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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性从坚定到怀疑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遭遇“物质利益难题”的前后

2019-01-04刘同舫

关键词:物质利益特权林木

徐 苗 刘同舫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28)

对理性从坚定到怀疑是《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思想的一大转变,“物质利益难题”是促使马克思对理性态度发生转变的重要因素。在担任《莱茵报》主编之前,马克思坚定地推崇理性,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报刊、法律制度等都应符合理性的标准与要求,坚信理性决定物质利益。在担任《莱茵报》主编之后,他在肯定理性的本原性地位及其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在对林木盗窃法案、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农民贫困境遇以及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等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与研究中,陷入了“物质利益难题”的困境。这一“难题”充分彰显了物质利益支配理性的客观事实,一定程度上动摇了马克思对理性信念的坚定,迫使他开始反思理性与物质利益之间的真正关系:究竟是理性决定物质利益,还是物质利益支配理性?对“物质利益难题”的考察是马克思对理性态度发生变化的重要因素,而对理性态度的转变又是其强化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内在动力。考察《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遭遇“物质利益难题”前后对理性态度转变的过程及其背后动因,有利于准确洞察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路向的前后变化,从而深化对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脉络的整体认知。

一、 马克思对理性的推崇

在传统哲学的理论框架中,哲学家们大多从本体论的角度出发,将理性视为整个世界的绝对实体,赋予其高于现实的人的地位。受传统哲学的影响,在遭遇“物质利益难题”之前,马克思依旧肯定理性的本原性地位及其决定性作用,认为理性是事物的内在本性以及看待事物的正确方式。他强调要“根据事物本身的情况来对待事物”[1]271,因为合乎理性的准则只能从事物的本性中获取[1]177。在这种认知的影响下,马克思站在理性的立场上评判社会现实,强调现代世界的方方面面都应接受理性的规制,以满足理性的标准与要求。从马克思对人的自由本质的肯定和对哲学干预现实生活权利的维护中,我们能够窥见他对理性的推崇。但是,普鲁士政府当局却刻意无视人的自由本质与自由权利,凭借其对人民群众所做出的“伪自由主义”的承诺,实施了新的书报检查令,其真实目的在于维护特权统治、保障特权利益。在这一背景下,理性从哲学的高度降为现实斗争的武器并为马克思所用,包括随后对书报检查制度的批判,以及维护自由报刊的思想取向都脱胎于此。

首先,马克思表达了对人的自由本质的肯定,强调自由既是人的内在本质,也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他认为自由是理性的普照之光所赐予的自然礼物,不是某些人物和某些等级的垄断权利,也不是“自由人”所倡导的那种没有任何约束的“长裤汉的自由”,而是普遍的、客观的及具体的自由。自由的普遍性表现为自由是全部精神的类本质[1]171,人作为精神存在物也拥有自由这一类本质。马克思强调,“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1]167。自由作为人的类本质表明人仅仅依靠自身或独立个体是实现不了自由的,因为自由是一种类的存在,“类”只有在“类”中才能实现自身,自由只有在作为“自由的类”即国家中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的客观性表明自由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游离于世界之外的遐想,作为自由主体的现实的人应当切实享受各种自由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各种自由本来就是存在的,但它们通常诉诸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特权等级的垄断权利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权利。自由的具体性表明自由并不是与具体事物相分离的抽象存在,而是现实存在的具体事物的自由。其中,新闻出版自由与法律自由、信仰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和行业自由等共同确保人作为精神存在物的“精神个体性”特征得到社会的认可与保障。

