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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石经题记中唐代社邑首领的几个问题

2019-01-04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贞元石经平正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387)

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房山石经题记汇编》共收入碑刻和题记6 800余条,写刻时间从唐贞观二年(628年)到民国时期,跨度长达1 300年。其中唐代题记内容丰富,已有学者利用题记的相关资料对唐代的社邑问题进行探讨[1-3],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有待于深入研究之处尚多,有些观点也值得进一步商讨。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涉及唐代社邑首领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房山石经题记记载的刻经社邑名称不一,有造石经邑、造经邑、石经邑、金刚经社、维摩邑等,都是为刻写石经结成的民间佛社,名异而实同。其中按行业组成的社邑称某行邑、某行社,如白米行邑(社)、大彩帛行社,此类社邑共44个,刻经题记 145 条;按地区组成的社邑称某州邑、某县邑、某村邑,如莫州邑、范阳郡邑、遂城县邑、团柳村邑等,此类社邑为 72个,刻经题记 252 条[1]。从社邑称谓来看,此种佛社以刻写石经为主,结社目的明确,佛事活动比较单一。

作为民间自发组织,佛社内都有相关负责人。房山石经题记中记载的社邑首领名称不一,各社邑首领的数目也有一些差别,有的社只有1个首领,大多数为2至3个,少数则多达9个。总的趋势是由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繁杂多样向集中固定发展。其中,出现较多的有邑主、社官、平正、录事,此外还有邑官、社长、经邑头、都勾当维那、维那、斋头、邑录、平录等。下面就与社邑首领相关的问题略陈己见。

一、社官、平正的关系及三官问题

论者认为社官、平正、录事是社邑的头头。题记中所见社官、平正、录事,相当于敦煌的三官:社长、社官、录事[1]。首先要探讨的问题是社官、平正、录事是否为三官?社官、平正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梳理了房山题记相关材料,觉得社官、平正、录事三官之说值得商榷。从石经题记来看,平正应为社官之别名,平正与社官非两种社中官职。房山题记常见社邑首领基本为社官、录事,平正、录事,邑主、录事,皆为两官,如:

幽州石经邑社官卢庭□(晖)、录事李开(闰)国等卌七人敬造经一条……建中三年四月八日造。[4](114)

幽州邑平正卢庭晖、录事(李)闰国合邑五十四人等敬造。建中四年四月八日上。[4](116)

幽州贞元四年四月八日石经社官卢(庭)晖、录李闰(国)合邑人等。[4](120)

幽州石经邑平正卢庭晖、录事李闰国合邑一百五人等造石经一条。贞元六年四月八日。[4](129)

幽州石经邑平正卢庭晖、录事李间(闰)国合邑一百一十人等敬造。贞元九年四月八日上。[4](131)

幽州石经社官卢庭晖、录事李闰(国)合邑一百卄五人等造经一条。贞元十年四月八日上。[4](133)

幽州市诸行石经社官卢庭晖、录事李闰国合邑一百一十七人等同造石经一条。贞元十一年四月八建。[4](135)

幽州石经邑社官李闰国、录事武莫顺合邑八十三人等同造经一条。贞元十三年 四月八日上……[4](138)

幽州石经邑首领卢庭晖在题记中的称谓变化:建中三年(782年)称社官,建中四年(783年)称平正,贞元四年(788年)称社官,贞元六年(790年)、贞元九年(793年)称平正,贞元十年(794年)、十一年(795年)、十三年(797年)称社官。如果社官、平正为二职,以社官为正,平正为副,按照一般原则,卢庭晖应该先称平正,然后晋升为社官。反之亦然。这样我们可以理解为卢庭晖称谓的变化是由于其在社内职务变动所致。但在长达15年时间里,卢庭晖的称谓一直在社官、平正二者之间反复变化、交替出现,只能说明二者为同一社职,称谓不同而已。

再举一例:

绢行社官游金应、郭令忠、李大师等造经一条。天宝六载 四月八日建。社人鲁明赞。[4](87)

绢行邑社官游金应合邑人等造经一条。天宝七载四月八日上……[4](88)

