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2019-01-07刘洁
刘 洁
(河南省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河南郑州450008)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养殖业迅速发展,动物及其产品市场流通范围扩大,交易数量增加。然而近几年频发的动物疫情、人畜同患疫情等事件,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如何无害化处理这些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1 加强养殖业及其衍生品行业管理
首先,从源头入手严格控制相关行业准入标准。在养殖业及动物产品加工行业成立审批之初,对其硬件环境设施进行严格审查,对养殖生产所在区域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及时扼杀掉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工厂小作坊。其次,审查其相关制度是否完善,经营许可的前提就是要有经过审查切实可行符合经营场所实际情况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预案”,并以此作为其或者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再次,对养殖业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关于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有效培训考核,增强相关负责人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流通对社会食品安全卫生危害性的认知,也明确因为违规处理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相关行业在经营期间遵守并执行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2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办法升级
2.1 无害化处理技术升级 无害化处理方法通常为高温、深埋和销毁。然而这三种方法都不可避免的会对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环境上的污染。还有就是处理过程中可能因为受人为、自然等因素影响导致处理不完全留下食品安全卫生隐患,而且这样长期存续的工作必然要考虑其高昂的实施成本。比如“销毁”这一办法,其原理是通过氧化燃烧杀灭病原微生物,把动物尸体变成灰渣。国外应用很多年,但是在上世纪90年代就逐步淘汰了,其根本原因不就是前面所指出的几个问题:燃烧过程产生大量污染物(烟气臭味等),污染程度高达其他处理方式的9 倍。再就是处理成本高,油耗、大气污染处理、切割肢解人工费用等加在一起都是无法均衡的成本支出。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动物尸体肢解切割人员风险极高,对应防疫要求也极高。针对于此,改良完善这一方法,所以加强和完善病害动物及产品处理的技术规范和焚烧销毁技术规范十分必要,力求要从根源上解决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同时,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不断创新实践,研制开发出节能环保更加科学先进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2.2 无害化处理设备升级 根据养殖地所处地理环境以及养殖规模的大小,设置标准的病害动物隔离场所,配套相应的隔离设备设施,及时控制和净化,避免扩散传播。同时根据实际腔情况建立标准的无害化处理厂,安装配置先进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值得强调的是务必配备专业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尸体运送车辆,以及具备相关职业素养的司机和运输人员。因为运输前后及运输路程中都存在着高风险,一是车辆密闭性和防泄漏性要保证,否则会有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携带的病菌遗落散播的风险;二是活体运输,有些养殖场不不具备就地扑杀销毁病害动物的条件,只能选择活体运输,而这个过程中粪便污染还是其次,通过空气传播的疫情扩散风险才是重点难点;三是运输工具达到目的地后车辆及时清洗和消毒,如不及时进行人员和车辆的清洁和消毒,极容易导致疫情扩散和蔓延。所以疫情一旦发生,就务必保证从发现疫情病害到运输再到处理完毕整个过程的扩散传播及其他消极影响最小化。
2.3 强化政府行为
2.3.1 加大财政投入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是一项投入大无收益的社会性工作,所以只能由政府部门牵头,将其纳入当地发展建设的必要项目,从而进行长期而完善的项目建设和维护。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研发和设备设施筹建安装的相关经费,农业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共同着手建立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使得人民的食品安全卫生得以保障,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2.3.2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为了科学有效解决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问题,政府部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制定一系列操作性强警示性高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从养殖到屠宰再到运输加工,都制定出相应违规操作的处罚条例,让任何环节都有法可依有规可遵,并且加大执法部门执法力度,鼓励群众有偿举报,不放过任何一个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隐患,让无良经营者无空子可钻。
2.3.3 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1)加强养殖监管 对各种规模养殖场进行备案监管,养殖场设施设备是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规范是否完善,制度规范执行是否到位,定期监察养殖场台账和场地,保证账实相符,核查动物接种疫苗记录,确认防疫措施实施到位,杜绝漏针丢针等隐患的存在,确保所有饲养动物都追溯可查。
(2)加强屠宰监管,严格处理私屠滥宰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屠宰场点的管理。对有备案的屠宰场所,监督其屠宰动物来源是否安全,操作流程是否规范,有些屠宰场虽然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但是因为安全意识淡薄,或者是相关人员技术薄弱,或是节约处理成本,导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能被有效利用从而成为摆设。还有很多小屠宰场所位置隐蔽或者在相关部门无登记备案,使得监管难度增加,无迹可查。这就需要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排查监管各种屠宰场所。严密排查一些见利忘义的经营商户,对于其随意低价收购病害动物随意分割处理并销售给饭店、熟食店等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3)加强市场监管 在所有的肉类经营场所设置专职监督检查人员,大到超市商场,小到农贸市场早市夜市,对一切肉类经营档口认真验证查物,确保证物相符,让没有检疫证明的病害动物及产品没有任何机会流入市场。
2.3.4 实施惠民政策,制定病害动物处理补偿机制即政府指定专门认定机构对养殖户上报病死动物情况进行认定,根据死亡动物的大小和价值,取证后申报当地财政部门按比例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这样就使广大养殖单位及相关单位能减少损失,也就没有必要铤而走险低价出售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而是更愿意积极配合监督机构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使得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2.3.5 加强惠民补偿机制落实的监督和执行 国家财政部2007年就出台一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由于屠宰方式不同,而补贴是由屠宰场领取自行使用,所以对于找屠宰场代加工的屠宰户来说,得不到应得的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所以现行政策基础上加强完善政策落实情况很有必要,对于收购、屠宰、销售一条龙的屠宰场,补贴由屠宰场领取使用;而对于找屠宰场代加工,自行负责收购和销售的屠宰户,应该补贴理应由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屠宰户领取。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惠民,实现惠民的真正意义,从而实现行业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