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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贫困:日本贫困研究视野下的省思

2019-01-04

关键词:生计农户农民

冯 川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这意味着到2020 年,我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全部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彻底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从现在到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中央提出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2018 年是脱贫攻坚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聚焦深度贫困地区的攻坚、聚焦特殊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聚焦贫困群众脱贫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改进帮扶政策举措,增加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并建立脱贫长效机制,就成了各地方政府的当务之急。 然而,在制定和实施扶贫、脱贫的政策方案之前,更为根本的工作,在于界定作为政策对象的贫困群体和贫困现象,厘清贫困的基准和贫困产生的机制,明确贫困救助本身的意义。

国内学界既有的对于贫困群体界定和贫困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国内和欧美各国贫困概念及贫困线测量方法的梳理①可参见康晓光的论文《中国贫困与反贫困理论》、朱海玲的论文《城镇居民贫困线测定》、李博的论文《贫困线测定问题研究综述》、王晓琦和顾昕的论文《中国贫困线水平研究》、董晓波的论文《英国贫困线发展研究》、胡爱文的论文《美国贫困线及其反贫困政策》。,以及对扶贫政策实施和扶贫资源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治理问题的总结和反思②邢成举的著作《精英俘获:扶贫资源分配的乡村叙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年版)是该领域研究的代表性成果。。 但由于研究的起步较晚,国内学界对于贫困现象本身的剖析和学者的想象力还有待进一步开掘。 而日本的贫困研究成果和研究径路,则为我们深入贫困研究提供了一个参照系。 本文将从理解贫困的基准、贫困的产生、贫困生活和贫困救济这四个方面着手,梳理日本的贫困研究成果,并总结出对我国学界进一步深化对于贫困的认识、拓展贫困治理研究的若干启示。

一、如何理解贫困的基准

理解贫困的基准,也就意味着理解对贫困现象和群体的判定方法,理解对非贫困现象的筛选和排除,以及对“自力生存”与“救济生存”之边界的社会划定。

对于此,2005 年出版的论文集Living Standards in the Past: New Perspectives on Well-Being in Asia and Europe[1]明确指出,由于内容的复杂性,如何测定生活水平,如何设定衡量基准,都是非常困难的课题。 研究者们所要做的,只有尽可能多地设定衡量指标,并尽可能多地长期观察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 该论文集以中国、日本、印度、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丹麦、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为对象,从实质工资、消费结构、卡路里摄取量、人口动态(人口增减、平均余命、死亡率等)和平均身高等多个方面,收集了16—20 世纪的数据,并进行比较研究。 结果发现,以中国为例,18 世纪的中国生活水准不但不比同时期的欧洲差,反而有可能高于20 世纪前叶。 也就是说,从历史的长期趋势来看,同一国内的生活水平也不一定就处于直线上升的发展状态。 研究近世日本生活水准的斋藤修则指出,1820 年代以后,日本的实质工资下降了,然而这并不直接意味着小农家庭生活水平的低下,因为有证据表明当时小农的农业所得恰好增加了。 在18 世纪后半叶,英国农村的带薪劳动者家庭与日本自耕农家庭的推定可支配所得,基本处于同一水平[2]ⅷ-ⅸ、81-83、137,[3]167、180-187。 在前工业化时代,从GDP 和人均实质工资上看,欧洲与亚洲总体上并没有多大差距。 然而,各自内部甚至同一国内的地域差别、同一社会内部的阶层差别则可能更为明显。 这方面的历史资料越多,研究者就越会发现历史地设定最低生活和贫困线的基准是何其困难。

“与过去比较论”的研究进路,往往由于在与过去的状况进行比较研究时,发现现状比过去好,进而得出现在的贫困算不了什么的结论。 然而,不论是在21 世纪的中国还是日本,都仍然有类似“饿死家中”的新闻见诸网络和报端。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当承认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贫穷。我们的研究无疑应该扩大历史的视野,对每个时代的贫穷状态进行有生活触感的经验比较。

在研究对象的甄别方面,学者们往往通过“阶层研究”的分类尺度发现“贫困”。 比如,在近世日本贫困问题的研究中,“持高”①对于近世日本人而言,成人吃一顿饭的米量为1 合,1 年就是1 石,1 年中所吃米量的相应田地面积为1 反(10反为1 町步(1 公顷))。 这样的计量单位是与人们的生活实感相应的。 没有所持石高者(无高百姓),即所有土地不足1 町步,为了养活家人而无力缴纳年贡的农民。被作为发现“贫困”的指标。 这样一来,没有所持石高(无高),或所持石高为少者,就被划分为贫农。 高尾一彦在对摄津国住吉郡平野乡町(大阪市)的研究中,将无高的“半农半商的佃农”“水呑小百姓”划分为“佃作贫农层”[4]。 古岛敏雄在对庆长至明治期河内国若江郡下小坂村(大阪府东大阪市)的研究中,将持高五石以下的农民划分为“零细贫农层”[5]45-47、116。 而山崎隆三在对18 世纪中期至19 世纪中期摄津国村的研究中,也将持高五石以下的农民称为“零细农民”“下层农民”,并规定为“贫农层”[6]44,[7]363-364。