范阳郡市大绢行邑社官游金应合邑人等造经三条。天宝十载 四月八日上。[4](93)

范阳郡绢行邑平正游金应合邑人等上经三条。天宝十二载 四月八日造。[4](98)

范阳郡社官游金应合邑人等上经一条。天宝十三载四月八日建。[4](100)

范阳郡社官游金应合邑人等上经三条。天宝十三载四月八日建。社人张国钦……供养。[4](100)

游金应自天宝六载(747年)至天宝十三载(754年)一直担任范阳郡绢行邑社官,题记中天宝六载(747年)、七载(748年)、十载(751年)、十一载(752年),他在邑内称谓皆为社官。天宝十二载(753年)的三条题记称平正,天宝十三载(754年)的三条题记又称社官。也是社官、平正两种称谓交替出现。亦可证明平正为社官之别称而与社官非两官。

就现有资料来看,平正之称仅见于房山题记,在东晋南北朝时期的佛社中没有出现,在唐代其他地区包括出土资料丰富的敦煌私社中亦不见踪影。在其他社邑首领都来源清晰的情况下,平正的孤立出现恰恰从侧面反映了此官的非独立性。社官是此官的正称,平正是其别称。这应该是根据社官的职责而言的。因为题记中唐代社邑多达117个,其中不少社邑前后延续的时间都比较长。如范阳郡白米行社为13年,幽州石经邑、幽州良乡县昌乐乡北陶村邑、涿州范阳县礼让乡张沈村邑,各为16年,归义县石经邑为29年,固安县邑为30年,团柳村邑为57年[1]。一个自发组织能维持这么长的时间,没有一定的社条和纪律约束,没有社官对社条的执行裁定,是难以想象的。《僧史略》卷下《结社法集》记载:“历代以来成就僧寺,为法会社也。社之法以众轻成一重,济事成功,莫近于社。今之结社,共作福因,条约严明,愈于公法。行人互相激励,勤于修证,则社有生善之功大矣。”[5](250)可见佛社内一般都有严明的条约。从敦煌私社的管理模式和社条及三官的职责可以反推,房山石经邑应该也都定有社条,作为社条的执行者,社官负有监督、惩罚社众的权利。同时也需要社官“自正正人”[5](242),既要自身正直,对他人也要公平。因此称社官为平正,这是社众对社官的期待和要求。

另外,自汉至唐,处于政府行政管理末梢的乡里社会一直处于半自治状态,里有里正、村有村正、祭祀有社正。《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唐代各州管理僧尼事务者称僧正。诸多称谓皆称“正”,有两层含义:一是正己,自身做好表率作用;二是正人,维护辖区治安,匡正不法之徒。平正也可能是对里正、村正、社正、僧正的借鉴与效仿。

据笔者统计,在44个行业性社邑的145 条刻经题记中,社官共出现51次,平正共出现18次。其中社官、录事二者组合出现26次,平正、录事二者组合出现10次。另外就是社官单独出现33次,平正单独出现5次,录事单独出现5次。没有社官、平正二者同时出现的记载,也没有社官、平正、录事三者同时出现的记载。

在72个地区性社邑的252 条刻经题记中,邑主出现 75次,平正出现46次,社官出现16次。其中平正、录事二者组合出现 32 次,邑主、录事(邑录、勾当录)二者组合出现19次,社官、录事二者组合出现4次。邑主、平正二者组合出现5次,邑主、社官二者组合出现1次。邑主单独出现46次,社官单独出现11 次,平正单独出现7次,录事单独出现8次。没有社官、平正、录事三者同时出现的记载。社官、平正二者同时出现仅1次,为特例:

石崖村造经邑人平正赵三藏、社官孟洪净合邑人等同造经一[条]。[4](92)

这是397条刻经题记中唯一一条平正、社官同时出现的记载。在随后出现的同一个社邑,又有这样的记载:

天宝十一载二月八日范阳郡蓟县石崖村邑社官孟法净等卅二人造经一条。[4](94)

