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安全视角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研究
2019-01-06孙清
孙 清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杭州 310018)
我国在发展中始终将质量放在首位,要想将我国建设成质量强国,必须严格走质量优先发展的道路。质量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不仅可以将企业与产业核心竞争力体现出来,更反映了国家的文明程度。习近平总书记也对产品质量高度重视,多次提出了要加强产品的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逐步创建世界知名品牌。2012年2月,国务院出台实施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年一2020年)》,在提高质量方面了有了明确的要求;2017年9月5日,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实施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在我国质量发展上有了新的要求。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为了真正实现建设质量强国的目标,需要在质量法律体系上进行完善,以安全为视角建立切实可行的产品质量法。
1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完善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速度的逐步加快,在产品质量法上逐步涌现出很多缺陷,从现行产品质量法规可知,产品质量责任主要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而进行对外贸易时不重视国外产品提供者为国内产品消费带来的质量损害情况。国内主要借助司法管辖权解决上述问题,然而因为产品质量规定仅仅是针对国内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国外厂商提出申诉抗辩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
1.2 惩罚力度不足
针对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政府监督管理机构未及时给予处罚,在处罚时也让责任企业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很少深入剖析问题,无法在根源上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样商家处于利益的诱惑,仍然出售不合格的产品,甚至开展造假售假活动,其后果也仅仅无关痛痒的罚款。因为产品质量法不完善,无法对非法商家造假行为予以有力打击,甚至助长了犯罪,且政府部门也未产品质量监管引起足够重视。
1.2 政府行政职能未真正得到履行
在新产品进入市场的之前,必须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把关,严格审核产品质量,只有通过审核才能入市。即使如此,产品质量问题仍然普遍存在,表明产品在生产与销售的时候,监管部门对其质量监督力度不足,思想上存在着忽视的情况。对政府监管部门来说,主要是维护消费者的各项权益,保证他们购买的产品是安全与健康的[1]。然而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可知,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不到位,这样导致监管部门的可信度大幅度降低,也为消费者对政府监管的信心带来了不利影响。
2 基于安全视角下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议
2.1 完善产品质量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较少,只有《食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未将产品质量责任法规确定下来。由于产品质量立法体系过于松散,不利于质监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也无法为产品侵权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加之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法律适用基础上也面临着诸多难题,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需要尽快建立独立的产品质量责任法律法规,为消费者各项权益提供可靠保障。尤其是对造假违法的商家来说,更应该加大惩罚力度,要以产品损害赔偿为基础,大幅度提升赔偿额度,同时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提升违法所付出的代价,督促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关注产品质量,从源头上杜绝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2 发挥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
为了让产品质量得到提升,也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还需要丰富产品质量法内容,可以进行以下调整:首先,要在立法上将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职责确定下来,让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可靠保障,对产品使用性来说,则通过市场进行调节[2]。其次,要将产品抽查重点确定下来,找出对人体健康、人生以及财产安全产生威胁的产品,只有将产品抽查工作做到位,才能通过检验了解产品是否合格与安全。最后,结合产品安全要求,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常见的有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等。所谓不安全产品,即存在缺陷的产品。且缺陷产品通常为陈批量生产,在进入市场销售后将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也为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失,若是干预不够及时,将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最开始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此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也实行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通过发挥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国家在产品质量上加强监督,让消费者群众的各项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我国现行单项法律如《食品安全法》中,也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而对单项法规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来说,也实行不安全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然而这些单项法律法规很难涵盖全部的产品,为了促使产品质量基本法更加规范,不能让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仅仅停留于单项法律或行政规章层面,需要在产品质量法中制定明确的规定[3]。此外,也要实行群众监督机制,这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在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需要打造一支群众产品质量监督队伍,将群众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这样有利于社会中所有商家产品质量情况得到监督。针对查实后商家制假售假的信息,应该给予群众一定的奖励,激发他们参与产品质量监督的热情。
2.3 扩大产品责任赔偿范围
从国内现行产品质量法可知,在受害者精神损失赔偿上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基本上是对受害者带来直接损失的赔偿。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受害人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精神伤害,则能够获得一定的精神赔偿,而对受害能够得到的精神赔偿限额,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对精神损害来说,与财产权益损害不一样,不过这种伤害应该纳入到产品责任承担范畴中。要根据其他法系国家的做法,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建立起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限额,让不法奸商得到有力,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4]。通过这种方法,才能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促使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更加关注质量,确保市场中的产品质量达标。
3 结语
总之,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越来越成熟,产品质量安全也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长远稳定发展,消费者权益要想不受损失,需要建立完善与可行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对此需要结合产品责任立法、政府权利、群众监督等情况,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发挥出政府监管职责,在法律层面上将相关惩治措施确定下来。只要保证产品质量立法体系得到优化,才能有效遏制制假贩假的现象,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