但问题在于,持高本身并不能反映农户年收入的多少。 由于村民有佃作和兼业的可能,持高相同的农户在米谷生产量上也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进而在总收入上存在不小的差距。 反过来说,两个农户的总收入即使差不多,他们的持高也可能相差甚远。

更重要的问题则是,村民的总收入也无法仅仅用农地经营规模进行判断。 尽管如此,不少日本的贫困研究,仍然依据实际耕作面积来发现“贫农”。

比如中村哲在对幕末和泉国农村的研究中,将“耕作面积越小,则其中佃作地的面积就越大”作为判断的前提假设,从而认为包括佃作地在内的耕作面积在三反以下者,就是通过农外带薪劳动和营业勉强维持再生产的贫农、半无产层;而在佃作贫农中,耕作面积未满五反、特别是未满三反的零细农业经营者,则属于贫农层[8]79、82-85、87、89、97、100。 庄司俊作在研究大正、昭和期农村时,将近畿等地经营耕地面积在五反以下、东北地区经营耕地面积在八反以下的农民,划分为贫农、半无产层[9]80。 坂根嘉弘在研究20 世纪20 至30 年代的京都府南桑田郡村时,认为在自耕与佃作同时进行的农民中,耕作面积未满五反的阶层为贫农层;而在佃农层中,耕作面积未满八反的阶层为贫农层[10]66-67。 此外,在1954 年,日本厚生省也将耕地面积少于五反的专业农家,以及未满三反的第一种兼业农家①即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兼业农家。,视为“低所得阶层”[11]262、267-268、435。

以上研究对贫困对象的判定主张可称为“持高主义”和“耕地规模主义”。 这两种主张,都忽视了一个关键点:对于近世②在日本史的分期中,近世指安土桃山和江户时代。和近现代的农民而言,兼业是非常重要的生计方式。 早在13 世纪,货币经济就已经开始渗透进日本社会。 带薪劳动者并非在近代化的过程中因为“农民层的分化”、资本主义大工厂的分工而出现,历史也并非“从自给经济走向货币经济”“从小经营走向大工厂”这样单线条地发展。 从13 世纪一直到20 世纪,自给经济(小农经营)与货币经济(带薪劳动)在农家的生计结构中同时存在,只是两者的比重会时有调整。 深谷克己从17 世纪后半期农民生计的展开状况中得出结论,认为江户时代的中下层农民正是由于将农耕与农耕外的务工相结合,才实现了“百姓成立”(农民能够维持具有再生产可能的经营水平)[12]162,168,178。

农民的兼业形态是否是一种迫于生计的无奈选择呢? 野吕荣太郎以来的许多研究者所主张的“兼业观”和“小农经营观”都认为,农民因为仅靠农业无法维持生计、无法缴清年贡,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兼业”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这种立场,其实是基于一种认定村民就应该,或就希望每时每刻都通过生产和贩卖农作物而让家计得以自立的固有偏见,这种偏见显然经不住理性分析。就农民自身的立场来看,“兼业”也可以理解为农民对市场所采取的积极应对方式,反映出一种策略性的、灵活的小农经营形象。 农民为了寻求更安定、更好的生活,而拓宽生计方式,并随社会状况的变化而灵活调整生计方式,往来于村内和村外。 换句话说,带薪劳动并不一定意味着“脱农化”,而可能仅仅是小农家庭经营中复合性生计的一环。 对复合性家庭经营生计方式的采用,或对生计方式的取舍选择,在近世农民看来本就是理所当然的[13]41-45。

“耕地荒废”是否是农民穷困的表征呢? 一些持“农村荒废论”的研究者认为,农村人口减少,耕地大规模荒废,就意味着饥荒频发、农民流民化,当然表明农民已经陷入了贫困状态。 比如长仓保对北关东常陆国和下野国各村落的研究认为,自18 世纪中期以后,因破产农民的增加,村内人口减少,马数也减少,荒地以及因人手不足而产生的耕作放弃地随之增加,各村落都显出“荒废、穷困、穷乏”的景象。 这种景象并非北关东独有,而是在18 世纪后半期遍及整个日本的“一般性穷乏”现象[14]100,112-114,154,172,204-205。 在1740 年代享保改革末期,在勘定奉行③江户幕府的职位名称。 掌管幕府直辖领的收税工作,还负责金钱出纳、领内农民诉讼裁判等事务。神尾春央的主导下,大和国幕领各村(奈良盆地农村)被施以严酷的年贡增收政策。 研究者谷山正道根据当时农民请愿文书中记载的“由于高免(高税率)而致惣百姓(村内农民)穷困”“因穷困而荒废田地”,以及所反映的破产农民增加导致户口减少的事理,判断当时“农民经营极端恶化”“农村陷入疲敝”。 谷山运用“国诉”(一国规模的请愿运动)文书史料,分析了18 世纪60—70年代(田沼期)、80 年代末(宽政改革期)及19 世纪20 年代以前(化政期),耕作放弃地、村民代耕地(村惣作地)增加的现象。 该研究认为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作物价格下落、经营成本(肥料费、奉公人工资)高腾、领主掠夺、高利贷所引发的大量农民破产、出奔,和村中出现的劳动力不足[15]31-36,40-41,134-143,148,190-193,222-228,244-257。

