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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的生态补偿策略探析
——以南方茶农生态补偿为例

2019-01-08胡少雄张海涛段宏广李洁茹

福建茶叶 2019年11期
关键词:京津冀补偿环境保护

胡少雄,张海涛,段宏广,张 锦,李洁茹

(张家口学院,河北张家口 075000)

1 生态补偿的概念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一些地区会因为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而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失去一些较好的发展机会,而中央政府以及其他地方政府对这些地区所进行的补偿则为生态补偿。当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由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而承受的经济损失具有差异性,如退耕还林将会导致农户利益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而南方地区茶农发展绿色生态种植农业,则能够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之间实现良好的平衡,这种方式将能够降低损失,减少生态补偿压力,因此,这种模式是各个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值得借鉴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生态补偿与生态赔偿具有本质差异,其中,生态补偿的目的在协调各方经济利益,激发各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而生态赔偿则往往是在发生破坏生态环境现象之后的惩罚性机制,对二者差异做出清晰认知,也是做好生态补偿工作的重要基础。

在生态补偿工作的探索中,南方茶农生态补偿机制是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生态补偿模式。如安徽省黄山市不仅将GDP作为考核指标,而且也重视对生态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在此背景下,安徽省黄山市成立许多生态补偿试点,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了茶产业发展。在此过程中,黄山市认识到了有机茶生茶不仅需要依靠现代种植技术,而且需要依靠良好的生态,而为保护生态,黄山市的准则是,不让一个污染项目存续下去,与此同时,无论是茶叶种植中的“禁药”还是各类生活垃圾的清理都取得了良好成效。虽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较多的投入,并且在前期阶段需要引导茶农改变具有污染性的种植模式,但是这种投入也换来了有机茶产量的提升以及茶叶价格的提升,而“有机”附加值所带来的利润也为茶农带来了时机,并在推动茶产业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带动了就业岗位数量的提升。

2 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策略

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在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北京、天津以及河北地区需要共同参与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当中。在此过程中,京津冀地区需要认识到生态补偿机制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如生态补偿主体与生态补偿方式单一,生态补偿立法工作落后等,针对这些问题,京津冀地区需要重视对其优化路径做出探索,从而有效推动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2.1 明确生态补偿主体

在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中,生态补偿主体不仅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而且具有生态补偿能力,这是生态补偿主体开展补偿的重要前提。在生态补偿实践中,生态补偿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最为主要的生态补偿主体,其中,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进行的生态补偿属于纵向补偿,而地方政府之间所进行的生态补偿则属于横向补偿,这两种补偿模式共同构成了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体系。虽然政府部门在生态补偿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并且政府部门所开展的生态补偿工作能够有效推动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同发展,但是政府部门需要在生态补偿中避免出现大包大揽的情况,而需要重视发挥试产期机制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以及社会个体参与到生态补偿工作当中;二是企业。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在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的基础上,在破坏生态环境基础上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必须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从而在彰显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上推动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发展;三是社会公民。如果社会公民欠缺环境保护意识并且产生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则需要对自身行为负责并开展生态补偿,只有如此,社会公民才能够更为注意自身言行并更为主动的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当中。

2.2 明确生态补偿方式

在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对于满足补偿对象所具有的补偿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进而更好的提升补偿对象深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具体而言,生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政策补偿。即中央政府根据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从自主权利与发展机会等方面,对做出较大贡献的地区进行补偿;二是资金补偿。在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为了能够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一些群众的利益会受到一定的损失,而依托资金补偿这种最为直接的方式,则可以有效弥补这些损失,并为之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撑;三是技术补偿。如在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或者较为脆弱的地区,可以设置技术服务站,这一机构不仅能够对生态环境保护策略进行探索,而且可以开展知识与技能推广与普及工作,这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是项目补偿。一些地区为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而往往会失去一些发展机会,而通过在当地开展生态保护项目以及工业项目,则能够为当地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进而有效弥补地方以及当地社会大众所承担的损失,推动当地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同发展。总之,在生态补偿方式的确定过程中,生态补偿主体需要重视关注生态补偿对象所具有的需求,并确保生态补偿方式能够与生态补偿对象的需求实现良好对接。

2.3 做好生态补偿立法工作

在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支撑,为此,重视围绕生态补偿做好立法工作至关重要。在此过程中,我国立法部门需要对国际生态补偿法律法规进行借鉴,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取舍与调整。与此同时,我国立法部门需要根据不同的生态补偿范围,有针对性的出台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确保每个不同的生态领域都具有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进行覆盖,进而在将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落实到法律法规之上的基础上,确保生态补偿工作能够有法可依并有序有效的开展。当前,虽然《环境保护法》在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工作中能够发挥出重要作用,但是无论是在补偿范围还是在补偿标准方面所进行的规定都并不明确,为此,我国立法部门有必要对《环境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重视发挥出《环境保护法》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激励生态补偿主体积极性、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京津冀地区则需要围绕《环境保护法》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从而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生态补偿工作成效的提升提供良好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激励机制,这种机制对于推动各方主体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各方利益得以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在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背景下,京津冀地区需要共建生态补偿机制,在明确生态补偿主体、生态补偿方式,做好生态补偿立法工作的基础上,为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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