蓟县石崖村平录孟法净合邑等造经一条。[4](96)

论者认为孟洪净即孟法净[1]。这两条题记中将社官称为平录。平录之称在题记中还见于以下几处:

昌平县造经主平录高元嗣、曹思亮合邑等造经一条。[4](96)

天宝十二载二月八日平录郭礼、马超合邑人等上经二条。[4](96)

天宝十二载二月八日平录阳八、胡抚合邑人等上经一条。[4](97)

这几条中平录是平正与录事的合称,后面对应的都是两人。平录郭礼、马超指的是录事郭礼、平正马超。

天宝十一载二月八日团柳村石经社录事郭礼、平正马超合邑等上经一条。[4](94)

其他社邑也是如此。但蓟县石崖村平录孟法净之条只出现一人作为整个社邑的代表,省略了其他人。按照上述几条题记的情况分析,平录孟法净应该为社邑的平正或者录事。结合第一条中孟洪净的社官之称,说明孟洪净在社内的职务是社官,同时也称平正。社官、平正二者之所以同时出现,应该是此社邑有两位负责人,显示区别而已。

可见,不论是行业性还是地区性社邑,除了特例,基本上没有社官、平正同时出现的记载,从侧面也证明了社官、平正非社邑中两种官职,而是同一官职的不同称谓。

从上面统计来看,房山社邑首领以二人组合为多,还有部分单独出现的,一般情况下没有三官组合。只有在僧人担任邑主时,才会出现邑主、平正和录事三者共同出现的情况,共计6 次。可见,房山社邑的首领人数不一,一般是1至2人,极少量是3人。基本都是社官、录事两官组合,或平正、录事两官组合,或邑主、录事两者组合。说明房山刻经社邑首领还没有像唐末五代时期的敦煌私社那样固定为三官。这主要是因为刻经社邑是为刻写佛经的需要而自发成立的,属于民间私社的一种。与传统的以经济和生活互助为宗旨的民间私社相比,刻经社功能较为单一,因而内部管理人员设置也相对简单。

二、邑主与社官、录事的源流问题

论者认为,社官又称邑主[1]。虽然社官和邑主都是房山石经题记中经常出现的社邑首领,但实际上二者名称不同,分别源自两个系统,担任者的身份也有很大差异。

邑主是东晋南北朝佛社中较为多见的首领之一。如天保十年(559年),夏侯显穆等造四面石像铭文拓片中有“大齐天保……建崇寺邑主夏侯显穆、邑主王绍业、邑主孙外贵、邑主夏侯景昕、维那、邑子卌人等……敬造四面石像一区”[6]。在东晋南北朝时期 192条有佛社首领的材料中,有99条有邑主。邑主源于寺院的寺主,在佛社中的地位较高,作用也较重要。在有邑主的佛社内,大多由邑主负总责。如果这个佛社内有两个以上首领,邑主的题名一般题在其他首领之前[7]。

唐代地区和跨地区社邑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东晋南北朝佛社首领的称谓,邑主出现的频率很高,题记中邑主出现 75 次。邑主由寺院僧尼担任者居多,高达58次。多数为村邑之主,如良乡县北陶村邑主僧道一[4](149)、张沈村邑主僧弘披[4](153)、归义县卢僧村邑主僧净超[4](135)、涞水县楼村造石经邑主僧广演[4](139)、良乡县观音乡成村石经邑邑主尼常精进[4](136)、范阳县仁义乡西郭村邑邑主僧道秀[4](141)、范阳县先贤乡阳康村邑邑主尼照严[4](142)、团柳邑上石经邑主僧智雄[2](107)、北王邑主智行[4](117)、俄碾庄邑主僧道悟[4](145);也有乡邑之主,如加禄乡邑邑主僧会真[2](110);还有县之邑主,如固安县邑主僧崇明[4](114)、涿州易县观□寺邑主和尚道秀[4](137)、(永)清县造石经邑主会福寺僧智果[4](129)、昌平县石经邑邑主真空[4](92)、归义县石经邑邑主寺僧志清[4](112)、归义县邑邑主僧谭论[4](121);郡之邑主如文文(安)郡邑邑主比丘僧慧远[4](93);州之邑主,如易州石经邑邑主僧道秀[4](142)。除了一村、一乡、一县结社造经外,还有多村、多乡、多县联合结社造经者,也由僧人担任邑主之职。如诸村邑主僧宝光[4](123)、幽州良乡县交道等村邑主尼照空[4](152),归义县清平白沟等乡邑主僧谈论[4](138),蓟县安次、幽都三界邑主僧道悟[4](147)。有的僧人还同时担任几个社邑邑主,如僧道一在贞元十四年(798年)到元和六年(811年)分别担任良乡县北陶村邑主[2](141)和长社邑主[4](156)。僧广演在贞元年间担任涞水县楼村造石经邑主[2](132),也是涞水坊市邑邑主[4](147)和涞水县邑邑主[4](151)。