这些研究都将农村土地的荒废作为农民穷困的表征,也将农村土地的荒废作为农民暴动的动因,以至于农民和农村的“贫困化论”与“农民运动史”研究发生了关联。 然而,“荒地”背后农民的事实逻辑却未必如此。

平野哲也对18 世纪下野国的研究发现,在18 世纪后期出现的大量荒地中,水田总是先于旱田被农民放弃,而旱田中被更早放弃的又是生产条件相对恶劣的新田。 这是因为在米价长期低落、鱼肥(用鱼做的肥料)价格高腾的情况下,种植水稻在市场上无利可图。 为了确保收入来源,农民自然更愿意优先种植旱作物,并且最后选择放弃旱田。

因此,“荒地的增加”毋宁说显示的是“农民的策略性耕作放弃”。 也就是说,象征着农村荒废和穷困的荒地增加和离村现象(农村人口减少),也可以理解为因保持着主体性的小农积极摸索更有利的生计方式这一经济行为而导致的后果。 农民并不是哭着放弃耕地,而是故意将不能产生收益的农地抛荒。 进一步说,在各种生计方式的选项面前,下野农民的“离村现象”(由破产而产生的现象也包括在内)并不一定是由于“生活困难”而万不得已的结果,不如说这是农民“被城镇的挣钱机会和生活方式所吸引,为了得到稳定的收入”而做出的积极选择,或因“有目的地去村外生活,且确信在城镇能够享受丰裕的生活”而产生的行动。 即使是“举家离村”,也并不意味着离村者与出身地农村的“绝缘”,因为他们往往会将所持田地的一部分和“百姓株”(作为村民的资格) 让与亲戚或五人组①江户时代以近邻五户为一组的最末端行政组织,其成员之间负有相互监察的连带责任,同时也是基层社会的相互扶助单位。保管,为将来有可能做出的“归村” 选择留下余地[16]75 -85、106 -115、129、253 -268、425、432 -434、447 -452。

此外,在不少贫困研究中,“丰足”的(非贫穷的)生活水平的标准,似乎已成为自明之理。 比如在中国学者的贫困研究中,“吃肉多”“穿名牌”“住楼房”似乎成了“吃得不错、穿得不错、住得也不错”的理所当然的标志②如贺雪峰在《如何理解贫困》一文中的观点。 见贺雪峰《最后一公里村庄—新乡土中国的区域观察》(中信出版集团,2017 年)。。 而日本学者在研究中的表现也一样:对“贫困”的生活水平的界定,不是过于模糊,就是过于体现学者个人的生活志向。 比如,小学馆《全集日本的历史》系列,在关于近世后期至幕末的社会状况方面有这样的叙述:

“财富的不均衡状况加剧,社会矛盾日益深刻。 贫农极度贫穷,以‘改造社会’(世直し)为口号,期待国家的转变,为政治的变革预备了足够的政治情势。”

“贫农离村,进入杂业层,曾经强固的身份制社会的基础开始松动。”[17]46-62

在这些描述中,我们看不到作者对“贫穷”“贫农”的判断基准,对所谓“极度贫困”也无法形成生活现实感。 野吕荣太郎在论述1910 年至1926 年经营规模未满五反的“零细农”时,认为这些农户“由于只从事农业生产,农家中会出现常时性剩余劳动力,这样就会有一部分家庭成员或常时、或临时地去从事带薪劳动或其他经营活动,以勉强让动物性的最低生活持续下去”[18]53。 在这段叙述中,“动物性最低生活”仿佛是农村最下层的生活标志。 作者已然将所谓“动物性最低生活”的具体内容当成了无需阐释和反思的自明之理。

庄司俊作的研究则提到,1900 年代拥有2.5 町步土地的茨城县“上层自耕农”,也“不能把米饭吃到令人很满足的程度”。 庄司以此为例证说明当时农家的“生活穷迫”[9]37-38,但他并没有觉得“为何与米、麦、粟等混食相比,将米100%作为主食就是‘丰足’的生活”是一个值得究问的问题[13]56。

在2016 年审定的高中日本史教科书《详说日本史改订版》中,也有如下段落:

“许多农民的衣服通常是用麻布和棉花做成的筒袖,日常的主食是麦、粟、稗等杂粮,米很少见,住处是萱草为屋顶的简陋房屋。 他们不得不过着一种在衣食住各个方面全面贫穷的生活。”[19]189

