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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要矛盾变化: 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高质量发展

2019-01-04公丕祥

关键词:司法高质量时代

公丕祥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一、 引 言

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急剧变动的社会大变革进程之中,这一变革极其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领域的基本面貌及其发展趋向。中共十九大综合分析当代中国转型变革进程中经济社会生活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9的重大政治判断。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与此同时,“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2]11。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时代特征,把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视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进而提出了“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大时代任务。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乃是关乎新时代中国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历史性变化,对当代中国法治与司法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要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悉心把握人民对法治与司法方面需要的新变化、新特点,努力推出提升司法发展质量的新思路、新举措,有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进而积极推动人民司法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坚定地走出一条自主型的中国司法现代化道路。

二、 深刻认识新时代人民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出发点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与法治发展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需要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对法治发展和司法工作寄予了新的更高的期望,深刻反映了新时代人民对良法善治、社会和谐的殷切期盼。根据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于2017年11月10日—14日的电子问卷调查结果,超过五分之二的受访者期待“更良好的公共秩序”(44.1%)以及“在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41.8%)。这次调查结果还显示,人民群众对“公平”的获得感非常期待,对安全感亦很在乎;此外,“进一步改进治理方式,让人人都能成为治理的参与者”以及“健全法律体制、加大普法力度,使公众有法可依、有法必用”等方面也为较多受访者所期待[3]。这一调查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在政治与法治方面需要的新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与司法高质量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体现了新时代人民司法需求的新特点。

一般来说,司法需求是指一定社会主体追求一定的司法价值目标、实现一定的预期司法权益并且期望通过一定的司法活动得到回应或给予满足的主观期待和行为表达。在这里,司法价值目标、预期司法权益、主体司法期待等要素构成了司法需求的若干质的规定性,体现了司法需求的概念内涵要义。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演进过程,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有着既相联系更有差异的具体内容或构成要素。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日益鲜明地表现出来,人民司法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马克思曾经说过:“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问题却是公开的、无所顾忌的、支配一切个人的时代之声。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4]203因此,我们要深入分析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新变化在司法生活领域所表现出来的新问题,高度关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所反映和指向的迫切的司法问题,努力探寻从司法层面上回应人民司法新需求的有效司法举措,从而扎实推进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总体而言,新时代人民司法需求的新变化、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的新需求显著增长。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这场伟大变革实际上是要推进中国社会的深刻转型发展,进而导引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这一社会转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法治与司法的地位更为重要,法治与司法的功能作用更为突出。“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5]4-5“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6]147这一时代特点在司法领域集中表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的需求量显著增加。所以,近些年来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注]有学者用“诉讼社会”的概念表征当下诉讼案件井喷式增长的现象。参看张文显《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中国司法——诉讼社会的中国法院》,见《法治的中国实践和中国道路》,(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53-354页。。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2013年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2 383件,审结79 692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60.6%和58.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 896.7万件,审结、执结8 598.4万件,结案标的额20.2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8.6%、55.6%和144.6%。很显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司法保障的范围不断拓展,而且要求司法保障的领域更加集中,因民生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在司法机关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很大。

第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显著增长。作为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准则,司法公正构成了衡量和评价人类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程度的本体性价值尺度。新时代的中国司法发展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司法公正问题。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5]67因此,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的集中指向乃是期待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诉讼与非讼活动中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就此而言,人民群众首先对司法的程序公正更加关切,对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关注程度空前提高。实际上,司法的程序公正反映了司法的形式理性化要求,旨在强调依法司法,注重形式合法性,突出司法的形式主义,从而构成司法公正的不可或缺的要件。更为重要的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实体公正的要求显著增强,更加注重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与权利,更加关注国家所确立的个人合法愿望、尊严与诉求得以实现的司法条件,因而期待司法活动更能维护司法的核心价值。这一现象正在成为新时代司法生活领域中主要的新需求样式,人民群众期盼更加有效地实现合法权益,更加尊重和保护人权,更加认真对待和保护产权,由此人民群众实体公正观的内涵日益丰富。因此,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不仅要把握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程序公正的新需求,而且要更加突出司法的实体公正对司法发展的根本性、基础性的价值意义,进而体现人民群众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需求。