其次,马克思分析了哲学与现实之间的辩证关系,维护了哲学干预现实生活的权利,强调哲学研究就是自由理性在人的行为中的体现。早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就十分关注哲学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双向互动,指出哲学应该与其所处的外部世界发生关系,实现其从意志力量到实践力量的转化。哲学在与外部世界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过程中,能够不断地获取外部世界的新内容,克服自身内在的缺点;外部世界也能够在哲学的引导下逐步克服非理性的社会现实,实现自身的革新与净化。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实现进步与发展。对《科隆日报》第179号文章呼吁政府加强检查,禁止在报刊上传播哲学等观点,马克思进行了严厉批判,坚定地维护哲学干预现实生活的权利。他强调“自由理性的行为”就是哲学研究,阐明了哲学与理性之间以及哲学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在其本质上是合乎理性的自由存在,是从事哲学研究的主体;自由理性是世界的统治者,因而哲学研究就是自由理性在人的行为中的体现,自由理性的本原性地位为哲学干预现实生活的权利运行提供合理性保障。在考察哲学如何干预社会现实生活时,马克思对哲学的本质及形式进行了区分,阐释了真正的哲学和作为特定体系的哲学之间的本质差别。在他看来,哲学能够成为自己时代精神之精华有一个必经的历史过程,遵循一定的社会发展规律。在此之前,哲学只是一种思想体系,即指称的特定体系,诚如德国古典哲学就曾作为一种“爱好宁静孤寂,追求体系的完满”[1]219的体系形态,包裹在特定的体系外壳内;而哲学的发展势必冲破这种外壳,遵循开放性、直指世界一般和现实问题的原则,呈现出“世界公民”的公共性特征,成为当代世界的哲学。这种面向世界的哲学能够通过其内在内容和外部表现同所处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形成哲学世界化与世界哲学化的联动效应。

普鲁士政府在社会对自由、平等的呼声愈加高涨的形势下,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这一法令否定人的自由本质,干预人们从事哲学研究的权利,其真正目的在于袒护特权等级的私人利益,维护普鲁士的封建专制制度。为了揭开政府当局丑陋虚伪的面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马克思公开批评普鲁士政府的反动制度,阐明报刊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

马克思认为,普鲁士政府颁布实施的检查令并非理性的、道德的国家为其公民所颁布的法律,而是以“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1]122,违背了事物内在本性的“形式上的法律”。这种法律不仅没有规定客观公正的评判标准,而且还惩罚正义思想,进而肆意剥夺贫苦阶级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片面袒护特权等级的私人利益,与国家理性、国家道德相悖。由于该检查制度本身是对理性的违背,所以马克思认为应彻底废除这项制度,并基于两种维度深入批驳了这项制度:既结合现实问题又直击问题本质,且使两者在理论批判中达成统一。他认为这项制度侵害了新闻出版自由,进而损害了人的自由本质、自由权利以及德国精神的发展。这一破坏行为实际上是政府当局垄断理性的不当操作,赋予特权私利以赤裸裸的优待,暴露了政府当局借用“假象世界观”来驳斥“本质世界观”的根本动机。马克思表示,政府当局享受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的社会现实充分表明,人的自由本质及自由权利遭受了非法侵害,普遍自由缩小为特权等级的狭隘自由;在严格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二十多年间,德国(普鲁士王国)境内毫无新闻出版自由可言,德国精神的发展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他还指出,新闻出版法与书报检查制度之间存在本质差别,前者是与新闻出版的类本质即自由相符合的“真正的法律”,后者则无情地扼杀国家精神,是将自由视为犯罪的“形式上的法律”,是对自由的蹂躏与践踏。

针对普遍自由被缩小为特权等级的狭隘自由,人的自由本性无处安放、人民精神无处表达以及理性备受压制的社会现实,马克思要求恢复德国自由报刊,以实现个人与国家、世界的有机联系。他认为,“自由报刊是国家精神,它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1]179。可见,马克思相信自由报刊能够将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各种社会问题原原本本地公之于世,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对现实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保证人民可以平等、自由地表达各种涉及他们基本权利的观点,以监督和评判政府当局的行政举措,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进而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尤其是贫苦阶级的合法权益。同时,他还强调报刊是人民自我认识及成长的“精神之镜”,能将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帮助人民接受理性的洗礼和教育,并进行自我审视、自我忏悔、自我反思和自我警醒,从而对自己的基本权利、利益诉求、现实处境进行更加清晰的判断。

在批判新书报检查令的过程中,马克思进一步深化了对理性的认识,强化了对思想与现实、哲学与世界以及理性批判与群众利益之间关系的理解[2]433,也为他遭遇“物质利益难题”后转变对理性的态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 “物质利益难题”的出场