然而,穿麻与棉花做的衣服,以杂粮为食,住在以萱草为顶的家中,为何就是“贫穷”的[13]28?其实已有统计研究表明,从1840 年代到1930 年代,将麦混入米中吃是理所当然的“食生活方式”;而直到1930 年代为止, 瓦房还不是主流, 用蒿草、 茅草做房顶的房屋才是最普遍的[20]296-302,[21]48,52,64-65。 也许基于这样的事实,就会有研究者得出“所以日本村民一直很穷”的结论③近世史界1990 年代中期批判过分强调近世农民层的贫穷,而近现代史界在进入2000 年代后却仍认为在战前的日本农村存在广大的“贫农层”,并认为“贫农层”在1960 年代末基本消失。 参见暉峻衆三編《日本の農業一五〇年—一八五〇~二〇〇〇年》,有斐閣2003 年第194 页。。 这些研究者似乎认为,只有每天以100%的白米为主食、住上钢筋混凝土建的房子、每天换着穿颜色鲜艳的漂亮衣服,这样的生活才称得上丰足[13]49。 殊不知,这样的判断只不过反映了研究者本人所处的社会阶层和时代的生活志向。 基于如此主观的判定标准而得出的结论,其根基必然是极其薄弱的。

二、如何理解贫困的产生

通过史料进行贫困研究的学者,容易将大量农民没落为佃农、贫农的现象归因于年贡过重和高利贷。 在日本近世史研究方面,不少学者认为随着全国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地方各藩财政穷乏,强化了领主的年贡掠夺。

然而,托马斯·史密斯对18 世纪至19 世纪中叶的出羽、越后、远江、近江、和泉、播磨、纪伊这七国共计11 个村的年贡变化进行了考察,发现作为课税基础的“村高”基本上没有变化,长期以来年贡率也保持稳定态势,甚至某些村还出现了下降倾向。 由于实际农业生产力在不断上升,村高和年贡率与现实生产性之间的联系实际上是越来越弱。 对于某一地区的农民来说,他们的贡租负担实际上是越来越轻的[22]。 穐本洋哉对1840 年代长州藩的研究也表明,虽然当时农田税率高达40%左右,但从包含非农业部门在内的领内生产总量来看,平均税率仅为20%左右,特别在非农业部门产量占比高的地区,平均税率还不到15%[23]3-4、128-141。 佐藤常雄对信浓国各村年贡率的研究也指出,虽然形式年贡率(在村高(村内米的总产量)中年贡米的比率)可达40% ~50%,但若将米、大麦、小麦、大豆、菜种等都纳入米谷生产量来计算,实质年贡率其实只有17% ~28%[24]111-119。如果将生丝、棉花、小豆以及酿酒产出额、农闲务工收入也纳入计算,则实质年贡率将会更低。 同样,中山富广对地租改正期(1877 年)广岛县惠苏郡奥门田村的分析也发现,在全村39 家农户的实质年贡率中,最高的达33%,10% ~20%的有19 户,10%以下的有17 户,平均实质年贡率只有10%[25]。

虽然农业税率并不高,但农民在请愿文书中却多会强调年贡负担重,并成为许多进行史料研究的日本学者将近世农村的贫穷归因于年贡负担的主要原因。 然而以上分析表明,请愿文书并没有揭示穷困的根本原因。 农民运动之所以打着穷困旗号,将年贡作为攻击目标,是为了塑造一个需要承担所有责任的主体,并以此作为政治暴动的主要攻击目标。 事实上,穷困的决定性元凶是米、麦的价格,以及村民个人的消费量。 而这些项目,都是领主和幕府无法控制和调整的,导致穷困的责任主体并不明晰。 就算一定要找一个引发穷困的责任主体,其责任发端也往往在于村民自身的消费欲,求真的溯因过程显然将越发瓦解暴动的正当性。 因此,村民与领主的交涉并不把焦点放在米的市场行情上,而是围绕年贡负担的石高量进行讨价还价[13]151。

那么,“家庭经营如果出现赤字,就会导致小农破产”的逻辑一定成立吗? 对于经营黑字的农户来说,年收入中非消费支出(年贡缴纳、代替劳役的“小入用”)所占的比例也较大,因此可支配收入未必很多。 而根据木村光生的研究,造成赤字的最大原因,不是年贡和借款,而是农民自身旺盛的消费欲,包括对米、麦这些主食谷物的摄取量,以及其他个人支出。 “追求与收入相适应的自由消费”这种情况,只有在经济上有余裕的前提下才可能出现。 而在此之前,对于村民来说最重要的并非消费水平与年收入相匹配,而是满足每一个时代在保证自身尊严方面的最低限条件[13]301。

从木下生光对大和国吉野郡田原村1808 年《去卯年御田畑出来作物书上帐》这一农户收支报告书的研究来看,田原村内农户的等价可处分所得①农户总收入中减去个人力量无法控制的支出部分(税金、保险等非消费支出),除以农户成员数的平方根,所得的结果即“等价可处分所得”,可以用来比较规模不同的农户间的所得情况。 木下光生《貧困と自己責任の近世日本史》,人文書院,2017 年第81、147 页。表现出分散均匀分布结构,因此无法以“层”为单位对村庄结构进行划分,也很难找到占多数的所谓“普通农户”。

