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新政策问答(十五)
2019-01-06董记萍,付鑫羽
1 经营者同时经营化肥、种子的,在核查其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时,是否包括其他产品所占的面积?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核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面积指建筑面积。
地方农业部门主要根据其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的面积进行核查,不再细分所经营不同类型产品所占的面积,但经营者应将不同类型的产品分类摆放。
2 专门从事农药对外贸易公司是否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农药对外贸易,属于农药经营行为,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3 省级农业部门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省级农业部门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4 经营杀鼠剂的,是否都需要包含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
我国现已登记的杀鼠剂,有些品种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有些品种,雷公藤甲素、硫酰氟、莪术醇、α-氯代醇、地诺芬酯、硫酸钡及胆钙化醇等,未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
经营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杀鼠剂的,要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应当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限制使用农药。
5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数量限制?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没有数量限制,但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且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的辖区。如果有超出发证机关所在辖区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对具有对其所有分支机构都有管理权限的农业主管部门重新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