第三,人民群众对司法效果的新需求显著增长。在新时代的中国社会大变革进程中,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出来,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碰撞和冲突现象愈益突出。因此,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充分发挥司法的定分止争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协调平衡利益关系,有着特殊的意义。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医患矛盾、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呈现增多趋势,而且往往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动机复杂、情绪激烈,其中还出现了当事人行为过激以致构成刑事犯罪的事件。这些进入诉讼过程的矛盾纠纷不仅关系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还涉及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焦点和难点问题。对此,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期待解决实际问题;不仅要求司法审判的结果要接受法律的评判,还期待接受社会道德、民俗习惯乃至当事人自身立场的评判。由此可见,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效果的认识日趋多元化。如何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协调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化解新形势下的涉诉矛盾纠纷,是对新时代的司法治理提出的新挑战。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6]148

第四,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新需求显著增长。随着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涉诉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增长,参与司法活动的愿望亦显著增强。一是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公开,不仅要求司法既向当事人公开,而且要求向社会公开;不仅期望知悉案件的具体裁判结果,而且期望了解案件的裁判过程,特别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公开、法官心证的公开、裁判说理的公开以及定案过程的公开。因此,在新时代的司法实践中,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成为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重要努力方向。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7]720。二是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民主,不仅期待更多地参与司法,而且期待司法机关更加注意倾听人民的呼声,了解人民的意愿;不仅要求司法机关不断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更加主动地把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而且企盼司法活动时刻处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中,加强对司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深入推进司法民主是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三是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便捷,不仅要求司法程序严谨公正,也要求司法程序高效便捷,减少不必要的烦琐和冗长,切实减轻诉讼负担;既要求司法活动恪守中立,又期待司法活动贴近社会生活,走进基层群众,更加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因此,体现高效便捷、司法公信力要求的“智慧法院”建设与“智慧检察”建设方兴未艾,成为新时代司法发展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第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新需求显著增长。司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满足人民正义诉求的活动,如果司法失去了人民的信赖,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基础。习近平指出:“‘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两点说起来简单,要做到就不容易了。要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5]71-72因此,着力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活动的突出需求。一方面,人民群众要求司法人员更加公正廉洁司法,恪守司法职业伦理,强化司法职业良知,严格司法职业自律;要求司法机关“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改变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就寸步难行的现象”[7]722;要求司法机关加大严格执行制度的力度,“筑起最严密的篱笆墙。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给谁最严厉的处罚”[5]72。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还期待司法人员亲和为民,善良温暖,在司法活动中更多地表达和传递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7]722所以,新时代的人民司法实践必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立场和感受,逐步消弭人民群众与司法之间的距离,让司法更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同。

第六,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新需求显著增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入新时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加突出、更为紧迫,这对维护司法权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质量与效率,从而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而且要求司法机关坚持依法司法,不能超越法定职责受理案件,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去裁判案件;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而且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要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司法工作机制,形成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合力;不仅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要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告知司法工作情况,而且要求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正确行动予以支持,对社会进行理性引导,避免炒作渲染,防止“媒体审判”,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氛围;不仅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司法权威的树立,而且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使全社会切实尊重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尊重司法活动过程,尊重和服从司法裁判结果。在新时代的人民司法实践中,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人民群众对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提出的迫切要求。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5]69;“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与此同时,“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5]83。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司法权威奠定坚实的基础。

很显然,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有机构成要素,是新时代人民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出发点,是与我国基本国情条件和社会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紧密相连的。我们要深入考察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的内在成因及其变化机理,确立推进新时代人民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理念和司法机制。

三、 牢固确立新时代人民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

司法理念是司法发展的灵魂,决定着司法活动的价值基准、总体目标和发展走向。牢牢把握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鲜明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发展准则,此乃新时代有效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的核心理念。中共十八大以来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深刻价值意义[8]。

