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2019-01-06马建荣

新一代 2019年21期

马建荣

摘 要:高职院校学生学制三年,在校学习时间相对较少,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高质量地讲授法律课程、提升法律素养、夯实法律知识体系、增强竞争力,是摆在学生和教师面前的课题。本文总结法律实践需要,借鉴计算机网络思维,提出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构想,以期实现教学过程的细节提升和探索。

关键词:程序法教学过程;实体法课程;超级链接

一、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进行链接的必要性

借用互联网思维,所谓“链接”是指在电子计算机程序的各模块之间传递参数和控制命令,并把它们组成一个可执行的整体的过程。如果把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比作各程序模块,法律的具体规定比作传递参数和控制命令,法律概念、法律推演比作图片、文件甚至应用程序,那么在法律体系中通过链接同样可以实现最终可执行的一个整体,而法律的适用过程恰恰就是这样一个整体。

法律是一个体系化的整体设置,法律体系由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各个法律规定构成,从基本法到部门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一般法到特别法,每一部法律均有其内在逻辑体系及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但又相互联系共同服务于调整社会关系这一总体目标。法学教育也基本遵循了法律制定的逻辑体系而编制教学计划、设置教学课程,按照法学认知逻辑规律和先后顺序开展课程教学,也因此形成了课程开设顺序与学生第一第二学年基本同步匹配、逐次展开基本法、部门法、实体法、程序法、法律文书等基本课程的大线条。应当说此种设置是最为科学的教学设置,符合教学逻辑和教学规律。

但是,法律又是一部实践性学科,有计划的学科训练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服务于法律实践应用,即“实现最终可执行的一个整体”。这就决定了每一门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不是孤立的,其在首先满足于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需要的基础上,最终所要达成的是相互衔接、融会贯通的实践运用目标。因此在每门课程尤其是相互联系较为紧密的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有意识地进行必要的链接,引导学生思考不同法律课程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明确法律之间相互关系和总体运用,通过不同法律课程之间不断地“超级链接”的训练和打磨,从而形成法律学科整体架构、形成法律运用整体思维,避免学生学过一门课程之后,仅局限于本门课程的概念体系,“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仅局限于本门课程的实践运用,“只见滴水不见大海”。对于法科学生尤其是对于高职学生来说,除了掌握每门法律课程之外,课程之间的联系正是形成法律逻辑体系的着眼点和突破口。较之于本科院校学生而言,高职学生或许更为缺乏法律整体框架的构建能力和整合能力,因此需要教师有意识的加以引导和开发,从而弥补高职学生理论体系不足的缺憾。

在法律体系当中,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密切联系,我们经常说三大程序法是对三大实体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对应法律保障措施,是对实体法所保护的权利的最终落实。若无程序法的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无从落实;但若无实体法为依据,程序法的保障又属“无本之木”。因此每一件案件的诉讼解决,一定是即依据程序法展开法定程序,又依据实体法做出最终的权利义务裁判。因此在程序法教学过程中,不能抛开实体法仅仅讲程序,程序法当中所强调的管辖、当事人、证据的准确确定全都需要实体法的支撑,需要实体法律关系的分析,而程序法教学案例均是抽离了实际案例中错综复杂的实体法律关系之后的针对性较强的“训练题”,仅在于训练学生掌握程序概念,服务于课程基本教学目标毫无问题,但若要服务于总体教学目标、提升学生法律综合素质能力尚显欠缺。笔者基于所授课程恰好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例,总结授课感悟,以期进一步优化教学设计,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与民事实体法的链接途径

按照教学计划,高职学生一般在大二第一学期开设民事诉讼法课程,而民法基本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学生基本具备了实体法律基础,并且在民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已经掌握了民法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等基本知识,因此在授课过程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实现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链接通道:

(一)法律部门的链接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同属部门法、一般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保障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实现。二者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在介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地位时,可以先从学生已知的民事权利义务入手,分析违反权利义务的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实现途径有些是义务主体自行履行,有些是义务主体拒绝履行(例如赔偿损失),此时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实现途径最终是提起诉讼,从而说明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落脚点、而民事诉讼是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的有效保障这一法律运行逻辑,使学生理解法律之间的衔接和贯通,从最初学科建构中建立连接点。

在介绍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时,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和种类的划分与民事实体法相互匹配,例如民法、婚姻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所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纠纷;合同法等所调整的合同法律关系纠纷;劳动合同法等所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纠纷等均属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范围。此外,民法所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主财产等法律事实需要确认时,是以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进行确认,使学生建立起民事法律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对应关系,便于知识体系的衔接和深化。

(二)程序要素的链接

民事诉讼法重点讲授三大程序要素:管辖、当事人、证据,这三大要素也是学生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其中管辖部分是确定民事案件起诉法院的第一道選择,而我国法院的级别设置和地域设置均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以民法所确定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均以民法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为基础,且与民法上的不动产、遗产继承等概念衔接并有所扩充,这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他渗透在教学内容的方方面面。

