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不开的互联网金融
2019-01-04
也许是与近期频繁曝出的乱象有关,如今再言及互联网金融,早已不是前几年那种时髦光鲜的形象,反倒是让不少人闻之而色变,避之而不及。互联网金融作为新时代的经济组成形式之一,本身并无法被定性为好或者坏。互联网金融创新为我国金融业态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思路,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但是也包含着种种风险。如何让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发挥优势,避免风险,正是本期两会智库想要探讨的问题。
防范金融诈骗:从提高公共安全能力开始
提案方吴青峰上海市路政局副局长 上海市政协委员
背景情况
当前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段多样化、复杂化,受害群体广泛,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如不及时管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甚至转换为社会政治风险。
问题及分析
1.问题
一是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公司化特征明显。犯罪主体往往采取现代公司的运作模式,以集资投资名义,使得诈骗行为更具迷惑性;二是诈骗手段规避法律意识突出。采用以貌似规范、合法的签约程序和复杂的合同文本,迷惑投资人并在案发后借以规避刑法制裁;三是注重企业形象包装。办公地点多选择核心商业区,运用媒体宣传,以金融创新概念为噱头吸引投资人;四是被诈骗人漠视风险。被诈骗人盲目听信"保本付息"宣传,为追求高收益而忽视潜在的高风险;五是集访、闹访现象严重。案发后被诈骗人返还本金的诉求往往无法满足,希望通过给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实现愿望。
2.原因分析
(1)金融政策层面:一是民间投融资需求与传统金融模式之间的矛盾。融资难成为遏制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问题,而民间积累了大量的闲散资金,某些不法分子趁势借金融创新之机,巧借名目,如以投资民营企业为名,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率为诱饵,骗取投资;二是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滞后之间的矛盾。(2)政府监管层面:一是工商登记的实质审核缺位,丧失事前监管的先机。对于理财公司的登记审核,并未纳入特殊行业进行规制;二是非法集资行为的事中监管缺位,任由危害后果扩大。缺乏对投资理财行业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等信息的记录、跟踪和共享;三是信息保护措施缺位,导致个人信息流失现状严重;四是媒体责任意识缺位,变相成为公开宣传推手;五是专业机构审查缺位,错失制止犯罪的时机。(3)社会引导层面:一是金融风险宣传不够,导致社会盲目投资现象泛滥;二是金融消费者教育欠缺,导致投资损失类信访问题突出。
建 议
1.注重源头防范
一是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适当降低信贷成本,打造短、频、快、多样化的信贷产品,满足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引导公众通过合法渠道投资,推出多层次多种类的投资业务,并逐步开拓海外投资渠道;二是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实现金融法律及时、全面和透明。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明确金融规则,明确合法与违法的边界。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三是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金融创新和发展奠定基础。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全国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查询。建立“守信获益、失信难行”的个人信用奖惩机制。
2.健全一体化防控体系
一是加强职能部门动态监管,加大日常排查力度。加强监管,排除监管盲点,加大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力度,跟踪、掌握异常资金去向。一旦发现问题,迅速予以查处;二是整合多方力量,形成严密的社会防控网络。举办展览与评选活动,应加强对参评单位的审查力度。
3.加强风险教育宣传。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应当联手相关媒体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打击非法集资必须多管齐下
提案方郑志扬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协委员
背景情况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财富管理等类金融新兴企业倒闭跑路现象激增,非法集资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频发,且呈现出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人数多的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起诉集资诈骗等犯罪16406人;201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09件/1189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较2015年分别上升了206%和205%;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底,全国共有1068家问题平台,其中恶性退出272家,良性退出796家。“e租宝”“大大”“中晋系”“钱宝网”等非法集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问题及分析
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一触即发、迅速扩散、涉众性强、损失率高的特点,极易引发群体性维权事件,其后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危害。非法集资带来的主要危害有如下几点: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是国家的命脉,非法集资等一系列违法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金融活动的开展应服务于实体经济,脱虚向实,然而一些类金融企业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通常集资规模很大,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违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极易引发群体事件,造成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伪造虚假投资标的,行违法犯罪之实,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4.对金融行业正常经营造成冲击。非法集资活动,培养了一部分人投机、从众、忽视风险、盲目追逐利益的理念,对金融行业开展投资者理性投资观念的培育工作造成了冲击,从某种程度上增强了投资的趋利性。
建 议
管控好非法集资活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第三方评级、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势头。针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管控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大公众宣教,提高公民意识。建议政府加大宣传教育投入,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在官方平台、主流媒体开辟专栏,滚动播放宣教片,引导公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2.加强监测预警,夯实源头管理。建议各级政府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预防处置非法集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高发行业的登记管理,重点关注企业股东背景、信用状况、经营团队、运营方案、风控措施等,严控企业注册、年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内注册企业的存续情况及超范围非法经营情况加大核查及处置力度,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事中及事后监督。
3.通力密切合作,实施分类管理。预防和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建议由政府牵头,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工信等部门要和属地政府、金融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对非法集资防控工作采取网格化管理,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及行业标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
4.群众广泛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建议政府加快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非法集资活动的积极性。针对不少非法集资的投资理财机构惯用电视、户外广告来包装自己的宣传模式,全民监督可以促进规范广告资讯管理,倒逼媒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也可以起到规范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监督作用。