这些担任邑主的僧尼或以他们所在寺院的身份,或以个人身份组织社邑,并在造经过程中起号召和指导作用。

天宝□□二月八日昌平县石经□(邑)主真空寺上座僧实际、平正曹思亮。[4](91)

昌平县石经邑主真空寺上座僧实际、平正曹思亮、录事雍璡合邑人等供养。[4](95)

经主归义县白狼寺主道谦、郭珣……[贞元]年二月八日上。[4](130)

上座、寺主、都维那为寺院“三纲”,“以行业高者充”[8](1831)。三纲是寺院的主要负责人,上座、寺主担任邑主,说明上述社邑应该是由寺院组织、信众参加的团体。

奉为常侍敬造石经一条 邑主沙门克存、沙门绍明、真应寺沙门明图、沙门令可、崇孝寺沙门自宽、沙门昌逊。[4](282)

这是由不同寺院僧人以个人身份组织和参加的刻经社邑,全部由僧人组成。

绝大多数则是僧人以个人身份组织社邑,社邑成员由僧俗二众组成,如:

……邑主云居寺僧净超、平正染英宾、录事史子朝、王子良、王子崇……[4](135)

涿州范阳县仁义乡西郭村邑主僧道秀、僧凝寂、僧常宽、僧法恒、尼净智、录事王子进、郭怀璧、李令章、王仙芝、郭惟休、高元休、杨恬、郭令超……[4](136)

蓟县、安次、幽都三界内共造石经二条。邑主僧道悟、邑人石幼玉、李进晅、马希光、徐昌瑶、董超子、张彦光、张如冰、娇奉翼、宋四德、张介希、……[4](147)

涿州范阳县先贤乡阳康村邑主尼照严、崇佺、阳景璇、张庭晖……宝灯、净意、循因、善德……[4](142)

邑主以其佛学背景和僧尼身份负责发动、组织社邑,指导刻经。从题记材料可以看出,乡村社邑中由僧人担任邑主的比例最高,说明佛教寺院或僧尼个人对乡镇村落的影响和渗透性更强。乡村更多地继承和延续了东晋南北朝时期佛社的传统。

而在行业性社邑145条题记中,邑主仅出现1次,社官出现51次,平正出现18次。社官(平正)皆由各行内部人员担任,与地区性社邑邑主出现最多且多由僧人担任形成鲜明对比。可能是因为行业性经社主要集中于城市,更多接受的是来自地方政府和官社的影响。