就具体案例而言,有的农户虽然完全没有可处分所得,家庭收支也出现大赤字,却也没有破产和逃亡,仍然在村庄内继续生活下去了;有的农户从账面上看起来处于经营黑字状态,却突然陷入破产,全家逃亡不知去向,或成为附近亲戚家的奉公人①“奉公”指在封建主从关系下,隶属者对主人履行义务。 这里的“奉公人”指在别人家里从事服侍工作的仆人或佣人。。 在村庄行政管理人员的家计案例中,表面上生计赤字不多、等价可支配收入不少的农户,最后陷入破产、逃亡的境地,而看起来经营出现大赤字的农户,却反而一直安稳地在村庄内继续生活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逃亡后的农户,最后可能因下落不明而永远从户籍上消失,也可能经过亲戚的相互扶助,突然重新回归村庄、出现在户籍册上,并被当成普通村民记载。 由此可见,在“倾家荡产”和“逃亡”后,当事人的生活也未必一定“贫苦、悲惨”。 他们也有可能成为“无高、以带薪劳动收入为主的家庭”,最后逐渐复归村落的普通生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依据年收入、等价可处分所得、赤字率等客观数字,并不能得出“某种数值条件一旦满足就必然如何”的结论。 换句话说,如果将“倾家荡产”和“逃亡”视为贫困的指标,那么在造成这一事态的因果链条中,并不存在一种必然化的“客观性科学法则”。

三、如何理解贫困生活

在现代研究者看来,“贫困生活”似乎意味着一种已经陷入绝境、走投无路的悲惨生存状态。在对日本近世贫困现象的研究中,“乞讨”“出奔”或“夜逃”,一般被认为是农民“破产”后走投无路的最后选择。 “乞讨”“出奔”或“夜逃”所带来的,一定是挣扎在死亡线上、无法安定下来的悲惨生活。 其中,对于行乞之人,许多学者认为他们是因生活极端穷困,而被迫离开所居农村的。 除了流浪乞讨,他们就再无其他可选择的生计方式。

然而,木下生光通过对1869 年和泉国泉郡南王子村(大阪府和泉市)1869 年《难涩人取调子书上帐》以及《御救御手当金顶戴请印帐》的研究发现,流浪乞讨的农户也不尽然只有离村流浪这一种生计方式。 继续定居农村,在从事普通农业劳动的同时流浪乞讨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比如有一家农户,父母都生病无法劳动,30 岁的女儿外出从事带薪劳动赚钱,只有8 岁的儿子通过乞讨维持家计,此外他们还从亲戚、五人组那里获得生活援助。 另有一村民因患病而无法结婚,且没有任何亲戚,他专营草鞋贩卖,同时在贩卖之地行乞,并从村庄行政人员那里得到公共资源再分配性质的扶助。 木下通过案例研究指出,乞讨仅仅是家庭经营、生计复合的一个环节,而并非“流浪之民”独有的生计方式。 对于那些定居在农村从事普通劳作的农户来说,行乞只是根据状况可以合理选择的“生计术”之一[13]170-172。 当家庭成员全部生病无法劳作,而靠乞讨也实在无法维持生计时,亲戚和五人组才会施以援手。

也就是说,村内扶助机制并不会立刻发动,首先还是要看当事人有没有通过包括行乞在内的一切努力而达成生计自立状态的可能。 如果当事人年老体衰、身无所依,无法通过乞讨维持生计,村庄行政才开始发动公的抚养救助机能[26]252。 今西一的研究,更将“村乞食”以及到其他町村行乞的惯常行为视为町村“共同体抚养机能”或“救济体系”的一部分[27]369。 这些现象,都能体现出视“自我责任下的自立生存”和“勤劳”“勤勉”为贵,视无法还清欠账、无法自力更生为耻的村落社会共识。

此外,日本近世还存在农户在打零工的同时,以社寺参觐为契机在路上乞讨的情况,以及农户中的特定家庭成员因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纠葛,而独自外出行乞的情况。 在河内国石川郡(大阪府),还出现了儿子因父亲小时候对自己没有尽抚养之责而拒绝赡养父亲的事例。 居住在大塚村的儿子想赶走从水分村流落而来的父亲,但在邻居的奉劝之下,儿子在自家院中角落铺了一张席子,允许父亲晚上在此睡觉。 于是父亲到了晚上回来睡觉,早上就出去行乞[28]133-134。 这说明行乞也可能是由家庭内的私事而引发,而不一定是由于全家的共同家计陷入绝境而出现的集体行为。

由于我们往往会认为,在住惯了的土地上一直生活下去就是幸福、有余裕的生活,类似出奔、夜逃那样离开故土而谋生的生活,就自然会被贴上不幸、贫穷的标签。

然而,事实也未必如此。 由于多重债务,一些农户全家夜逃到邻村,作为“非人番”(江户时代村落中负责维持治安的职位)而在邻村“再就业”。 在史料中通常用“零落”一词指代这种情况。 在日本,即使是超过了熟人社会圈域范围的村落,也能接纳毫无身份担保的“帐外人”(已销户的逃亡农户)甚至已死亡的“帐外人”的子女落户。 这体现出日本村落的“包容力”。 虽然出奔、夜逃的农民离开了已经住惯的村庄,但这一行为可能也正意味着农民在生计上是有选择来到一个“新天地”再出发的选择余地的。 随着出逃农户经济条件的恢复,该农户仍然有在离村三年后①日本近世“村请制”下的村作为一个公的组织单位(也是征税单位),规定出逃三年内不允许归村。回归出身地村庄的可能。 当然,出奔、夜逃也不一定是全家规模地发生。 由于在一部分家庭成员出奔、夜逃的情况下,村内剩下的家庭成员也能受到村落共同体的援助,农户整体就避免了走向完全没落的危险。