程序法中当事人与民事实体法的连接就更加多元,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若要准确确定案件原被告、共同诉讼人及第三人,没有扎实的民法基础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例如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假设死者为男性,34岁,其有配偶、父母、未成年儿子和女儿,在确定原告时,需考虑民法所规定的近亲属的概念和范围,同时又需考虑未成年子女能否直接列为原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人),而民法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诉讼法上对应的是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可以做为当事人,但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即需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因此依据民事诉讼理论需为其确定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又与民法所規定的法定监护人相关联。这就是法律之间的逻辑推演和链接,因为法律调整范围不同,法条规定不同,但法律适用又是综合的,需要相互链接以达成总体运用。此外,被告若为供电公司,按照民法理论该主体属法人,需准确列明其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而上述法律要素均由民法加以规定,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可见一斑。

而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诉讼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明材料,其范围涵盖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一切待证事实。案件类型不同,证据范围也不同,而证据的收集和证据目录的制作看似是程序技巧,究其实质却是实体问题。例如上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原被告主体适格的证据(存在近亲属关系)、死者父母赡养费证据、死者子女抚养费证据、死者抢救费、丧葬费证据,交通费、住宿费证据(若发生)、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等,而上述证据范围的确定和收集是以实体法即《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的,单靠民事诉讼法是无法完成的。再假设一起离婚诉讼纠纷案件,其待证事实和证据范围又不同:原被告适格的证据(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家庭财产及分割等,上述证据范围的确定和收集是以《婚姻法》为基础的。由此可见,是民事法律关系决定了诉讼案件证据的范围,但证据规则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审查判断则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同样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三)诉讼要素的链接

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诉权、诉讼权利三个概念的理解是其理论核心,但是对于高职学生来说要做到准确理解实属不易,但是结合实体法理解起来就会更加直观。例如民事诉讼中案由的确定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案由确定直接关系到诉讼请求的提出。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共有十大类一级案由,三十个二级案由,三百六十一个三级案由,三级案由项下还有四级案由。案由是对民事诉讼纠纷的归类,而案由也是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和提炼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是依据实体法的规定提出的具体权利请求和事实认定请求,可以说请求的提出始终是以实体法为基础的,脱离了实体法,诉讼请求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也不可能获得诉讼支持。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状的撰写同样与民事实体法相连接。除了上文阐释的当事人的列明、诉讼请求的提出之外,事实与理由的撰写同样依据实体法律规定。例如侵权案件,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方面加以说明,但是对于上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其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因此依据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主观过错的阐述与证明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该规则直接影响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对于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而言,上诉权是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是对第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而提起,提起上诉的范围可以是对一审法律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的不服。貌似针对的是一审法院裁判,但其实质仍然是对程序法、实体法适用的不同意见,尤其是针对实体法律适用的争议更为多见。所以说,民事程序法仅从程序角度来说非常简单,但是若要领会其中奥妙、掌握其中精髓,则非与实体法结合不可,这也是程序法授课过程中始终需要与实体法紧密链接的原因。

三、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与民事实体法链接的方式方法

借用互联网实现链接的方式方法,民事诉讼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各章节、与法律体系的“超级”、“精准”链接,提升教学效果:

(一)锚点链接法

计算机专业对“锚点链接”的定义是“通过点击命名锚点,不仅让我们能指向文档,还能指向页面里的特定段落,更能当作"精准链接"的便利工具,让链接对象接近焦点,类似于我们阅读书籍时的目录页码或章回提示”。运用到程序法教学中可以认为是“关键词链接法”,例如“当事人”“管辖”“证据”“举证质证”“起诉”、“上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这些关键词与其他程序法的法律概念和内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可以通过关键词链接法,将民事诉讼与其他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进行比较学习,厘清两者关系,加深概念理解深度,丰富知识体系。

(二)内部链接法

内部链接是指同一网站域名下的内容页面之间互相链接,运用到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即指本门课程各章节各模块内容之间的衔接和综合运用,在学习过程中做到前后贯通、游刃有余。特别是讲到程序论部分时,需要与之前所讲的诉讼三要素部分紧密联系,通过模拟法庭、观摩庭审现场等方式将三要素通过第一审程序展示出来,实现诉讼程序为诉讼内容服务的目标,掌握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体现诉讼程序价值。

(三)友情链接法

变通使用计算机系统的“外部链接法”,即各课程之间、各任课教师之间可以选取适合学生外部友情链接的内容或场景,例如民事案件分析与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与民事诉讼法庭调查、证据的收集制作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质证相结合,也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大赛、法律文书大赛等形式,系部之间、院校之间开展合作融合,学生之间通过协作查找资料、准备阶段实现课程内容之间的“外部链接”和“友情链接”,将所学技能及法律课程融汇整合,由此激发学生探索热情,体会法律魅力,形成综合知识体系,训练法律综合运用能力,提升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叶传星.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治理[M].法律出版社,2012.6.

[2]王鹏飞.法学教育现状分析与改革思路[J].海峡法学,2016.1.

[3]张艳琼.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4]陈伟.从法学通识教育到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J].法学研究,2015.1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