“物质利益难题”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序言中的表达,即在《莱茵报》从事编辑工作期间,“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3]588。这些“难事”主要表现在对林木盗窃法案和地产析分的讨论、摩泽尔农民贫困状况的分析以及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

学界对《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为何会遭遇“物质利益难题”这一问题具有相对统一的认识,而对《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为何会对物质利益问题“感到为难”这一问题则存在诸多争论。对第一个问题,学界大都认为,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在其理性立场的影响下,通过对林木盗窃法案、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农民贫困现状以及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等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与研究,遭遇了“物质利益难题”。有学者指出,对《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来说,“启蒙的理性法庭是其评判和规定其他一切的思想基础,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遭遇了‘物质利益难题’”[4]94。对第二个问题,学界存在诸多争论,代表性的观点有“知识缺失论”“冲突对立论”和“思想独断论”。主张“知识缺失论”的学者认为,“为难”的原因是《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还尚未深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所以在对林木盗窃法进行剖析时仍未跳出黑格尔的法哲学框架及其国家学说的视野,就必然会在“谈到黑格尔思想体系中所没有考虑过的物质利益问题”时感到为难[5]56。强调“冲突对立论”的论者指出,理性自由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冲突对立是《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感到为难的主要原因,这一时期出场的物质利益问题“实际地、本质重要地介入到马克思先前的单纯理性的世界观之中,而且物质利益问题的介入第一次以超出这种世界观体系的方式向单纯理性的立足点发起了致命的袭击”[2]436。提出“思想独断论”的学者表示,“马克思面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是由于马克思在《博士论文》期间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哲学思想,但他还没有明确意识到与黑格尔哲学的差别,还以为停留在黑格尔哲学的范围之中”[6]19。也就是说,关于物质利益问题,在黑格尔哲学分析下得出的结论与马克思自身的哲学认知存在偏差,马克思对理性道统的怀疑由此滋生。

在这三种观点中,“知识缺失论”基于政治经济学视角,倾向于强调马克思思想中缺少的内容(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知识),“冲突对立论”则立足于理性立场的维度,偏向于推崇马克思思想中已有的内容(理性的影响),两种主要争论并不相互矛盾,缺少的内容和已有的内容都是《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感到为难的重要原因。“思想独断论”侧重于突出马克思《博士论文》时期思想的独立性萌芽,注重从马克思有别于康德、黑格尔及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思想中探求其感到为难的主要原因,却忽视了这一时期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在本质上仍属于黑格尔思辨哲学的事实。笔者认为,《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物质利益问题感到为难是双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马克思缺少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知识是事实,这一事实使他无法从专业的角度(政治经济学视角)而只能从其所擅长的法理学角度分析物质利益问题,从而引发了他对这一问题的困惑。其次,物质利益与马克思所坚持、推崇的理性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他一方面批判物质利益的“离经叛道”与“肆意妄为”,肯定理性的本原性地位及其决定性作用,坚信在国家和法的变革下,物质利益终将走向普遍利益;另一方面他却真实地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是物质利益决定至高无上的理性,在特权等级私人利益的影响下,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行政机构、立法机关等并不是人民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维护特权等级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面对理性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冲突,马克思坚持、推崇的理性只能在理论层面批判物质利益的非理性,而在问题的实际解决方面则无能为力。理性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冲突是让马克思感到为难的双重因素中最为直接的影响因素。

