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评估时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研究
2019-01-08贺丽娜袁同祥
贺丽娜 袁同祥 高 雅
一、引言
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第四轮互评估报告。我国顺利通过互评估,进入强化后续控制措施序列。但是报告也指出,中国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例如:(1)相对中国金融行业资产的规模,反洗钱处罚力度有待提高;(2)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缺失,特定非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对洗钱风险及反洗钱义务的认识;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透明度不足;(3)执法部门查处案件、使用金融情报、开展国际合作工作时侧重上游犯罪,而相对忽视洗钱犯罪;(4)中国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决议方面存在机制缺陷,包括义务主体、资产范围和义务内容不全面,国内转发决议机制存在时滞等。
第四轮互评估通过之后,中国即进入“后评估时代”,各项整改或提升工作蓄势待发,强化监管问责、深推洗钱定罪以及完善机制建设将是我国落实整改的三大重要突破口。本文试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论述金融机构存在的不足和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二、FATF互评估的机制
FATF第四轮互评估根据是FATF全会2013年时通过的《FATF建议技术合规性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有效性评估方法》。在《方法》中,FATF明确提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有效性与技术合规性同等重要。从金融机构的层面来看,即反洗钱内部机制、风控流程、监管实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相应的问题和不足。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外部压力和不足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外部压力
无论是国际或国内,反洗钱面临的外部环境可以用3个“前所未有”来概括,即:(1)严峻形势前所未有,洗钱已成为全球性公害,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手段花样不断翻新,金融科技衍生新的风险。(2)监管压力前所未有,首当其冲的就是FATF互评估报告,对一国政治形象和商务活动都有极大影响;其次是国内外监管新规不断出台,一是2015年5月欧盟反洗钱4号令获得欧洲议会最终核准,对受益所有人和相关交易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2017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三是2018年下半年以来,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政策,对反洗钱合规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3)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从国家层面来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从监管层面来看,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现场检查处罚的力度明显加大。2017年人民银行全系统共组织实施了1,708项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和616项含反洗钱内容的综合执法检查,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处罚金额合计约1.34亿元,比2016年增长106%,而根据人民银行2018年反洗钱行政处罚公示数据显示,反洗钱处罚记录超过390条,总处罚金额近1.5亿元。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客户身份识别有效性不足。有效性原则要求客户身份识别应能确保对客户的有效追溯,即能够准确查明客户的真实身份、能够有效利用身份信息追踪到行为人。据不完全统计,在人民银行2018年反洗钱行政处罚公示中,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占反洗钱违法行为的数量、金额占比均达到68%。但金融机构在如此严厉的处罚压力下往往对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够,导致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形式化、表面化。另外,一些系统缺陷导致的客户身份识别问题,如:业务系统对客户信息字段设置存在缺陷,如同一证件号码大“X”和小“x”可以同时建立客户号;同一客户可以使用不同证件类型建立客户号;多人共用联系电话系统不提示;未实现OCR识别自动录入等技术手段;批量开户文件客户信息有错,仍能成功开户等。主观认识与客观缺陷双重叠加下导致产生和积累了大量不规范客户信息,且整改难、清理难。
2.可疑交易分析效率有待提高。可疑交易的监测和分析一直是反洗钱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但可疑交易分析的效率却非常低。据人民银行《201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可疑交易报告272.38万份,筛选后仅对809份可疑交易报告开展了反洗钱行政调查。究其原因,一是可疑交易分析较多依赖于计算机系统,模型化的监测指标需要金融机构主动分析业务、产品、区域的洗钱风险特征,将实际洗钱风险量化、特征化、指标化,反洗钱专业及综合判断能力要求较高;二是金融机构除了检查处罚约束,缺乏正向激励机制;三是业务需求与合规经营冲突,反洗钱主动性和力度受到影响。
3.大数据分析手段运用不足。随着电子支付手段的普遍应用,洗钱资金可能在不相关的客户群体间、不同支付渠道之间流动,洗钱主体、交易类型均的多样化使洗钱相关数据线索呈现碎片化、无序化的特点。大量的看似不相关信息其实隐含了与洗钱密切相关的因果联系。如:足球赛事的举行就与赌球行为产生的非法交易、资金密切相关,仅依靠金融机构计算机分析系统只能进行局部分析,无法将信息进行有效组合、衔接。
4.内外沟通合作不足。金融机构由于其条线管理的特征,各业务条线之间系统互不连通,存在严重的数据壁垒,内部沟通不畅。其次,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不畅,获取的监管动态以及可疑客户信息的时效性不足。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之间,尤其是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合作交流不足,仅依靠自身内部数据无法获得客户及其交易的全貌。
四、金融机构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对策
金融机构应以本次互评估结论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培训工作,增强反洗钱工作意识和工作能力
通过不断培训,使反洗钱工作人员充分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形成反洗钱工作基本义务的共识,根据FATF《银行业风险为本方法指引》要求,培训应本着以下原则:(1)高水准。培训内容应与银行的业务活动和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息息相关,并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规定等及时更新;(2)强制性。所有的相关人员均应参与;(3)专项培训。专门针对特定业务设计以帮助员工认识他们将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及他们应尽的义务;(4)有效性。通过测试了解培训效果;(5)持续性。培训应保持常规性和相关性。通过培训改变以往以防御性为主的工作方式,使全体员工能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可疑交易监测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FATF建议要求“不论金额大小,金融机构应报告所有可疑交易,包括试图进行的交易”金融机构既然确立了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模式,就应该对可疑交易监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围绕不同的交易场景设置能够快速识别异常交易的模型。首先应打破各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壁垒,在保护客户信息的前提下建立共享机制,在发现重点交易时联合涉及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调查,提高可疑交易监测的及时性。其次注重数据积累,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整理国际组织、监管机构、同业报告的典型案例,总结各种洗钱行为的特征和手法,自定义可疑交易判断标准,提高交易监测的实效性。除此之外,还应重视事中监测,动态跟踪金融产品的属性和业务流程,并根据客户的业务行为特征描绘其行为图像并持续更新,并且将单一客户的行为与其同类群体进行对比从而发现异常。
(三)建立以风险为本的评估策略
2017年,人民银行开展了对法人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最新规定,未来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处罚的规模大小将可能将直接影响操作风险资本计提。金融机构可参照人民银行相应的评级指标及方法对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从设计指标、执行指标、检验指标三个方面评价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资源配置、义务履行、高风险客户的档案更新、高风险业务管理措施、自主风险管控能力、洗钱风险防控效果等,并将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于分支机构绩效考评。金融机构的合规、内审部门应担负起日常持续性的监督、整改责任。
(四)高级管理层不仅应参与,也应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不仅应该了解洗钱风险,还要关注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高管应做到以下几点:(1)对本层级机构的洗钱风险应保证有有充分、客观的信息来源;(2)能够获取本层级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信息;(3)能够确保本层级相关决策程序顺畅运行。通过高管的的支持,向员工传递反洗钱是基本义务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