问题可能要相对严重,甚至一些人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当前的和平时期,没必要对此加以宣传、保护和利用。

(2)缺乏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进行保护和利用的制度建构。尽管我国早已颁发了《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也颁发了相关保护条例将革命老区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纳入其中,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却对其特别是一些新挖掘出来的遗址遗迹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更没有依法依规安排责任人员进行执法和现场劝解,这就使得红色文物的遗址遗迹被肆意毁损或长期的自然风损而无人维护,也没有人对其进行广为地宣传、开发和利用。

(3)缺少对遗址遗迹进行保护工作的执纪监督。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县市尽管设有文物保护局及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但是执法松散,并没将对红色遗址遗迹文物的维护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即使是具有此项专门职责的文化局、文物局也往往对其境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停留在对档案的编排和制订方面,而很少去现场进行守候、测量和维护。公安或纪检监察机关如果未发生案件,往往也是束之高阁。因此,必然就导致有的红色文化遗址遗迹被人为损害或完全被拆除都未曾留意到。

三、革命老区重要遗址遗迹法律保护的路径

对红色文化需要理解,而且这种理解应当与时俱进,应当与时代结合,特别是应当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承载的精神相结合,并演化为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与推行。在商业经济时代,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道路自信,都离不开当年老一辈革命家们奋斗与前赴后继的付出甚至牺牲,应当把老一辈革命家的奋斗精神化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动力,化作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追求目标所伴随的精神内涵。

(一)要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红色文化意识

大力引导和教育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我们党的奋斗历史,充分认识对上述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应该认识到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同时承载着我党的红色文化和奋斗历史,对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进行保护同时还是一项伟大的筑魂工程,应该对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红色文化进行守候和保护,并使其传承我党在革命年代造就的艰苦朴素的作风。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湖北省黄冈市,现有红色文化遗址遗迹792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家,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35家,故居与旧址340处,革命纪念设施70处,其他革命史迹382处。近年来该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投资近亿元,不但对其进行了有效的保护,而且一些遗址遗迹被开辟成了旅游景点,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意识

除了国家已有的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之外,有条件和有立法权限的自治州、设区的市可以自行制定符合本市市情的地方立法,没有立法权限的县、县级市和乡镇则可以推行符合当地民情的政策,引导当地居民和游客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当地代表着我党奋斗的红色文化的遗址遗迹。像湖北省的黄冈市即紧密结合该市的实际制定了《黄冈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并纳入到了《黄冈大别山红色文化大遗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之中加以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三)建立法律保护机制

(1)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机制,纪委负监督责任。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的保护和利用需要纳入到党委主体责任之内,并设立责任监督机制。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签订《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主体责任书》并加以落实到位。在党委统一领导之下,以文物部门以主,组织有关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日常监管,凡发现有损害之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就及时纠正,对其严重者,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到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前面所述湖北省红安县被拆除的红色遗址遗迹一案中,即有两名金融部门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着力构建宣传机制。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之下,要对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所承载的历史文化进行大力宣传和挖掘。位于革命老区湖北省红安县华家河镇境内的西汪家革命旧址,曾是中原突围1947年11月晋冀鲁豫野战军先头部队进驻之地,其司令部设在该塆东门侧的一个碾屋里,还在此召开了江汉军区成立大会,刘伯承、邓小平和李先念都曾在居住过。但这样的一个有着丰富历史蕴含的革命遗址却长期不为人所知,后来经过当地的《黄冈日报》等媒体加以宣传,才渐渐被人知晓。

(3)建立经费保障法律机制。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保护遗址遗迹的相关机制,将革命老区遗址遗迹进行保护和利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其加以保护或利用。

对革命老区的文化遗址遗迹的进行法律保护、离不开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离不开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和国家政策的全面贯彻,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更需要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培养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思维,才能更好的保护、利用好革命老区的遗址遗迹这一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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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本文系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2019年度科研项目“四川革命老区重要遗址遗迹的保护和利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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