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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发言摘编

2019-01-08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10期
关键词:联合社农民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教授

黄祖辉:解决农民分化和组织异化问题是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

农民分化特征是主体异质性显著,利益诉求明显不同;而组织异化特征是组织徒有虚名、名不副实,与特定的组织特征不相符合。农民分化源于个体内生特征差异和外生赋权差异,组织异化源于组织规制的滞后和主体行为的失控。在中国,组织异化往往与政府干预行为有关。同时,组织异化往往也是农民分化的重要成因。农民分化会导致农民组织化的困难,进而加大小农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难度,滞缓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此外,在现行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分化还会导致小农的长期存在和被边缘化,这又会引发乡村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产业组织的异化则往往会导致主体行为扭曲和市场失灵,进而逆选择现象盛行和总体经济效率降低。

解决农民分化和组织异化问题是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可从以下方面改善:(1)加快破解城乡二元制度,优化小农分工分业环境;(2)扭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偏差,惠农政策惠及普通农民;(3)制定产业组织分类与制度规范,强化组织登记和运行监管;(4)引导政府正确政绩导向,强化市场配置资源功能。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研究员

朱守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科学精神引领

党的十九大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实施乡村振兴要按规律办事。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是长期性、整体性的战略安排,要充分认识其复杂性和艰巨性,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不宜盲目冒进和急于求成。与新农村建设以及以往的“三农”工作安排相比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难度更大。既要见物更要见人;既要见树木更要见森林;既要有数量,更要有质量;既要突出中国特色,也要遵循客观规律。要抓紧时间制定能够落地的、可执行的实施方案。没有两个一样的乡村,乡村的发展阶段、民俗、经济实力不一样,决定了不能用一样的模式解决乡村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教授

孔祥智:新中国成立70年来合作经济研究可以分为2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合作经济的研究可以分成2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体经济构建过程中的合作经济研究(1949年—1978年)。这一阶段的主要观点涉及5个方面:其一在信用合作和资金支农问题上;其二是对农业合作化的理论阐释;其三是关于农业合作社的管理问题;其四是“人民公社”产生的必然性问题;其五是针对其他合作社问题。

第二阶段:两种合作制交织过程中的合作经济研究(1979年—2019年)。这一阶段的主要观点涉及5个方面:其一是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其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问题的研究;其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则、运作机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包括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计量经济学方法;其四是对供销合作社改革问题的研究;其五是对传统合作经济问题的研究。可以说,两类模型交叉、融合,又形成了许多新的合作社类型。

未来要结合现实需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体系,并反过来指导合作经济的实践。一方面认真总结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的经验,丰富和发展西方经典合作经济理论,并在国际交流中把中国经验推广到其他条件相近国家;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各类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规律,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合作经济政策服务。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教授

任大鹏:从司法看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需进一步完善

截至2019年8月6日下午6点27分,裁判文书网上数据显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审理依据的案件数量达1054件,其中民事案945件、刑事案7件、行政案9件。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和裁判文书网来看,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排在前三的分别是第十九条成员退社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一条退社成员债务处理和第三条合作社原则。

从司法看立法,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需要明确合作社与成员间的关系,包括出资与惠顾的关系、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的关系、货币出资与其他出资方式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结构关系以及出资成员与惠顾成员的表决权分配;二是现行法律关于合作社中的成员入社、退社等引起的财产权属争议的规定不够明确;三是法律关于财政补助财产的规定存在着财产的法律属性、财产处理等方面的缺陷;四是成员身份问题往往是引发纠纷、处理纠纷的焦点,因此需要进一步解决入社、退社等引发成员身份以及由此关联的成员经济利益问题;五是法律规定的惠顾额分配为主与实践中的投资比例分配为主的差异性制度安排存在差距,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研究员

苑鹏:人力资本是合作社参与扶贫过程中的关键

扶贫、扶弱是合作社的天职。中国为扶贫设立合作社的历史悠久,这与合作运动转向合作政策关系密切。合作社可以说是弱势群体的自救组织,通过互助实现自助。20世纪20年代,有过中国华洋义赈会、香河信用合作社;20世纪30年代,梁漱溟合作社以乡建经济为先,晏阳初定县合作社实现信用、运输、生产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还有用于工人自救、支援前线军需的中国工合的合作社。

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扶贫合作社。合作社既要扶贫同时也要推动自我发展。未来实施扶贫战略中,合作社功能会逐渐发挥出来。进入高质量发展转型阶段以后,合作社能力提升、带动力增强;至于合作社与贫困人口,从小马拉不了大车、走向“合作生金”经济理性,实现互利共赢。在合作社参与扶贫过程中,人力资本是关键,需要对人力进行观念、信息、技术等方面培训;重点关注妇女合作社、劳务合作社、服务合作社、村社合一综合型合作社。妇女合作社是减贫的重要载体。可以说在市场发生根本性变化下,合作社成为农民利益代言人是关键。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教授

徐旭初:规模化、产业化和创新化是联合社功能逻辑的3个方面

联合社是一种典型的社会经济现象。已有的关于联合社的研究视角多是从经济学和社会学来研究,经济学更多的是关注潜在利润、利益一致性、合作稳定性、选择性激励、交易成本等;社会学主要关注组织合法性、关系产权等,以往的研究还不足以全面阐释联合社,这启示我们应该有超越单一理论视角的、具有整体阐释性的理论解释:联合社何以可能?借鉴Leavitt的钻石结构组织模型、Schmid的SSP模型、伯恩斯的“社会系统分析”、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我们试图提出一个对集体行动(或组织行为)的新的解释框架:SAGP范式,也就是性状(Situation)—行动者(Actor)—治理(Governance)—绩效(Performance)。

以农业农村部推出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中(联合社类)的浙江省台州市台联九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例,从功能逻辑的角度来说,包含规模化、产业化和创新化3个方面。规模化的表现有:生产资料输入的规模化、技术服务规模化、产品销售规模化;产业化指的是产业链延伸,包括饲料供应、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生态循环农业、肉食加工业这些环节。最后是创新化,主要措施是新市场拓展、三位一体功能拓展、反向参股成员猪场,在本质上是一体化。从运行逻辑的角度来说,包含服务性业务的合作化、投资性业务的市场化、与政府关系的合法化。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研究员

张照新:“不会”“不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社发展不规范

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领域数量最大的农民自组织,承载了产业发展、生态建设、脱贫攻坚等众多任务和角色,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现实中“挂牌社”“空壳社”大量存在,引起社会关注,甚至引发了对合作社发展前景的质疑。合作社发展不规范,一是参与合作社治理的那部分人不了解合作社基本原则,不知如何完善治理机制,不知如何健全财务制度,简单讲就是“不会”;二是他们更关注自身经营和投资回报,这是不愿。现行政策同样也存在缺陷,更多是针对“不会”问题,对于“不愿”的问题仍束手无策;另外,政策重“政府”轻“社会”,更多强调政府部门的政策与指导服务,对社会组织与自组织不够重视,覆盖面小。为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从政策角度来说,有如下3点建议:第一,以县级为重点,培育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二,推动合作社自下而上组建联合会强化行业自律;第三,简化合作社支持政策。一方面减少特殊政策。对于小农户服务、质量安全、产后加工流通设施的政策,不再区分主体类型,减少为获取政策“戴帽子”。另一方面,对于合作社的支持更多要体现在服务上,包括制度建设、运行规划、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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