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农业”与网络治理的创新探析

2019-01-06王泰然

吉林农业 2019年9期
关键词:互联网+农业电商农民

王泰然,徐 敏

(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1)

所谓“互联网+农业”就是“将互联网的相关技术运用到传统农业中,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和农产品质量控制能力,进一步畅通农业的市场信息渠道、流通渠道,使农业的产、供、销体系紧密结合,使农业的生产效率、品质、效益等能得到改善。”由此可见,充分发挥互联网对农业的牵引作用,必须通过扎实有效地网络治理,使传统农业走向智能化、信息化。所谓“网络治理”,是“党和政府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在贯彻习近平同志‘学好网、用好网’指示精神过程中,以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采取多方面措施对公众、企业、政府机构的互联网行为进行管理的过程。”因此,在“互联网+农业”背景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络治理不仅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的过程,也体现出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经济相互融合的态势。因此,国家必须以关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论断为指导,在实践中积极优化网络环境,使之充分发挥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使传统农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

1 “互联网+农业”对网络治理的新要求

一是“互联网+农业”兴起后,不仅加快了互联网在农业领域的运用,而且带来了网络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过去一个时期内,互联网与农业结合不够紧密,农民群众始终处于网络的边缘地带,对网络治理更是极少关心。中国在进入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互联网在农业领域中的运用速度加快,使农民成为了最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这就要求网络治理要体现出基层政府、村委会、农民、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实现“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的合作共治。因此,如何发挥基层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使之能够在互联网治理中起到统筹协调的作用,是“互联网+农业”背景下开展网络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不仅如此,在“互联网+农业”背景下开展网络治理,各利益相关方要责任明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建立相互之间的有效合作、协商和互动机制,特别是要积极吸收农民群众参与到网络治理当中来,使农民群众真正因“互联网+农业”而受益。

二是“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的网络治理要敢于创新,《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支持和鼓励互联网创新,致力于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国家要在“互联网+农业”背景下优化网络治理,要本着“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原则,对互联网创新要鼓励和适度容忍,不人为设置障碍和门槛,不扼杀农民群众的创新动力,给予创新一定的政策空间。不仅如此,在网络治理过程中要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要进一步扩大网络治理的范围,发动农民群众参与网络监督的积极性,做到精准监管,使互联网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得到充分应用。

三是“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的网络治理要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限,积极运用新的质量手段。“互联网+农业”促进了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将工业经济模式下的网络治理模式运用于农业显然无法适应新时代的网络治理体系,原有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已经成为了农业信息化发展的阻碍。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农民群众将网络运用于农业生产中,继续沿用过去的治理模式难以解决农民群众在网络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 “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网络治理面临的挑战

一是“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的网络治理面临的首要挑战是传统的网络治理模式不适应时代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需要,成为互联网农业发展的阻碍因素。现行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和政策是工业经济时代针对工业经济发展而设计的,没有考虑将农业生产纳入其中,这种变化给原有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带来了挑战。此外,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之后,网络主体之间呈现大体均等态势,治理权力分散化,政府难以继续发挥网络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作用。这就要求互联网治理过程中要发挥内外、上下互动的方式,群策群力对网络进行有效地治理,使之更好地应对移动互联互通时代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二是“互联网+农业”兴起后诞生的全新业态,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的社会服务产生了利益冲突,使网络治理难以发挥有效的约束作用。中国进入新时代后,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更加深入,特别是催生了跨境农业电商这一新业态新模式,对传统行业形态、利益模式和制度体系构成较大冲击。一方面,互联网创新打破了现有制度体系所固化的行业形态和利益模式,使现有制度成为互联网创新的桎梏,如电商农业推出后,由于撼动了传统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垄断地位,使粗放式的经营模式难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面对互联网创新,现有制度存在滞后甚至空白,电商农业缺乏适度规范,如对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P2P等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流动性及操作等风险,目前还未进行有效规范。

三是“互联网+农业”加剧了农业生产各个部门对信息网络的依赖,但也使其更加脆弱。互联网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深度应用,使得养殖、种植、销售高度依赖互联网,但是也使其变得十分脆弱,一些看似小的事件可能会产生蝴蝶效应,掀起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的飓风,造成经济损害,引发社会动荡,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例如,电商服务平台的故障将导致整个销售环节出现问题。特别是我国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网络攻击对抗等核心技术研发能力较为薄弱,农民群众抵御来自网络的风险能力比较弱,针对重要信息系统的防御措施和手段明显不足,农业生产各领域面临很大的威胁。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农业”背景下要加大网络治理的力度,必须着力破解来自互联网与新业态带来的挑战。

3 “互联网+农业”时代背景下网络治理创新的着力点

一是国家要从“互联网+农业”的发展需要出发,加强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逐步实现从“外在管网”向“内在治网”的转变。地方政府要发挥“管网”“治网”的主体责任,动员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网络治理。地方政府要努力完善地方性的互联网治理机制,按照“填平补齐、创新突破”的思路加强国家管网、用网政策的地方性实施。各地要加强互联网的立法,不断完善互联网治理的法律体系,真正发挥法律体系对互联网活动的保护体制。

二是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围绕农民群众的需要着力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和互联网关键资源、网络文化传播等方面的治理创新。随着农民群众对于网络的需求日趋强烈,各地要围绕当前我国网络空间存在的不良信息失控、信息流动与商业机密的保护、互联网变革需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等重大问题,积极创新网络治理模式。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网络治理工作。一要管好用好互联网基础设施,解决长期存在的农村和城市网络基础设施差距过大的问题,积极推进“网络村村通”惠民工程,最大限度地向农民群众开放网络资源,吸引外部资本投入到网络运营当中;二要构建农村电商销售体系,在管好、用好现有农村电商平台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全新平台,扩大准入机制,使农民群众更好地运用互联网开展销售工作;三要规范互联网新业务发展。对新应用新业态实施“放水养鱼”政策。四要进一步放宽业务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逐步从事前监管转向事后监督。

三是“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的网络治理要有大视野,不局限于农业,更不局限于当前的产业结构,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加快研究提出既符合时代潮流又能切实维护我国利益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和方案。推动国际社会形成网络主权和“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共识,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主张,使其成为国际规则。

猜你喜欢

互联网+农业电商农民
电商助力“种得好”也“卖得火”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饸饹面“贷”富农民
电商赢了,经济输了
电商鄙视链中的拼多多
“互联网+农业”信息化发展路径探讨
电商下乡潮
“五老”以“三用”关爱青年农民
也来应对农民征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