社官、录事则来源于官社系统和政府行政系统。社祠制度由来已久。其中与民间百姓关系密切的是乡里之社,是承袭先秦大夫以下“成群立社”[9](168)发展而来,属于最基层之官社,汉代由里正(社正)主持祠祀。东晋以后称社官。葛洪《肘后备急方》卷五记载“不用药法疗㿗必差方”,让病人把皁荚刺100个“分合社人,社官、三老已下,各付一针”。《太平广记》卷一百三十四载隋大业八年(612年),宜州城东南里皇甫家兄弟4人,二弟迁交游恶友,不事生活,死后托生其家为猪。八月社至,卖与远村社家,其“兄赍钱诣社官,收赎之”[10](953-954)。《启颜录》有“千字文语乞社”,首句即是“敬白社官三老等”[10](1957)。三老是秦汉以来掌教化的地方社会领袖,其选择标准是“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11](33)。三老不是正式的国家官吏,属于“非吏而得与吏比者”[12](1431),但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社官、三老是乡里社祭和乡民教化的负责人,二者并称,说明这里的社官所在之社是指官社而非政府屡屡禁断的私社。唐代武则天时期在全国范围推行官社制度,“每村立社官,仍置平直老三员”[13](92)。这种官社之制在敦煌大谷文书2838号中也有反映,对“耕耘最少”的一些乡的“社官、村正……各决贰拾”[14](第二辑331)。武则天时期的改制,每村设立社官,除了专职祭社之外,还负责其他事务,成了真正的基层行政负责人。所有居民都被纳入官社之中,都是官社的成员。官社是由官府自上而下设立的,并不征求百姓的同意,与民间结社的自愿加入原则毫无共同之处[15]。社官成为基层行政负责人。民间私社中的负责人社官即是对地方基层组织机构中社官的借鉴与效仿。

社邑中的录事也是取自唐朝政府部门掌管“受事发辰,检勾稽失”[16](753)的录事一职。

在唐朝,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录事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置非常普遍。中央门下省录事4人,从七品上。御史台录事2人,从九品下。九寺中皆设有录事,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各设2人,卫尉寺、宗正寺各设1人。五监中少府监、匠作监各设2人,国子监设1人。另外,军事机构中左右卫、左右金吾卫以及太子府、亲王府、公主邑司等皆设录事1人,从九品上。中央机构录事的主要职掌是“受事发辰”[8](1879)。地方机构据《唐六典》载:上州,录事2人,从九品上。中州、下州,录事1人,从九品下。京兆、太原、河南诸县及诸州上县,录事2人。诸州中县及下县,录事1人[16](745-753)。王永兴先生据《旧唐书》对县级机构录事人数进行过统计:“开元二十八年,天下有县千五百七十有三,每县勾官二人,一为主簿,一为录事,共有录事一五七三人,加天下诸镇诸关估计录事百人,共一六七三人。”[17](33)地方录事职能“掌受事发辰,检勾稽失”。其主要职能一是受事发辰,即受理各种文案卷宗;二是勾检稽失,即检查稽失。《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云:“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疏议曰:“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18](399)“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16](11)文案经过录事的受理和检查稽失,然后才能上行和下行,此为必要程序,可以避免失误,维护政府行政的正常运行。

各级录事虽然品级很低或没有品级,却是各级政府机构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环节,设置也非常普遍,为广大民众所熟知。因而在民间自发组织的佛社中,也借鉴了官方机构中录事的名称和职能。从敦煌民间私社录事的职能来看,二者具有一定相似性。

录事也称邑录、勾当录、当邑录,大部分由在家信徒担任,也有少数僧尼担任的,如:

幽州良乡县交道等村 造经一条。邑主尼照空、勾当录僧恒信、平正王普国、卢庭嵒等一百人……[4](152)

石经邑邑主惠昭、平正大慈、绿(录)事修德、净住、什善……卫大娘、大行……[4](100)

有的社邑录事在题记中名字放在社官之前,如:

清菀县石经主录事染什六、妻许、平正王盆生、妻张、王元贞、妻张、王毛仁、妻菀、王□□□□刘知璧、母成、傅待贤、妻菀。[4](88)

这是一个由几对夫妻及一对母子组成的小型社邑。

天宝十一载二月八日团柳村石经社录事郭礼、平正马超合邑等上经一条。[4](94)

天宝十一载二月八日文安郡石经社录事邢琼昌、(社)官孙皎倩合邑二百人等造经八条平□□□。[4](94)

天宝十一载二月八日文安郡石经邑社官孙(皎)倩、录事邢(琼)昌合邑二百人等造经八条。[4](94)