因此,从农民的视点来看,出奔、夜逃也可视为是一些农户实现“策略型复兴”的手段。 由于村庄中存在“视无法还清欠账、无法自力更生为耻”的社会共识,对于农户而言,与其为了留在村里居住而忍受屈辱、接受村内扶助,还不如干脆选择出奔、夜逃。 这一行为并不一定是当事人毫无计划的、无法控制的无奈行为,不如说在某种程度上,这正是当事人怀着对再定居、再就业的渴望而做出的有计划性的选择。

在日本近世时期,破产后将所有地交给村落共同体的村民称为“绝人”。 从大和国山边郡上入田村(奈良县天理市)和播磨国佐用郡大畠村(兵库县佐用町)的事例来看②相关资料可参见『改訂天理市史』史料編第三巻页1977 年第277 -285 页;兵庫県教育委員会『兵庫県同和教育関係史料集』一,1972 年第610 -612 页。,村落共同体会将绝人的田地按照土质和远近,以抓阄的方式平均分给处于中、上层的农户,以保证那块土地上年贡诸役的筹措。 然而“绝人”仍然有“复活”的希望。 当“绝人”由于生计好转想要回原来那块地时,村落共同体不但为“绝人”暂时垫付所要偿还的债务,并规定“绝人”未纳的税款只用偿清7 成,大庄屋(村中主要行政职务之一)和其他村行政人员还会用赎买的方式从那些中、上农户手里收回曾属于“绝人”的土地,将其交给准备“再出发”的“绝人”。

另外,在昭和20 年代以前的奈良县南生驹和群马县上野村,村落共同体会让有欠款的生活穷困者,到山里去开垦土地。 这些村民就在山里搭建小屋,于是森林就成为了救济场③相关资料可参见奈良県史編集委員会『奈良県史』(第12 巻民俗<上>大和の伝承文化)奈良県,1986 年第32-33 页;内山節「山里紀行 転換期の意味」『山林』大日本山林会,2002 年11 月号;乗本吉郎「過疎の実態調査メモから」『中国地方における民俗の地域性』山陰民俗学会,1999 年。。 也正因为如此,在昭和恐慌时,山村的生计比一般的农村要更少受到冲击。 在备中国漥屋郡(现都漥郡),则有“贫者育山”的惯习[29]447-448。 秣场、野山上荒芜薄利的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交给村落共同体,而生活穷困者则进入数个村共有的林野,住在山中小屋,贩卖采伐的木材,并从事耕作。 再建生计后,他们就可重新返回原来的村。 此外,在爱媛县日振岛村(现北宇和岛郡宇和海村)则有被作为“穷困岛”的御五神岛[30]660-661,在旧宇和岛吉田藩、滋贺县滋贺郡、宫崎县东臼杵郡椎叶村尾前,都有特定区划的空间供“败者复活”,比如用来进行烧田耕作的作业小屋,也能成为穷困者的居所。 当然也有些农户基于“家格意识”(即自尊心)的束缚,虽然生活已达“极难之时”,也不愿接受村的照顾,从而选择全家夜逃。

四、如何理解贫困救助

在对中国政府扶贫行政的研究中,很多研究者关注到农民争低保、村干部挪用低保资源的现象①相关案例可参见:郭亮:从“救济”到“治理手段”——当前农村低保政策的实践分析:以河南F 县C 镇为例,《中国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9 年第6 期;陈锋: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社会》2012 年第1 期;耿羽:错位分配:当前农村低保的实践状况,《人口与发展》2012 年第1 期。。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如今,日本政府只能把握估算出的“要保护家庭”的20%左右的情况,支付的保护费也只够维持他们日常生活起居所需的营养充足。 然而在日本,大众都把目光投向只占全部受保护家庭数的1% ~2%、支给额度连1%都不到的“不正当受给”事例,同时,认为受保护者“是努力不足的懒人”的意见不绝于耳;政府也试图削减生活保护费,并颁布法令要求官民一同监视受给者的日常生活②2013 年,兵库县小野市制定出《小野市福祉给付制度适正化条例》。 “若发现受给者将得到的金钱用于弹球盘、自行车竞赛、竞马及其他娱乐、赌博,将此信息提供给市行政机关”被规定为“市民及地域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不靠行政上的生活保护救济就活不下去的许多人,也将接受保护费视为“耻”,在生活保护费的申请上犹豫不决,以至于无法脱离贫困状态,甚至饿死在自己家中③《朝日新闻》2012 年7 月6 日朝刊刊登了如下事例。 一位抚养着孩子,且经历过离婚和病痛、生活困难的50 岁女性说:“当初我觉得接受生活保护是可耻的,所以就没有想过去领那个钱”。 一对没有养老金、长期患病,收入仅与同住长女的打工收入相当的70 多岁的夫妇说:“接受福祉的照顾,从前我们认为是可耻的。 只要我们还能有收入,就不想考虑申请生活保护费”。 另外可参见今野晴貴《生活保護-知られざる恐怖の現場》(ちくま新書,2012 年第二章)、全国「餓死」「孤独死」問題調査団編《「餓死·孤立死」の頻発を見よ!》(あけび書房,2012 年)。。