司法文明的演进史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价值地位及其权利要求得以逐步确证与实现的历史进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依赖关系表明个人之间存在特定的统治和服从关系,亦即人与人之间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由此,在司法领域形成了严格的司法等级制度。与前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人的依赖关系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是以物的关系为媒介的,体现了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个人似乎比以往更自由一些,并且有着相应的权利,但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性却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个人要更加受到异己化的物的力量的支配和统治。所以,在司法领域,形式上的司法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司法不平等。从法权文明成长的走向上看,这种物的依赖关系“同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所进行的自由交换相对立”[9]109,因此,要以全面发展的个人来与受到物的关系支配的个人相对立。这种既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又摆脱了物的依赖关系的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自由结合的人们活动的产物,从而为自由的个性之确证和自由人联合体的建立提供了可能。与此相适应,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关系便构成新型司法文明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本质属性。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关系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根本所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刻反映了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新型司法文明体系的内在要求,进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摆在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议程加以谋划和推进。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0]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就是“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且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11]4,6。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鲜明提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2]5。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原则,深刻阐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法哲学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好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3]24-25。中共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阐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八个明确”之一,并且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由此,进一步强调在民主和法治建设领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2]19,21,36-37,49。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必须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确立为新时代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推动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把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首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要求新时代的中国司法发展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司法国情出发,把有效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情问题至关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人口、历史、地理与自然条件等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和基本特点,制约或影响着一个国家发展进程的基本面貌和内在特质,从而对国家的司法生活领域产生了持久的支配性作用。作为国情状况不可分割的司法国情,乃是一个国家总体国情状况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制约着司法发展进程的内在特质和基本趋向。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1]10。这“两个没有变”清晰地表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一方面,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所发生的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另一方面,亦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的基本特点。“两个没有变”是从社会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和国际关系格局上对当代中国国情所做的全面性、总体性的重大判断。因此,深刻认识“两个没有变”对推动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至为关键。经过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和建设,当代中国的司法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但我们应当看到,现阶段司法发展还不够充分,司法领域仍然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推进司法现代化的社会历史基础还比较薄弱;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司法发展还很不平衡;司法公信力偏低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权威亦没有在全社会牢固地确立起来;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制度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这一状况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深刻影响中国司法领域的基本面貌。因此,新时代的中国司法发展必须从当代中国这个最大的司法国情实际出发,坚定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此作为谋划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根本依据,更加卓有成效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新需求。

其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要求科学把握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努力增强不断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共十九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与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做了精辟的分析,指出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公正司法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效实施,但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1]3-4,7-8。这一分析充满了辩证的思维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既肯定了成绩和主流,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揭示了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面临的时代课题。从总体上看,司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但用新时代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战略安排来衡量,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挥,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对司法机关的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为民已经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还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司法民主的革命性探索正在成为生动的现实,但司法民主建设的制度和机制还不尽完善,司法民主的实现路径亦有待进一步拓展;司法职业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但离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司法公信力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司法职业化建设任重道远;司法保障制度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司法保障的基本制度和有效载体尚不健全,司法保障乏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司法环境在逐步优化,但就整体而言,与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效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的时代进程还不完全适应;等等。这些情况充分表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愈益显著。从根本上说,司法领域的这些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司法国情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因此,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就必须深刻认识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有效满足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的路径与方向,采取更有针对性且更具有实效的司法举措,进而更加扎实地推进新时代的中国司法高质量发展。认识这一点,对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还要求新时代的中国司法发展必须大力弘扬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司法领域的时代主旋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历程中,公平正义往往构成了衡量和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尺度。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不仅在于它能够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而且在于它能够带来社会正义和社会平等。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公平正义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体现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提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中共十九大报告深刻阐述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把人民对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要求视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有机构成要素,强调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并且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1]9-10,19。这不仅顺应了亿万人民对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新期待,而且反映了新时代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进程的新要求。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新时代的中国司法发展,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随着转型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反映出来,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更加突出;社会利益分层化,利益冲突形式多样,社会利益关系格局日趋复杂;收入差距拉大,劳动就业、企业破产、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矛盾愈益突出;等等。这些社会矛盾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与司法领域中的公平正义密切相关,这也更加表明推动新时代司法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14]27,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的显著标志,是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重要评价尺度,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深刻指出:“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5]67因此,必须把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司法制度建设,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有效满足新时代人民的司法新需求落到实处。

四、 努力构建新时代人民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机制

从国家发展战略层面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经济社会生活领域进入了一个高质量发展的崭新阶段。中共十九大报告在论及“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一新时代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时,明确做出了“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大判断[1]24。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指引下,“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15]。很显然,“坚持高质量发展”这一重大判断蕴涵着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指向意义,有助于我们紧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构建新时代有效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的司法体制与机制的方向。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刻理解推动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蕴含与价值取向,深入研究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历史方位和基本特征,把坚持和实现司法高质量发展贯穿于新时代人民司法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进而为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提供不竭动力。