说明民间自发组织中的负责人不像政府官员那样等级森严、尊卑分明,题记中名称排列顺序也有一定随意性。

社邑中社官(平正)与录事基本是正副首领。敦煌的社长、社官、录事三官是由众人推选,称之为“众请社长”“众请社官”“请录事”。一般来说,“老者,请为社长,须制不律之徒。次者,充为社官,但是事当其理。更拣无明厚德,智有先诚,切齿严凝,请为录事。凡为事理,一定至终。只取三官获裁,不许众社紊乱”[14](第一辑281)。社长由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处罚违反社条之徒。社官辅佐社长,社录处理社内具体事务。从敦煌私社三官产生的方式及职责反推,房山社邑首领也应是由邑人选举产生的。社官属于社中德高望重具有一定领导能力和号召力的人员。如果社官因各种原因离职,继任社官仍由选举产生,而且往往是录事被选为社官。如:

涿州椒笋行石经邑平正丁景暉、录事魏□□□□李万金、陶光嗣、……贞元元年四月八日上……[4](118)

涿州邑人平正丁景暉、录事□□□□□□□王华、李万金、陶(光)嗣……贞元二年四月八日……[4](119)

涿州市杂货行邑人陶光嗣、录事魏庭光、王再思……贞元五年四月八日上。[4](122)

涿州市杂货行邑人陶光嗣、录事魏庭光、张庄……韩(士)堪……贞元六年四月八日上。[4](124)

涿州杂货行邑人陶光嗣、平正魏庭光、录事韩(士)堪……贞元七年四月八日上。[4](126)

涿州石经邑杂货行陶光嗣、平正魏庭光、录事韩士堪……合邑卅三人等造经一条。贞元八年四月八日上。[4](128)

□□□杂货行社官魏(庭)光、录事韩(士)堪、吕诲……陶光嗣……贞元十一年四月八日上。[4](134)

涿州杂货行魏庭光在贞元元年(785年)至六年(790年)为录事,贞元七年(791年)被选为平正,任职至贞元十一年(795年)。再如:团柳邑社张庭昭在大历十三年(778年)至建中二年(781年)为录事[4](113),贞元七年被选为平正[4](127),至元和元年(806年)[4](53)。幽州石经邑自建中三年(782年) 即由卢庭晖任平正、李闰国任录事[4](114),贞元十三年(797年),录事李闰国在任职 13年后被选为社官[4](138),可能此时卢庭晖已经年老力不从心或者已去世。可见,社官在选举时一般都由录事自然递补,笔者没有见到由平正进为社官的记载。

三、维那在房山题记中的地位问题

维那,或称“维那头”“都维那”,本是僧官,属于寺院三纲之一,从南北朝时起就广泛用作佛教社邑首领的称呼。在搜集到的192条有关佛社首领的材料中,有维那(包括都维那等)的达 132个,接近总数的70%,但大多都是社邑的副首领。论者认为唐代的情况有所变化,这时的维那是指社邑的正首领,而“副维那头”才是社邑的副首领[7]。就房山石经题记中出现的情况看,似乎与上述说法不完全一致。

在与社邑相关的397条房山石经题记中,社邑负责人主要是邑主、社官(平正),每社正副首领以2至3人为多。东晋南北朝佛社中流行最广的都维那、维那在房山石经题记社邑中出现的次数并不多,一共9条。说明这两个名称在这里使用并不普遍。而且这9条题记中社邑首领名称各异,有邑主、都维那、维那组合;维那头、维那组合;都维那、维那组合等。社邑首领人数从一二人到八九人不等,应视为魏晋南北朝佛社的残余形式。

按照题记排名惯例,除个别情况外,一般做法是把社邑负责人社官(平正)或邑主排在首位,录事第二位,然后是邑人,按次序排列。如此则维那在社邑中的地位通过排名基本就可以判定,如:

莫州诸县石经邑人等,邑主甄再兴、都维那符豫真、维那孙暹寂、维那王弘□、维那刘如真、维那柳通寂、邑官程朝寂、邑官崔如道、邑官张荣寂、邑人傅晖寂、逢庭。开成元年四月八日上。[4](171)