2007 年实施的国际舆论调查The Pew Global Attitudes Project 2007 Survey 显示,对于“国家和政府,对无法靠自己生活下去的贫困者负有救济责任”这一问题,日本民众的回答情况是“绝对赞成completely agree”15%、“基本赞成mostly agree”44%,赞成回答率总计59%,在47 个调查对象国中排在了末位。 而在2006 年的国际问卷调查ISSP(International Social Programme)中,认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给予经济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民众比例,在日本只占2 成多,即使将回答“总的来说是政府的责任”的比例加在一起,也不超过6 成,该比例在33 个调查参加国中排名最末。

日本社会对生活穷困者的行政救济非常冷淡④虽然在法理上,1950 年(新)《生活保护法》颁布以后,日本已经建立了以无差别平等原则(一般扶助主义)为基础的生活保障体系,但大众对贫困的公的救济仍然态度冷淡。,普遍将贫困视为自己家庭的责任。 这并不是“一亿总中流”的幻想破灭后,这20 年来新自由主义蔓延的结果,也不是近世的“村落互助网络”逐渐崩溃后,在19 世纪末期才出现的近代现象,而是自17 世纪以来“自我责任观”的历史传统积累的结果。

根据木下生光对河内国丹北郡六反村(大阪市)在1866 年的“难涩人调查·对策史料”研究,当时的救济策略带有明显的个别性(各村自立标准、独自展开,领主官员也无法插手)和临时性(非恒常的)。 村虽然准备了将储备米贷出(貸付·貸渡米)、将储备米便宜卖出(安売り·安値米)、无偿给予储备米(施行)三种救济方案,但各农家基于自主的判断,即使是被行政层界定为“极极难涩人”的农户,也还是倾向于回避可以无偿得到救济费的“非市场性”救济方式,选择有“买”或“借”要素的“市场性”救济方式[13]241-242。 这种行为偏好背后,也是由于村社会中存在“无论生活多么穷困,倚靠他人施舍永远放在最后”的强迫观念。

社会性制裁机制的存在,也强化了上述观念。 在大和国平群法隆寺村等10 个村组成的幕领组合村“法隆寺·龙田村组合”,以及河内国丹北郡若林村(大阪府松原市)[13]243-245,接收了村落共同体公共的无偿救济米(施行)的农户,在日常生活中必须留心谨慎自己的衣着(即不准戴斗笠、不准穿绢织物等服装禁制)、鞋子、发饰,也不能过以酗酒、游山玩水为象征的“奢侈”生活,其户主必须自己承认“为村落共同体添了麻烦”,因此向村落共同体郑重宣誓,表达“奉受施行,深表感谢,一定遵守禁制规定”之意。 成人男性被禁止在包括村集体活动的场合穿正装(和服外褂、竹皮草屐)。他们必须在周围人都穿正装的时候,忍辱穿常服。 这种行动规制可长达20 ~30 年。 特别在村庄全体遭受饥荒之时,无偿接受救济被视为对村落共同体“造成麻烦”的行为,并成为村落社会制裁的对象。 河内国的规定则更加屈辱:将施行受给者的姓名张贴在居民日常聚集的地方,以及每户受给者的家门前,让大家都知道是谁对村落共同体造成了麻烦。 甚至规定,受给者在拜访施行米的原资提供者“施主人”的房屋时,必须在门外就将鞋脱下,以极低的姿势爬进屋内。

总而言之,对于近世的村民而言,接受从村落共同体而来的公共无偿救济,就意味着村内自身社会地位的低下。 因此除非到了甘受地位低下之辱的地步,他们宁愿选择一种市场性的救济方式。

而对于行政救济,日本以往的研究通常持一种“御救后退史观”。 该史观认为,17 世纪领主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百姓成立”(农民生计的维持),这是当时领主和农民双方的共识,农民也对实施“御救”的领主怀有“恩赖感”。 但18 世纪中期以后,由于领主财政困难,领主逐渐放弃了“御救”的责任和义务,农民对领主阶级的解决能力深感失望,幕藩领主的威信丧失,“抚民”价值和理念的实现能力从根本上瓦解。 御救的财源在“享保饥荒”之后出现“贡租化”趋势,原本属于领主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御救”,开始倚靠民间富裕者的自发性行动,转化为村行政组织的责任。 因此,一种公认的单线式历史像认为,18 世纪后半期以后,领主的直接救济渐渐转为消极,代之而起的是由农民负担的储谷制,以及倚靠村内富裕者的“穷困者救济”,或倚靠农民的“农民救济”。 农民生活保障的主体和责任,都转嫁到了农民身上①相关资料参见深谷克己《増補改訂版 百姓一揆の歴史的構造》校倉書房,1986 年第86、203、401 页;福田千鶴“江戸時代前期の政治課題—御救の転換過程”《史料館研究紀要》25,1994 年;菊池勇夫《飢饉から読む近世社会》校倉書房,2003 年第211 -212 页;松沢裕作《明治地方自治体制の起源—近世社会の危機と制度変容》東京大学出版会,2009 年第147 -162 页。。

