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热食品”应加强监管
2019-01-05
食品安全导刊 2019年24期
来源:经济日报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媒体调查发现,除广西外,福建、四川等地也曾出台过类似规定,禁止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食用能够产生烟雾的物品。
“自热食品”最初是针对受大风、沙尘、雨雪、低温等不利气候影响不便使用明火或禁止使用明火的情况下,解决食用热食需求设计的。所谓“自热”,其实是通过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热量,将预加工好的食材加热。有实验表面,一些“自热食品”加热包遇水后在3秒到5秒钟内即升温,温度高达120℃以上,同时释放出大量蒸汽,如果这些蒸汽在密封的包装内,还可能引起爆炸。
眼下,这种针对户外环境的特殊加热方式正在成为“懒人快餐”的消费热点,在网上乃至超市销售“自热食品”比较普遍。对待“自热食品”,除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之外,也不能放任生产营销无序。在管理上对“自热食品”的用途与范围应予以严格限制,规定其只能在户外特殊环境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