此条属于莫州诸县联合刻经,是在各县社邑的基础上形成的。邑主甄再兴是总负责人,都维那符豫真、维那孙暹寂、维那王弘□、维那刘如真、维那柳通寂、邑官程朝寂、邑官崔如道、邑官张荣寂等均应为副职。这里的都维那符豫真此前还出现3条记载:

元和十三年悆上十四年经一条 邑人符裕(豫)真、郑希倩、郑太冲。[4](158)

先欠元和十二年经一条,去十四年上讫。邑见人符豫真、郑希倩等二人举上经一条。[4](159)

元和十四年四月廿日莫州邑人符豫真、郑希倩等二人举上经一条。[4](160)

在莫州社邑中,符豫真、郑希倩是相关负责人,但他们的名字前只有“邑人”,而没有“都维那”之称。说明莫州社邑负责人平时的称谓不是“都维那”。

□□□蓟县界檀州卫市□□□□编门外两店添石经□□□□也。邑主座上僧全礼,□□道场僧自表,……邑人郑文洁……都维那刘德雄、妻曹氏、男广晟、弟广荣……维那唐再弘……维那侯琼璋……[4](184)

□□高□□□□□□□……刘庭芳、吉五娘……□□□□□……维那李翰、李希望……[4](118)

女三娘、□□□□女卄一娘、卄二娘、卄四娘……霍处温、女弟子霍氏、弟子维那张元爽……[4](177)

第一条应是两店联合刻经,负责人是邑主座上僧全礼。3条中都维那、维那与邑人、施主名字混刻在一起,看不出身份上的区别。即使有区别,也应是副首领。

维那头窦全真、衙前将游弘宝、节度驱使官王良遂……随使兵马使贾景存、维那刘加兴、范玄操……[4](183-184)

都维那王德用,周行爽、王公伦、吕存质……都维那杜季则、马贞戍……维那窦全真、黄太约……维那曹行约、孟全景……维那郑建方……都维那刘元扈、刘存让……维那男唐仁抣、施主康公直等……都维那侯克忠、崔全楚……[4](182)

第一条中放在首位的维那头窦全真在第二条中放在了名单中间部位,称谓由维那头变成了维那。至少在第二条中,维那窦全真不是社邑正首领。第二条中都维那王德用放在首位,而都维那杜季则、都维那刘元扈、都维那侯克忠及各维那等皆放在中间部位,应该是社邑的小首领。

经主固安县邑人都勾当维那□□□翰、刘朝□□……邑主僧法明……[4](116)

邑主虽没有放在首位,但按照房山题记的一般情况和规律,邑主应为负责人。

莫州邑人等奉为亡人于石经山镌《大般若经》第五百九卷。去乾宁元年 四月八日□上山石室[记]邑录常凌记 都勾当维那赵行简、都勾当维那高□礼、□□□、维那马建曈、□□□□□。[4](185)

中和二年四月八日,维那药仁敬、颜士建……奉为王,普愿法界有情同沾此福,敬造经条。[4](180)

第一条中邑录常凌负责记录,名字放在首位。都勾当维那赵行简、高□礼应该是社邑负责人。第二条中维那药仁敬应为社邑负责人。

另有2条题记中也出现维那和都维那,但都是寺院僧官而非社邑首领。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

总的来看,维那在房山社邑中出现次数较少,说明在幽州地区此称谓不甚流行。其职责4条为负责人,5条为副职,与论者的“唐代维那都是指社邑正首领”的说法不完全一致,而作为社邑副首领的“副维那头”在房山题记中未曾出现。

与东晋南北朝时期佛社首领相比,房山社邑社首领最突出的变化是首领名称由繁杂多样而趋向集中固定。虽然不同佛社首领称谓也略有差异,但基本固定为邑主、社官(平正)、录事等几个较为重要的名称。这些称谓一部分源于东晋南北朝时期的佛社首领,更多的则来自唐代官社和政府官职的影响。由于结社职能的单一,邑社首领一般以邑主、录事或社官(平正)、录事二职配合较为常见,尚未像唐末五代时期的敦煌私社那样固定为“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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