然而,根据更细致的案例分析,即使在17 世纪,优先负有救济责任的主体仍然是村,而非幕府和领主。 幕藩领主也向来重视村的救济责任,因为领主的“御救”只是“百姓成立”的条件之一,而“一村相助”体现的民间救济力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 在幕末的18 世纪,领主的“御救”也不胜枚举,决不能视其为特殊和例外[13]258-262。 事实上,公权力的“御救”在积极与消极之间来回摇摆,本质上是由于幕府御救费在收支决算中只被列为被称为“别口”的临时费项目,而并没有被纳入被称为“定式”的经常费。 因此“御救”的积极与否,是由每个时期的政策判断所左右的,村民们也并没有希望从公权力那里得到恒常的“御救”[13]262-267。

之所以应对贫困的“自我责任观”能够如此深入地扎根日本社会,大概可以归因于两个要素:(1)公的救济是以个别具体的“农户”为对象而展开,这是建立在以居民登录制度为代表的人身把握制度严格得以实施的基础之上的;(2)救贫行为及其财源是公共化的,社会对救济费能够产生一种负担感,因此自生出对受给者的社会性制裁机制,“为社会添麻烦”的受给观念也会内化在受给者心中。

在此我们可以反观中国的情况。 在清代,中国已经全国规模地建立起以常平仓、社仓、义仓这“三仓”为代表的备荒储蓄体制,其中也包括或以便宜价格出卖、或借贷、或以无偿提供的方式,供给生活穷困者以储备谷的情况。 但与近世日本农村社会不同的是,中国社会基本上不存在对接受无偿救助的“忌避感”。 即使在部分地区存在,其产生也并非以对受给者的社会性制裁机制为前提②当然,近年的中国农村经验调查研究者发现,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原先也存在对低保的“忌避感”。 然而这种“忌避感”的产生,并不是以社会性惩罚机制为前提的。 比如在赣南山区的竹村,在低保制度推行初期,大部分村民都认为低保的取得是生产能力弱的表现,并通常与家庭变故相联系,在村庄社会生活中并不算一件“有面子”的事情。 “正常村民”与贫困人群之间不仅仅是经济收入的差距,而且有一种文化心理上的隔离。 参见郭亮《走出祖荫:赣南村治模式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96-97 页。。 这是因为中国的“三仓”是向大众开放的,无论贫富,谁都可以从中得到利益,这导致为社会“造成负担、添麻烦”的对象无法追究,使得制裁也没有了产生的必要和可能[13]311-312。 这种救济资源分配的开放性,也导致便宜的储备谷最后大量流入试图将其转卖出去的商人手中,再加上管理储备谷的官僚采取不正当手段借储备谷获取私利,真正的生活穷困者最终却无法得到储备谷。 虽然各地在18 世纪30—50年代尝试建立生活穷困者的登录簿,但由于在当时的中国,严格的居民登录制度并不完备,登录簿的制作工作也无法顺利进行。 “三仓”的开放性,虽然使受给者免于遭受社会性制裁和由此而来的令人无地自容的心理压力,但救济制度本身的运作也因此在效率上大打折扣。

五、对于我国贫困研究的启示

从日本的贫困研究当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第一,农民的生活状态和生计逻辑需要全方位把握。 在研究时我们需要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农民的兼业状态,从农民的视点解释农民做出的行为选择背后的动机,同时将对“贫困”这一容易带入主观判断的概念相对化,留意这一概念背后的时空定位及其被社会界定和建构的过程。

第二,充分认识贫困生产机制的复杂性。 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通常假定在村民的贫困化过程中,存在某种特定的“法则”和“构造性矛盾”,并试图对其进行实证。 然而,事实的复杂性通常与这种假定和实证相去甚远,并不像将村民走向没落和贫困的原因都归咎于“幕藩领主和特权商人的私欲链”这种外在于村民本人的特定之“敌”的分析逻辑这样单纯[13]129-159。 由于贫困线的确定非常困难,再加上评估对象的消费行动非常复杂,要法则性地、科学地预测通往贫困的道路,几乎是不可能的。 走向贫困的过程,也许并没有什么客观法则。 只有以这样的谦虚态度,我们才有可能开创新的村落贫困史研究。

第三,要重视用“生计术”视角观察和理解农民的生计行为,包括一些可能在一般道德立场和价值观念中受到批判的生计行为。 不仅要分析农民走向贫穷的过程机制,农民在落入贫困之后如何寻求自力更生,也应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比如,对于那些应被纳入低保、却没有被纳入低保的农户,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对他们在生活中采取的应对策略进行关注。

第四,理解现代中国救济行政的处境,也可以将其纳入到较长的历史视野中去观照。 在国家和各级政府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的今天,面对贫困治理中存在的诸多困境,我们也许可以从历史的脉络中、从与其他国家贫困救济史的比较中,为理解贫困治理的困境找到更明晰的谱系学定位和更深入的阐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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