一般而言,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司法发展客观上存在着发展质量的程度与水平的差异性问题。这种不同程度或水准的司法发展状况往往表征着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上司法文明类型的区别,从而体现了司法发展对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功能差异。在当代中国,司法高质量发展是司法更加公开、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是从传统司法文明类型向现代司法文明类型转换的历史变革过程,因而是建设现代化司法制度与体系的司法体制创新、司法结构转型、司法功能彰显、司法质量提升的司法现代化进程。面对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大战略任务,坚持司法高质量发展、实现司法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战略目标,更是有效满足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要的迫切要求。因此,需进一步明确推动司法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司法制度的主要任务。

一是要把坚持和实现司法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准绳。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展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个历史性的决定,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旨在推动司法体制的革命性转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完善和发展司法制度与机制、向着司法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奋力前行。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变化,中共十九大对新时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31。因此,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性任务就是要紧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牢固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发展准则,着力解决司法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而不平衡不充分的司法发展实际上表明司法发展的总体质量不高。换言之,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司法发展的质的问题,积极推动司法高质量发展。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司法机制、司法队伍、司法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亟待通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切实加以解决,努力实现平衡且充分的高质量的司法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要围绕新时代人民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司法新需求,牢牢把握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深入推进全方位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致力于形成优质高效多样化的司法供给体系,不断提供比较完整的优质的司法产品和司法服务,切实提升司法解决纠纷的有效性、透明度、公信力和智能化水平,从而解决好司法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法治领域的改革“必须直面问题、聚焦问题,针对法治领域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16]191。

二是把促进“有效率的公正”作为新时代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从总体上看,公正与效率不仅构成了司法活动中两个重要的变量,反映了司法活动的质量状况,而且体现了司法活动的价值取向,乃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因此,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是现代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集中表征。在此,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在司法领域的基本要求就是着力提升司法发展质量、切实解决司法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由此,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必须谋求二者的平衡协调,进而实现“有效率的公正”。就是说,当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坚持公正对效率的优先地位,效率服从公正。换言之,一般来说,在推动司法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司法效率应当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从而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找寻最佳的结合点,以实现节约司法成本、注重司法效率的司法公正。此即“有效率的公正”的内在蕴含。这一司法哲学命题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定性:首先,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在司法活动中,司法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司法过程简捷便利,司法运行成本低而不费,司法活动高效展开,所以司法效率的程度往往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因素。所谓“迟来的正义乃是非正义”,充分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所在。其次,司法公正是评价司法效率的基本尺度。司法高质量发展最为显著的标志是维护和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这就是说,“为了公平正义”,是推动新时代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1]20司法公正涵盖了司法活动的价值理想,构成了司法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司法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和现象都必须面临和接受司法公正的评判。只有在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机统一的基础上所实现的司法效率,才是具有正义性的司法效率,因而也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再次,司法公正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导引。在司法活动中,公正与效率的提升与司法公正的增进并不必然存在一种正相关的关联图式,而是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彼此相悖的关系结构。这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司法效率的提高是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高度关切和认真对待司法公正,强化司法公正价值准则对于提升司法效率的价值引领。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5]6由此可见,“有效率的公正”这一司法哲学命题鲜明体现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及推动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强调“有效率的公正”,有助于彰显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价值指向,从而为新时代中国司法平衡且充分的发展确立起基本的价值坐标。