物质利益支配理性的客观事实在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政论文章中表现得最为彻底。捡拾枯树原是贫苦阶级“习惯的合法行为”,但19世纪20年代农业危机带来的贫困以及资本主义发展引发的工业需求导致法律的参与和干涉,普鲁士政府在1821年就制定了关于擅自砍伐林木和盗窃林木的法律规章。为了进一步维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政府当局计划在1842年秋颁布实施新的林木盗窃法,将捡拾枯树视为与盗窃林木相同的违法行为。针对政府当局无视理性、强制颁布新的林木盗窃法、片面袒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做法,马克思撰写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并在这篇文章中首次论及关涉物质利益相关内容的现实难题。他认为,捡拾枯树与盗窃林木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贫苦阶级捡拾枯树是对已经脱离活生生的树木本体的枯树枯枝(财产附属品)的合法占有,盗窃林木则是对作为有机生命而存在的树木本身(财产本身)进行擅自占有的违法行为。政府当局无视这两种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强制颁布新的林木盗窃法,这不仅是对贫苦阶级合法权利的损害,更是对国家理性及事物法理本质的侵害。马克思认识到在现实的物质利益关系的作用下,“省议会以第二立法者的资格与国家立法者并肩行事”[1]241,特权等级掌控国家立法权,并以立法权为媒介强化其等级利益的优先性、弱化贫苦阶级基本权利的合法性,维护特权等级的私人利益成为制定、颁布、实施法律的唯一目的。“某项法律规定由于对我有利,就是好的,因为我的利益就是好事。而某项法律规定由于纯粹从法理幻想出发,也应该适用于被告,那就是多余的、有害的、不切实际的。”[1]247-248林木盗窃法就是片面袒护特权等级私人利益的“形式上的法律”,它肆意抹杀捡拾枯树与盗窃林木之间的本质差异,片面地将贫苦阶级捡拾枯树的“习惯的合法行为”判定为非法行为,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标准与惩罚额度,而特权等级“习惯的不法行为”则被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为合法正当的利益诉求。

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物质利益难题”,马克思举起理性之理论武器试图切中其要害。具体说来,他号召人们在林木斗争中秉持理性,维护理性在省等级会议中的至高地位,以现实的理性力量为尊,摒弃特权私人利益与全省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坚定不移地维护普遍利益。马克思虽然用理性的哲学信仰暂时地说明了理性与现实之间相互矛盾的缘由,批判物质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节制的、片面的,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1]288-289,但社会现实却让他愈加深刻地意识到物质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占据支配地位,战胜了理性,成为规定国家法律准则的决定性力量。在其后关于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农民贫困问题的讨论中、在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中,马克思对物质利益支配理性的认知不断深化,促使他重新审视物质利益的地位与作用、反思理性的合理性问题,最终动摇了其对理性的坚定与推崇。

三、 马克思对理性的怀疑

马克思在遭遇“物质利益难题”的同时,即面临着解决“物质利益难题”的困境。他通过肯定理性的正当性、揭示物质利益的非法性,在理论上暂时地解决了“物质利益难题”。但在面对社会现实问题时,马克思切实感受到了自私自利的物质利益的破坏力量,从而引发他对理性的怀疑。这种怀疑倾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物质利益地位与作用的评价,二是对事物背后各种“客观关系”重要性的强调。

马克思对理性的反思与怀疑,首先体现在他对现实生活中物质利益所处地位与作用的评价中。他认为物质利益是一切现实和现实一切方面的基础,每一个现实的个人和特殊团体的生存发展及其联系都离不开物质利益。在评论林木盗窃法时,通过分析习惯和特权历史发展的进程,马克思逐渐认识到,“物质利益的差别使社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对私人利益的考虑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也支配着国家官员和立法机关代表的决策行为”[1]7。他指出,特权等级将自身的利益诉求“美化”为国家制度及行政机构的需要,并使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为其所用,成为其宣告特权、攫取利益的合法工具。在特权等级私人利益的影响下,国家降低到按照私有财产的方式而非自己本身的方式来行动,其政治、法律制度以及行政机构、立法机关等并不是人民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维护特权等级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在探讨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农民贫困问题时,马克思表示普鲁士国家管理机构已经成为特权等级私人利益的官方保障者,唯利是图的普鲁士政府官员更是妄用“官员的理智”对抗“市民的理性”,严重破坏了国家利益为民众普遍所有的整全性。

