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幸福感的研究综述
2019-01-06寇煜
寇 煜
兰州财经大学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一、引言
幸福感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1776年,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便将公众幸福提到了一定的高度,现世生活的满足便是公众的幸福源泉,并指出政府必须听从人民的意见,而且为了确保公共的安宁,必须建立他们所赞成的制度。由此可知幸福感之于国民的重要性。我国在十九大以来,一直致力于让改革的红利更直接惠及全体国民,特别是对于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未能充分分享发展红利的人群,更注重他们幸福感的提升。随着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加速,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和完善,不少学者开始转向民生环境和政府规制对于幸福感相关性的研究。
二、研究现状
(一)对居民幸福感的认识
从国家对居民幸福的重视程度来看,不丹在现代化模式之外寻找到一种新的以幸福为主旨的发展模式。1970年该国首先提出国民幸福总值(GNH)的概念,这一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政府善治、经济增长、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四个方面,这对于转变国家发展的观念有着重要的意义。[1]而学者对于主观幸福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早期文献主要针对个人快乐幸福的来源和影响因素进行研究。[2]进入21世纪,随着公共经济领域对全社会宏观环境的关注,收入差距、通货膨胀、失业率、政府质量、空气状况等宏观环境因素在近十年的研究中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在研究方法上也出现了跨学科的融合,涵盖了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环境学等多个学科。[3]
在我国政府层面,幸福感作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政府工作要求,体现着我国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让广大人民得到实惠获得幸福是长期的工作重点和方向,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就是提高人民幸福感的重大举措。从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来看,多数研究者认为幸福感这一概念内涵丰富,其体现了社会心理体系的高度复杂性,一般来说,幸福感是人们对自身生活质量高低的自我评价。[4]居民的幸福指标分为宏观指标和微观指标,既包括通过收入、社会保障、公共设施、医疗、教育、政治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条件可以增强幸福感;同时还包括通过家庭住房、户籍、家庭收入、文化程度等微观层面的条件来增强幸福感。[5]此外从财政的角度,宏观税负、通货膨胀、货币政策等也影响着居民幸福感,可见影响居民幸福的因素有很多。
(二)居民幸福感的考量
运用幸福经济理论对现实问题进行研究最早见于美国经济学家Easterlin,他指出:居民的主观幸福感与其收入水平和国家整体经济增长情况之间并未呈现出简单的正相关系。这就是著名的伊斯特林幸福悖论。[6]近年来,国内有关民生问题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研究涌现了大量成果,研究视角包括收入差距和机会不均、环境污染、政府质量、城市房价、亲贫式支出等,这些研究涉及民生问题的诸多领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成果支持。[7-10]
文宏和刘志鹏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对2002年、2009年、2011年和2015年的数据分析得出:十八大以来我国总体居民幸福感呈上升趋势,但不同阶层还是呈现出不均衡不平衡的特点;[11]马万朝,李辉在2016年基于我国微观经济数据的研究得出收入与居民幸福感直接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基于我国GDP的增长,居民收入的增长确实可以提高居民的幸福感;[7]邢占军针对中国的研究提供了经验和证据,富裕程度较低地区的居民个人收人与幸福感之间的相关性要强于富裕程度高的地区。[12]
公共服务的职能在于通过构建安全、稳定、公平的社会环境,在提高居民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的同时,也能够保证社会公平正义,进而提高了居民幸福感。研究证实,政府教育支出和公共医疗等支出的增加有助于提升居民幸福感,而基建不完善、机会不公平等在地域之间存在幸福感的剥夺效应,城乡之间现象尤为明显,此外社会不稳定、环境污染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性,低收入群体缺乏逆向补偿能力,幸福感下降明显,这也直接造成了同一区域环境福利的不公平。人们选择城市居住的重要原因是可以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若公共服务业发展与不断加快的城镇化进程难以协调,随之而来的“城市病”则导致居民幸福感下降。[13]
(三)政府规制与居民幸福感
一国的政治环境尤其是国家的政治体制与其公众的主观幸福感是息息相关的。关于政府规模与居民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国外文献提供了一个主流的观点:政府规模与居民幸福感呈“倒U型”关系,即存在最优政府规模,能使幸福感达到最大值。[14]在最优的政府规模下配套最优的政府效率是关键,政府在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同时,需要征税筹集资金维持政府的运转,政府规模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取决于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呈现的绩效水平与征税所造成的“税负痛苦”之间的权衡比较。[15]政府规模的大小都会影响政府征税力度与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均衡关系。目前研究税负水平与居民主观幸福感之间关系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单个税种的税负水平和整体宏观税负水平两个方面。作为公共商品供给价格的税收和居民消费的公共商品水平都会影响居民的主观幸福感,研究中国居民的税负对幸福感的影响,应该综合考虑两者的作用。鲁元平,杨芳结合CGSS的数据以及城市层面的数据,研究税负、税收表达权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并发现:我国居民承担的税负与其主观幸福感呈倒“U”型关系,我国税负水平对居民幸福感的损害从平均意义上而言并不严重;在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经济地位以及城乡居民之间,税负水平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存在异质性。[16]
再者,我国现有的财政分权制度往往会扭曲公共支出的结构,往往不利于居民整体福利水平的提升。[17]其核心在于必须清楚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此基础上政府要转变职能,逐渐从市场能做以及政府做不好的领域退出。其次,不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也扭曲了政府的支出结构,严重损害了居民的幸福感。[18]
在政府规制和管理方面,陈刚,李树利用OLS模型列汇报了腐败、民生性支出对居民幸福的影响并通过和order probit模型回归结果对比后发现,关键变量的回归系数和显著性水平都没有发生太大变化,都证实民生性支出显著正向于居民主观幸福感,而腐败通过降低民生性支出的比例,进而负向作用于居民主观幸福感。[9]腐败严重破坏了公共权力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经济发展和居民幸福感,[19]人们对安全、稳定、公平等的关注度往往与其收入水平成正相关关系,高收入人群或城市居民对此类公共服务的关注程度会比低收入人群或农村居民更高,进而获得更多的快乐和满足感。[20]
三、总结与展望
由于近年来中国出现了经济领域“幸福停滞”的增长困局,针对幸福影响因素的研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但是直接进行变量之间影响关系验证的文献居多,从逻辑上进行机制和理论关联检验的研究较少。此外从中国独特制度背景的视角对公共服务支出结构与居民幸福感关系的研究也相对缺乏,公共服务的支出结构直接影响了公共服务各领域的服务半径和质量,进而影响了居民幸福感,现行财政分权体制下的公共服务支出结构更需要分析和研究。
总之,中国当前的经济增长并未从根本上促进居民幸福的提升,传统的政绩考核标准并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政府需要加强财政管理和规制,保证居民公共福利覆盖的公平性,同时提高公共服务的配置效率,做到税收表达权的提升,使税收决策符合全体居民的真正需求,政策制定者必须真正做到以人民的幸福感作为发展的内涵与宗旨。[1]通过对已有国民幸福指标体系的归纳,再结合财政支出的具体统计指标来构建能有效促进宏观国民幸福的财政考量指标体系,从而促使以财政为核心的政府行为从实现经济增长的单一目标转变为保证经济发展、关注生活伦理与创建和谐环境的多目标体系。所以说,如何利用这些工具变量实现经济与环境的最优配置以提升人们的幸福感,发挥财政的二次分配作用显得至关重要,应是下一步要研究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