三是把有效解决纠纷作为推动新时代司法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自司法的产生之日起,其基本功能就是定分止争、息事宁人。在现代社会,作为专门解决涉诉纠纷的国家机构,司法机关的使命就是通过化解进入诉讼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社会治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出现新变化,对司法机关的功能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有效解决纠纷”这一司法任务的提出与施行,深刻反映了转型社会条件下司法的时代使命与责任担当,对于坚持和实现司法高质量发展至为关键。有效解决纠纷更加突出了新时代司法机关的基本功能定位。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大量以诉讼形式表现出来的矛盾纠纷,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利益关系调节器的职能作用,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国情条件出发,依法协调平衡诉讼案件所关涉的利益关系,妥善化解涉诉纠纷,实现定分止争的基本司法目的。只有着力有效解决纠纷,才能把有效满足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的司法使命落到实处,促进社会的有效治理,进而实现司法规则之治的功能目标。因此,有效解决纠纷是衡量新时代司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客观测度标准。有效解决纠纷更加突出了构建新时代司法解决纠纷体制与机制的紧迫性。推动新时代司法高质量发展,实现纠纷有效解决之司法目的,对加快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司法解决纠纷机制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一方面,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以确保司法权力的充分、有效、规范运行为主轴,构建新型的司法解纷体制,依法准确界定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解纷功能,正确处理好判决与诉讼调解、司法解纷与人民调解、审判与仲裁、司法审判与法律监督、司法解纷与信访体制等方面的关系;与此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元、便利、正当、合意的司法解纷机制,从而为有效解决纠纷提供稳定、可靠、权威的司法解纷体制与机制。另一方面,要打破“司法万能论”的神话,在司法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完善与有效运行,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基层自洽、司法推动”的司法社会化的工作思路,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力推广新“枫桥经验”,努力形成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诉前的社会善治局面。有效解决纠纷更加突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司法机关司法能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征之一,是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的显著增长与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突出矛盾。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实际效果,因而影响着人民期待有效解决纠纷这一司法需求的满足。实际上,司法解决纠纷的过程是一个展示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裁判案件的司法智慧的过程,是一个反映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运用规则与经验裁判诉讼纠纷、实现司法权益的司法调整的过程,也是一个表达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组织司法与社会资源定分止争的司法治理的过程。因此,切实提高依法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是推进新时代司法机关司法能力建设的优先选项,亦是新时代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新时代司法能力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把握司法活动的特殊规律,把增强有效解纷能力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性任务,确保有效满足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的要求落到实处。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5]102

四是把坚持和实现“科技理性与司法理性的深度融合”作为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司法发展问题的强大助推力量。随着科技进步和“互联网+社会”的历史进程的加速展开,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已经或正在发生着急剧的革命性变化。以“奔腾不息的数据流”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时代正在不可遏制地到来,极其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7]。在当代中国,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创新型国家[1]25,业已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在这一时代进程中,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正呈现出科技与司法内在结合的崭新格局[注]有学者用“大数据法治”描述科技与法治(司法)融通的时代趋势。参看钱弘道《走向大数据时代》,见《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15-318页。。中共十八大以来,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基本特质的智慧司法体系建设持续加快推进,有力地提升了司法公开、司法便民、司法效率的整体水准,彰显了司法公正的科技理性。推动新时代司法高质量发展,对现代科技在司法中的应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代科技广泛融入司法领域,无疑深刻地改变了司法理念、司法思维、司法方式、司法形态、司法行为、司法运行、司法程序、司法规则、司法资源配置、司法职业构造等司法生活的表现样式与存在生态,历史性地生成与传统司法类型迥然相异的智慧司法类型,全方位地重塑新时代的中国司法发展体系[18]。习近平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9]。因此,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乃是进一步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使之成为促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基本解决“执行难”、促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促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权力运行新机制、促进司法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等司法领域变革的强大动能。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始终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围绕有效满足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的司法目标,悉心分析智慧司法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功能要求,致力于解决司法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从而为有效改善司法质量和效率状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着力提升新时代人民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提供有力的前沿数字技术支撑。因此,就必须抓住司法大数据资源开发应用这个核心枢纽不放,以“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司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司法数据集中管理和质量保障,强化司法数据的源头管控,做到汇聚快、要素全、质量高;建立健全司法数据分析系统,研发面向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绩效考评、决策支持、监控预警、司法评估和司法研究的司法智能服务系统;更加充分发挥司法数据开发应用对有效服务司法工作的驱动作用,全面提升司法数据的智能化服务水平。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科技理性与司法理性之间的深度融合必将为新时代推进司法高质量发展、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注入强劲的动力。

五、 小 结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对当代中国法治与司法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牢牢把握新时代人民司法的新需求,深入推进人民司法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

社会主体的社会需要是一个由众多需求要素所构成的有机要素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体对一定社会价值目标的主观期待。司法需要是社会需求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体现了社会主体企望实现一定司法权益的司法价值需求。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着既相联系又具差异的特定内涵。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人民司法需求呈现出诸多时代特征,表现为对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等司法发展领域基本层面的需求的新变化,从而构成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

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有效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必须牢固确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发展理念,积极推动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高质量发展。司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重大理论命题,而且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基本价值取向。从总体上来看,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要求新时代的中国司法发展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条件出发,把有效满足人民的司法新需求作为新时代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要求科学把握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努力增强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还要求新时代的中国司法发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有效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落到实处;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也要求深刻把握推进新时代人民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蕴含,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效满足人民司法新需求的新型司法制度,进而奋力开辟新时代中国司法高质量发展及其现代化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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