从马克思对林木盗窃法和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农民贫困问题的讨论中,可以发现他对物质利益的理解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别:前者在理性的影响下,批判特权等级私人利益的非理性,认为私人利益是非理性的个人私欲,是感觉欲望的拜物教;后者则从人作为精神存在物的天赋权利和人民自由平等权利出发,肯定葡萄种植者和经营者私人利益的合理性,认为它们是反映社会贫困问题的“市民理性”。由否定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到肯定葡萄种植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诉求,马克思对物质利益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马克思始终如一地站在贫苦阶级的立场上,致力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认为葡萄种植者和经营者的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相符,符合民众的劳动习惯和生存基础,理应得到肯定;而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则与普遍利益相悖,否定贫苦阶级的合理利益存在,从而造成日益严峻的社会贫富分化问题。然而,受理性的影响,马克思否定了葡萄种植者和葡萄种植业经营者利益诉求的普遍性特征,认为“个人,甚至数量很多的个人,都不能把自己的呼声说成人民的呼声,相反,他们的陈述总是带有私人申诉书的性质”[1]377,“私人的信念和愿望首先应该用普遍的信念和普遍的愿望来加以衡量”[1]378。马克思此时仍然强调普遍利益的内在规定性,但在对待私人利益的态度上发生了重要转变,指出简单武断地批判或否定私人利益已不合时宜,也不能从抽象、片面的理解中掌握物质利益整体的规律,而应该实事求是,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马克思对理性的反思与怀疑,还体现在他对事物背后各种“客观关系”重要性的强调中。他在写作《摩泽尔记者的辩护》时,对政府当局轻视社会贫困问题、肆意推卸自身社会责任、盲目固守官僚等级制度以及片面维护特权等级私人利益的行为给予了深刻批判。马克思指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农民贫困现象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状况”,而是政府管理工作下的个人因素、国家因素及历史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体现了社会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固有矛盾。在发现和解决农民贫困状况的问题上,马克思突出“客观关系”的作用,强调其在现实问题解决方面的内生动力,同时指出:“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1]363在发现和解决实际贫困问题方面,政府当局最初怀有符合普遍利益的道德意识和精神智识,但在其官僚本质的影响下,这种良好的初衷逐渐淡出,这就意味着政府当局不可能协调各种“客观关系”以分析和找出致使广大农民日渐贫困、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主要原因,在解决农民贫困问题时,也只是采取一些隔靴搔痒式“治标不治本”的应急缓解措施,而在根本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则表现出反复推托、无能为力的虚假姿态。在马克思看来,贫困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在于消除一种本质的关系,这种本质的关系既存在于管理机体内部,“又存在于管理机体同被管理机体的联系中”[1]377,即政府当局本身存在的以及政府当局同特权等级勾结谋利的制度性腐朽关系。

虽然此时马克思所谈到的各种社会关系还不是物质的社会关系,但他已经开始转变囿于理性立场而空谈社会现实问题的倾向,并致力于从各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中探究现实问题的深层原因。这种转变不仅有助于马克思摆脱具有主观随意性和个人情感性的认知和评价,摒弃“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1]363的事物评价方法,而且有助于引导马克思保持对现实问题的高度敏感,并在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反思中夯实理性的认知基础,从而矫正已被颠倒的理性与物质利益之间的真正关系,将思考和研究的出发点从形而上的意识形态领域转向现实的物质生活领域。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待理性的态度在遭遇“物质利益难题”后开始发生从坚定到怀疑的转变,进而推动其走上了反思并批判黑格尔理性国家观和法哲学理论的道路。退出《莱茵报》编辑部之后,马克思投入到关于欧美国家发展史、黑格尔法哲学、政治经济学的具体研究中,逐渐厘清了理性与物质利益之间的真正关系,从现实的物质生活领域寻求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其建构新的世界观——历史唯物主义奠定了最初的理论基础。对理性态度转变的事实预示着理性自身本体论价值行将消解的历史宿命,表征了马克思要将理性拉下本体论的“神坛”,不再滞留于对具体问题的抽象议论,而是投身于实践寻求世界的本质及其规律。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这一现象:马克思强调实践活动是推动自然、社会、人自身及其意识不断发展的动力之源,指出理性只是形成并发展于实践之中的人类认识能力,理性从《莱茵报》时期本体论的哲学范畴回归到认识论的框架范围,这种回归并不意味着理性地位与作用的彻底消解。理性的价值在于帮助感性活动的主体认识自然界、人类社会及人自身的内在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妥善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对理性态度转变的事实也强化了马克思早期思想中的怀疑和批判精神,为其展开后期的学术研究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方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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